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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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3、不能控制委托人对案件的期望值,过分地许诺,轻易下结论。

律师与委托人谈话时不讲究策略,看到证据充分,就大包大揽,曰:此案必胜。殊不知诉讼中处处有“陷阱”,证据充分只是胜诉的一个方面因素,时效、举证期限等因素也能决定案件的结局,即使前面提到的各种因素都无可挑剔,也不能说“胜诉在握”。一个你可能根本没想到的事情,让你代理的案件全军覆没:你在去法庭的路上塞车或车辆出现故障,总之,你没有按时到庭,法官可能会告诉你,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此时你如何面对期望值极高的委托人

4、代理律师缺乏甄别证据的基本技能,在选择和使用证据及提交证据的时限上出现失误。

5、代理律师办案用“想当然”的思维定式,对有些看起来不会有问题的证据材料,不进行探究。

6、未能及时提醒委托人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最终使委托人无法达到诉讼目的。

7、律师遗失、意外毁损委托人证据原件。

代理律师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时应仔细核实材料的名称和页码,并予以妥善保存,不能有丝毫马虎大意。曾有报道,某律师到外地法院开庭,途中物品被盗,包括所有证据原件一起被盗,造成在诉讼中举证不能而败诉。

8、律师取证方法不当,造成珍贵的关键性证据丧失证明力。

律师取证时未能依法进行,而是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造成该证据在质证时不被法庭采信,此时已失去自己重新取证或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机会,当该证据是关键性证据时,诉讼结局可想而知。

9、案件在律师接手以后,超过诉讼时效。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代理律师在诉前与对方交涉和谈判时,被对方“忽悠”而忘记诉讼时效,对方有意把时效拖过了。其二、委托人把诉讼事宜全权委托律师办理,比如顾问单位委托的起诉,代理律师却没有及时起诉而错过时效。

二、代理律师由于缺少勤勉和敬业精神带来的执业风险。

1、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平时没有关注哪些法律近来已经废止、修改或为新规定所取代。

2、未能将勤勉敬业精神贯彻始终。有的代理律师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及时转交或通知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被动。曾有律师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放置脑后,待委托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

三、律师在诉讼中不能冷静地处理问题带来的风险。

律师应具备自制和忍耐的品质,特别是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保持应有的风度,对问题予以冷静、机智地化解,而不是失去理智或大发脾气,一味感情用事,与法官发生冲突,甚至愤然拂袖而去。表面上律师正义凛然,委托人却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委托人是原告的法官可能按撤诉处理;委托人是被告的,法官可能缺席判决,而这种判决往往对被告是极为不利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轻则会给委托人造成诉讼上的被动,重者案件被驳回、被判败诉,甚至已胜诉的案件不能执行,委托人损失惨重。遭受损失的委托人不会善罢甘休,往往会迁怒于代理律师,或干脆直接向律师和其所在的事务所进行索赔,这种索赔一旦发生往往会给财力尚不充裕的律师和事务所予以重创,甚至带来灭顶之灾,这种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可以预见委托人向律师索赔将会越来越普遍。律师在诉讼中如何确保办案安全、降低执业风险这个问题的研究就迫在眉睫。笔者以为,从大处讲,律师作业时要勤勉尽责,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自始至终要予以绝对关注;从小处讲,精通程序法和证据规则,不能停留在了解和理解的水平上,专业律师要强调精通,要全面掌握诉讼技能,否则既害了委托人也害了自己。

3、不能控制委托人对案件的期望值,过分地许诺,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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