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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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制度的完善
21 0 2年第 8期
民主与法治
。 史华松
卢 宁
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 机制 , 是党 犯罪 。 教育刑论将报应 刑刑罚 的 “ 看” 向后 转化为 “ 向 中央着 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实现社会长治久 安作 前看” 从对犯罪 的消极反应转化为积极反应 , , 是蕴含
柱, 其健康成长攸关 国家 、 民族 的生存与发展 , 亦是其 等也认为 , 人是 “ 经验 人” 外部环境对人 的行为善恶 ,
父母 与家庭 的希望所在 。所 以, 创新未成 年人社会管 具有 决定性影响 ,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其成长过程 的 理 , 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 罪是契合胡锦 涛总书记关 预
不同 , 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承担的是追诉犯罪的司法 指 出的是 , 法庭教育作为社会教 育的类 型 , 具有 如下 职能 ,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 对未成年人 的程序保护 特殊性 : 一是被告人 以其普通社会 成员的身份 , 享有
就是其落实好教育职能最重要的内容 , 也即其教育矫 正 当程序保 障的权利 , 而作为特殊 的未成年个体 , 他 正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权 们又享受 国家和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和教育 的优待 , 法 保障上 ; 而刑罚执行环节 的教育矫正则主要反映在对 庭教育 正是这种 基于未成 年个 体双重特 征的特殊 教 未成年犯具体行为及其犯罪心理的矫治上 ,两者 与下 育形式 。二是 与通常 的社会 教育一般是 事前教 育不 文论 及的法庭教育存在一定的联系 , 但仍 区别于作为 同 , 法庭教 育是对被告人 的事 后教育。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首要价值的教 育矫正的内容 。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保障儿童优先发展 、 促进儿童 理念融通 而共 向 , 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成 集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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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w a Ame me t nd n ”,wh c a u g s c r ge s Ho v r o a e o t o e a r a ih c n s g e tmu h p o r s . we e ,c mp r d t h s b o d,t e e i h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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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 e n t e Re u a in ft e Ame d n s o i aS Crmi a o e u a a s d o h g lto s o h n me t fCh n ’ i n lPr c d r lL w

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

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

有 关措 施 以期 有效 地实 现惩 罚 和预 防 犯罪 则 ” 并 且通 过 《 成 年 人保 护 法 》 《 防 。 未 和 预
目 的 的方 略①。 事 政 策是 刑 事 立法 与刑 未 成 年 人犯 罪法 》 此 项 刑 事 政 策 上 升 到 刑 将
事 司法 的灵 魂 , 它对 于 一 个 国 家 的刑 事法 治 建设 具有 重 要意 义②。因此 , 有确 定 了 只 了法 律 层 面③。 在 新 时期 , 何更 好地 以 但 如 “ 宽严 相 济 ” 刑事 政 策 为指 导 确定 未成 年 人
以 此来 更好 地指 导 我 国未成 年人 司法 实践 , 实现 我 国对 未 成年人 犯 罪 的综合 治理 。
【 键 词 ]刑 事政 策 ; 关 宽严相 济 ; 成年 人犯 罪 ; 事 立法 。 未 刑 [ 作者 简 介 ]盂 穗, 河北 师 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法律 系讲 师 , 讼 法学硕 士 , 诉 主要 从 事 刑事 诉讼 法 学研 究 。 郭 晖 , 河北 师 范大 学 法政 学 院法律 系助教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政 法 ・ 会 社
为 辅 ”宽 严 有 度 , 分 体 现 “ 轻 重 重 ” , 充 轻 的 1月实施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理 未成 年 关
刑 事政 策 理念 , 立 两极 化 的刑 事政 策 。 确 既 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刑 事 政 策 . 能更 好 地 指 刑 事 立 法 的 价 值取 向 , 为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才 成
导 未成 年 人 的刑事 立 法与 司法 。 我 国刑 事政 策 历来 坚持 “ 严结 合 ” 宽 的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标志,我国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高度,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还有政策上的扶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的并非那么顺利,究其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迟,制度设计之缺陷加上法律援助之基础薄弱共同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政策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本文以实践的观点予以剖析,进一步提出“体系化”“全程化”“专业化”及“明确化”的完善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之缺陷(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专门立法的不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两个方面。

