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
出台好人法的价值意义申论
出台好人法的价值意义申论备受关注的“好人法”——《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经过几易修改完善,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集思广益,近日,已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好人法”,开创全国城市急救医疗服务的典范。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当他人处于危难之时,很多人都会本能地伸出援助之手。
但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新闻也没少出现,让有的目击者不敢救人、不愿救人。
在经历了诸多好人被讹的案例后,人们期盼尽快立法保护好人。
上海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恰好回应了这个期盼,从法律上明确好人不承担责任,用法律来给好人撑腰,对激励更多人积极行善,有积极意义,彰显立法的重大进步,让愿意做好事的人敢于做好事,有利于解决“不敢救”的问题,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救人助人,首先是个道德问题。
本来是出于好意救人,但由于救助过程中出现意外,甚至被讹,好事没做成还要面临赔偿,这就不单纯是道德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为好人撑腰。
为好人立法,既可以发挥道德规范的柔性约束,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和谐,同时,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又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来公平、公正协调利益关系,这才是社会文明进步所需要追求的方向。
为好人立法应注重实用可操作性。
上海的“好人法”不仅依法保护好人,而且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从法律角度阐明急救医疗的辨证关系,不仅让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有章可循,而且使急救医疗服务医患有法可依,对愿意在公众场合帮助别人的见义勇为的志愿者,以立法确定法律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再受伤。
这就从法律角度鼓励积极救人释放了保护的信号,促进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急救工作,其社会效益更为明显。
实施好“好人法”还应强化科学性和专业性。
自觉地救人助人,愿望是良好的、积极的,让良好的愿望有个良好的效果更为重要。
也就是说,当给予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以法律保护后,急救知识和急救水平就成了急救成功与否的关键,普及提高急救知识和技能就得紧紧跟上,这样可以使意外所造成风险几率大大降低。
《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条款”之立法评析
《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条款”之立法评析高仲劭【摘要】《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正激励作用,排除一般救助义务并免除见义勇为者因其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受助者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在日趋冷漠的社会环境下无疑是一剂“强心针”.本文通过论述见义勇为行为损害被救助人的责任绝对豁免、排除规定一般救助义务的合理性,剖析此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并对被救助者利益保护提出路径选择,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平衡.【期刊名称】《开封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8)011【总页数】3页(P218-220)【关键词】见义勇为;责任豁免;一般救助义务【作者】高仲劭【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好善乐施、见义勇为是构建和谐、诚信、友善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道德因素。
但是,当下社会正全面转型、各种矛盾聚集,传统道德体系遭受一定冲击。
在面对需要向陌生人提供援助的情形时,消极对待者不在少数,救助者“流汗又流泪”也常有发生。
诚信原则破坏所形成的“人人自私”的社会风气表现出的公民不愿主动向他人施以援手的社会现象,是造成我国见危不救冷漠现状的主要原因[1]。
2017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4规定:“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规定可谓开启了我国“好人法”之先河,以期借助法律规定弥补道德对社会影响之缺失,遏制道德滑坡、重塑社会信任。
一、《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激励效用及司法适用分析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①。
《民法通则》《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②对见义勇为行为仅规定救助人在救助行为中受损害情况下的补偿责任承担,对于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救助人损害的情形未作任何规定。
见义勇为者无法律救助义务而仅因利他性的道德理念实施救助行为,救助过程中的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却需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法”有助于鼓励善意救助者
『 人 ] 遵循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 、 基本精神
制 定一些相 对灵 活的党 内法规 ,由此 来
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规范国家机关
还 ” 全 过 程 ,促 进 举 债 权 、乃 至 财 政
不负救 助 义 务的他 人实施 救助 ,赋 予善
于 国家法律 实施 ,二 者相辅相 成 、 相 互
权 在横 向 及纵 维 度 的 合 理 配 置 和规 范 运 行 , 并 探 索 地 方 债 的 市 场 化 道
路 ,建 立 系 列 配 套 制 度 , 有 望 促 进
