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现状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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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现象分析

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现象分析

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见义勇为”现象分析【摘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仅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凝聚力的的体现。

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往大了说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心,和谐相处,各尽其责,共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往小了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帮互助的关系。

我们要对生命负责、珍惜生命,但不苟且偷生。

我们不惧怕死亡,但一定要死得有价值。

不要漠视生命的重要,更不要对垂死的生命袖手旁观。

见义勇的同时也体现了生命价值,二者是不冲突的。

【关键词】见义勇为生命价值公德法律为了更好的阐述见义勇为和生命价值的问题,我先举两个案例。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发生在安徽。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因见义勇为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的问题上。

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金[1]。

10·24湖北大学生英雄集体,90后组成的群体再一次展示了青年一代高尚的道德品质,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在关键时刻,信仰生命的神圣,在献出年轻生命的同时,诠释了生命的价值和内涵,他们创造的“人梯精神”感动了中国人。

但看到这里,我脑海里联想到那三名溺亡大学生的家长悲痛万分的场面。

事实上,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很多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损害,却得不到应有的相应补偿。

类似局面使富有正义感的人们深受打击。

下面着重介绍一下见义勇为和生命价值的概念。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 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 当补偿” 《 、 民通意见》第 12 4 条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 受 益人 受 益 的 多少 ” 。“ 人 等 可
2平衡 利 益原 则 .
见义勇为总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 , 行为人往
持作 用 。其 次 , 政补偿 救 济制度 近乎 缺失 , 待于 行 有
及 不 足
( ) 一 法律 救 济制 度的 立法现 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例如 , 有关见义勇为 的补偿费
用 不纳 入 国家 财政 预算 和支 出 ,且 不集 中管 理 , 而
是根据见 义勇为具体情况来 临时确定补偿义务机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 能是 间接 受 益 人 ; 可 能 是 自然 人 , 可 能 是 团 既 也 第9 条等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现存见义勇为法 体或单位 , 甚至有时候受益人是模糊不确定的。1 3 1
律救 济 制度存 在 以下几 点 不足 : 首 先 , 律虽 然 规定 了在无 法 定 或 约定 义 务前 法
3法 律 适 用 缺 乏 强 制 性 、 一 性 及 公 正 性 . 统


放弃或失去法律救济 , 也不能 因其获得了法律救济 应 我 国现行 的法律法规 中可作 为见义勇为法律 而 否定 或 降低 其 道 德评 价 , 当坚持 对 该行 为道 德
依据的大多缺乏强制性 。例如《 民法通则》 19 第 0 条 和法律评价的有机结合 。
[ 日 收稿 期】 21— 5 0 01 0— 3 【 作者简介】 赵 庆呜 , 曲靖师 范学院政 法学院副教授 ( 南曲靖 ,5 0 1 ; 云 6 5 1 ) 张娅 , 曲靖师 范学院政 法学 院学生( 南曲靖 , 云

工作心得:关于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分析和思考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推崇和提倡。

见义勇为表现为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作出有益于对方的行为,其在民事诉讼领域常常出现,因此有人从民法上把见义勇为定义为:“没有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者危险而在紧急危难情况下作出的不顾个人安危,同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

”一、近阶段见义勇为行政确认案件呈增多趋势见义勇为案件之前多见于民事诉领域,近几年来见义勇为案件以行政确认的形式出现在行政领域。

我院2017年受理见义勇为行政案件2件,经充分化解后均以原告撤诉处理。

该类案件呈增多趋势的原因为:一是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传统的民事救济途径难以满足见义勇为者的维权需求,传统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者维权往往是以无因管理的案由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侵害人、受益人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的,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只能依据事实作出由侵害人赔偿,无侵害人的见义勇为者则只能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种赔偿则受制于侵害人、受益人的经济能力。

民事领域的救济远远无法满足见义勇为者的维权需求。

二是见义勇为确认结果能让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名利双收。

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调研报告
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险情况下,主动采取行动去帮助他人,并且自我置身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这一行为表现出了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为社会和他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见义勇为工作的发展状况、现状和相关的挑战。

