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华融湘江银行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课程标准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课程标准适用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修读学期第4学期制订时间2017.08课程代码课程学时64 课程学分 4课程类型理论+实践课程性质必修课课程类别专业学习领域对应职业资格证或内容信贷分析管理师(CAMC)合作开发企业华融湘江银行等执笔人合作者审核人注:1.课程类型(单一选项):A类(纯理论课)/ B类(理论+实践)/ C类(纯实践课)2.课程性质(单一选项):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3.课程类别(单一选项):公共基础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拓展学习领域4.合作者:须是行业企业人员一、课程定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是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的核心技能模块课程,是高等职业院校面向银行客户经理、银行理财经理、企业财务人员等相关岗位群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同时也可以作为保险、理财分析等岗位群的专业选修课程。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也是最主要的盈利手段,是银行其他业务顺利开展的基础。
同时也是个人及企业最为主要的融资手段,为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随着我国利率改革及贷款条件的放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银行贷款,掌握银行信贷业务的相关理论和实务很有必要。
本课程是以实践技能训练和仿真模拟实训为特色,是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相结合、教室与实训室相结合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
课程前修课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会计基础》,后续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课程内容与国家标准接轨。
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培养起着主要支撑与促进作用。
本课程主要介绍信贷流程以及银行信贷的类型等内容,让学生能够掌握从事银行信贷的基本流程,掌握进行银行信贷的基本技能。
在教学中,突出了银行信贷技能训练,增强了学生对于银行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切实提升动手能力和岗位技能,为后续定岗实习做好充分准备。
二、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是根据工作过程,对信贷业务工作涉及到的繁杂内容进行筛选和重新排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工作任务为载体进行构建。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3天)【含答案】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23天)【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依法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A.代位权B.撤销权C.诉讼权D.抗辩权2.下列贷款中属于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是()。
A.质押贷款B.无担保贷款C.保证贷款D.抵押贷款3.下列行为中,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关于“信息保密”规定的是()。
A.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供反洗钱需要的资料B.出于好奇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个人信息C.依法向有权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信息D.与本行专家讨论某股票的走势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是()。
A.代理销售信托投资产品B.代理开放式基金销售C.代理保险业务D.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5.银行购买了某公司2亿元的应收账款,这属于()。
A.保理业务B.负债业务C.代理业务D.贷款业务6.在()业务中,交易双方都是金融机构。
A.票据发行便利B.票据贴现C.票据转贴现D.票据承兑7.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下列属于正常贷款的是()。
A.次级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关注类贷款D.损失类贷款8.甲向乙借款5万元,由丙书面承诺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虽有钱仍想赖账,乙天天找甲催款未果,遂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还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应当履行保证责任,先代甲还款5万元后,再向甲追债B.丙目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当履行保证责任,与乙共同向甲追款,追款未果给乙还款5万元D.丙应当履行保证责任,代甲还款5万元9.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存入指定银行C.存款自愿、取款审查、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D.存款自愿、取款审查、存款有息、存入指定银行10.信用卡不具有()的功能。
周海峰、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海峰、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1【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海峰;侯卫东【当事人】周海峰侯卫东【当事人-个人】周海峰侯卫东【代理律师/律所】薛晓莉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司马希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晓莉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司马希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晓莉管蔚蔚刘律宏司马希【代理律所】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海峰【被告】侯卫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已清偿完毕上诉人周海峰与被上诉人侯卫东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周海峰于2017年12月10日向侯卫东出具涉案33万元借条,其中借款本金25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息80000元,利息标准未超过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上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
因此周海峰在该借条出具之前偿还的债务不应予以扣减,且周海峰又于2018年1月7日、2021年1月2日先后两次对该笔33万元债权予以确认。
故一审认定借款本金为25万元、利息80000元正确。
宁顺省、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顺省、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4【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文斌周文慧邱翼龙【审理法官】刘文斌周文慧邱翼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顺省;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宁顺明;蒋玉梅【当事人】宁顺省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宁顺明蒋玉梅【当事人-个人】宁顺省宁顺明蒋玉梅【当事人-公司】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敬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杨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李某某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敬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杨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李某某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敬杨剑李某某【代理律所】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宁顺省;衡阳长河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宁顺明;蒋玉梅【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宁顺省的证明目的,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第三人宁顺明借给案外人王某某丽的50万元转给蒋玉梅偿还,其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该借款是否由蒋玉梅偿还,应由宁顺省负有举证责任。
各方签订的新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第三人宁顺明借给案外人王某某丽的50万元转给蒋玉梅偿还,其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江芳飞【当事人】陈文江芳飞【当事人-个人】陈文江芳飞【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克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克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雅克【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文【被告】江芳飞【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陈文于2019年12月30日到华融湘江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贷款300000元,当天陈文通过手机转账252000元给案外人张海荣。