是. 被 救助 者处 于冈境 或者 危难 L } I , 特 别 是在病 情危 重 中 ,如 果不懂 医学抢 救常 识 , 采取 不当救助 措施 .将 会对被 救 助 者造 成严 重后果 在 原来的 条文草
案f { 】 规定重 大过 失 引起 不 j I 损 害 ,要
杨山林在 《 人 民 论 坛 》撰 文 认 为 ,我 国政 府 公 关不 足 是 其 在 危 机 管 理 中没 有 很 好 地 塑 造 自身 形 象 的 重 要 冈 素 。应 对 危 机 t } l 塑 造 良好 政 府 形 象 的途 径 ,一 是 强 化 政 府及 公 务人 员 的 危 机 意 识 。 要 加 大 对 危 机 的 警 示 宣 传 .对 行 政 人 员展 开 危 机 相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使 之 掌 握 危 机 应 对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提 升 危 机 管 理 能 力 。重 视 对 公 众 进 行 危 机 应 对 培 洲 ,通 过 大 众 媒 介 宣 传 危 机 预 防 知 识 。二 是 健 全 危 机 管 理
医疗领域的好人法
医疗领域的好人法嘿,你知道医疗领域有个“好人法”吗?这可真是个了不起的东西,就像给那些善良勇敢的人披上了一件保护衣呢!比如说有一次,在一个热闹的商场里,有个老人突然晕倒了。
这时候,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小李正好路过,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刻跑过去查看老人的情况。
他学过一些急救知识,就像一个勇敢的战士一样,果断地开始给老人做心肺复苏。
周围的人都围了过来,有人担心地说:“这能行吗?别再出什么问题。
”但是小李没有理会这些质疑,他专注地做着自己能做的。
幸运的是,老人在救护车赶到之前恢复了意识。
后来大家才知道,原来有“好人法”保护着像小李这样愿意伸出援手的人呢。
小李笑着对大家说:“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只知道不能看着老人有危险不管,有这个‘好人法’,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我还是会毫不犹豫地帮忙的。
”你会像小李这样勇敢吗?还有一次,在一个公园里,一个小朋友不小心摔倒了,膝盖擦破了很大一块皮,疼得直哭。
一位阿姨看到了,赶紧跑过去,她从包里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创可贴,轻轻地给小朋友贴上,还安慰他说:“别怕,小朋友,一会儿就不疼了。
”旁边有人说:“你不怕惹麻烦呀?”阿姨说:“我知道有‘好人法’,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不能看着孩子受伤不管呀。
”你觉得阿姨做得对吗?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乘客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脸色苍白。
这时,一位医生乘客小王立刻站了出来,他询问了乘客的症状,初步判断可能是低血糖。
他赶紧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一块糖,让乘客吃下去。
不一会儿,乘客的脸色就好了一些。
周围的乘客都对小王竖起了大拇指,小王说:“这都是小事,有‘好人法’在,我们应该在别人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
”你遇到这种情况会帮忙吗?有个社区组织了一次健康讲座,一位志愿者医生小张主动来给大家讲解一些基本的医疗急救知识,就像一个知识的传播者,耐心地教大家怎么处理一些常见的突发情况,比如烫伤、扭伤等等。
他说:“大家多学点这些知识,万一遇到情况就能派上用场,而且有‘好人法’支持,我们要勇敢地去帮助别人。
深圳“好人法”冷思考
深圳“好人法”的冷思考【摘要】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条文分析,认为该《规定》虽然有所突破,但是并未超越现有法律法规,对救助人的保护有限。
但是不应忽视其作为第一部立法的突破性和示范性,可以期待其他地区立法能提供更好的立法方案;但完全解决救助人保护问题还需要司法的努力和法律、道德的互动。
【关键词】好人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立法;司法最近,一部“好人法”惹来媒体和大众的关注,这部“好人法”就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并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部“好人法”被媒体报以很高的评价,在微博上也引起了一片赞扬之声,主流意见认为该《规定》“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为好人护航”,但笔者在仔细阅读该规定后认为该问题并没有媒体说的那么乐观,为此基于法条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点“冷思考”。
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行使特区立法权制定的最短法规之一,虽然法律的长短和法律的作用并非直接相关,但是作为一个经验判断,法律长度与法律的精细度往往正相关,从法条的体量上可见该《规定》会比较粗略。
这10条中一头一尾计三条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是难以司法适用的辅助性规定,其中第一条是说明立法目,第二条是对救助人(即俗称的“好人”)的定义,第十条是生效时间,因此对这三条不作分析,下面按顺序对第三至九条进行分析。
第三条是《规定》的核心法条之一:“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点被很多媒体认为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而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假如我们分析《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侵权行为四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般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这四要件应当都由被侵权人来证明,而在具体的救助纠纷的场景之下就都应当由被救助人来证明,由此该法条的第一句只是旧有法条的重述。
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评介—兼论《民法总则》“好人条款”
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评介—兼论《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律与道德相生相伴,高尚的道德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就可能远离高尚的道德。
