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黔府发[1991]2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1991年6月28日黔府发〔1991〕29号)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已正式施行。
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
《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把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与有关专门法律结合起来,在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练掌握有关专门法律,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要件和法律依据,以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做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抓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作为1991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复议应诉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培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应诉人员;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本系统的复议应诉人员。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苏政办发[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61号2001年12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股)(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或所在部门的行政复议事项。
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需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其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经过考试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在行政经费中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并保障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青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二○○九年七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重要作用和具体内容。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效率、确保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它规定了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复议决定的形式等具体要求,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在实践中产生的模糊和误导,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
它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的受理期限和复议决定的效力等,为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了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它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公告制度和查询制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结果,增强了对于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信任。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包含了八章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机关设置和权责、复议决定的效力等方面。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明确了行政复议应当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提出了信息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合并复议程序等原则,以保证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其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它明确了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途径和期限等,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得他们可以合法行使复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和权责。
它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复议机关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了复议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保证了复议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服务水平。
最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决定的效力。
它明确了复议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发布和告知程序,确保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宣布和生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沪府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沪府发〔20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将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本市的社会安定,对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行政争议增多,社会矛盾凸显,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抓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三)全市行政机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发[1999]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5.06【实施日期】1999.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199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京政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推举1名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确认代表人有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选书。
(二)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并及时予以核实。
(三)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本机构或者组织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设立该机构或者组织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进行,慎用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和行政复议申请具体期限。
(五)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接待,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对两个和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1•【文号】财法[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财法[2007]11号2007年9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条例》的内容,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条例》根据行政复议的实践经验,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些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及《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行政复议制度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以及《条例》,让更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财政行政复议人员、财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复议知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行政复议及财政行政执法水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篇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XX]196号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意见⽂号:司发通[2006]16号颁布⽇期:2006-03-02执⾏⽇期:2006-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政复议是国家⾏政系统内部监督的⼀项重要制度,也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政诉讼是⾏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政⾏为,妥善解决⾏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为了进⼀步加强司法⾏政机关的⾏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维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司法⾏政机关依法⾏政,提出以下意见:⼀、进⼀步明确⾏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总体要求1.进⼀步提⾼对⾏政复议和⾏政应诉⼯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是及时化解⼈民内部⽭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略,全⾯推进依法⾏政,努⼒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是保障司法⾏政⼯作改⾰、发展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的要求。
《⾏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司法⾏政机关的⾏政复议和⾏政应诉⼯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作发展的需要,在履责意识、⼯作措施、办案能⼒和执法监督作⽤的发挥等⽅⾯不同程度地存在⼀些问题。
各级司法⾏政机关必须进⼀步提⾼认识,采取有⼒措施,切实加强⾏政复议和⾏政应诉⼯作,促进司法⾏政机关依法⾏政,保障各项司法⾏政⼯作顺利、健康发展。
2.司法⾏政机关⾏政复议和⾏政应诉⼯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六⼤和⼗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全⾯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认真贯彻实施《司法⾏政机关⾏政复议应诉⼯作规定》,公正执法,⾼效便民,强化对⾏政⾏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充分发挥司法⾏政⼯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报告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报告XX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XX〕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发〔XX〕215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职权,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坚持“诚恳务实、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引入和解、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纠正了一些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现将我县X X年以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XX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XX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
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数量相比率为0.48%。
XX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数量相比率为1.35%。
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发布单位】河南省【发布文号】豫政办〔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07-09【生效日期】2007-07-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豫政办〔2007〕7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9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复议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桂政办发[2012]297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推进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 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新政发[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04]5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国务院制定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又值《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五周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复议法》,坚持执政为民,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各项职责,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和效率,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下列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能够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
行政复议是政府履行层级监督责任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也是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直接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开展内部层级监督的主要工作形式之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它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法律方式,是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
2024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市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复议法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本市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市环保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积极响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号召,致力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为此,我们开展了针对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旨在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计划。
二、检查的内容及标准本次自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情况;二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三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四是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是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情况。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标准,确保自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自查过程和方法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采取了多种方法和手段。
首先,我们成立了自查工作小组,由局领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确保自查工作的组织有力。
其次,我们广泛收集资料,包括行政复议案件的卷宗、处理记录、相关文件等,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活动,征求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在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方面,虽然我们有定期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但仍存在部分干部职工对行政复议法理解不够深入、运用不够熟练的情况。
其次,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建设方面,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流程不够顺畅的问题。
此外,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方面,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案件处理不够及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的情况。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则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则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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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6号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环境行政复议是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行政复议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
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许多矛盾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能将相当一部分环境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环保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三)环境行政复议是对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是环保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环保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
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环保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本身也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水平,将直接体现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并间接体现其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和法律监督水平。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以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为宗旨,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服务意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环境公平与正义。
(二)基本要求:服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环境权益;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地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将环境行政复议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相结合,以行政复议促进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妥善处理支持下级环保部门工作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理顺监督下级环保部门与指导、支持下级环保部门的关系。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一)依法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要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环境行政争议。
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
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经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受理接待,拓宽受理渠道。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应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来访和来电,要热情接待、接听。
(三)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
对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手段来解决环境纠纷。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环境行政争议(一)依法、公平、公正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件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检验的“铁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环境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要把是否依法审理和是否有效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
对侵害当事人合法环境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勇于创新,不断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方式。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案情事实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当事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要深入调研,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内部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有关业务机构的联合审理制度;建立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探索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三)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环境行政争议。
和解和协调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增强运用和解和协调手段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意识,将和解和协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
要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同时,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环境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一)加强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经费不足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
要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辩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观察力,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必须具备驾驭、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
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岗位,选派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通过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树立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在办案中做到态度热情、工作耐心、行为规范、公正廉洁。
(三)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为做好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财政预算,设置公开审理场所和群众接待场所,配置办公、取证等相应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完善落实责任制(一)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
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考核,考核情况要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
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健全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决定跟踪反馈制度和行政复议整改制度。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复议申请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级环保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本机关行政复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三)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把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依法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一)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对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领导要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必要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二)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
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
领导干部培训应包括行政复议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
要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老百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环境行政争议。
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知晓、勇于和擅于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依法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境行政争议(一)加强环境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