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王晓玲摘要: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现在“立案难”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立案难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缺乏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法院内部监督体制以及法院法官编制不合理,同时也包括立案制度、监督制度、纠纷机制等制度因素。
“立案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法院带来了不良形象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公众对司法权威产生了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予以研究解决。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难;解决对策所谓“立案难”通俗的理解就是指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以种种理由推托甚至拒绝立案。
当前有关“立案难”现象经常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引起了法院和社会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只要满足原告资格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符合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主要证据充足即可以立案受理。
然而纵然有如此规模的立案机构和人员,也有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立案问题却依旧为人们所诟病。
而立案的问题最主要体现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难。
为了能够确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在我对民事案件“立案难”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一些鄙建。
一、我国民事案件立案难的表现立案是民事诉讼开启的第一道门槛,是司法机关对公民诉权保护的重要程序,立案能否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获得及时保护、法院是否可以在民众心中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以及社会稳定与否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设置过于严格,以及所处的社会现状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民事诉讼立案难的实例卒年增加,其表现包括:(1)某些法院自行规定拔高起诉的门槛;(2)某些法院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有空闲时才进入立案程序;(3)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并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4)某些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Bravery never goes out of fash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时间不会超过7天,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是一定会立案的,但无论是否立案,人民法院都应该在7天内作出裁定书,并书面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一、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审查时间是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是老百姓解决民事纠纷常用的手段,也是最具备法律效力的。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院不得违规操作。
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民事诉讼程序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这损害了公民的诉讼权。
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接下来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
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
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
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
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
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
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4、适用程序混乱。
目前,常用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民诉法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
但有的法院,从立案、询问、调查到调解,都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只是在最后调解不成需要判决时才由合议庭进行,甚至有的只是在最后的调解书、判决书中冠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字样;基层法院聘请的陪审员,大都徒有虚名,不懂法律,不懂业务,只是陪衬。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高级法院发布: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目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引言不予立案告知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无法立案的案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告知。
通过告知书,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立案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不予立案的原因在立案工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符合立案条件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有在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案件具备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 案件已侦查终结,但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 - 案件已过了立案时效。
2.不明确归属管辖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不明确归属管辖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明确归属的情况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的归属管辖不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3.涉及行政纠纷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行政纠纷,而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程序进行解决。
三、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内容不予立案告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的基本信息告知书首先会明确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2.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书会对涉案人员、案件发生地点、时间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3.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书会明确列举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包括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不明确归属管辖、涉及行政纠纷等。
同时,告知书会详细解释每个不予立案的原因,确保当事人能够清楚理解。
4.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告知书会对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包括寻求行政程序解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同时,告知书也会强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公安机关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
5.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告知书会明确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直接送达等。
同时,告知书还会指示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告知书进行回复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受案不及时、违规立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问题剖析材料
受案不及时、违规立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问题剖
析材料
剖析材料应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
受案不及时、违规立案、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方面问题剖析材料
一、问题描述
1.受案不及时: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等情况,导致案件未能及时立案
或处理。
2.违规立案:在案件立案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擅自扩大立案范围或降低立
案标准,导致案件被错误立案。
3.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疏漏、
误判等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
二、原因分析
4.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导
致工作人员难以规范操作。
5.培训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的培训内容和方法,
导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6.管理不严格: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监管不严,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不足,导致违规现象频繁发生。
三、改进措施
7.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案件受理、立案、审理等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
责和权限,加强监督和制约。
8.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
作责任心。
9.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管力度,对违
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立案难的原因及对策
内涵和本质要求,牢固树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坚持以人为
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
的途径,把做好立案工作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
考虑过多。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査中容易忽视的环节。事实上,诉讼请
求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是因为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不当,有理的诉讼,变成了无理的诉讼。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理由
问题,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及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如何理解事实理由,我们认为,在此也应当作宽泛的理解,首先,这里的事实
公正设置?許示的初衷。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可以说是科学经验的总
