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厅合字〔2019〕3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举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专题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举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销厅社团字[2016]57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举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供销厅社团字[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科研院所、主管社团: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三会”和社会组织改革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推动供销合作社科技和社团管理工作加快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和社团管理部决定联合举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专题培训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供销合作社科技兴农成果
1、总社科技教育部介绍加强系统上下贯通,努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水平、标准和品牌建设的思路。
2、邀请科技部相关领导介绍农村基层科技服务的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
3、由有关省社和龙头企业介绍供销合作社加强科技服务的经验。
4、总社直属科研院所介绍科技成果和与系统对接的情况。
(二)社团治理机制创新以及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的经验做法
1、社团组织研究专家介绍现代社团组织发展情况及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实践。
《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规范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释说明: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提出“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对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下发后,系统上下进行了多方探索实践,设立了多种形态的合作发展基金,在促进系统联合合作、加强基层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同时这些基金形式不同、做法各异、要求不一,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同的问题,客观上需要适时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指导,为促进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二、《办法》的依据该《办法》主要依据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总社章程等,同时参考了《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字(2013)55号),以及部分省级供销社的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定位鉴于目前全系统合作发展基金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有些重要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一个标准统一、可操作性强、约束力大的管理办法的条件尚不具备,也会束缚发展的手脚。
现阶段更适宜制定一个能普遍覆盖、兼容各类基金、更偏向原则性和指导性的管理办法,为系统开展合作发展基金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办法》是暂行,印发后将依据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逐步修改完善。
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办法》指导下选择与各自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基金模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具体规范基金的运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严防供销合作社流通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严防供销合作社流通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3.09•【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严防供销合作社流通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在保障农村商品流通和安全有效供应方面肩负重要责任。
为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经过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流入农村市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农村消费品的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商品安全有效供应。
要加强对所属连锁超市、便利店、食品门店等农村经营网点的商品质量管理,特别是要严把农村消费量大、直接关系农民身体健康的食品、日化用品等商品品类的“出口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通过供销合作社网络流入农村市场。
要重点规范农村加盟店、村级便利店等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经营管理,统一品牌标识和经营标准,依托龙头企业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强化商品货源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支持系统流通企业根据农村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结构,通过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组织适销对路、质优价廉的商品,加大供应力度,推进安全可靠商品下乡进村,带动农村消费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加强对所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各类农产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加快农产品检验检测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建立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电商平台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禁止出现无证无照、进假售假、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帮助和指导经营主体建立商品质量控制体系,督促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安全自查制度,确保采购销售的农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07]64号)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二OO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为全面了解,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社保的情况和问题,总社拟于2季度召开一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工作座谈会,进一步研究商讨解决的办法。
2007年1月29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下发了《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07]4号),要求各地于3月底以前上报以下情况:一、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和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
二、1984年底至2005年底,供销合作社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的人数及参保情况。
三、1984年底至2005年底,供销合作社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中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资金来源情况。
四、本地区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社保拖欠费用的情况。
五、汇总、分析本地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参加社保的困难、问题和原因。
六、收集本地供销合作社职工参保困难案例。
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按要求尽快将报表和资料以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总社合作指导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政编码:100801;联系人:王立民、张亚东;电话:************;传真:************;E-mail:***********************.cn2007年3月15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2•【文号】供销合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各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启用以来,在提升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标识应用还存在使用随意、不够规范,使用范围不广、覆盖面不大等问题。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官方标志。
加快标识推广使用,充分展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气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五代会”)精神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供销合作社工作标准规范、促进系统联合合作的内在要求,是营造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氛围、争取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支持的重要举措。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在全系统特别是遍布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点大力推广使用标识,对于树立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识规范,自觉维护标识权威(一)完善标识应用规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终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健康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终端,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
截止2010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21.97万家,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整体来看,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缺乏标准规范,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一,不利于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规范》发布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并发挥其引导、示范、标杆作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质、量并举,为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大力宣传推广。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际,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规范》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标准意识和对贯彻实施《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积极推广典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供销经字[2012]28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供销经字[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国办49号文件),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意义的认识(一)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是供销合作社的主营业务和优势资源。
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一直致力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和业务拓展,为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特别是近年来,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城市回收体系试点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2000多家,回收网点15万多个,从业人员100多万人,年回收总额达1500亿元。
系统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15个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占8个,在22个城市矿产试点中占4个,在商务部55个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中占38个。
培育出了一批国家级和区域级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龙头企业,为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国办49号文件为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
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虽然有较好的基础,但也存在着基础薄弱、设施陈旧、加工处理技术落后、企业小而散、规划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有较大差距。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供销厅合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的意见》(供销法字〔2011〕15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确权登记取得显著成效,划拨用地处置利用工作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四次理事会议精神,进一步夯实加快发展的物质基础,现就继续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力争2012年底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目前未确权登记的土地主要在基层,有些还与农村集体组织存在权属争议。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提出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2012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这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认真部署,积极推动,特别是加大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力度,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任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方案》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届理事会第65次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月18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实际,现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供销合作社参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引导农民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工作。
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比较完整,特别是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培育了一批再生资源行业龙头企业,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具有良好的基础和优势。
