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房屋抵押权
2024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产抵押
2024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房产抵押一、个人房产抵押流程个人房产抵押流程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4、查档结果证明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6、抵押当事人身世分量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世分量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发改价格【2008】924号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房产档案馆;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元/宗档案证明费:10元/份档案保护费:0.05元/页档案复制工本费:A4纸:0.3元/页;A3纸:0.6元/页。
五、注销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房屋他项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3、《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4、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世分量证、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5、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世分量证复印件6、抵押当事人身世分量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房产抵押注意事项1、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世分量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世分量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4月27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房子可以直接抵押给个人吗 房产抵押给个人
房子可以直接抵押给个人吗房产抵押给个人一、房产可否抵押给个人法律常识:房产可以抵押给个人。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二、房子可以直接抵押给个人吗法律常识:房产证可以抵押给个人,但是需要符合条件。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条件:1、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6、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7、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哪些抵押⼈以抵押物作为担保,担保债务履⾏的,抵押权成⽴后,债权⼈取得抵押权,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可以⾏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那么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效⼒的范围由当事⼈协商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担保的特点抵押担保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对某⼀特定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抵押⼈可以是第三⼈,也可以是债务⼈⾃⼰。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不能作为担保⼈。
第⼆,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可以继续占有、使⽤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债权⼈)⾏使优先受偿权⽽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使必须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效⼒的范围由抵押⼈和抵押权⼈协商确定。
⽽⼀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金融机构房产抵押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金融机构房产抵押手续应该如何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如何办理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2、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二、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 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有哪些?1.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是,在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抵押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取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时,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物权法解释: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物权法解释:第⼀百九⼗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式和程序】 第⼀百九⼗五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式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对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做出了规定:⼀是债务履⾏期间届满,债务⼈不履⾏债务;⼆是发⽣了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满⾜上述任⼀条件,抵押权⼈就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的⽅式和程序处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其中第⼆个条件,即“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现以浮动抵押为例加以说明:根据本法规定,浮动抵押是以抵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期间,抵押⼈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以⾃由处分其动产,债务⼈到期不履⾏债务的,抵押权⼈是以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如果只允许抵押权⼈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才能实现抵押权,可能会由于抵押⼈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为或者恶意的⾏为,甚⾄是正常经营⾏为,造成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量减少,⽆法对抵押权⼈的债权起到担保作⽤,从⽽损害抵押权⼈的利益。
允许抵押权⼈与抵押⼈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就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的某些⾏为进⾏约束,⼀旦抵押⼈违反约定从事了这些⾏为,满⾜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就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以保障⾃⼰的债权得到清偿。
例如,A企业以其仓库中现有及将有的所有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向B银⾏贷款,B银⾏为保全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达到⼀定的数量,以起到担保其债权的作⽤,可以与A企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A企业不得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定⽐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旦出售价格低于约定的⽐例,B银⾏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即使在正常经营情况下,A企业库存的产品数量也不得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定⽐例,⼀旦低于该⽐例,B银⾏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及查册情况
房屋抵押权及查册情况合同书/协议书甲方:(借款人/出质人)地址:(甲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债权人/收质人)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方需要融资/借款,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及乙方的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及抵押权情况1.1 甲方在此确认,其在(房屋地址)拥有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房屋),房产权属清晰且无纠纷。
1.2 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甲方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并授予乙方在以下情况下行使抵押权:(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偿还借款的;(2)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后未及时补充抵押担保的;(3)甲方涉及破产、清算、解散、合并或其他重大经营变故的。
1.3 一旦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出售并优先清偿借款及相关费用。
二、查册情况2.1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查册,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证明文件。
2.2 甲方保证房屋的产权性质、使用权、权属历史等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无超出法律规定的抵押、查封、限制性转让等情况。
2.3 如因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问题,导致乙方无法行使抵押权或借款受到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三、其他条款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
3.2 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变更和修订本协议。
任何有关借款、抵押权和查册情况的变更或修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3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以下空白)甲方(借款人/出质人): ________ 日期:________乙方(债权人/收质人): ________ 日期:________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任务名称撰写的合同书/协议书草稿,内容经过准确的描述和规范的格式。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划线部分进行填写,双方签字确认后将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抵押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屋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房屋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文将从房屋抵押担保的定义、法律依据、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对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抵押担保的定义房屋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房屋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房屋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三、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担保进行了全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对物权进行了系统规定,其中对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对房地产交易、开发、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房屋抵押担保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进行了规定。
四、房屋抵押物的范围1.土地使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2.房屋所有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3.房屋使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屋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4.在建工程:债务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
五、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义务等内容。
2.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3.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房屋抵押原则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房屋抵押概述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将房屋返还;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以实现债权。