为了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维护社会的善良风气,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59年创制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之后美国各州通过立法,赋予好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豁免权,以此来保护善良的好心人。
至1987年,“好撒玛利亚人法”几乎已经遍及美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深入而全面地呈现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从无到有的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希望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为完善我国《民法总则》中有关见义勇为者免责条款的规定提供一些参考。
除引言之外,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从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出现的社会背景进行介绍,在美国早期,基于普通法的影响,无救助义务原则成为社会的共识。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该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体现出一定的弊端,尤其在Catherine Genovese伤害案等案件中,旁观者事不关己的态度和极端的自私冷漠,引发了人们对立法现状的强烈不满,理论界要求免除救助者义务的呼声渐高,立法界开始了对新法律制度的探索。
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形成与演进的过程,加利福尼亚州于1959年制定的第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成为了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初步形成的重要标志。
自此,美国各州纷纷通过立法,赋予好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致人损害的豁免权,以此来保护善良的“好撒玛利亚人”,“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内容上得到了丰富,在地域上也获得了极大的延展。
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容,笔者先从“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说起,介绍了美国好人法的主要框架,然后分别从“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消极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在第四部分中,笔者介绍了美国学者对“好撒玛利亚人法”的评析,长期以来,美国学者对该法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一直保有很大的争议,既有支持的观点,又有反对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是什么?在当今社会,做好事已经成为一件很难的事情,正是因为对于做好事人员的利益保障。
对于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内容,许多群众都需要迫切了解。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当今社会,做好事已经成为一件很难的事情,正是因为对于做好事人员的利益保障。
对于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内容,许多群众都需要迫切了解。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84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释义是什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
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
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该法条价值是什么?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
2012年福建省公务员测试申论热点-“好人法”诞生的社会背景
2012年福建省公务员测试申论热点:“好人法”诞生的社会背景【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好人法”诞生的社会背景背景资料】“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这个曾经很简单的问题近年来似乎变得复杂起来。
从“彭宇案”掀起的轩然大波,到一些地方出现老人跌倒无人帮助死亡的事情,再到前不久对“小悦悦”事件的沉痛反思,“扶老”难题的核心内容逐渐显现出来:如何面对好人受诬吃亏的窘境,如何挺起利益冲击下的道德脊梁。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好人法”诞生的社会背景参考表述】从老人摔倒扶还不扶,道德底线彻底打破的意义上看,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很有现实针对性。
这部短短1100多字的“微条例”,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而且言简意赅地试图从法律层面破解“扶老”难题。
一言以蔽之,这一条例的特色就是“扬善惩恶”。
从“扬善”的方面看,条例的亮点在于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将极大地化解好人被诬的法律风险,而且,条例还有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被起诉可申请法援、市政府派人慰问救助人、鼓励证人挺身而出等多项为好人撑腰的制度设计,都将极大地解决行善的后顾之忧。
这些规定,借鉴了国际上像《好撒玛利亚人法》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经验,又结合了深圳社会的实际情况,是一部具有特区特色的“好人法”。
近年来,“扶老被诬伤老,好人败诉赔钱”的反常现象一再发生,从绝对数量看,这些个案虽然不多,但行善反成错、诬告反得利的结果,极大地冲击着道德底线,加上一些媒体的渲染炒作,对人们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造成了错乱,导致了社会道德领域的“破窗效应”,屡屡发生的冷漠人群围观甚至起哄、情势危殆的老幼无人帮的现象,就是这一效应的严重后果。
从“惩恶”的方面看,条例让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须赔礼道歉,视其情节可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美国好人法一览
义务来了!
