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铁办[2010]233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新线建设施工安全管控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2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2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自治区政府巴特尔主席关于“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抓好落实”的指示精神,各旗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强化督促检查作为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督促检查的职责和任务,统筹安排督查工作,加强沟通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工作定位高、谋事准、落实快、成效好,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好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决策督查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展开。
今年决策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分解《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重点,加强督查落实。
具体抓好以下几项督查工作:一是围绕巩固和增强我市经济回升向好发展势头目标,促进投资增长,扩大消费需求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二是围绕做好“三农”工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三是围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方面开展督查工作;四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五是围绕确保实现首府“十年巨变”目标,加大城乡建设和管理力度方面开展督查工作;六是围绕全面提升首府公共服务水平,全力推动服务型经济大发展方面开展督查工作。
呼局施工安全考核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办〔2007〕169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的通知集通公司、临策公司,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车辆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焊轨段,多元经营管理中心,集经处,沁原监理公司,张集、呼和新客站、大包、包惠指挥部(并转各施工单位),呼准铁路运输管理部,恒诺(集团)公司,包头、集宁公安处: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文件,特重新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呼铁劳卫〔2007〕87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1—为切实加强全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有序可控,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运输安全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考核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有关业务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局管内营业线施工(包括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安全实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
二、监管职责(一)安全文件检查1.检查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的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施工安全规章、规范、标准、通知等文电的配备情况。
2。
审查施工组织方案中安全协议、安全措施等施工安全文件。
(二)安全制度措施检查1。
监督检查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的部门、单位保障施工安全的制度、办法、措施、工艺流程、作业标准制定和规范情况。
2。
监督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部门、单位按照“八固定”原则制定安全预警防范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审查预案是否明确应急处置主管领导、应急人员、责任区域、通讯方式、交通工具、机具材料、报告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安全管理责任检查1.监督检查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颁发有关施工安全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命令和措施等情况,—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2。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标准~提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
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
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
开工前准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路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前期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计统处、总工室、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建设处、合资办、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公安局、土地房产处、人民武装部、驻局军代处负责人任组员,详见呼铁计〔2008〕212号,。
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员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及时跟踪掌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动态。
协调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局内相关部门之间及路局与部发展计划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地方政府及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例会。
第五条局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初由计统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参加会议~各合资铁路公司负责人汇报分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管理分工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牵头部门项目总体负责制。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质监发[2011]10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呼质监发【2011】1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呼市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尽快实现“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建设一流首府经济、全面提高首府首位度”的总体目标,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技术力量专门编写了《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一)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送试。
(二)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测试。
(三)结构抽检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楼板厚度及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五)标准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六)同条件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七)同条件试块留置方案工程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关于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留置部位以及如何养护的技术方案。
(八)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运〔xx〕300号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局属各单位,蒙冀铁路公司,集通铁路公司,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现将《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内容(技术编号:HHG/CW102Cxx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内容(第三次)一.第76条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应提前了解施工过程及开通的状况,在调度命令下达的施工结束时间前30分钟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CMIS)”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件13)内填写施工销记内容,施工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根据施工负责人指令,由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登记销记时间并签认,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签认后即完成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单位登记销记内容后应及时确认销记内容和有关行车条件,具备开通条件,并确认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均已签认后,按规定签认.开通。
开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路料.限界派专人检查确认(高铁区段须确认人员.机具已撤出防护网)。
二.第77条修改内容对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只有配合内容.无具体影响范围的施工,施工开始前.施工开通前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CMIS)”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签认。
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确认配合单位全部签认后,方可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提报施工开始或开通申请。