结。如果人为提速,年终时借口提高审判效率而年终突击结案,平时不积极履
行职责,是另一种形式的违法,是单求效率而丢了司法公正,也是对法律的曲
解。为此我们建议应取消前述的结案率而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所谓审限内结
案率是指:在每个统计期间,所有审结案件中审限内审结的案件与审结案件总
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也对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做出了具体
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只要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明显的不符合法
定立案条件情形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立案工作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
了诸如立案审查过严、立审不分等现象,造成立案门槛高立案难的问题。究其
《民事诉讼》填空题
民法诉讼填空题一是诉讼活动(诉讼行为),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确定,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却不需要加以证明,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能够得出应有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5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与复杂,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则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6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归本国法院管辖,属于司法管辖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在政治、经济方面都有影响。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一贯持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
9民事诉讼是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同时生效。
10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但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我国的财产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
11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大元通制》一书。
12狭义的诉讼仅指始于起诉,终于判决(或调解)广义的诉讼除包含狭义内容外,还包括执行。
通常以广义为主,以起诉、审判(调解)、执行作为诉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13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
14凡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5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规定有哪些一、立案受理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纠纷,根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保护或者恢复民事权益的行为。
立案受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其目的在于明确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以及确认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管辖权限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其辖区范围内受理与民事权益有关的案件。
具体管辖权限的划分依据是案件的标的额、案件性质和特殊规定等因素,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权限。
2. 实体要件要求:在正式受理一起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必须核实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资格、合法性和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
3. 立案申请材料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须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申请材料。
一般而言,立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等。
4. 受理范围的限制: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立案时效等。
5. 受理裁定的程序要求: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予以通知。
当事人对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诉等救济途径。
二、立案受理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一般流程如下:1. 当事人提交立案申请: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立案申请材料。
2. 法院审查立案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核,核实是否符合立案的基本要求。
3.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 受理裁定的后续程序:当事人对受理裁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上诉等程序。
在民事诉讼立案受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一方已经死亡,必须要等到死亡的直系亲属来进行参加;而且还有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或者是一方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也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
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二、中止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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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呢?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都包括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注意事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法院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立案是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收到的某些诉讼请求不作立案处理的情况。
尽管法院不立案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并筛选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或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认识。
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法律规定立案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点,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正义的基本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处理。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法院有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不立案处理。
程序要求立案是一个程序复杂且严格规范的过程,它需要突破传统的纸质管理方式,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院会根据诉讼请求的提交情况、案件类型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判断,并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首先会对案件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案件未能满足立案条件,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1.无诉前调解或和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案件在提起诉讼前需要进行诉前调解或和解,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调解或和解书,法院将不予立案。
2.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法院只对符合其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受理,如果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证据不足在立案时,法院也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将难以进行立案。
以下是一些证据不足的情况:1.证据不完整。
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应提供仔细搜集、清晰明确的证据材料。
如果证据不完整或缺失关键证据,法院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原告永远玩不赢被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纠纷原告永远玩不赢被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导读:在民事纠纷中,原告玩不过被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构成重复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你起诉被告,但是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不满意,还想起诉的话,如果是想达到同一目的,就构成了重复起诉。
一、民事纠纷原告永远玩不赢被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在民事纠纷中原告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进行相同的起诉的话就属于一事不再理,这就构成了重复起诉,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已经就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哪些?(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是如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涉及到民事纠纷的时候我们会选择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通过诉讼的手段解决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立案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给予立案,如果不符合相应的规定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诉讼,▲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情况马上就为大家总结。
▲一、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法院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法院会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案件。
民事起诉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起诉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一、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2002年卷四第八题案例)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二、2000年3月,甲区炼钢厂需要煤100吨,便与乙区贸易货栈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货栈组织供应,每吨一千元。
同年4月,贸易货栈同丙区煤矿洽谈,向其购买煤100吨,约定货到付款。
四个月以后,煤矿委托该区铁路货运公司将该批煤运到贸易货栈,但贸易货栈不久前被撤销。
这时丁区发电厂声称与煤矿有债务关系,而甲区炼钢厂则认为煤是其向贸易货栈订购的,于是铁路货运公司将煤分别运送到炼钢厂和发电厂,两个单位分别接受了50吨煤。
法院立案庭因上诉期限超过十五天为由不予立案怎么办?