虽然不规定一个人对陌生人有救助义务,但也规 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危害,则这 个人就有义务救助受到伤害的人。
如果一个人知道另一人是性侵犯、谋杀、过失杀 人、暴力抢劫的受害人,并且在案发现场,或任 何人遇到另一人正遭受身体伤害,他有义务救助, 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或 罚款500~1000 美元。
根据美国的这些法律条款。。。
在被救助者还具备意识时,救助行为不得违 另外,如果受伤者没生命危险 ,而救助过程 背被救助人的主观意愿 ,要获得他的同意。 可能造成伤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时,应该谨 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处于即刻到来的 除非被救者处于昏迷状态、有幻觉、酒醉 慎。如车祸后的伤者有可能会出现颅内 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 ,首先是在紧急状态下。 或是精神失常 ,无法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决 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 ,若无 其次 ,此种救助必须是无偿的 救助者应有良 定。如果被救者是未成年人 ,,救助者必须得 专业技能 ,鲁莽救助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好动机 ,而非为钱或受其他利益驱动。 , 法庭可能认为这样的救助行为是鲁莽的 到被救者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后方能救 故不会给予保护。 援 ,除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现场。
然而!
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 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 担民事伤害责任。
一旦实施救助,就不能中途停止,必须满 足三个目标方可离开:被救助者康复或脱 离危险,有专职救护人员到达,救助者过 度劳累已无法持续下去。
特别强调!
一旦救助者因救助收取报酬或其他形式的 金钱或物质酬谢,则被认为是救助者与被 救助者之间存在了契约关系,此时的救助 就成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不能免除民 事伤害责任。
解读好人法
解读“好人法”你还在“扶不扶”的心理中矛盾吗?你还为“好人流血又流泪”遗憾吗?,“好人法”将为你做最好的心理疏导、也会最好的补救你的遗憾。
弘扬社会美德,“好人法”从法律法规角度提供了呵护之力,也呈现了审视道德视角,其中隐含的道德主张,值得深入解读。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好人法”第一次正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被提及、审议。
是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爱戴的体现,是民众对“讹人”者愤慨的体现,是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认可,是弘扬中华助人为乐的精神的升华。
2017年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中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次对施救者增加了自愿,意思是无偿的发自内心的去帮助受助者,而并非像呼叫“120”救护车来的医护人员。
这次进一步分清了责任和义务,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
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次增加了受助者的举证责任,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017年3月14下午全国人民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人民代表的建议,将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论《民法总则》之“好人法”的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以《民法总则
收稿日期:2019-04-27作者简介:蔡艺艺,女,福建泉州人,阳光学院法律系本科生。
李峰,男,河南洛阳人,民商法硕士,阳光学院法律系讲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参见(2017)冀0733民初571号。
一、问题的提出:“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184条①构成了中国“好人法”的核心。
然而,对于该条款,学界仍有很多争议点,比如救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等均在现行条文中模糊呈现,基于此,笔者选取了《民法总则》第184条(以下简称“第184条”)中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
在实践中,第184条适用性不强与“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有一定关系。
对此,进一步明确“紧急状态”应采取何种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认定、救助人的利益保障等方面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搜索结果出现的相关案件仅是个位数。
对其中的判决书进行研读,不难发现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仅是引用第184条,并未在裁判理由中进行详细说明。
个别的案件即使有对其进行认定的,也仅是简单说明法律条文,对于第184条中“紧急状态”是如何判断的并未充分说明,如有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仅表述“被告张某在当时紧急的情势下,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自愿以救助为目的,为匡正社会风气,加强对紧急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判决被告张某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还论《民法总则》之“好人法”的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蔡艺艺,李峰(阳光学院,福建福州350015)摘要:《民法总则》第184条作为中国式“好人法”的核心,其“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
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民法总则,又被大家称为“好人法”,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见义勇为的人不会再“流血又流泪”,让好人受伤。