三.删除附件14及修改内容。
四.本规定由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 年10月1日执行。
抄送:北京.太原.西安.兰州局运输处,路局机关各部门,呼铁公安局。
呼铁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xx年9月14日印发 4。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运〔2008〕194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包西车辆段、包头客运段,焊轨段、采石段,大包、包惠、张集指挥部,临策、新包神公司:现将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铁道部文件铁运〔2008〕190号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铁科院,鉴定、工程中心,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铁路局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同时废止.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2。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3。
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4。
月度施工计划格式5。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6。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7。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二○○八年十月十五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
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5月3日22时30分左右,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承担集宁铁路二道河1号隧道施工的中铁十九局民工居住的工棚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造成10人死亡、14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由于起火后工棚顶棚可燃泡沫材料及区域分隔材料在燃烧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伤亡。
火灾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火灾暴露出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及其他附属设施安全状况重视不够、管理不严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施工现场非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工程施工工地生活附属及其他非施工环节的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地对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区域、劳务人员生活居住用房、施工临时设施、爆炸物品仓库、油库等进行排查,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
关于公布《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铁办〔2007〕168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办〔2007〕168号关于公布《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包头西车辆段、包头客运段,焊轨段、采石段: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路局重新研究完善了《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1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修订完善《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
第3条营业线施工组织必须纳入运输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和集中统一指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运输、施工“两不误、双促进”。
二、营业线施工范围第4条营业线设备是指由铁路运营维修部门管理的线路、桥梁、隧道、涵渠、路基、站场、通信、信号、接触网、水电及铁路地界内的铁路设施,包括临管和代维修线路。
第5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见附件1。
—2 —第6条营业线安全保护区内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安全的施工,须经设备管理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三、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第7条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维修、垂直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min。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三 章 专用线共用管理
办理专用线共用,须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铁路 车站三方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格式另行公布), 协议内容应包括专用线设备状况、共用设备、到发品名 、交接办法、安全措施、安全责任、装车时间等情况, 共同遵照执行。“专用线共用协议”一式五份,应逐级 上报铁路局审核批准。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凡未与车站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或共用协议的, 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 业务。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专用线共用的取送作业和货车、货物的交接工作 ,视同专用线产权单位的发到货物,按铁路有关规 定办理。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 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呼铁货函〖2008〗906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用线共用原则
第三章
专用线共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附件
专用线共用审批意见表
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专用线共用管理,提高装卸车效率、充 分利用专用线能力,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专用线专 用铁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专用线共用,必须坚持专用线产权单位、共 用单位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 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 与非产权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 到业务。
安全风险重点部位对策表
项目
重点部位
配备设施
产生的风险
控制措施
1
隔离开关
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帽、接地线、验电器
违章操作易造成中电伤亡
1.涉及电气化区段装卸作业的园区,必须制定隔离开关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控制措施级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现场作业指挥人必须与隔离开关操作员、监护员进行联系、互控,确认在停电状态下,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 .
4.食品容器、食品所用工具等及时消毒,必须达到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12
消防安全
灭火器、消防栓
火灾事故
1.加强企业防火防爆技术处理措施,提高企业自身的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2. 加强管理人员消防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业务素质。
3. 加快建立企业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3.各物流园区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隔离开关操作情况进行检查,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同时在安全检查记录簿上作好记录。
4.隔离开关操作员与监护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安全员每次对隔离开关操作要进行检查、记录。
2
场内道路交通
限速牌、减速带
车速过快易造成交通事故
1.严格执行《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呼铁【2010】238号)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个严禁”的规定,确保园区机动车辆行驶安全。
13
人身安全
人身伤害事故
1.详细排查分析各工种、各关键岗位作业人身安全风险源,对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点作业和工序、重要岗位和设备进行梳理,从基础管理、现场卡控、人员素质、劳动纪律等方面逐一细化完善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安排专人抓好落实,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安全盲区。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哈建公司工程建设实际, 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单位、直管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五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哈建公司对各单位、直管项目部予以责任追究.第六条施工管理红线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哈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1.A 类红线(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 类红线(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防控工程施工中的各类安全风险,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施工主体企业、承包商、分包商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红线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红线划定、安全红线管理责任分工、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具体的安全红线划定标准、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由相关铁路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所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相关铁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移动、排除施工中的安全红线,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八条安全红线是指施工现场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根据具体施工工艺、设备等因素来确定。