就前者而言,立法不足体现在现有法律出现混同与过于分散,混同是指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与成年人法刑事律援助程式相混同,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易受到外界影响等诸多影响因素;分散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虽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分散。

可操作性不强体现在法律规定过于粗放与针对性不强,过于粗放是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仅予以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

针对性不强是指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予以了规定,但针对核心问题却未作出规定。

(二)“分阶段”法律援助现象较为普遍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三个阶段都有为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向法援机构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页数情况: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都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中的某一个或两个阶段的辩护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而其他阶段的律师由当事人方面自己聘用。

在这两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三个阶段的律师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带来了诸多弊端。

首先,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一种亲密的信赖关系,这使得律师并不能完全了解未成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也不利于对案件案情的把握。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

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

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冀祥德,齐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分析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特点,指出对它进行完善的实际意义所在,并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一套新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从而有效遏制和处理各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的频率,通过进一步地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来更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l一0006—04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最早建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情势的变化,各种问题凸显出来,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地方。

法律制度的滞后,既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对象,又是法制改革和完善的动因。

因此,以立足国情为基础,以借鉴经验为手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就成为顺应时代变化的必然选择。

唯有如此,该制度在新形势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优势与缺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 , 刑事污 点即是指的 刑 事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刑法理论认为 , 刑事污 点作为一种 罪 行记录 , 是证明一个人具有犯罪 历史的有效 证据。它证明 某 人人格曾存在缺陷 , 因而理应在入 伍、 就 业、 升 学等方面受 到 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更多的限制 ; 在 有刑事污 点的人再次 犯 罪时 , 证 明该人 恶习难 改 , 主观上恶 性深 , 应受 到法律、 社会 的更严厉制裁。因此 , 刑 事污点 制度 有利 于改造 罪犯、 预防 犯罪、 区别对待、 保障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刑事污 点消灭 制度 , 指的 是对 未满 18 周岁 且 实施了违法犯罪行 为的未 成年 人 , 在 其被 人民 法院 判处 刑 罚并且执行完毕以后 , 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并经 过本人的有 效 申请 , 由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裁定取消 其刑事污 点记录的裁 定 ( 或者不经法院裁 定 , 直接自 动取 消刑事 污点 记录 ) , 从此 该 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记录 归于消 灭 , 视为 未曾犯 罪 , 当然 其 人事档案记录和户籍档案里也没有相关 的犯罪资料 , 并且 在 入学、 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人 同等的权利。 德国有关未 成 年人的法律对此制度规定得十分详细具 体 , 并 且在其他很 多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 都有 相关 规定 , 虽然 我国# 预 防未 成 年人犯罪法∃ 第 48 条规定 : ! 依法免予刑 事处罚、 判处非监 管 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刑罚执 行完毕的 未成年人 ,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 人享有同等 权利 ,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我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第 44 条 也 作了同样内容的规 定。但是 目前 我国法 律对 此项制 度只 有 总体的呼吁性规定 , 并未从法律意义 上对其作 出明确的实 体 确认并从实践中取消其不利影响。 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 污点消灭制 度, 给失 足的未成 年人 自我反省和改过 自新的机会 , 不会 给他们带来因为有 刑事记 录而受到社会、 他人的歧视 , 从而对他们的 入学、 就业、 生活带 来不利影响 , 令其不 会再有因 犯罪而承受 的心理压 力。 这对 未成年人的道德、 心理、 行为等 方面进行自 我矫正 , 避免 他们 重蹈覆辙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他们会在 刑罚执行完毕 以后 , 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观、 价值观 , 重新融入到社会中 去。 这无论是对其本人还 是对社会都 是有益的 , 从而达到! 双赢∀ 的效果 , 而这 正是我们刑法和刑事 诉讼活动所追求的 目的所 在。当然 , 从另一方面来说 , 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 灭制度 以后 , 未成年人在其后 又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 , 相应 的, 他 是不 构成累犯的。首先 从社会公 平来说 , 实 行未成年 人刑事 污点 消灭制度是对社 会上每一个未成年人 都适用的 , 而不 是因为 其以后没有犯罪 就取消其记录 , 而 当你犯罪则视为有 犯罪前 科。虽然这对打击 违法犯罪 具有不利的 一面 , 但 是从总 体来 说, 这一规定是利大于弊的 , 这正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所追求 的目的之一 : 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一种客观表现。 参考文献 :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作者:张四萍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且呈以下趋势:1、犯罪低龄化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全国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