这些年出现的一些“碰瓷”现象确实让人心寒,寒了好人的心。
而民法总则的设立,则可以有效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那么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民法总则,又被大家称为“好人法”,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见义勇为的人不会再“流血又流泪”,让好人受伤。
这些年出现的一些“碰瓷”现象确实让人心寒,寒了好人的心。
而民法总则的设立,则可以有效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那么民法总则121条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法条精解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解读本条是对第118条第2款所称“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而做的进一步解释。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债法分则内容,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而《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究其原因,或有如下考虑:1.《民法通则》将其置于民事权利部分;而《民法总则》第5章也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且列举了分则上各种权利,此两种债权(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分类)自得纳入其中。
2.此两条规定内容过于单薄,体系上无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并列。
但细究之下,上述理由难成立:1.《民法总则》不同于《民法通则》,这一点不可忽略,《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不符合立法体例,或为权利宣示条文,宜置于《宪法》,或已有单行法做出规定,《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是重复内容;2.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规定,若按照《民法总则》极为简略之写法,体例上自无与其他债之发生事由相并列。
但如此极简规定,如何能够解决实践中是纷繁复杂之问题?就不当得利而言,若得利人“虽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但未“造成他人损失”时,当如何处理?明知非债仍为清偿、不法或悖俗之给付,是否要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清偿之债务附有抗辩权时,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是否以现存利益为限?得利人因无偿处分而丧失所得利益的,因无偿处分而获得利益的之第三人是否应负有返还义务?得利客体为债权时,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罹于时效,债务人是否得以不当得利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之请求?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若事务之管理虽非义务,亦系“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但悖于本人之意思时,当如何处理?所为事务兼为他人与自己利益时,当如何处理?承担管理事务后,负有何种行为义务与注意义务,其违反此等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何种责任?就此责任而言,管理人系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或为紧急救助而作管理时,是否作不同处理?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时,是否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损时,其损害于何种程度上可作为费用求偿?面对上述法律生活中常见现象,法官能否基于第121、122条规定获得解决之法、作出于法有据的裁判呢?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结构上债因中与合同和侵权为并列关系,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美国,关于这两项制度在法条中都用了较大篇幅,然而在此次的《民法总则》制定中,延续了《民法通则》中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规定方式,过于简洁,十分遗憾。
“好人法”颁布实施
“好人法”颁布实施作者:来源:《高中生学习·高一版》2017年第11期“好人法”颁布实施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们认为,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
事实上,“好人法”条款是善行立法,并非《民法总则》的“首创之举”。
此前,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中,就已经明确:“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讀“好人法”终于落地生根,国家立法在持续“升级”中传递出弘扬正气、挽回善心的强烈讯号,也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多做善行。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
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
本素材适用于见义勇为、行善、正能量等话题。
最近,关于“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改良“海水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新闻备受关注,其最高亩产已近621公斤。
通过“海水稻”,袁隆平希望能为我国至少开发一亿亩盐碱地资源,从而增产至少300亿公斤粮食。
“海水稻”耐盐碱、抗病力强的优势引起了袁隆平的关注。
不过,他的着眼点不在“海水稻”本身,毕竟这并非新作物,高耐盐且高产量的“海水稻”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新品种!曾成功培育出亩产近千公斤“超级稻”的袁隆平,决定出手提升“海水稻”产量。
也正是他的参与,提升了社会对“海水稻”的关注度。
除了能直接增加粮食产量,“海水稻”的另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它的推广种植有望改良盐碱地,使之逐渐变成良田!“中国天眼”睁眼,“看见”2颗脉冲星10月10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宣布,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经过一年紧张调试,已实现指向、跟踪、漂移扫描等多种观测模式的顺利运行,并确认多颗新发现脉冲星。