当前,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正在逐步从“废品买卖型”向“环境服务型”转型升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同再生资源行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作为重大机遇抓紧抓好,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出供销合作社应有的贡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09]6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8.13【实施日期】2009.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09]6号)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为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突出扶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本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 2010年拟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
二、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控制在8个以内,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6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2个。
三、对2009年已上报但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是否参加2010年申报意愿后,对符合2010年《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应优先推荐。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必重新编制,但需补充相关最新证明材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19―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19―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供销财预字[2018]35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2019-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供销财预字〔2018〕3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各部局、各相关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及部门中期规划编制工作等要求,按照预算编制例行程序,现就2019-2021年预算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社部门预算项目编报内容所有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填写《总社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文本》,其中2018年已安排财政资金、2019年继续申报的项目可按要求对原编报的项目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申报文本应全面反映预算项目的性质、类别、项目设立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分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
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年度支出计划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一)《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反映预算项目类别、计划开始执行年份、项目周期等项目信息,项目立项依据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等内容,主要指标有:1、“项目负责人”,指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2、“项目类别”,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将项目分为重大改革发展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
其中:重大改革发展项目,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改革发展项目,以及其他必须由中央财政保障的重大支出项目等;专项业务费项目,指中央部门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支出项目。
如大型设施、大型设备运行费,经常性监管、监测、审查经费,以及国际组织会费、捐款及维和支出等;其他项目,指除上述两类项目外,中央部门为完成特定任务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3、“计划开始执行年份”,2019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2019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举办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现场推进会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举办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现场推进会暨《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贯标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供销函合字[2011]72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1.11.03
【实施日期】2011.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举办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现场推进会暨《农村综合服务社规
范》贯标培训的通知
(供销函合字[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发展,经总社领导同意,拟举办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现场推进会暨《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贯标培训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总社五届二次、三次理事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发展,实现
“质、量并举”,为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会议内容
一是现场参观,考察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二是业务培训,介绍当前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措施,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进行解读,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培训。
三是经验交流,由各地典型代表介绍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拓宽经营领域、提升服务功能、强化规范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我省供销社被全国总社确定为推进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试点单位,《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全国总社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2日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实施方案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确定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单位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7〕29号)要求,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就推进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试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有关“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决策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实行代表大会下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修订联合社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理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河南省社、许昌等5个市级社、鄢陵等13个县级社“三会”制度建设落实到位,带动其他市县加快联合社“三会”制度建设。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1.2017年12月底前,河南省许昌、驻马店、信阳、濮阳、济源5个省辖市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总结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经验,推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拟编辑出版《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汇编》(暂定名)(以下简称《汇编》)。
《汇编》的主要内容为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方面的文件、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报告和其他资料。
现将地方文件资料的整理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整理和报送文件范围:各省(区、市)党委、政府2000年以来出台的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文件。
1995年、1999年间出台的特别重要的文件也可报送。
二、报送方式:各地报送文件以书面原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提供。
无法提供书面原件的,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提供电子文本应包括文件正文及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号。
三、报送时间: 2007年3月10日前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处。
《汇编》的编辑出版工作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
为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地供销合作社推荐一名同志担任《汇编》的编委会成员,并将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处。
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梁雪冰韩疆联系电话:(010)66050495传真:(010)66050570电子邮箱:*********************.com2007年2月14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施行日期】199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企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社员股金是体现供销社合作经济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6号文件和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43号文件规定,供销社社员股金有了一定增长。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供销社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股金管理上有些不规范的做法。
供销总社成立以后,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本着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原则,为使社员股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并多次征求各级供销社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6年2月提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供销合作社为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吸收、使用、管理供销合作社股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
第三条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第四条按照合作制原则,对社员和社员社实行优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股金的吸收第六条入股对象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均可入股。
第七条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交纳的股金。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施行日期】200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商务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湖南、贵州、湖北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西藏自治区贸易厅,四川、云南省外经贸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边销茶工作十分重视。
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稳定生产和供应,适当减少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负担,国家决定在原有的7500吨(15万担)的边销茶成品储备的基础上,自2000年至2002年,对国家定点企业所需原料中的15000吨(30万担)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储存。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贴息储存数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存计划和代储单位。
2000年贴息储存计划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
边销茶原料储存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边销茶原料储存由国家指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代储。
代储企业负责在边销茶原料储存期满1年后陆续轮换,每一年度储存的边销茶原料的轮换工作必须在入储之日起2年内完毕,已轮出的储存原料,代储单位要按规定数量及时补充。
并将轮换情况及时报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和开户银行。
具体业务管理由代储单位的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或茶叶公司)负责。
三、边销茶原料储存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要给予积极支持,贷款按国家计划内的实际储存数量和实际入库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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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
2018年度百强县级社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排序
县级社名称
2018年
销售
总额
(亿元)
2018年
利润
总额
(万元)
2018年资产
总额
(亿元)
2018年所有者
权益
(亿元)
基层社
乡镇
覆盖率
(%)
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个)
评定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数量(个)
农村
综合
服务社
行政村
覆盖率
(%)
领办
农民专业合作社
数量
(个)
是否牵
头成立
农村合
作经济
组织
联合会
配送
中心
数量
(个)
连锁
网点
行政村
覆盖率
(%)
是否
开展
土地托管服务
是否建设庄稼医院或开展
测土配方
施肥服务
是否
开展农产品流通服务
是否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
是否开
展资金
互助、
农信担
保等金
融服务
是否积
极发展
农村电
子商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数(人)
是否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个)
农村综合服务社行政村覆盖率(%)
经营网点(个)
是否建立
“三会”制度
是否建立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具备的农业生产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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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被总社评定为哪年度百强县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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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Βιβλιοθήκη 45……2018年度基层社标杆社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排序
基层社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层社入社社员数(人)
在职职工人数(人)
2018年销售总额(万元)
2018年利润总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领办农民合作社(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