2、集团化趋势明显目前,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已渐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据公安机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明显增多,未成年人犯罪中高达70%是团伙犯罪。

3、案件恶性加大据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犯罪已上升到首位,占全国刑事犯罪案件80%以上。

手段已由小偷小摸、撬门拧锁向侵入住宅、绑架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型犯罪转化,暴力犯罪持续增多。

4、犯罪方式智能化所谓智能化,一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二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犯罪方式也逐渐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化,流动作案、结伙作案和利用科学技术作案剧增。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不足我国在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领域仍处于探索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的不足更加突显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关于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虽然大多都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但无对应的责任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公众在心理上容易忽视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立法。

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身体、心智等各个方面均不相同,所以从案件诉讼的整个阶段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非常有利于及时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

但我国尚未设立系统的未成年人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使未成年人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

3、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及监督立法。

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有非关押化的内容,但却没有相应规定未成年人案件避免审前羁押和非刑罚处置的相关法律;二是实践中审前混同羁押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二次污染”,而法律对该现象缺乏制裁措施。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作者:李琳锐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 550001)【摘要】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他们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强以及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诉讼工作要突破成年人诉讼模式的窠臼,向庭前和庭后延伸,通过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等方式深究犯罪原因;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特殊的诉讼制度;在起诉决书送达时,附送“检察官寄语”卡片,打动未成年罪犯的心灵。

【关键词】辅助体系;社会调查;延伸诉讼职能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一)各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的不统一全国各地检察院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推进各种制度改革。

从庭前调查、庭审到庭后跟踪帮教等各个方面,不断探索,实行与成年人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实践中,各地开展的各种各样少年司法改革和探索,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与立法支撑,缺乏统一指导,显得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辅助体系不完善完备的辅助体系是少年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辅助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审查过程中社会有关组织或工作人员提供的支持,如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二是案件起诉后的社会矫治体系,最主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

实践中,以上两个方面的主体仍存在缺位与失职现象。

有些指定辩护人对于被指定的案件不尽心尽力,只是走过场;有些学校和劳动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检察院提出的一些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措施不予配合。

另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一条龙”体系,由于缺乏公安、检察、司法等环节的配合,难以真正建立。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影 响 到 区域 性规 范性文 件充 分体 现未成 年 人刑 事 犯 罪 的特 征 。例 如 ,0 6年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20 最
未 成年 人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20 和 07年 《 民检察 院办理 未 成年 人刑 事 案件 的规 人 定 》, 一个 细微 的差别 , 有 就是 所列举 的可 以作 出免 除刑 罚 处罚 的情 形 里 , 高 人 民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规 最
是, 根据《 法 》 3 的规 定 , 罪 情 节轻 微 , 刑 第 7条 犯 不需 要 判 处 刑 罚 的可 以免 除刑 事 处 罚 , 实 际上 意 味 这
着, 免除刑 罚有 法定免 除刑 罚和 酌定免 除刑 罚 , 3 第 7条就 是对 酌定 免除刑 罚 的规定 , 这一规 定 实际上 可 以成 为我们 针对 未成 年人犯 罪行 使相对 不起诉 权力 的一个 非 常必要 的立 法资 源 , 目前 我 们 对这 条 规 但
第 j 阶段 的观念认 为少 年是 与成年 人本 质不 同的独 立个体 , 体现 为少 年司 法与刑 事 司法 的二 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这是
当前 国际少 年 司法 改 革的一个 基 本动 向 。在未 成年 人 司法 或少 年 司法 中 , 实 是 非常 排 斥刑 事 两个 字 其 的 , 浅 的层 面上来 讲 , 的重 要特 点就 是从名 词上 和成人 司法 制度 区分开 来 , 括一 些术语 ; 深 的层 从 它 包 从
中 国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司法 制 度 的 完 善
次 上讲 则是 观念 上 的根 本性 转 变 。 刑 事 司法 的特征 可 以概 括 为八 个字 : 罚 为本 , 刑 教罚 并 重 , 以刑 罚 为实 现教 育之 路 , 它体 现 的是一 种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