《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
第26卷 第1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6 No.12 2017年1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Dec. 201726 文章编号:1008-8717(2017)12-0026-03《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张 子 豪(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摘 要:《民法总则》第184条所设立的“好人法”制度,在适用范围的问题上存在定义不明确的问题。
通过文义分析,将其适用范围区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在主观要件上,着眼于其主观道德标准门槛的控制以分析“自愿”的法律内涵,提出“第183条之下,第121条之上”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在主观要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应适用。
在客观要件上,分析“紧急状态”的法律内涵,通过论证“紧急状态”所指向的权益及其主客观判断标准,划定应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 D923.1 文献标识码:A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颁布以来,学界不乏对“好人法”加以关注者,对其具体施行却并无深入探究。
第184条被广泛解读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以降进一步深化立法的尝试。
然而,“见义勇为的专门立法,如果连该法的调整对象尚不明确,则其规范功能会大为降低,留给司法权、行政权的随意性太大,极易导致司法擅断或行政不公。
”[1]因此,有必要专门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研究。
依照卡尔•拉伦茨对法律条文逻辑结构的分析,一个“法律语句”包括构成要件与法效果,两者关系是“因构成要件实现,法效果即‘有其适用’”[2]。
换言之,在讨论第184条的调整范围时,实际上是在讨论第184条所调整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第184条的语句来看,其构成要件无疑是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一句,包括两部分,一是主观上的“自愿”,二是客观行为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下文将分别阐述二者的具体分析。
好人法的利弊作文
好人法的利弊作文我们所处的社会就像一个大家庭,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事情。
其中最让我关注的还要数《感动中国》节目了,每次看完后,总能让人有所触动和思考。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好人被评为“中国好人”。
也正因此使得那些坏人渐渐地淡出了我们的视线。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整个社会全部变成好人该怎么办?那样就真的太可怕了!今年九月份播出的第三季《感动中国》里面就有一位男孩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四川凉山州布拖县乐安乡马依足村小学校长张米拉。
他叫达久木拉,现年34岁,10岁时母亲去世,15岁开始放牛支教至今。
当地的彝族语言都已经失传了,唯独张米拉熟练掌握。
由于从小喜欢读书,学习成绩优异,通过自己的努力拿到高中文凭。
并通过函授取得汉语言专科毕业证书。
2009年11月,参加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挑战主持人》比赛,进入总决赛,获得优秀奖。
之后顺利被中央民族大学音乐舞蹈系录取。
同年9月,考上华中师范大学继续深造。
2010年12月20日晚,获得了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
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体制,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会使很多学生产生心理疾病。
也许刚接触这件事的人都会觉得他非常了不起,即便以前受到过别人帮助,但依然认为对方是理所应当的,甚至会埋怨别人的付出。
如果将来遇到类似问题的话,也许还会把事情再度重演。
记者采访中,有人问道:“什么东西打破才会立即恢复原状呢?”答案是:规则。
是啊!规则,只有规则才能保障良好秩序的存在,否则又何谈社会稳定与发展呢?这就需要给每个行业设置行为准则或者道德底线,这样做的根本意义是保护弱势群体免遭伤害。
还有另外一点,我特别担忧的是:如果每个人都照章行事,人们就会丧失了内心的道德约束,违背自身意愿做事,毫无信任可言。
假如,所有的车辆都靠右边行驶,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司机和乘客都佩戴上面罩,也是极端危险的……当这种景象频繁发生时,我不知道谁会成为下一个不幸的牺牲品。
综合以上两点,我想呼吁一下:请对这样的事件严肃处理,对恶人坚决绳之以法。
加州“好人法”:让普通人也敢救急助难
加州“好人法”:让普通人也敢救急助难作者:林海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1期在美国,到底何种情况下的救助行为能够免责,救助者是否应当是专业人士,是否应当以“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也需要复杂的法律判断和界定,也需要经过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博弈,才能有所定论。
这里要说到的“加州女子诉救助者”案,和加州2009年的最新立法,即是其中一例。
救友于危难反被诉上法庭2004年10月31日,万圣节的晚上,一位名为亚力珊德拉(Alexandra Van Horn)的年轻女子和朋友们在友人丽莎(Lisa Torti)家聚会后,坐车前往酒吧“续摊”。
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
驾驶前车的,是一位名为安东尼的男子。
这位在聚会上过于尽兴的男子,一时间方向盘失控,冲上路肩,撞上路边的电灯杆。
当时亚力珊德拉正坐在副驾驶座。
车祸发生后,她受了重伤并且卡在座位上动弹不得。
此时,坐在第二辆车上的丽莎赶到了。
看到车祸现场,她立即采取了行动。
据她所说,当时情况十分紧急,撞上电线杆的那辆车的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
她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亚力珊德拉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她抬起来移出车外。
用亚力珊德拉后来的说法,就像对待一个“布娃娃”一般。
然而,由于此时亚力珊德拉已经受伤,将她移动的行为加重了伤害。
经过医院治疗,虽然命保住了,却因为椎骨受伤而不得不接受截肢手术。
