201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范文
环评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持续改进环境保护工作。
二、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第七条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四)组织环境保护检查和评估;(五)组织环境保护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六)组织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环境保护措施管理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和产品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合理使用原料和能源,减少废弃物产生。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防止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企业应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
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
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预防、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与管理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4)环境风险评价;(5)公众参与;(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要求补充材料等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审批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否科学、合理;(3)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行;(4)公众参与是否充分。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补充说明、修改或补充材料。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1)建设项目必须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评工作相关制度模板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过程控制、区域协调、社会参与。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分析研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容量和承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1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1. 简介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Assessment,简称EIA)是评价由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本文将介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原则、程序和主要内容。
2. 概念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项目实施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特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评估和控制,减少不良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评价特定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改进和控制措施,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公众参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对特定项目的了解和参与度,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4. 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应遵循原则:•先评估再决策:在特定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进行全面、准确、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可持续发展:评价中需重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的改善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预防为主:在评价中,应优先考虑预防措施,避免和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修复和治理成本;•综合协调:评价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协调各方利益,寻求多方共赢。
5. 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程序:1.确定评价对象: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定项目;2.编制评价报告:组织专家对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公示和听证:将评价报告在规定范围内向公众公示,组织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4.决策和审查:根据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进行决策和审查,决定特定项目的实施条件和控制措施;5.监督和评估:对特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评价报告中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政策措施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提供项目背景、规模、位置、技术方案等相关信息。
(2)评价范围与内容确定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内容。
(3)评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评价方法与条件、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4)公开与听证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评价审批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6)监测与管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与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1)准确性与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应基于准确、充分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
(3)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执法1. 监督责任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 执法手段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检查、抽查、执法告知书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暂停或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3. 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环评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工作,确保环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环评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科学严谨:坚持科学态度,严谨工作作风,确保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公开透明:环评工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发展:充分发挥环评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环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环评管理办公室,负责环评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环评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环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环评工作按时完成。
(二)负责环评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环评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负责环评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交流。
(四)负责环评工作的档案管理。
三、环评工作程序第七条环评工作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环评,提出环评建议。
(二)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环评要求,确定环评机构。
(三)环评编制阶段:环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环评报告。
(四)环评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环评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环评审批阶段:根据评审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批。
(六)环评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四、环评报告编制要求第八条环评报告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三)科学、合理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四)语言表达准确、规范。
五、环评工作监督与责任第九条环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环评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环评工作质量。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环评工作规定,对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环评管理制度模板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环评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工作。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评机构管理第五条环评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环评工作。
第六条环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环评队伍建设,保证环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环评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技术文件报送给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工作,并书面通知建设项目单位;(四)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五)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及程序;(八)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环评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项目管理制度范文环评项目管理制度范一、总则1.1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项目的管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环评工作科学、准确、公正、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管理。
1.3 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组建专门的环评项目管理部门,明确人员职责、权限和管理规范。
二、项目报备阶段2.1 项目报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
2.2 项目报备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报告等,并需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3 项目报备须由配备合法资质的环评师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环评过程3.1 环评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并形成评估报告。
3.2 环评项目管理部门评估报告应包含评估结论和建议,并提交给管理单位进行审查。
3.3 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对其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3.4 经过专家评估的评估报告,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备案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项目实施。
四、环评公示和听证4.1 项目评估报告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4.2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4.3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建议,管理单位要及时受理并作出回复。
4.4 若有需要,管理单位可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形成听证会记录。
五、环评监管和跟踪5.1 项目实施后,环评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进行阶段性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进行。
5.2 监管内容包括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等。
5.3 若项目存在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的情况,环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组织、协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环评办”)负责具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和指南;(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批;(3)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4)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环评办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评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2)评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3)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3. 审核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评价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2)评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3)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
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1. 环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证书。
2. 环评机构应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 环评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评价质量,确保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五、监督检查1. 环评办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符合规定;(2)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3)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2. 环评办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环评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管理制度范文环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对建设、改建、扩建或建设项目的前期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活动。
所有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均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改建、扩建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保密、外交事务等不在本制度范围之内。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第四条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mittee,简称EAC),由相关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由5-7名专家和2-3名社会代表组成。