房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房屋抵押原则、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抵押原则1. 合法原则房屋抵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抵押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抵押房屋应当属于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自愿原则房屋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出于真实意愿,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抵押。
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公平原则房屋抵押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抵押双方在抵押过程中应公平对待,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抵押率和抵押期限等条款应合理,确保抵押双方利益平衡。
4. 安全原则房屋抵押应当遵循安全原则,即抵押房屋应当具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抵押人应保证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的使用安全。
5. 实效原则房屋抵押应当遵循实效原则,即抵押权人应积极行使抵押权,确保抵押房屋及时变现,以实现债权。
抵押权人不得滥用抵押权,损害抵押人合法权益。
三、房屋抵押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对房屋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物权法》中关于房屋抵押的主要规定:(1)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但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得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灭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房屋抵押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为《担保法》中关于房屋抵押的主要规定:(1)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房屋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房屋抵押期限作为房屋抵押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房屋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包括抵押期限的确定、变更、计算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房屋抵押期限的确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或者抵押权的担保,抵押人应当提供。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或者抵押权的担保,抵押人可以拒绝。
抵押权人不得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限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2. 抵押期限的确定方式(1)约定方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但约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2)法定方式:若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期限,则抵押期限由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三、房屋抵押期限的变更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担保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期限。
”2. 变更方式(1)协议变更: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担保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抵押期限。
(2)法定变更:在特定情况下,如主债权履行期限变更、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等,抵押期限可依法变更。
四、房屋抵押期限的计算1. 计算方式(1)按年计算:抵押期限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年为单位。
(2)按月计算:抵押期限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以月为单位。
(3)按日计算:抵押期限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以日为单位。
2. 特殊情况(1)抵押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2)抵押期限跨年度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抵押期限届满日为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房屋抵押期限的法律责任1. 抵押期限届满的法律责任(1)抵押权人未在抵押期限届满前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房屋预销售合同中的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开发的房屋项目位于_______,项目名称为_______。
1.2 甲方预销售的房屋位于该项目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3 甲方承诺,该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二条抵押情况2.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
2.2 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前,将抵押注销手续办理完毕,确保乙方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2.3 抵押权人同意本合同的签订,并承诺在房屋交付前,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
2.4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1)首付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_______%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_______元。
(2)尾款:乙方在房屋交付前,向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_______%作为尾款,即人民币_______元。
3.2 乙方支付购房款时,应将款项直接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3 甲方收到购房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房屋交付4.1 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4.2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书;(2)土地使用权证书;(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4)物业管理费缴纳证明。
4.3 乙方在房屋交付前,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乙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银行房产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银行房产抵押流程是怎样的?一、银行房产抵押流程是什么?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3、签定借款合同等;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①抵押房屋登记标准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②抵押房屋登记程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不收费。
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
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书;抵押合同;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③抵押房屋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申请表;抵押合同;证明房屋价值的资料;委托书;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非住宅房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需要对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风险的发生,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二、担保贷款风险是什么?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1)共有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
(2)抵押前已出租房地产的承租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前,应当书面征询前款所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1)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2)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债务而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债权人应及时将由其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北京资深房地产 袁玉柱 010-84988278 lawyuan@)
怎样行使房屋抵押权
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2日 关键词:房屋抵押权
北京-朝阳区
袁玉柱
咨询热线: 010-84988278
摘要
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4)应支付的建造该商品房的工程欠款;
(5)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6)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抵押所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
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并阐述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的法律关系。
同一商品房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清偿的顺序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各自对其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抵押人或各自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抵押人追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
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先到期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先到期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应当提存,留待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受偿。
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
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并阐述多个抵押人之间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变卖转让抵押物的,最低价格应当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认可。
以其他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源自规办理。 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6价款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
(1)处分抵押商品房的费用;
(2)处分抵押商品房应缴纳的税费;
(3)应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4)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折价,即抵押双方协商以一定的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协议变卖、拍卖抵押物,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应当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主合同、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变卖抵押物;
(3)抵押物的变卖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
(4)买受人是否受其他顺位在后的和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追索。
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
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抵押物折价清偿,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物折价清偿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3)抵押物折价公平合理,不得损害顺位在后抵押权人和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
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1)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抵押权由于下列情况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