通过调研的数据和信息来分析见义勇为工作的价值以及如何推动其更好地发展。

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分析两种方法。

调研结果显示,见义勇为工作在社会中具有极高的认可度和价值。

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勇敢和正义的体现,可以激励社会中更多人积极参与到帮助他人的行动中。

受访者普遍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表彰,通过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来推动这种行为的发展。

然而,调研也发现见义勇为工作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安全问题。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通常在危险环境中发生,很多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中受伤或者丧失生命。

这也导致一些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犹豫和顾虑,担心自己的安全。

因此,如何保护和支持见义勇为者的安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此外,受访者还提到了见义勇为工作在法律和保障方面的不完善。

很多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之后,面临法律纠纷、经济困境和后续支持的问题。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支持,建立更完善的救助机制。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应当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支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救助机制,以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更好地发展。

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事业,加强组织领 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培训教育,提高素质能力
加强培训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识和素 质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设立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 与到见义勇为事业中来,形成良好的 社会风尚。
பைடு நூலகம்
积极倡导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扩大捐 赠资金来源,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见义勇为事业。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
人才引进
积极引进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人才,提高见义勇为事业的管理
和服务水平。
培训与提升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 能力。
建立激励机制
设立优秀员工奖励制度,激发员工 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06
结论与展望
总结本次思考的主要内容和成果
见义勇为事业的现状分析
本次思考对当前见义勇为事业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存在的 问题、面临的挑战等方面。
新途径的提出
基于现状分析,提出了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设想和建议,包 括拓展参与主体、创新活动形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
实践经验的总结
总结了近年来在见义勇为事业中取得的一些实践经验,为新途径的 提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 思考
汇报人: 2023-12-16
目录
• 引言 • 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现状 • 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方向 • 具体措施与实施方案 • 预期成果与影响评估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见义勇为事业的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 定: 见义勇 为 指 的是 人 民群 众 为保 护 国家 利 益 、 体 2 4 经 费筹 集不 完善 集 19 93年 6月 , 由公 安 部 、 中宣部 、 中央政 法委 等联 利益 和公 民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顾 个 人 安 危 , 身 而 出 不 挺
同违 法犯 罪行 为和重 大灾 害事 故做 斗争 的行 为 ¨ 。
合组 织成 立 了中华 见义 勇 为 基 金会 , 之后 在我 国大部