法院立案庭因上诉期限超过十五天为由不予立案怎么办?对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不服,上诉的期限为15天。
立案庭以超出上诉期为由不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建议你采取以下办法:一、一审判决在15天上诉期满后,就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你可以申请再审。
二、撰写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判决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依次写清:第一,你有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而且这些新证据能足以推翻原裁判;第二,原裁判认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第三,原裁判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再审是肯定的;第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第五,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七,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这是程序违法;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九,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所享有的辩论权利;第十,对案件当事人,没有经传票传唤,而经行缺席判决;第十一,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的没审理、或者当事人没申请,却给判决了;第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这样裁判就失去了支撑的依据;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三种行为都是导致案件不能公平审理的认为原因。
三、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以内。
在这个期限内,法院经过审查,原判决如存在上述十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负责再审的法院立案庭一般会给你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但过了6个月后,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案件,才会给予立案。
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你的案子还是有机会去再次开庭处理的。
尽管通过再审推翻原判决的并不多,但这也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一个途径。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由公民提起,公民之所以会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因为存在着争议要能够及时解决。
⼀些⼈对于它存在的民事诉讼争议也是⽐较好奇,想要弄清楚。
那么,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对于“应诉”的认定标准尚不统⼀根据法律规定,应诉管辖条款适⽤的前提条件之⼀为当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来法院应诉。
但对“应诉”应如何理解以及能否做扩⼤解释尚不明确。
当事⼈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参加开庭的⾏为为传统意义上的“应诉”情形,但实践中法院采取电话、司法专邮等形式传唤当事⼈到庭谈话、进⾏庭前调解等情形较为普遍,甚⾄有的当事⼈在答辩期后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类情形能否理解为“应诉”争议较⼤,对是否只要当事⼈来到法院就构成“应诉”也存在不同看法。
对“应诉”的认定标准认识不同将直接导致法官对案件能否适⽤该条款作出不同的判断,从⽽影响当事⼈诉讼权利。
⼆、何为“答辩”的具体情形尚不明确适⽤该条款的另⼀前提是当事⼈提出答辩。
实践中,当事⼈提出答辩意见的形式多样,符合应诉管辖条款的答辩应在答辩期内还是答辩期后提出、以⼝头还是书⾯形式提出等,法律对此尚⽆明确规定。
对于当事⼈在答辩期内未进⾏实体答辩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答辩期后才提出管辖异议等特殊情形是否适⽤应诉管辖,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对答辩的看法不⼀,直接导致法官对当事⼈诉讼⾏为性质认定不⼀。
三、与“依职权移送”的关系尚存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依职权移送的条⽂规定,⼈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应诉管辖条款增加后,对法院依职权移送具有较⼤程度的限制,但由于法律关于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如何对其进⾏区分并准确适⽤,在实践中还存在⼀些困惑。
对于法官在答辩期内应当“消极”等待当事⼈对管辖权问题“表态”,还是依职权主动进⾏程序性审查;对于答辩期内当事⼈提出管辖异议的⽅式和内容具有瑕疵的、答辩期后当事⼈虽然应诉但提出管辖异议的以及依法送达但被告缺席的,法官能否依职权审查并移送案件;对于当事⼈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实体答辩,但法官发现对案件⽆管辖权时,应当依职权移送还是认定为应诉管辖⽽不再进⾏程序审查,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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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
些?
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即不予立案。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与人之间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矛盾,就法律而言,民事诉讼法调节了一些民事活动纠纷,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
但有时会遇到法院对于该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会感到十分苦恼,那么其中是什么缘由不予立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
一、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
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即不予立案。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案件起诉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不予立案原因总结
对于民事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即法院不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可能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符合时间要求的,又或是只能申请仲裁的等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了解缘由,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找一个律师来帮忙,他们对于法律更为专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