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末考试作弊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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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一、引言
每到期末考试季,总能看到各个学院或社团宣传栏或者教室门口张贴的各种有创意的禁止考试作弊的宣传画及宣传标语,比如,“诚信考试:勿忘最初赤子之心”“勿以诚小而失之,勿以信小而不守”“考试凭实力才对得起那些年一起追的女孩”等等。有的还用上了时髦的甄嬛体,“考试说难不难,说易不易,考过了是极好的,倒也不负几日来辛苦复习。若是力不从心,考不过也不打紧,这东西来年可以再来。考场作弊真真是极不好的,终是徒劳而已,必定事与愿违,积怨于心,倒也负了这诚信美德”。但是,每次期末监考的时候,几乎总能逮到一些违规学生,他们作弊手段各式各样,也不乏奇葩。有自助式的,如夹带缩印纸条、手机搜答案、歪脖偷瞄等,甚至有把答案用胶带贴在可乐瓶上的!也有他助式的,比如相互传纸条、交头接耳啊,等等(当然了,也有可能某些作弊手段至今尚未被监考教师发现)。不禁想,如此近似狂轰乱炸似的宣传、考前辅导员教师苦口婆心的教导、往年诸多考试作弊学生按校规处罚案例,为什么还是阻止不了学生们前仆后继的作弊步伐?是考试制度的不完善,还是作弊的收益太高远远大于成本?本文将就大学期末考试学生作弊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尝试探讨减少学生作弊的制度建设路径。
二、资格性作弊与竞争性作弊
一般而言,大学课程设置中,除了学校公共必修课之外,凡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基本是专业核心课或专业必修课,也就是某一专业最关键的课程,集中了本专业最主要的专业知识。通过考试,可以促进学生平时对该课程认真学习,期末复习反复记忆以巩固所学知识,也可以将考试成绩作为评奖、评优、评先进(具体包括奖学金、评优、入党、提干、推研、就业和心理满足)的重要参考指标等。但是,对于一些平时学习不够认真、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的学生而言,期末考试成了一种枷锁。比起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与巩固,貌似他们更在意期末考试能否通过。当然了,这与学校很多制度直接与考试成绩挂钩是分不开的,比如学分绩点制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者才能获得学位,评奖、评优、评
大学期末考试作弊的经济学分析
李刚1鞠佳2(1.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2.锦州市财经学校电子商务教研室,辽宁锦州121013)
摘要:大学期末考试作弊可分为资格性作弊和竞争性作弊。作弊行为的选择取决于制度约束力度以及成本收益权衡,监考教师对学生作弊具有重要影响。而监考教师监考认真与否,同样取决于制度约束以及成本收益权衡。预防大学期末考试作弊,应该积极探索期末考试制度改革,完善监考教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校园诚信等非正式制度建设。
关键词:考试作弊;制度约束;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254(2015)02-0074-05
收稿日期:2014-03-21
作者简介:李刚(1982—),男,经济学博士,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讲师,从事城乡一体化及二元经济研究;
鞠佳(1983—),女,锦州市财经学校助教,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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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
学报
二○
一五年第二期先进重点参考学习成绩且不允许有挂科等。这也直接影响了学生作弊的目的以及考试作弊的成本收益区间。
如果从作弊目的来划分,作弊学生暂且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资格性作弊,这部分学生作弊单纯为了不挂科的资格,“60分万岁”,保证大学
顺利毕业,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二是竞争性作弊,这部分学生基本不存在挂科的问题,作弊只是为了使成绩更上一层楼,以便在班级排名以及评优、评奖、评先进中获得竞争性优势,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三、考生作弊的制度因素分析
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
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1]
制度约束通过禁止人们从事某种活动可以预防人们的机会主
义行为并减少不确定性。
制度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下面从制度方面分析考生作弊行为。
首先,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罚的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学校制定一系列规范化、带有强制性的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罚的规则、条例,比如《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
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200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以及学
校、学院对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等。
这些正式制度明令禁止大学生考试作弊,并对相关作弊行为以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进行界定,以此预防考生的机会主义行为。
现有这些正式制度对考试作弊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也不可否认这些正式制度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产生了很强的震慑作用,但即便如此,大学考
试依然存在作弊现象,也就是说实践证明,
现有的正式制度并不足以完全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其次,诚信等非正式约束。非正式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违反或者触犯社会或者某一团体的非正式制度,有可能使违反者本人感到羞愧、自责以及精神痛苦,也有可能会损害其他人或者合作者的利益,进而受到团体内其他人的鄙视与排斥,减少与
其的合作。对于考试作弊而言,
丧失的是诚信这一大学生行为规范,理应引起作弊者羞愧以及
其他学生的抵制。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对于资格性作弊,作弊者本人以及所在团体往往并不认为作弊是一种可耻行为,因为这种作弊只是一种自保行为,并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作弊者看成是理所当然,其他人由于自己利益不受损害对这种作弊的容忍度也较高,而且这种作弊行为往往不被看成违反诚信原则,或者认为是违反诚信但危害极小,并且不会将其
与作弊者品质关联。也就是说,
如果一个事件对当事人利益攸关,当事人采取了利己不损人的即便是违反非正式制度的行为时,被默认为是
合法的。这种情况之下,
非正式约束对考试作弊的约束力大大降低。但是,
对于竞争性作弊,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会更大一些。因为这种作弊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损人利己的,作弊者所在团体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一般较低,而且往往会将作弊直接与其本人的品质相关联。所以,竞争性作弊行为一旦被发现,作弊者本人往往更加羞愧,相应的成本往往更高。
再次,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再完善,也需要确保其实施、贯彻的机制。比如,法律制度的实施,是由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机关予以确保的。考试作弊处罚正式制度的实施,往往是由监考教师、巡考员以及学校职能部门(比如教务
处)确保实施的。其中,
监考教师往往是比较关键的一环。监考教师的行为选择,
直接影响考试作弊处罚正式制度贯彻力度。如果监考教师不认真,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或者监考教师发现作弊但碍于情面不进行举报,那制度就形同虚设,相应的约束力也就不高。如果每个教师都认真监考,凡作弊者皆被抓且被按制度处罚,那制度的约束力自然而言也就高。而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作弊者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及所在团体共同惩罚的威胁。当作弊不被认为是违反内心行为准则以及不被别人认为是违反行为规范的,诚信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下降了。
四、考生作弊的成本收益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资格性作弊。假设某学生在考试中失败,挂科了,那他除了承受考试失败的精神压力成本外,还要支付补考甚至重修的物质成本、补考或者重修依然考不过的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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