其次 , 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条数不统一。例 分地区也成立了地方性基金会 , 但这些社会团体之间 如 :黑龙江省见义勇 为人员 奖励和保护规定》 5 缺乏相应 的联系 , 《 共 l 各地 的信息及 经验不能及时分享 , 条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4 《 共 4条; 导致 各地 基 金 运 作 发 展 不 平 衡 。而 且 基 金会 的 资 金 《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 条 。 和力量毕竟有 限 , 共 8 J 不能救助 到每一 位见义勇为者 , 受 2 12 对见 义勇为 行 为缺 乏全 国统 一的 立法 .. 到 帮助 的人员 大 多数是 被 媒体 所报 道 和关 注 的 。 目前 , 国还没 有一 部 统 一 的关 于 见 义 勇 为 的法 我 目前 , 国见 义 勇为基 金会 的基 金 主要 来源 于 政 我 律法 规 , 导致见 义勇 为者 在 实施 见 义 勇 为行 为 时 的致 府 资助 、 会 捐助 及其 他 合 法 收益 。但 政 府 资助 的 数 社 伤致 残得 到 的 抚恤 与 救 助 的 标 准 不 统 一 。 因 此 一 些 额是 不确 定 的 , 主 要 取 决 于政 府 的 财 政 收入 , 会 这 社 见义 勇为 者只 能通过 民法 、 刑法 中关 于 “ 因管理 ” 元 等 的捐 助也 要 取 决 于 捐 助 人 自愿 捐 助 的 数 额 。通 常 这 基本 原则 获 得 救 助 , 要 想 通 过 正 规 统 一 的 法 律 途 些 资金就 用 于 在 表 彰 大 会 上 奖 励 和 救 助 见 义 勇 为 人 若 径, 常常需要等待较长 时间。有 时由于见义勇为者无 员 , 时 见义 勇为基 金 库 的 资 金是 比较 少 的。其 他合 平 法 找到 有力 的物证或 人 证 , 能 自己承 担 救人 所 受 到 法 收益 , 只 包含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经 营 收 益 , 带 有 一 定 也 的损伤 , 自认倒 霉 。 的风险性 , 因此这样 基 金 的 来 源也 具 有 不确 定性 。这 2 2 社 会保 障制度 的 欠缺 . 些 因素 , 造成 了见 义 勇为专 项基 金缺 乏 良性运转 。 我 国社会 保 障制 度 , 指 国家 的 国 民收入 的分 配 是 3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权益制度 与再分配的基础上 , 全体社会成员 的基本生活权利要 通过立法保证 , 同时 以调适 人们社 会关 系的一种制 3 1 明确见义勇为管理部门及责任 . 度。有资料表明, 大约三分之一 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实 就 目前来说 , 国对见义勇为事务还没有确定一 我 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受伤丧失劳动能力 , 甚至牺牲 自 个主要 的管理部 门来负责此类事件 , 各省市的主管部 己的宝贵生命后 , 响到整个 家庭 , 影 使家庭生活 陷入 门成 多样化 趋 势 , 比较 混 乱 , 因此 我 国应 该 颁 布 相 应 困顿 。本应 该 享 受 社 会 优 待 的 这 些 见 义 勇 为 的英 雄 的法规来明确见义 勇为事务 的主管部 门以及其管理 们 , 因得不到相应的救济陷人 困境 。 却 职责 , 解决好相应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等问 由于我 国目前的保障制度都是从社会福利、 社会 题 。通 过 我 们 的调 查 研 究 , 了使 工 作 更 顺 利 地 开 为 救助 、 社会保 险、 社会 优抚 与 社会 安 置来 考 虑 的 , 没 展, 还 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合适的管理 有关 于见 义 勇 为 救助 的条 款 项 目。因 此 对 见 义 勇 为 机构 , 如果能解决好该机构 的编制, 明确其工作职责, 人员 的救助通常是参照保障制度 中相关 的条款 与项 将会非常有助于提高工作的实效 。除此之外 , 也要建 目 进行的。例如参照社会保 险项 目中的《 企业职工工 立见义勇为事务的联动机制 , 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 伤保险试行办法》 对见义 勇为人 员的伤残 医疗 费用 的救助工作。例 如劳动保障 、 , 医院、 民政等部门都应 进行报销 ; 或者参照社会 优抚中的《 革命烈 士褒扬条 该在事发之后 以最迅速 的行动参与救助 , 这样才能保 例》 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 ] , 。在社会保 障 障见义勇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制度 中, 国没有 明确将见义 勇为人 员列为救 助对 3 2 完善社会 保 障体 系 我 . 象, 因此见义勇为人员 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见 义 勇 为无 论 是 对 国 家 、 民个 人 , 是 对 社会 公 还 2 3 我 国政 府部 门管 理 的欠缺 . 的进步都有着非常重要 和积极的意义 , 也有利于我国 见义 勇为作 为 一种 特 殊 的 无 因管 理 , 益 人 除 了 经济、 受 文化的发展 。为 了形成 良好 的社会风气 , 应该 具体的被帮助的对象外 , 还包括 国家。从社会整体角 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因此, 要 度来看 , 见义 勇为人 员 为 了保 护 公共 利 益 而 遭受 到健 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定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 将救 康、 财产的损失 , 而这些本该是行政机关 的公务 , 是国 助见义勇为者纳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 高度重 家的职责, 见义勇为人 员代为履行 国家 的义务 , 理应 视见 义勇 为者 的善 后 问题 。 由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所 受到的损失做 出相应的补 32 1 保护见 义勇为者的人 身安全 .. 偿, 而现行 的立法却将政府的这 种责任转嫁 给见义勇 见义 勇为人 员在 制 止 违 法犯 罪 行 为后 , 法犯 罪 违 为人员所在的单位 、 见义勇为受益者、 会保 险机构 分子可能会心生怨 恨 , 见义 勇为人员实施 打击报 社 对 等身上 , 他们成 了政府部 门的替罪羊。尤其是 当见义 复 。因此 , 国家 要 给 予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保 护 , 强 见 义 增 勇为人员向国家提出补偿 申请时 , 政府部门经常 以各 勇为者的安全感 , 确保更 多的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及对策