该笔贷款于2020年12月结清。
(二)陈文与江芳飞系朋友关系。
从2020年3月起,江芳飞多次向陈文借款,陈文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借款给江芳飞共计300000元。
分别为:2020年3月现金50000元、2020年4月19日转账20000元、2020年5月22日分五笔转账共30000元、2020年5月31日转账20000元、2020年6月21日转账10000元、2020年6月29日转账20000元、2020年7月8日转账50000元、2020年7月11日分两笔转账共计100000元。
2021年3月,江芳飞补具《借条》给陈文,《借条》主要载明:“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文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每月利息2100元。
现每月5号按期付息,到2021年6月30日到期归还本金叁拾万元整。
杨平、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平、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旺山蒋国保李云霞【审理法官】王旺山蒋国保李云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平;王博;张爱云【当事人】杨平王博张爱云【当事人-个人】杨平王博张爱云【代理律师/律所】聂凯群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蒋更胜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凯群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蒋更胜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凯群蒋更胜【代理律所】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平【被告】王博;张爱云【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即杨平向王博的借款是否真实,杨平是否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及本案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定。
另查明,2020年8月24日,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网中查到,张爱云的户籍信息仍在管理中,并未注销。
在二审中,王博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爱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即杨平向王博的借款是否真实,杨平是否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及本案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经查,王博借款15万元给杨平是通过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有银行的记账流水,且杨平向王博出具了借据,王博与杨平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在杨平未依约偿还借款时,王博进行了多次的催讨,杨平又出具了“承诺书",重新出具“欠条",因此,王博与杨平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杨平上诉称‘其已向王博前夫彭检文偿还了3万元的借款’,但杨平并未提交相应的还款依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银行上岗考试参考题》试题.doc
一、多选题(20题,40分)1、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有:()A、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B、计算机联网泄密C、计算机载体泄密D、计算机软件中毒泄密2、其他办公设备泄密的主要途径有()A、数字复印机泄密B、担描仪泄密C、多功能一体机泄密D、传真机泄密3、计算机泄密的防范工作有()A、完善制度B、物理隔离C、物理隔离D、严禁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4、本行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必须记载下列()内容:A、客户在本行的存款网点、存款账号及存款证明开出时该账户的存款余额。
B、存款证明只对出具证明当时的存款真实性负责,对存款证明开出后被证明人账户内存款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C、存款证明只证明该客户在前LI的存款情况,不作其它用途。
D、存款证明只证明该客户在某一时点的存款情况,不作其它用途。
5、卞列存款证明无效的有()A、复印的存款证明B、重复打印的存款证明C、涂改的存款证明D、重复打印但凭证号不同的存款证明6、因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需本行出具银行询证函的,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八、注册验资的客户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帖》;增资扩股的客户须捉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B、投资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C、缴款单或收账通知单,用途栏内注明“某某人投资”或“某某人注册资金”D、出资人为法人的还需在《银行询证函》上加盖出资单位的行政公章7、在对账管理办法中,以下()项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
A、制定本行对账管理实施细则B、与相关业务部门核対其台账C、实施电了对账D、核对内部挂账款项8、对账管理办法屮,一类账户主要包含以下账户()A、对账时点存款余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B、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议存款的账户C、木行业务部门的账户D、财政零余额账户9、以下有那几项属于分行组织对账的频率。
()A、保证金账户、验资账户、长期不动户一年对账一次B、上门服务单位按周面对面对账C、贷款户的对账按信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D、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來対账周期不超过一个月10、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规范类差错包括()A、凭证书写不规范;B、凭证摘要错或无摘要;C、凭证封面填写错误,封面无条形章;D、凭证漏编号、错编号或编号不规范11、分行开办系统外票据转贴现业务须具备如卜•条件:()A、制定了完善的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B、具备严密的内控体系C、设置了相应的岗位并配备相应的票据业务人员D、票据贴现业务发展情况良好;E、向总行捉交开办系统外票据转贴现业务的申请12、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A、委托贷款B、保函C、信用证D、票据贴现13、客户印鉴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A预留B变更C挂失补办D注销14、印鉴卡原则上在柜台办理,对于确实无法到柜台办理卬鉴预帘手续的重耍客户,遵循()A专人审批B双人护送C密封传递D严格交接E主管行长签字15、客户预留印鉴后将卬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卬鉴,经办柜员应审查()A客户经理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骑缝签章是否完整,与印鉴卡上的印鉴是否完全一致B卬鉴卡苗面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巾请书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C卬鉴卡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是否木行发放,每张印鉴卡内容是否完全一致D由会计主管与客户电话联系确认,并在《重要客户印鉴预留业务联系书》上签字。
上诉人谢平与被上诉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谢平与被上诉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18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艳红周佑明彭青【审理法官】曾艳红周佑明彭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平;刘芳【当事人】谢平刘芳【当事人-个人】谢平刘芳【代理律师/律所】曹益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益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益平【代理律所】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平【被告】刘芳【本院观点】双方对于2020年5月17日谢平向刘芳出具45万元借条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于2020年5月17日谢平向刘芳出具45万元借条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谢平主张该45万元系谢平向刘芳的借款,出具案涉借条时双方未进行结算,谢平向刘芳支付的112060元应抵扣该45万元借款。
刘芳主张双方经结算,谢平欠付刘芳45万元并出具了案涉借条。
经审查,刘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支付、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双方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至2020年5月17日谢平欠付刘芳借款本金45万元的事实。
谢平提供的112060元支付凭证除一审认定的700元外均发生在出具案涉45万元借条前,谢平上诉所提其支付的111360元应抵扣案涉借款的主张,不合情理,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谢平负担。
蒲庆光与欧阳安平、章元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蒲庆光与欧阳安平、章元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蒲庆光;欧阳安平;章元丽;蒲青云【当事人】蒲庆光欧阳安平章元丽蒲青云【当事人-个人】蒲庆光欧阳安平章元丽蒲青云【代理律师/律所】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戴运生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洁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戴运生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洁戴运生【代理律所】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蒲庆光【被告】欧阳安平;章元丽;蒲青云【本院观点】蒲庆光提交的二份证据均为证人证言,二证人均未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证言可信度较低。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一、关于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一、关于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
