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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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抚政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2.加强对产镇融合的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和房屋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5]68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采煤沉陷区脱险搬迁工作的管理,保障采煤沉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脱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抚顺采煤沉陷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采煤沉陷区脱险搬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采煤沉陷区内,具有合法房屋使用证明、遭受采煤沉陷严重破坏并列入国家脱险搬迁治理计划的住宅房屋,实施脱险搬迁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煤沉陷区,是指国家认定的脱险搬迁治理区域,主要由老虎台沉陷区与龙凤沉陷区两部分构成,西起南台一街以西200米,东至东洲区政府西侧,北自榆林路、矿电铁北干线、南到东露天矿北邦、龙凤路;同时,还有四条受采煤影响而对周边造成严重破坏的地质断裂带,以及西露天矿北邦边坡移动区,总面积18.41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脱险搬迁人是指抚顺市(区)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被脱险搬迁人是指采煤沉陷区内房屋因采煤沉陷遭受严重破坏、列入国家认定的脱险搬迁治理范围的住宅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租用人。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
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05
•【字号】抚政发〔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36号)。

二、宣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后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9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9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榆林采沉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实施办
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9号)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对《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将征收范围、评估内容等信息在公众媒体发布,公开邀请评估机构,接受邀请的评估单位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和公众媒体上公示;”
此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抚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防治地表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水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适用范围(一)本区划适用于抚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胡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二)其他小型地表水水域因流程短、水量小、流域面积小、暂未列入本次区划范围。

沈抚灌渠的环境功能另行确定。

(三)本次区划未包括的小型地表水水域,其环境功能类别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次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在原有《抚顺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的基础上,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水体功能区划及类别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区划类别如下: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用水。

【住建方案】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自主购房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自主购房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自主购房实施方案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自主购房实施方案根据《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16〕14号)、《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16〕15号)、《关于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抚政办发〔2016〕23号),为有序组织好地质灾害区避险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开发企业售房(一)妥善制定售房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销售规范有序。

针对避险搬迁居民集中购房到访量突然激增的状况,相关房屋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制定严谨周密的售房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买房人排队秩序维护和导购咨询,防止出现踩踏事故。

要充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定专门联系人,与售房现场执勤警力保持联系。

(二)做好销售人员培训,配置足够的网签设备。

相关房屋开发企业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适应本次专项销售工作的需要,对新配置的网签计算机事先做好设备运行检验。

(三)准确公示房源,及时更新销售信息。

相关房屋开发企业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设置销控展板,将本企业可供避险搬迁居民选购的房源明细、价格(一房一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进行公示,并根据销售情况及时更新销控信息。

(四)全市各楼盘统一开盘时间,严禁“抢跑”。

相关房屋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盘时间节点统一开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提前销售,或进行暗箱操作变相提前售房。

(五)加强诚信经营,确保居民选房购房公开透明。

相关房屋开发企业在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必须准确填写合同规定的内容,特别是要准确填写中标条件约定的交房时间和办理产权时间及违约赔偿比例;房价不得高于中标的最高限价,应允许购房人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议价;必须尽快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房人办理产权。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8]9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3
【实施日期】201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不定级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饮用水源质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大伙房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8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8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8.16”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3]72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8.16”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8.16”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抚顺市“8.16”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为确保“8.16”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抗洪救灾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市场参与、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以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为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着眼长远,超前谋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以恢复重要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为重点,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夺取灾后重建工作全面胜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规划后建设,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二)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要从县情、乡(镇)情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三)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短期修复与长期避险重建相结合,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出发点,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安置工作做实做细,把修复和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优先位置。

(四)坚持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当前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重点,全力开展生产自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抚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抚顺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不定级格。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饮用水源质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大伙房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基础数据统计工作。

(四)负责监督和指导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年度治理工作计划及实施。

(五)组织协调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实绩指标考核工作。

(七)协调解决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会务、文电、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重要事项督办等工作,负责办机关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劳动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干部教育培训和工会工作,负责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抚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予以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现状与趋势1.5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2.2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3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2.5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应急工作组2.6 市地震局应急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程序4.2 基本响应程序4.3 信息报送和处理4.4 通讯4.5 指挥与协调4.6 新闻报道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总结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电力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治安保障6.7 物资保障6.8 经费保障6.9 社会动员保障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6.11 后勤保障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6.1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6.14 现场安全监视6.15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7 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公众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练8 附则8.1预案的制定和管理8.2 预案的修订和更新8.3 监督检查与奖惩8.4 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协调、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抚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抚顺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农作物秸秆有效转化和循环利用,解决因秸秆露天焚烧和遗弃带来的环境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以科技创新为推动,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机制,努力构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构建秸秆收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2016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2018年达到85%,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秸秆肥料化利用。