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及对策
2 、 在道 德社 会控 制 力 下降 的情 况 下 , 很 多见 义 勇
的人情往来 和人际关系对人 的制约不复存在 , 在“ 陌 生人社会 ” 中, 社会舆论和道德对人 的约束和监督作 用大为下降。 第二 , 在社会转型时期 , 道德的价值取向 多元 化 、 道 德 的评 价标 准 多元 化 和模 糊化 , 给道 德 教 育和 社会 整合 的 目标 实现 带来 极 大难度 , 民众 对一 些 消极社会现象 的认识较为混乱 ,难 以形成社会共识。 第三 , 市场经济主张多元 经济和多元利益 , 在利益 多 元化 的格局 中 , 各种利益追求处于竞 争态势 , 大家看 到的人际关系的主要方面更多表现为相互竞争而不
Ma r , 2 0 1 3
Vo 1 . 1 4 N O. 3
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及对策
朱 勇
( 昆 明 云 南 昆明 6 5 0 2 0 8 )
要: 保 障和促 成 见义 勇 为 , 需要政 府 和社 会进 行 道德 、 法律 和 社会 保 障等 相 关社会 资源 的
三, 有权机关处置法律与道德 冲突的事件时选择法律 的硬性实现,严重打击了见义勇为的道德源动力 ; 社 会缺乏多部 门协调意识和价值整合机制 , 加深了法律 与道德价值冲突的裂痕 , 如对违反献血规定却 自愿为 危 急病 人献 血 、 救活 人命 的医生进 行 处罚①; 法 律规 定 滞后 , 对 没有 被 纳 入 规 定情 形 中 的义举 不 给予 “ 见 义 勇为” 认 定② 。 所以, 有 时虽 然硬 性实 现 了法律 的规定 , 却没 有 弥合 被法 律排 挤 的道德 价 值缺 失 , 导 致见 义 勇 为 的道德 资源 进一 步萎缩 。
作者 简 介 : 朱 勇 ( 1 9 7 7 - ) , 男, 云 南大姚人 , 昆 明消 防指挥 学校 训 练部政 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副 教授 、 博士。 研 究方 向 : 法理 学。

2024年弘扬见义勇为社会风气途径探究

2024年弘扬见义勇为社会风气途径探究

2024年弘扬见义勇为社会风气途径探究见义勇为,即面对危险或不公正行为时,勇敢地站出来维护正义和公共利益。

这种高尚品质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然而,在当前社会,见义勇为的行为往往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如缺乏法律保障、社会舆论压力、个人安全顾虑等。

因此,如何有效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法律法规保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推动社会风气好转的基础。

首先,应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

其次,应完善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保障。

最后,应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二、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是弘扬见义勇为风气的重要推手。

媒体应发挥其传播优势,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形式,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营造崇尚正义、尊重英雄的良好氛围。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众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教育培养意识教育是培养公民见义勇为意识的重要途径。

从幼儿园到大学,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将见义勇为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责任感。

此外,家庭和社会也应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四、奖励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能够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

同时,还可以通过评选见义勇为模范、举办表彰大会等形式,提高见义勇为者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五、社会支持体系见义勇为者往往需要在面对危险时挺身而出,因此他们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安全,应建立健全社会支持体系。

这包括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服务,帮助见义勇为者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丹徒见义勇为调研报告

丹徒见义勇为调研报告

丹徒见义勇为调研报告《丹徒见义勇为调研报告》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者不公正待遇时,主动冒险扶助或者力挺他人的行为。

丹徒市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社会治安水平和良好人文环境的城市,见义勇为行为在这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传扬。

本次调研将对丹徒市的见义勇为现状、原因以及对社会的意义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丹徒市的见义勇为现状1.见义勇为事件数量和频率据统计,在过去五年内,丹徒市共发生了1200多起见义勇为事件,平均每年约240起。