蒲庆光主张一审未认定黎英德支付给欧阳安平的13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蒲庆光主张其与王全归、欧阳安平口头约定过转窑产品出售后先还蒲庆光欠欧阳安平的借款,黎英德是受其委托将130万元货款支付给欧阳安平用于偿还案涉借款。
邓沛鹏、殷文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沛鹏、殷文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湘13民终1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友红曾爱东肖勇【审理法官】陈友红曾爱东肖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沛鹏;殷文倩【当事人】邓沛鹏殷文倩【当事人-个人】邓沛鹏殷文倩【代理律师/律所】张合亮湖南楚律师事务所;龙卫良湖南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合亮湖南楚律师事务所龙卫良湖南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合亮龙卫良【代理律所】湖南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邓沛鹏【被告】殷文倩【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如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对所欠借款是否还应承担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如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对所欠借款是否还应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虽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双方其他经济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98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李滔、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滔、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9【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4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杰李少杰曾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滔;向红;向阳花【当事人】李滔向红向阳花【当事人-个人】李滔向红向阳花【代理律师/律所】苏子千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杨倩倩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岳志勇湖南东方明(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子千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杨倩倩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岳志勇湖南东方明(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子千杨倩倩岳志勇【代理律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湖南东方明(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滔;向红【被告】向阳花【本院观点】根据上诉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除一审判决认定李滔已经偿还了案涉50万元借款中的25万元之外的其他27万元是否亦属于偿还案涉50万元借款中的款项,即向红于2015年4月9日向向阳花之女尹丹转账的17万元和李滔于2016年4月27日、28日分别向向阳花转账的5万元,以上共计27万元是否亦可以认定属于偿还案涉50万元借款的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李滔、向红系夫妻关系,向阳花系向红的姐姐。
李滔、向红主张向红于2015年4月9日向向阳花之女尹丹转账17万元、李滔于2016年4月27日及2016年4月28日分别向向阳花转账5万元系偿还向阳花的借款,且提供了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向阳花辩驳该款不是偿还案涉借款的款项,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院认定该款系偿还案涉50万元的借款中的款项。
雷希、吴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希、吴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5【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1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李敦先刘殳扬【审理法官】刘军李敦先刘殳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希;吴平平【当事人】雷希吴平平【当事人-个人】雷希吴平平【代理律师/律所】邹群英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侯婷婷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群英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侯婷婷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群英侯婷婷【代理律所】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希【被告】吴平平【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雷希主张在明知借款数额的情况下,不知觉中超额还款几十万的主张,与常理不符,实难令人信服。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吴平平于2016年8月12日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贷款100000元,其中2016年9月18日通过贷款账户向曹芳芳转账10000元,附言为“工资”;次日向王兴球转账23360元,附言为“借款”;同年9月26日向曹芳芳转账62118元,附言为“货款”。
王兴球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表明该笔23360元的转账系借给王兴球用于家庭应急。
曹芳芳于同日作出《情况说明》,表明2016年9月18日收到的银行转账10000元系吴平平支付的工资,2016年9月26日收到的银行转账62118元系用于装修湖南省桂阳县老县委会果果小屋服装店的费用及进货费,吴平平后于2021年4月13日偿还该笔银行贷款。
郭丽萍、戴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丽萍、戴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3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威曾爱东陈友红【审理法官】刘威曾爱东陈友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丽萍;戴维;谢朴恒【当事人】郭丽萍戴维谢朴恒【当事人-个人】郭丽萍戴维谢朴恒【代理律师/律所】王胜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王磊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胜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王磊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胜王磊【代理律所】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丽萍;戴维【被告】谢朴恒【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第一、关于2017年4月23日《借款协议》与《借据》是否是对前期往来的结算及确认的问题。
上诉人戴维与被上诉人谢朴恒发生借款往来长达15年之久,根据银行流水可知,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7年4月23日结欠本金500万元,利息250万元,与2017年4月23日的《借款协议》、《借条》上显示的金额相符,故对上诉人郭丽萍、戴维主张的该《借款协议》与《借条》未实际履行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案涉借款的转账支付全部是经上诉人郭丽萍之手,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郭丽萍负有偿还义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第一、关于2017年4月23日《借款协议》与《借据》是否是对前期往来的结算及确认的问题。
李论、罗杏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论、罗杏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4【案件字号】(2022)湘05民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文彬朱一泓刘新军【审理法官】胡文彬朱一泓刘新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论;罗杏容【当事人】李论罗杏容【当事人-个人】李论罗杏容【代理律师/律所】刘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华【代理律所】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论【被告】罗杏容【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李论与罗杏容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李论在湖南省大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李论与罗杏容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首先,从原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来看,昭鑫公司是李论之父李卫初生前与他人共同开办,并以李论的名义在该公司持股20%,李卫初持有李论的银行卡收取案涉款项。