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中的不足、成因及完善建议论文作为一个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伴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和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逐渐为国内外所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为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完善;其次又从司法上对其进行司法化、文明化的保障。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腐朽思想意识形态的侵蚀,不为有违法治之行。

现阶段,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发展的新层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从理论上再次加以研究。

以帮助探索和总结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具体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解决诸些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团结社会个体每一份子的力量,拧成"一股绳",从最大限度、最大积极性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不足立法规制有缺失当前,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规中。

实体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的条文少之又少,且内容的覆盖面极其狭隘;在程序法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节的规定以明确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制,但是,仍然有很多条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为号称"未成年人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仅仅做了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充满活力的具体性落实。

为此,构建一个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体系,有关制度、法规方面的建设嗜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系统。

组织体系不完备未成年人权益刑事保护开展这么多年以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体系内部科室的设置仍不能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一是公安机关将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打击犯罪中,而绝大部分忽视维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进而不思专门部门的构建。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作者:邱日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更加纤细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专章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介绍和规定,并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方针,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权利进行规定,确定了三种特殊制度,这对于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必然能够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的良好发展,以为其改过自新提供机会。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充分吸收了司法及立法解释,并进行相关的试点研究,在此基础上重新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应当遵守的程序及规则,这对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一、旧刑事诉讼制度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199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于犯罪未成年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1999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指出要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在审判过程中,要保证未成年人具有诉讼的权利,以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特殊性做出了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建立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检查制度、审判制度和侦查制度,并强化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框架,但却始终没有将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到刑事诉讼上,《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确立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方针和原则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上不够成熟,对于此种人群出现的犯罪不能够按照成年人的诉讼方式来对待,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不能够过多的惩罚,以免导致其失去面对未来的信心,从而影响到我国对于有用人才的培养。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整个社会都在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也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完善。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新规定1、建立品格证据调查制度根据新刑诉法第268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即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品格证据调查。

在执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调查既是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重要参考,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考量依据。

新刑诉法明确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品格证据调查的监督上面。

即对于公安机关,如果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卷宗中没有品格证据的调查材料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在对品格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捕、起诉、建议从轻处罚等决定;对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判决依据品格调查证据从重、从轻处罚是否适当等。

2、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分押、分案处理等制度结合新刑诉法第269条和第9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在操作性上,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采取如下程序: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是否应予羁押的意见;其次,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申请重新审查的机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检察机关做出逮捕决定后,可以依法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控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等申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其次,建立羁押复审制度。

新刑诉法93条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复审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现实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背景介绍和问题意义入手,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然后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调查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教育和培训机制在制度完善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制度完善对社会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社会责任与义务。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促进更加有效和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法律法规,保护措施,社会观念,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未来发展,社会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本身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这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司法机关的惩罚远远不够,更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制度,从根源上找出问题所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已经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1.2 问题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社会调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犯罪行为的背景和原因,才能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更加有效的教育和帮助,预防其再次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

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调查不及时、不全面,调查机构专业水平不高等。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共11个条文,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为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有机衔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对现行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一、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新刑诉法将通知范围从“法定代理人”扩大到“合适成年人”,将“可以通知”修改为“应当通知”。

对此,我院采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通知到场的做法,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虽为外地户籍,但在本地有固定暂住地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均采用电话通知到场,并书面记录在案;而对于无法电话通知的情形,向法定代理人发出书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2012年至今我院共发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42份,电话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23人次,实际到场21人次。

同时,根据新刑诉法“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条款,我院对于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采取通知其他近亲属或社会组织的做法。

如一名未成年人母亲去世,父亲吸毒,从小由叔父带大,我院依照新刑诉法规定通知了其叔父到场。

通过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一方面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亲属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挽救,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作者:陈石磊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9期摘要:最新通过的《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作了重大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