其中,大部分事件发生在城市街道、社区以及交通路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

2.涉及领域见义勇为事件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纠纷、交通事故、家庭纠纷等。

其中以交通事故为最主要的类型,其次是家庭纠纷。

3.见义勇为者的年龄和职业特点统计数据显示,见义勇为者的年龄跨度较大,最小年龄为16岁,最大年龄为60岁以上,其中以20-40岁的年轻人居多。

职业特点方面,见义勇为者中以工人和服务行业工作者占比较高,其次是学生和农民。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原因1.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对见义勇为的普遍支持和传承,源自于丹徒市广泛的社会道德观念。

丹徒市人民积极倡导互助合作、勇于担当的精神,愿意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

2.法律保护和社会认可度提高随着法律保护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认可度的提高,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较好的法律保护和舆论支持,从而进一步激励更多人参与见义勇为行动。

3.社会关爱的促进因素丹徒市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关爱项目和活动,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表彰,鼓励更多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行为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减少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树立正面的社会风尚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行为,能够对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促使更多人关注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凝聚力。

2023年度见义勇为工作汇报

2023年度见义勇为工作汇报

2023年度见义勇为工作汇报2023年度见义勇为工作汇报一、工作概述本次汇报将会总结2023年度见义勇为工作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工作进展和成效,同时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展望和规划,以期更好地推进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进展1.新闻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事业的认知度,我们积极开展了宣传活动。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布宣传文章,报道了众多见义勇为英雄的事迹,有效激发了社会爱心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在社交媒体上推出了“见义勇为故事征集”活动,吸引大量参与者分享自己亲身参与见义勇为的经历,进一步推动了见义勇为精神的传播。

2.培训教育为了提高见义勇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教育活动。

包括组织见义勇为教育讲座,邀请专业人士对见义勇为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变能力和救护技能。

此外,还开展了现场模拟演练活动,以便于队员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紧急情况和危险环境。

3.奖励机制为了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奖励机制。

根据行为的英勇程度和受益人的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和物质奖励等。

通过这个机制的建立,有效调动了大众的参与积极性和社会的关注度,进一步推动了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4.法律维权为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积极参与见义勇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支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免受不当指控和侵犯。

着力构建合法、公正、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法律环境,为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提供底气和保障。

三、工作成效2023年度的见义勇为工作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取得了不错的成效:1.公众认知度大幅提升通过新闻宣传和社交媒体的推广,公众对见义勇为事业的认知度明显提升。

见义勇为行为不再仅仅局限于大型事件,更多的普通群众也参与到了见义勇为事业中,形成了全民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

2.社会效应进一步扩大经过全年的宣传推广,见义勇为事业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影响力。

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见义勇为的重要性,并且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有效地制止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021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分析范文2

2021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分析范文2

2021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分析范文 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上, 见义勇为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 现在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空白, 司法实务界对见义勇为案例的判决也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见义勇为概述、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见义勇为法立法的建议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 法律保障; 一、引言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 其中关于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再度修改, 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民法总则对这一条款的修改, 不仅弥补了现阶段法律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空白, 而且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有利于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见义勇为的概述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做出救助行为时,不需要向受救助对象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 也不需要具有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只需要救助者认识到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利益即可。

在法理上,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民法上无因管理有很多相似之处。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见义勇为也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为何如今见义勇为陷入尴尬的困境, 但是随着“见义勇为者屡遭讹诈、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新闻上演, 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是否对陷入困境的人伸出援手抱有顾虑。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 (一)《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在之前,司法实务界主要就是依靠无因管理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在前不久两会上刚刚通过的《民法草案》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兰山区见义勇为查体

兰山区见义勇为查体

兰山区见义勇为查体兰山区见义勇为查体近年来,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频频发生,为社会治安维护和正义的实现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这些见义勇为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受伤或牺牲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及时的帮助。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深度与广度,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的现状兰山区作为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划,一直以来都有许多市民在遇到危险时勇于挺身而出。

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彰显了社会正义与人间大爱的真谛。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或牺牲的人数却不容忽视。

缺乏及时和全面的查体成为当前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兰山区见义勇为查体的现实问题1. 资源不足:兰山区作为一个城市行政区划,资源分配不均衡,公共服务设施有限。

而见义勇为行为中的伤者和牺牲者需要得到更加专业化的医疗和心理支持,然而由于资源不足,这些人员无法得到及时的查体和关怀。

2. 制度不完善:在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监测和助力机制尚未建立。

缺乏一个健全的制度来对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受伤或牺牲者进行查体和关怀,导致他们在生活中无法获得应有的关注和帮助。