据此,可以认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是李卫初与罗杏容,原判决认定是李卫初受李论的受托办理昭鑫公司有关“公园里”房地产相关事宜,并收取案涉款项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
其次,在本案中,无论是李卫初还是李论,均未向罗杏容出具借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的规定,李论就其银行账户收取罗杏容案涉款项,主张系其父李卫初持有自己的银行卡收取的款项,并非自己收取,自己与罗杏容没有民间借贷合意。
肖宇飚、裴润利、李志远与陈昭武、裴润利、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宇飚、裴润利、李志远与陈昭武、裴润利、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1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文斌周文慧邱翼龙【审理法官】刘文斌周文慧邱翼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宇飚;陈昭武;李志远;裴润利【当事人】肖宇飚陈昭武李志远裴润利【当事人-个人】肖宇飚陈昭武李志远裴润利【代理律师/律所】邓龙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方莎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曹光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曾俊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龙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方莎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曹光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曾俊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龙方莎莎曹光辉曾俊杰【代理律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肖宇飚【被告】陈昭武;李志远;裴润利【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肖宇飚是否为本案案涉借款承担新担保责任。
肖宇飚先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附加了条件即用于电影项目所实际使用的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属实,但该项目肖宇飚是合伙人之一,案涉借款已达七年多,且至今未进行结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肖宇飚是否为本案案涉借款承担新担保责任。
根据陈昭武(甲方)、李志远(乙方)、裴润利、肖宇飚(丙方)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丙方对案涉借款2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直至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清时止,李志远并出具收条。
邵阳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贺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阳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贺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8【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莎娜朱一泓刘新军【审理法官】彭莎娜朱一泓刘新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阳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贺英;邵阳美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灵俊;汪某某【当事人】邵阳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贺英邵阳美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灵俊汪某某【当事人-个人】贺英许灵俊汪某某【当事人-公司】邵阳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邵阳美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陈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陈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梁陈珺【代理律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邵阳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贺英;邵阳美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灵俊【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21年2月11日,圈点公司支付贺英124000元。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有关责任主体”指的就是出具该《还款协议》之前,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还款协议》之前有3个合同,具体分析如下:1、《还款协议》中,圈点公司和贺英没有对之前的《借款合同》进行解除,圈点公司也没有要求贺英返还《借款合同》,且明确约定总的还款计划是114万元,只是对其中的73万元做了明确约定,故《借款合同》依然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圈点公司和贺英。
2、《还款协议》中载明“美地公司与贺英签订《邵阳市美地公元车位投资协议》,圈点公司收到贺英投资款90万元与圈点公司和贺英签订《邵阳美地公元认购协议》收到写字楼投资款24万元整,于2019年7月将前面所涉及的114万元投资款变为《借款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投资款114万的债权债务已全部转移给圈点公司,故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邵阳市美地公元车位投资协议》、《邵阳美地公元认购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刘奕与黄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刘奕与黄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桂凤王虹吴晓斌【审理法官】阳桂凤王虹吴晓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奕;黄伟嘉【当事人】刘奕黄伟嘉【当事人-个人】刘奕黄伟嘉【代理律师/律所】宛鹏飞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吕少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李景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梁鹏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宛鹏飞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吕少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李景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梁鹏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宛鹏飞吕少真李景林梁鹏【代理律所】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奕【被告】黄伟嘉【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及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及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案款项性质应为股权转让款,被上诉人认为涉案款项性质应为借款,涉案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应综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履行情况进行认定。
经查,2012年4月18日,被上诉人黄伟嘉与上诉人刘奕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涉案土地过户至千禧公司名下为条件被上诉人逐渐收购上诉人在千禧公司的股权。
2012年7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修改2012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被上诉人收购股权并向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借款1000万元,待涉案土地过户至千禧公司五日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该1000万元自动转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上诉人耒阳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德、梁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耒阳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德、梁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2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宏刘丽娅张健【审理法官】周宏刘丽娅张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耒阳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平;李文德【当事人】耒阳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平李文德【当事人-个人】梁永平李文德【当事人-公司】耒阳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大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王志飞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大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王志飞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大岸王志飞【代理律所】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耒阳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永平;李文德【本院观点】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志建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上诉状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志建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将中央公馆售楼部全权委托李文德进行管理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返还财产合同约定共同诉讼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志建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上诉状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志建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将中央公馆售楼部全权委托李文德进行管理的事实。