第九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依据工程施工所需保障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距离。
(三)适当考虑环境因素和地形条件。
第十条安全红线划定的方法包括:(一)根据施工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要求确定安全红线范围。
(二)根据人员进出口、设备安放位置等因素,确定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红线。
(三)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临时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在施工前进行,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将安全红线标示清晰,以便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识别。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红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和修改应当经相关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责任分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安全红线的划定范围,并与施工单位进行确认。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范施工行为,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站房等各项工程的施工。
二、安全红线的确定和标识1. 安全红线的确定(1)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具体施工项目,确定安全红线。
(2)安全红线应包括施工现场以及其周边的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等。
(3)安全红线的确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安全红线的标识(1)施工单位应在安全红线的边界处进行标识,标识应醒目易见,标识材料应耐候、耐腐蚀、耐高温等。
(2)标识应包括安全红线的边界线和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清晰明了,标识内容应包括“禁止靠近”、“危险区域”、“安全通道”等。
三、安全红线的管理1. 安全红线的划定(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规定,清晰划定安全红线的范围,并进行申报和备案。
(2)划定安全红线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2. 安全红线的警示(1)施工单位应将划定的安全红线以及相关警示标识及时向施工人员进行宣导,并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红线的含义和重要性。
(2)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红线,禁止越界施工或进入危险区域,如有违反,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 安全红线的检查(1)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红线的检查,包括红线的标识是否完整、可见等。
(2)如发现安全红线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红线的有效性。
四、违反安全红线管理的责任与处罚1. 违反安全红线管理的责任(1)对施工现场内的人员来说,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属于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应负有个人责任。
(2)对施工单位来说,如发生违反安全红线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等。
2_建技【2010】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技〔2010〕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铁路隧道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针对当前铁路隧道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管理方面(一)建设单位1. 凡有隧道工程的铁路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有经验的隧道专业技术人员。
隧道比例较大、软弱围岩隧道数量较多或含有高风险隧道的铁路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1名熟悉隧道专业的领导,安质、工程部门和相应的现场工作组(段落指挥部)应配备不少于2名有经验的隧道专业技术人员。
2.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等级事故或多次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非等级事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形成整改报告,分别向部有关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要严格隧道开工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开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复查和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停工整顿。
4.建设单位应结合合同管理,运用信用评价等手段,制订相关奖罚管理办法,加大经济奖惩力度,促进参建单位认真履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施工单位1.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应成立巡视组,定期检查督导,解决现场存在问题,分析事故原因。
2.铁路隧道工程项目要成立局级督导组,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对高风险隧道及隧道相对集中的项目,应成立局级安全质量包保组,落实到责任人。
3.铁路隧道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指定1名领导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分析认真,反馈及时。
4.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要求、投标承诺配备隧道专业、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架子队九大员必须由从事过隧道施工的人员担任。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标准~提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
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
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
开工前准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路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前期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计统处、总工室、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建设处、合资办、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公安局、土地房产处、人民武装部、驻局军代处负责人任组员,详见呼铁计〔2008〕212号,。
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员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及时跟踪掌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动态。
协调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局内相关部门之间及路局与部发展计划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地方政府及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例会。
第五条局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初由计统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参加会议~各合资铁路公司负责人汇报分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管理分工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牵头部门项目总体负责制。
呼和浩特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呼和浩特公司(以下简称:呼和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重点防范因违反〃红线〃规定引发人身和旅客列车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各岗位安全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司安全形势稳步提升,特制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走了呼和公司范围内现场作业安全〃红线〃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呼和公司对各单位关于安全〃红线〃的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走》、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红线〃管理范围的通知》、《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电运安C2018) 49号)、《呼和浩特铁路局劳动安全红线〃口条〃》(呼铁安监〔2015〕216号L《呼和浩特铁路局施工安全红线"19条〃》(呼铁安监[2015]217号]《呼和浩特铁路局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L8条〃》(呼铁安监〔2016〕220号)及各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呼和公司实际制走。
第五条〃红线"即底线,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红线" 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
具体指因员工违童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旅客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质量监察室(以下简称:安监室)是本细则的制定部门,负责本细则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安全“红线”内容第七条通用安全红线001•严禁各工种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上岗Z无证上岗。
002严禁违童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使用不具备防护资格的人员担任防护;上道前现场防护员未与驻站联络员确认,作业过程中未执行联控规走。