3. 公众认知不足:对于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的查体问题,公众的认知度也存在一定的欠缺。

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只停留在表面的赞扬和喝彩,却忽视了对受伤者和牺牲者的深度关爱。

三、解决兰山区见义勇为查体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兰山区见义勇为行为的查体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配置专业救护队伍:在兰山区设立专门的救护队伍,包括医生、心理专家和社工人员,为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受伤者和牺牲者提供及时查体和支持。

这样一来,他们不仅能够得到专业的医疗治疗,也可以获得心理咨询和社会援助。

2. 建立完善的制度:兰山区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对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受伤者和牺牲者进行全面查体和关怀。

制度的建立应注重程序的简化和效率的提高,以确保每一个受伤或牺牲的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2021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现状及救济策略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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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现状及救济策略范文 《论语·为政》曰:“见义不为,无勇也”。

2013年 11 月 16 日,据羊城晚报报道,汕头市河浦中学的两名高三学生扶起一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老人称是这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要他们承担赔偿; 2013 年11 月 21 日,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达州市的三个小孩在楼下玩耍,看见一太婆摔倒便向前扶起,后被太婆赖上,要求其家长赔偿医药费; 2014 年 9 月 11 日华商晨报报道,一男子救助他人被刺死,其父申报见义勇为 9 年未果……这样的事不胜併举,这让我们不得不要问道: 为什么见义勇为会出现如此之“囧”境? 怎样才能打破这样的困境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一、见义勇为之“囧”境 (一)见义勇为“囧”境体现 囧境不是一对正确词语,正确的写法应为窘境,笔者之所以将其写成“囧”,是因为“囧”更能体现见义勇为的现实困境,“囧”字本是光明之意,就像见义勇为一样,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却出现众多困境。

下面我们对这些困境做下总结:困境一:救人后自己人身遭到损害,生活窘迫。

例如: 2002 年 9 月,安徽省安庆市商业学校的孙八一老师在一次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造成身体残疾,为此,他受到了表彰。

而谁又能想到,事隔半年之后,这位舍身救人的英雄却因为举债治疗伤残,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旁人只是做看客;为救他人身负重伤,结果是债台高筑,被人遗忘。

最后,见义勇为内在高尚无私的美德和良俗属性,在“利益回报”的诉求中消逝得荡然无存。

这使得人们深切地感到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问题的紧迫程度。

困境二:见义勇为者牺牲,家人生活与情感都没有得到抚慰。

例如2006 年 7 月20 日,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

但是其家人的生活仍无法保障,人为善款争执不休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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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德 建 设 的 成 效 本 文 以社 会 支持 理 论 为视 角 , 总 结梳 理 了转 型期 见 义 勇 为 英 雄 的 社会 支持 现 状 , 分 析 了 目前 出现 这

现 状 的原 因 . 旨在 对 构 建 转 型 期 见 义 勇 为 英雄 的 社会 支持 体 系有 所 启 示 。
人 运用 一 定 的介 体 ( 物质 、 精神 ) 对见 义 勇 为 英雄 进 行
无偿 帮 助 的一种 社会 行为 它 是见 义 勇为 英雄 的社 会
本 质属 性 的外在 需求 的表 现 .反 映见 义勇 为英 雄 对社
神病学 领 域提 出 的 .他 们认 为社 会支 持 有助 于人 们 应 对危机 事 件 、 生 活 变迁 和不 利 的环境 , 旨在研 究社 会 支 持与 身心 健康 之 间的关 系 . 后来 被社 会学 、 心 理 学等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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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型 翻 艾 勇 英 雄 的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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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刘 文院 , 四 川 泸 州 6 4 6 0 0 0)

要 :转 型期 见 义 勇 为 英雄 的 社 会 支持 不 仅 事 关 见 义 勇 为 英雄 本 身 的 生存 和 发 展 ,而 且 还 关 系到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见 义 勇为 英雄 的社 会 支持 是 指 政 府 、 社 会 团体 、 个
社 会 支持作 为科 学 的专 业术语 最 早是 在2 0 世 纪7 0
年 代 由C a p l a n( 1 9 7 4 ) 、 C a s s e l ( 1 9 7 6 ) 、 C o b b ( 1 9 7 6 ) 在 精
基 金 项 目 : 本 文 系教 育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2 0 1 1 年 度 一般 项 目专 项 任 务 项 目 “ 大 学 生 先进 典 型 培 育 创 新 模 式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I l J DS Z 2 0 2 0。