而未成年人的犯罪增长率突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实际操作性有待加强,所以进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制度一、背景介绍最新通过的《修正案》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

其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针、原则、权利保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适用逮捕以及捕后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讯问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些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视。

事实上,在这次刑事诉讼修改之前,国内对未成年人司法已经有一系列的实践。

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当时称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并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

最高法院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经验,并认为这是我国审判制度一项创新,随后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广。

这被学界公认为是我国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开始。

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突破未成年人法庭仅受理纯刑事案件的做法,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纳入了未成年人法庭的受案范围,成立未成年人审判综合审判庭,被称之为”天宁模式”。

1可见,我国从实践上也不断进行探索。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深化改革,强化指导,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更好发展。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我 国少年 刑事 司法 制度 的特 有原 则
少午刑事司法制度 , 是指少年触犯刑事法律承担何种刑事责 已经开 始实 行社 区矫 正 , 但 是 同 国外 相 比该制 度还 很 不完善 。 除
任和 刑 罚适 用 的制度 。我 国 司法 工作 人 员在 办理 少年刑 事 案件 时, 应遵 循下 列特 有原 则 : 了社区 矫正 , 还 可 以采 用其 他 的非刑 罚 处罚方 法 。 例 如可 以借 鉴 行 政法 规 中 的少 年 犯管教 制度 、 收 容审 查制 度等 。 三、 完 善我 国少 年刑 事 司法 制度 的设想 ( 一) 完善程 序性 立 法 我 国 的法 律法 规对少 年刑 事案件 办理 的程序 规定 比较笼 统 , 在 实践 中的可 操作性 较差 , 对少年 犯罪 嫌疑人 的保 护大 多流于 形 式, 并没 有 从实质 上解 决 问题 。 世 界上其 他 发达 国家 制订 了专 门
长经 历 、 监 护教 育等 情况 进行 调查 , 通 过 全面 社会 调查 找 出少年 措施 时 , 也要注 意采 取适 当的方 式 , 避 免在 公众场 合 , 以免造成 恶 犯罪 的真 正诱 因 。 量刑 时 , 法 院可 结合 调 查结 果选 择最 有利 于违 劣 的影 响 。 法少 年 改造 的刑罚 方式 。 ( 四) 分案 处理原 则 ( 二) 设 立 少年 法院等 专 门机构
我 国 目前没 有专 门的少 年犯罪 刑事法 典 , 仅有 一些散 见的 司
法 解释 、 刑事 政 策和 意见 、 通 知 。立法 的不规 范往 往会 使上述 法 们 进行 心理 疏 导 。社会 调 查室 则主 要 负责少 年案 件 的庭 前社 会
律、 法规 在法 律适 用上 产 生冲 突 。在 司法上 , 我 国也没 有单 独 的 调 查工 作 。 除 了 由专 门的法 官作 为调 查员外 , 还 可 以聘请 人 民陪 社 会志 愿者 等 作为 兼职调 查 员 , 协助 法 院做 好庭 前调 查工 少年 刑事诉 讼法 , 在 实 践中 司法 工 作人 员只能 严谨地 适用 现行 的 审 员 、 法 律规 定来 办理 少年案 件 , 明显不 能应对 目前 少年刑 事案件 的 处 作 。 案 后 回访 工作 室则 是对触 法 少年 进行 回访 追 踪 , 对 重 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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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因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代写论文(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古典学派兴起以后,肇始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报应刑罚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严重程度,对刑罚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种酷刑,如死刑、流放同样适用儿童等未成年人。

[1]随着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刑罚惩罚功能的唯一性开始动摇,兼之以警示性预防犯罪功能。

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影响和推动下,刑罚观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也形成了一些现代刑事法理论:一是非犯罪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发生着变化,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淡化、弱化,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一定要受刑法惩罚。

同时,社会自身的某些缺陷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一些欧美刑法学者认为是“刑法制造了犯罪”,国家要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刑法认定犯罪的行为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某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2]二是非刑罚化理论。

该理论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非刑罚化理论还倡导以非监禁刑、免刑替代监禁刑,并积极尝试各种非刑罚处置措施,探索矫治的新途径;[3]三是刑罚个别化理论。