出院后,亚力珊德拉思前想后,觉得自己本可以不受这么严重的伤害。
于是,她将司机安东尼诉上法庭的同时,也将丽莎诉上法庭。
诉由是,缺乏医学救助知识的丽莎在将她移出车座时,加重了原本可能没那么严重的伤害。
对此,丽莎十分不解。
她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所以我才不顾一切将亚历珊德拉从车里拖出来。
”但是,医学诊断也证明,亚力珊德拉确实是因她的拖拽而加重了伤害。
受伤截肢后的亚力珊德拉只能终身靠轮椅代步,而且失去了劳动的能力,经济和生活都陷入窘境。
消息传出后,人们的意见也产生了分歧。
最新八年级上册道法最新八年级上册道法06全练版第3课时 善用法律
第3课时善用法律基础过关全练知识点1 遇到侵害依法求助1.(2021山东烟台招远期中)在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难免会受到伤害,常常需要帮助。
下列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是( )A.家庭、学校、社会、公安机关B.父母、老师、公安机关C.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D.学校、司法机关、政府部门2.(2022河南范县期中)陈女士在一家健身房花费5000元办理了一张年卡,不久健身房便倒闭关门了。
陈女士打电话给健身房负责人要求退还所剩费用,对方拒绝退款。
对此,陈女士可以( )A.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自认倒霉,以免引发矛盾冲突C.通过网络对其进行人身攻击D.寻求公安等国家机关的帮助3.张先生在楼栋内将自家装修成了餐厅,开设“私房菜”“一桌餐”,引来顾客不断,可油烟重、楼道挤、垃圾多等问题,却让邻居们苦不堪言。
邻居们多次上门反映,可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20名业主联名将“私房菜馆”的老板告上法庭。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令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该房内商业经营活动,恢复其住宅性质。
(1)结合材料分析小区业主是通过什么方式维权的?(2)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知识点2 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4.(2022江苏溧阳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
规定这一条款有利于鼓励公民( )A.机智灵活地应对违法犯罪B.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C.培养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D.依法制裁违法犯罪分子5.(2022河北邯郸永年区等级检测二)八年级学生小赵在放学时发现邻居家大门敞开,一群人在忙前忙后地搬运家具,但是没有见到邻居本人出现,于是小赵留了个心眼儿,在自家门后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并且记下了搬运的卡车的车牌号。
后来证实,那是一伙窃贼。
这给我们的启示有( )①要懂得防范侵害,见义巧为②要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③要懂得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特殊保护④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6.(2022独家原创)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
【民法典原文(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2020年颁布
【民法典原文(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2020年颁布【民法典原文】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案例】八旬老人扶起摔倒老人,四五个路人装瞎2019年8月17日早上7点多,家住荷塘区文化路的72岁老人王天明早起散步,穿过一个改造工地时不慎摔倒。
面对这一幕,附近有四五个人看到了,却没有上前去施以援手。
当时,80岁的于腊先也在散步,距离摔倒的王天明只有10多米。
虽然素不相识,他一路小跑上前,从背后抱住王天明,把对方慢慢扶起,护送着从一个平缓的出口走出工地,还陪着说了一会儿话。
令人欣慰的是,于腊先助人为乐的举动,也得到了暖心的回报。
得知此事后,王天明的女儿王娅,申请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看到了于腊先的模样,然后发动朋友圈的好友帮忙寻找。
找了11天,终于找到“恩人”,并登门送上了感谢的锦旗和一点心意。
救人却担心被讹,这种社会心理通常会被追溯到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
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
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6元。
经过二次审判,双方和解,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
这就是在当时引起轰动的“南京彭宇案”,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引发社会负面效应。
【专家解读】解除了好人“出手”的顾忧,会激发社会善举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株洲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侯敏认为,该条款既是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
侯敏介绍,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经一度困扰了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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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
作者:
来源:《新作文·高中版》2016年第04期
所谓好人法,就是为了保护“好心人”出台的法律法规。
针对好心人施救却遭诬陷的现象,群众呼吁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能量,保护好心人,让恶意诬陷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在广州、杭州、北京等地出台实施了好人法,用法律托底,激励善行,但在法律难以独力支撑的空间,仍需要更多激励措施。
续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各地纷纷出台“好人法”,用法律托底,就是一种积极救赎,值得点赞。
纵观各地出台的“好人法”,表述各异,主旨如一:最大限度保护好人与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