转 型期见 义 勇为 英雄社 会 支持 研究 的必 要性
神 紧张 状 态 、 提 高社 会 适 应 能 力 的影 响 。 ” …丘海 雄 等
社 会支 持具 有特 殊重 要 意义 。 中国从 农业 文 明走 向工 业文明. 计 划经 济体 制 向市场 经济 体 制 、 由封 闭走 向开 放社 会 的转 型过程 中 。 社 会 利益 的分 化 日趋严 重 . 价值 观多 元更 加 凸显 . 见义 勇为 英雄 为 了保 护 国家 、 集体 和
人 民的利 益 , 临危 不惧 , 义无 反顾 , 其 挺 身而 出 的义举 , 是稀 缺 的社会 资源 和道 德 资源 .是 维 系 国家和 民族 的
则 把社会 支 持看 成是 一种 社 会交换 . 认为“ 社会 支 持 既 涉 及 家庭 内外 的供 养与 维系 .也 涉及 各种 正 式与 非 正

刘文芳, 马中全一 转型期见叉勇为英雄伪社会支持现状及原 因分析
键 词 : 见 义 勇 为英 雄 ;社 会 支 持 ;社会 支持 体 系

中 圈分 类 号 :C 9 1 2 . 6 8
收 稿 日期 :2 0 1 2 —1 1 — 0 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4 — 0 0 4 8 — 0 5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持作 为一 种重 要 的社会 资源 .往 往嵌 人 在社 会 网络 之 中。 张 文宏 、 阮丹 青认 为 , “ 从 一 般 意 义上 说 , 社 会 支 持
指人 们从 社 会 中所得 到 的 、来 自他人 的各 种帮 助 ” [ ] 结合 社会 支持 的理 论 和前人 的相 关研 究 成果 .笔 者 认
作 者 简 介 :刘 文 芳 ( 9 6 6 一) ,女 ,四 川 资 中人 ,四 川 警 察 学 院思 想政 治理 论 教 学部 副 主任 ,副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大 学
生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化 ; 马 中全 ( 9 7 2 一) , 男 ,四 川 泸县 人 , 四 ) l l 警 察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教 学 部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研 室主 任 ,副 教授 ,研 究 方 向 为 大 学 生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马 克 思 主 义 中国 化 。
信念 、 和 谐平 安 的中 流砥柱 。 更是 社会 精 神 文 明建设 的
楷模 和典 范 转 型社会 见 义勇 为英 雄 的人 格 品质 和人
式 的支 援 与帮 助 社 会 支持 不仅仅 是 一种 单 向 的关 怀
或帮助 , 它 在 多 数 情形 下 是 一 种 社 会 交 换 。 ” f 2 ] 社 会 支
会 组织 和其 他个 体 的依恋 和依 存关 系 社 会支 持 是人
的社会 本质 需求 的 主观反 映 .转 型期 见义 勇 为英 雄 的
科广 泛 使 用 。 但是 , 到 目前 为 止 , 关于“ 社会支持” 概 念
的界 定在 各个 学科 之 间乃 至 同一 门学 科 的 内部 都未 达 成共 识 我 国最具 代表 性 的观 点有 : 从社 会 支持 的 功能 作用 角度 .李 强 认 为 。 “ 社 会支 持应 该 被界 定为 一个 人 通 过社 会联 系所 获得 的能 减轻 心理 应 激反 应 、缓 解精
文精 神 .在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建立 和 完善 的非 常 时期
具 有不 可替 代 的社会 价值 和伦 理价 值 转 型期 见 义 勇 为英雄 的社 会支 持不 仅事 关见 义 勇为 英雄 本 身 的生存 和发展 。 而 且关 系到 社会 主义 思想 道德 建设 及 其成 效 因此 。研究 转 型期见 义 勇为英 雄 的社 会支 持 问题 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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