刑罚个别化理论要求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反社会性的大小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标准。

而且,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特性,如年龄、品格、习性和对社会危险性程度等;四是轻刑化理论。

轻刑化理论要求减轻法律规定的对某些犯罪的刑事处罚,虽然这些行为仍然被认为是犯罪,但在处罚时比原有刑法规定要轻得多,[4]如适用缓刑等。

虽然这些刑事法理论属于刑事实体法学的范畴,但它们对刑事程序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它要求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始终围绕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殊的保护。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的关键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取代功利主义价值观,刑事诉讼已从单纯地关注对犯罪的打击而进入了同时关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在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双重目的的指导下,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各个内容的设计和安排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双重目的的要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例外。

[5]而且由于未成年人身心方面的显著弱点和劣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除了要服务于打击犯罪的需要,更要注重人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在实现控制犯罪方94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有效预防犯罪,即通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避免以后再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是,不仅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并加以保障,而且通过特殊诉讼程序的迅速简便性使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讼累,从而减少诉讼时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

[6](p626-628)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犯罪的关键。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遵循国际义务,适应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司法特别保护发展趋势的需要二次世界大战后,未成年人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

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东西方国家共同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此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立法。

美国于188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法庭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执法机构、审理程序、处理办法和管辖对象等内容,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正式形成。

之后,欧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颁布未成年人法和未成年人法庭法,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未成年人或者叫“少年”司法制度。

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立法。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确定少年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性文件,在此基础上,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即凡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之后联合国分别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准则》等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司法管理和保护被拘押的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文献的,构成了少年司法领域的联合国准则体系。

我国已经承认并且签署了这些国际公约,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遵循国际义务,适应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司法特别保护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刑事政策上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立法体制上,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在组织体系上,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或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在诉讼制度上,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讯问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执行上实行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犯改造制度,“分开关押”,“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极力推行“社会矫正”的刑罚转置方式等等。

总的来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符合社会进步和世界潮流,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建设滞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内部均应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并配置专门人员,这是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组织保证。

虽然目前我国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检察院起诉部门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科或处室,但由于受机构编制限制,这些机构经常处于撤了又设,设了又撤的状况,无法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素质高、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法官队伍。

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法官还有其他案件的办理任务,无法全身心地集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至于公安部门,则几乎没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警察机构及队伍。

由于侦查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相当小,经办未成年人案件的男性警察缺乏女性的温柔,不太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难免将办理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作风带到未成年人案件中,在讯问过程中如果使用打骂、威吓、讽刺等手段,很容易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灵带来伤害。

(二)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从社会责任的现实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社会应以矜恕之心对之,而非一味强调惩罚。

[7](p626-628)因此,很多国家颁布了未成年人法庭法,对未成年人适用与未成年人不同的诉讼原则和程序,对其进行帮教,敦促其回归社会。

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与成年人适用的是同一部《刑事诉讼法》,这就不可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从而将其与成年犯区别对待。

由此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立案、起诉和开庭审判标准,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行上没有充分体现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在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采取上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条件,造成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逮捕比例过高,取保候审的比例过小,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少捕、慎捕甚至不捕政策;法庭审判与未成年人采用同样的审判模式,不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恐惧;与成年犯适用同样的缓刑条件,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适用监禁刑的比例远远高于德国、日本等国家,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不应该仅仅指未成年人审判制度,还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警察制度、检察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调解制吴献萍-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95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影响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够⒈没有严格执行讯问时监护人在场原则。

讯问时监护人在场是英国等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北京规则》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非强制性的“可以通知”,致使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是在第一次讯问时通知,在后续讯问中则不再通知,或者自始至终根本就不通知。

被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不利于保护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⒉法律援助启动过晚,未成年人必要辩护制度没有确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始于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为时太晚。

事实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欠缺,对于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诱供、变相长时间讯问等情况缺乏处理的能力,所以在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帮助。

此外,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对于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予以拒绝,而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一般都会准许,这种做法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⒊未成年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存在多次“污染”的受害现象。

我国在刑罚执行阶段基本上实现了未成年犯的分管分押,但在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但司法实践中因资源短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审前阶段集中关押、同处一室的现象较为普遍,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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