003•严禁当班期间饮酒、脱岗,作业期间玩手机。
004.严禁非专职司机、无证上岗或无资质(酒后)操作设备、驾驶机动车辆。
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1、总则1。
1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及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管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必须在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对企业负责、在群众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长效的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等目标。
2、安全生产管理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
2 铁道部《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1-2009)、《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2-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
2。
3 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2。
4 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
3、安全管理方针目标3。
1 安全工作指导思想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体系运行,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铁路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系统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3。
2 安全管理目标3。
2。
1杜绝重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2。
2消灭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2.3消灭营业线行车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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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办…2010‟233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新线建设施工安全管控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项目管理机构并转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新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铁路局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呼和浩特铁路局新线建设施工安全管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同时,请各项目管理机构在—1—施工单位进入我局施工时,把该文件发至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2—呼和浩特铁路局新线建设施工安全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线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确保新线施工安全全面受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路建设监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管理处安全责任1.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制定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和细则。
2.归口管理铁路局的铁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的业—3—务指导、过程监督、建设协调和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管理。
3.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对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全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物资设备招标工作,负责审核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负责路局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负责组织工程执法监察。
5.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既有线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6.组织协调外部环境,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7.归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组织安全质量检查。
8.归口向铁道部报告工程进度,报送统计报表,审查上报Ⅰ类变更设计。
9.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的集中检查和汇总工作。
10.负责区域铁路建设市场的管理,管理铁路局管内工程交易工作。
11.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12.负责工程管理所工作。
13.参与并完成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管理工作。
—4—14.统一管理铁路局管内营业线外委工程。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责任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安全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4.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6.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5—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7.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8.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铁劳卫函…2009‟1231号)要求,配备足额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强化施工作业各项标准的落实。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2.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6—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措施,确定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监理人员及其职责。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包括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实施细则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施工监理目标及措施,并将安全生产控制要点分解到各专业,形成控制网络。
7.在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
巡视、定期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7—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责任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建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建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5.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
9.完成局、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工程管理所安全责任1.参与审查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既有线施工安全措施,参与研究解决建设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初步设计和1类变更设计初审;参与预审初步设计鉴定后修改概算。
—8—2.在建设管理处组织下,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物资设备招标工作,编制标书、起草合同文本等。
3.指导施工图审核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4.负责大中型项目的后期收尾工作。
5.负责大中型项目的技术人员派出和技术服务。
参加对大中型项目的工程执法、质量、安全检查和对建设指挥部的考核工作。
6.负责小型项目和更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鉴定工程承发包合同、组织项目建设、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组织工程交验,编制报送有关财务决算报表,承担铁路局指定的大修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铁路局管内外委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核、招投标、项目建设、验工计价、竣工初验等全部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权—9—受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处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督导,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组织责任单位限时整改销号。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铁劳卫函…2009‟1231号)要求,配备足额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的全程检查监督,强化施工作业各项标准的落实。
每名安全专职人员每月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检查不少于20次,发现问题不少于15个,其中,对停留工程车辆防溜检查不少于5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每月对施工现场检查巡视不少于20次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每月检查巡视施工现场不少于10次并做好记录。
—10—第十五条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站长、副站长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
质量检查员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3次。
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
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监督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