在李文德接受委托期间,其以志建公司名义与梁永平签订《(志建·中央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志建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对该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因涉案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志建公司返还梁永平的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虽志建公司在二审中口头提出该公司从未委托过李文德管理、销售房屋,该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原则,且志建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该公司之前所陈述的事实,对志建公司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三级预警状态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三级预警状态)一、贷款利率、额度和期限1、职工家庭(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相关规定。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5、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32万元,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决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值、房屋套数、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6、最长借款期限为30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条件(一)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缴费状态显示为正常: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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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合同(2015年修订版)编号:华银()个借贷字[ ]年第号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贷款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住所地:邮编:电话:电子邮件: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地:邮编:电话:电子邮件:共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地:邮编:电话:电子邮件: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贷款条件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B.个人创业贷款C.联合保证贷款 D.个人小额保证贷款E.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F.个人房屋(商用房)装修贷款G.公务员消费贷款 H.个人汽车消费贷款I.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J.个人挖砂船经营贷款K.个人商业助学贷款 L.其他: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以下第种。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A.B.在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中,只能用于向购买(工程机械品牌)(大写)辆,发动机号为:,车架号(或设备编号)为:。
C.在个人商业助学贷款中,只能用于借款人的_________(关系)__________(姓名)就读______ (学校名称)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及生活费。
2.2本笔贷款的最高额担保方式为第种,具体约定详见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约定。
A.最高额抵押担保B.最高额质押担保C.最高额保证担保D.其他: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上/下)浮 %,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____月____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C.其他:4.3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贷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放款5.1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A.本合同、相关附件及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
B.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等手续。
C.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D.尽管有上述约定,但在以上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并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和委托支付协议,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A.自主支付,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B.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还款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为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则只能采用下列A或B方式):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C.按(月/季)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F.其他:。
6.2 借款人(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其在华融湘江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6.5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1)借款人同意如在以下第______项期限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A.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B. 贷款发放后的月内(2)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4)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A. 适用B. 不适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占用编号为的《合同》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为上述合同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A.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B.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D.其他: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2.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提款申请书附件2:委托支付协议第十三条补充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4.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F.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且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财产价值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H.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I.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J.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华融湘江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违约的;K.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L.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借款人不能按时缴纳保费的;M.在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中,影响个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本息额度偿还的情形,如当地房地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经评估认定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本行或他行的其它贷款出现积欠利息或不良,抵(质)押物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担保财产被保全或执行,或出现贷款本息难以覆盖,或其它情形导致抵(质)押权利难以实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