加强农机农艺结合,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秸秆机械粉碎还田技术,进一步扩大还田比例。

坚持把农机合作社作为秸秆还田的实施主体,积极发展壮大新型农机服务组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抚政办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抚顺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组成2.2 应急指挥部职责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4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储备3.3 应急联络3.4 预警发布3.5 应急队伍4 预警级别4.1 红色预警信号4.2 橙色预警信号4.3 黄色预警信号4.4 蓝色预警信号5 应急响应5.1 响应原则5.2 响应条件5.3 应急行动5.4 响应终止6 灾情报告和评估6.1 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8 附则8.1 奖励8.2 责任追究8.3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1 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全市应对暴风雪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辽宁省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和《抚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的暴风雪或特大暴风雪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预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抚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抚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抚政发〔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软环境建设,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适应抚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适用期已过、实践中已不执行的17 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8〕6号)2. 《关于印发抚顺市调整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抚政发〔2004〕10 号)3. 《关于提高抚沈高速公路工程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抚政发〔2004〕17 号)4. 《转发市农委关于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发〔2006〕15 号)5. 《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07〕9号)6.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抚政发〔2009〕2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1998〕46 号)8. 《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危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1〕21 号)9. 《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2〕80 号)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4〕18 号)11.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强化城市管理整治城市五乱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54 号)12. 《关于印发抚顺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82 号)13.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96 号)14. 《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门(楼)牌号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104号)15. 《关于印发抚顺市公路路政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77 号)16. 《关于加强县乡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81号)17.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规范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3 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抚政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05〕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并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增强全民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铁矿、金矿、菱镁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我市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违法采矿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规模较小、资源枯竭、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严重浪费资源的小矿山得到全面有效的治理,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山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5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5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日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依据国家和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实施农村(含国有农场)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治理工程,改造房、水、路等设施,提升绿化、亮化、生态化水平。

到 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

二、主要任务(一)治理乡村环境1.开展垃圾治理。

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运行体系,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布局,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

2.开展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原则上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并有效运行。

村庄主要建设种植净水植物的氧化塘,配套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备。

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

3.开展畜禽粪便治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都要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治理与利用设施。

加强分散家庭养殖户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推进畜禽粪便还田利用。

4.开展秸秆治理。

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鼓励秸秆能源化利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8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8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3〕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 1.0 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及以下;
3.新抚区、顺城区实际成交价格 6000 元/平方米及以下,东洲区、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实际成交价格 5000 元/平方米及以下。

二、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普通住房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结束——。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7〕2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7〕2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力度,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严峻性和原有去库存政策的延续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市、县(区)两级政府去化房地产库存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本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2%的要求,把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分解至各县(区)政府及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由市政府督考办对各县(区)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

二、加大土地市场管控力度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要严格遵循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实现土地资源与开发单位整体实力要素的优化配置。

对房地产库存严重的县区,原则上暂停新批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于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按时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如申请改变规划容积率,需符合国家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公建比、高层比等条件变化的,需经市规委会审定,加补土地出让金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打通库存商品房与安置房房源的通道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和采沉棚改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市场存量房源、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房和直接货币补偿等新型货币化方式安置,以打通去库存通道。

根据各县、区棚改和采沉棚改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需求,房源主要从库存商品房中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购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抚政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抚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对《抚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年度不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94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7【实施日期】2009.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17日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直机构以及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市直行政机关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负责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在指南中应当告知公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程序和获取方式,以及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及现场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告知填写内容和所需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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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7]52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
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
我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居民住宅房屋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现已进入住宅楼下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阶段。

为做好地质灾害区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避险搬迁依据和参照的相关政策
(一)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二)参照政策。

《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16〕14号)、《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16〕15号)、《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号)、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避险搬迁范围
新抚区、东洲区18.41平方公里采煤塌陷区,东、西露天矿边坡滑移区,新抚区地质断裂带以及望花区演武小煤矿塌陷区区内涉及6141户居民避险搬迁楼房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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