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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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 “抵押权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与签署了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应当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履行偿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本息等义务。

[*]拟设立"[*]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编号为[*]的《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由[*]和[*]按照《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履行对质权人持有的[*]的全部股权之回购义务,以上信托贷款合同和股权回购协议合称“主合同”。

为了确保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及一切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依法享有的并有权处分的位[*]房屋(抵押物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 (以下简称“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和[*](以下合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主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抵押合同。

抵押物指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财产,抵押财产为抵押物的总称。

当援引本抵押合同或主合同时,应当包括对抵押合同或主合同修改、补充、变更的文件和资料。

抵押物

名称:该房屋(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

座落:[*]

抵押物权属状况:该房屋由乙方合法所有,截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未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抵押担保期间

抵押期限自抵押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陈述、保证、承诺、义务与责任。主债权不超过【】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因签订和履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及差旅费)。

债务履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为准。

本合同的独立性说明

甲方依据主合同规定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或对逾期债务进行追索等,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此作声明与保证如下: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全的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及其章程,有充分的权利抵押抵押清单所列资产,并采取了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履行本抵押合同;

本抵押合同一经生效,即构成乙方不可撤销的责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展期或变更的影响,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未将抵押清单所列资产向甲方以外任何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设立任何物权担保;

抵押清单所列资产未被法院或其它部门查封、扣押、变卖,也不存在这种威胁。如在本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该等查封、扣押、变卖或存在该等威胁,乙方将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凭证原件由乙方保管,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由甲方保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做出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使用的合理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甲方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还债权或处置抵押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登记文书的正本交由甲方收执。

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或者依甲乙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置。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转移、承包、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不得做出任何变更。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及抵押财产的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

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乙方(包括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产权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抵押权的行使条件

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按时足额实现的,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抵押权;

乙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

乙方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乙方拒绝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或未提供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危及甲方主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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