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社会代表应具备一定的环保背景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主管部门选聘,并通过相关程序进行任免。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二)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进行评议和评估;(四)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和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分为初步评估、详细评估和后评估三个阶段。
第九条初步评估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二)基础资料收集,包括项目背景、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三)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详细评估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基础调查,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系统、资源利用等详细数据的调查和分析;(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包括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范文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范文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对环境及其相关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全面、系统评价和预测的一种方法。
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行,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下面是一个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范文的示例。
1.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XXXX项目建设位置:xxxxxx建设单位:xxxxxx环评编制单位:xxxxxx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2. 评价目的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XXXX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旨在预测和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环境保护措施。
3. 评价范围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影响;(2) 项目施工对附近居民生活及交通的影响;(3) 施工期间可能导致的噪声扰民等社会影响。
4. 评价方法本次环境影响评价采用以下方法:(1) 实地调查:对建设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和采样,获取相关数据;(2) 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3) 现有资料研究:研究已有的相关环评报告、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以获取必要的参考信息。
5. 评价结果和建议根据对XXXX项目的评价,得出以下结论及建议:(1) 建议项目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 建议建设单位配备合适的污染治理设备,防止空气和水质受到污染;(3) 建议加强项目的环境监测与管理,在施工期间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6.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确认环评报告编制单位:xxxxxxx负责人: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以上仅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范文的一种示例,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范文应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写。
编写环评报告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确保评价内容准确、可靠。
环保影响评价制度汇编范本
环保影响评价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环保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1.2 本汇编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1.3 环评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环保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2.1 建设项目的主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环评工作。
2.2 环评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承担。
2.3 环评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状况,制定环评工作计划,明确评价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节点。
2.4 环评机构应按照评价工作计划,开展现场调查、监测、分析等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三、环评报告的主要内容3.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建设周期等。
3.2 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等现状。
3.3 环境影响预测:预测项目施工、运营期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等方面。
3.4 环境保护措施:针对预测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环保投资等。
3.5 环评结论: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可接受程度,提出环保验收标准和监测计划。
四、环评审批与管理4.1 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4.2 环保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环评审批工作,并向主办单位出具审批意见。
4.3 主办单位应按照环评审批意见,调整项目方案,落实环保措施。
4.4 项目施工、运营期间,主办单位应定期进行环保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5.1 违反本汇编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2 环评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评价工作计划开展环评工作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3 主办单位未按照环评审批意见落实环保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评估服务承诺制度范本
环境评估服务承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评估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环境评估服务工作。
第三条环境评估服务承诺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评估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确保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评价文件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评估服务档案,保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等资料。
三、服务时限与效率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审查时限。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评估服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和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评估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查效率。
四、服务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评估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服务承诺的履行。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服务承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范文
环境影响评价范文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是指在制定、修订和实施方案、规划、政策等事项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全面了解、评价和管理项目活动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确定项目的环境基线、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监测和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等。
评价过程中需要调查研究、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多个环节,以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1.提供决策支持:环境影响评价为决策提供了全面、客观、科学的信息和数据基础,帮助决策者了解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为决策者制定合适的环境管理措施和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2.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识别出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可逆转的影响,有利于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减少环境负荷,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能够针对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环境敏感区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前预测和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4.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增强社会对决策的接受度。
5.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和监管的有力工具,通过评价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对项目的环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监管。
然而,当前环境影响评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价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不够充分和准确,往往受到评价机构和项目申报方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对评价结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较低,制约了评价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环评科室制度模板范文
标题: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科室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等。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设立项目管理组、技术评审组、监测与调查组等,明确各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合理配置人员,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加强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时完成,质量符合要求。
三、技术规范与评价方法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选择合适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评价指标。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开展项目相关环境要素的监测与调查,获取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确保监测与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监测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根据监测与调查结果,分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为评价报告提供依据。
五、报告编制与评审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根据评价结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客观。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科室应组织内部技术评审,对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把关。
环评工作相关制度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替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合理预测环境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对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评价编制和评价审批。
第七条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分析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
第八条评价编制阶段,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前期准备阶段的信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评价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预测;(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七)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与监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得以实现。
环境影响评价范文
环境影响评价范文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项工程建设或发展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的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工具,它能够帮助决策者全面了解项目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合理调整方案,减少环境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是通过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鉴别、评价、预测和预防,以及提供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从而促使工程项目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首先需要明确评价的范围和目标。
然后进行资料收集和解读,包括项目的背景资料、地理、水文、气象等方面的数据,以及相关的环保和法律法规文件。
同时还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和样品采集,以便对环境现状和生态系统进行评价。
基于这些信息,可以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分析和模拟,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环境影响评价还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群体和公众。
这可以通过公众参与、听证会和讨论等方式进行。
通过公众参与,不仅能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还能够增强社会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保护。
最后,基于评估的结果,还需要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对策。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境监控和遵守环保法规等。
同时也需要考虑潜在的环境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寻找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应该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和发展规划中,以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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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现场走访、应当采取调查问卷、.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第三十一条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