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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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3]59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8【实施日期】2013.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8日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模式,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体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专项行动,2013年全市全年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达到98%以上。

凡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对符合条件,要求自主创业的毕业生100%提供资金扶持;对有接受就业培训意愿的毕业生100%提供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100%推荐就业岗位;对档案转回抚顺的毕业生由社区(村委会)100%走访,提供就业服务。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抚政办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日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将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职能下放到所属事业单位。

(五)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统筹就业资金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6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6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在2017年12底前完成本部门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工作,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

(抚政办明电〔2017〕二、今年8月初,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抚顺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19号),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需要提前至今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于今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政府决定,2018年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0号)精神,加快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大机遇,围绕抚顺“智慧城市”建设和“一极五业”发展战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问题,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抚政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04〕22号),保留抚顺市财政局,局级建制。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支出、财政政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撤销设在市财政局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保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牌子。

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划归市国资委。

(二)需要明确的职能市财政局与市国资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市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意见。

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国家和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抚政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抚顺市侨务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承担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和侨务工作的决定,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外事和侨务工作。

拟订我市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我市重大外事、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重要的涉外事务;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市级领导同志出访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访的具体事宜;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审批及护照、签证工作;负责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及其他业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接待来抚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

(五)负责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相关手续;指导我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6]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6]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抚政发〔199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用工,促进平等竞争就业,保障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经企业招收录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招用职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的招用职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招用职工需求登记;审核招工简章(广告);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用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求职人员;组织劳务洽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企业招用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招用程序,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

凡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不得发生招工行为。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从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并保证被招用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抚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提高我市参军入伍士兵整体素质,确保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促进我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2023年将继续提供150个事业单位岗位,定向招聘2021年从抚顺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计划2023年提供150个事业单位岗位(招聘岗位为人员经费由财政列支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招聘2021年从抚顺市参军入伍并于2023年正式退役的大学毕业生。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80个,区属事业单位40个,县属事业单位30个。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一)应聘人员需为应征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往届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专业不限。

(二)应聘人员需为抚顺户籍或抚顺生源并从抚顺市应征入伍,从设在我市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工学院符合条件入伍的当年应届毕业生不限户籍和生源地。

三、不予聘用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一)因个人原因未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二)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三)服满2年义务兵役后,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四)退役后不回抚顺安置的;(五)享受国家退役安置政策的。

服役期满当年参加招聘后,个人放弃选岗或定岗后不按期报到的,不再予以聘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抚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十七日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倡导争先创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体系,改进考核方法,加大奖惩力度,强化激励机制,确保完成2006年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实施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省直驻抚有关单位。

三、管理体制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在市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目标办)负责。

市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XXX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孟凌斌担任,成员有市政府秘书长宋庆延、市财政局局长邢恩先、市发改委主任王新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关庆福、市监察局局长王建国、市人事局局长张瑞、市统计局局长李伟民。

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总体目标的审定,研究解决影响总体目标完成的重大问题,决定年终目标考评档次及奖惩兑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3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3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35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的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严格会议审批程序,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1、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列席。

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秘书长负责审定。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工作;通报全市形势,听取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一般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4、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5、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要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要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要向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请假。

6、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7、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会议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8、与会单位要提前一天将参会人员的名单,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抚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挂抚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简称市政府金融办),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1.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宣传工作,为推动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2.加强政务公开,指导各单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研究解决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的对策建议,提升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或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各部门,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外省、市领导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政务活动组织安排。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机关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抚委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委发[2005]20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市属事业单位党委:《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8日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5号)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振兴抚顺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目标:通过实施分类改革,使市属各类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含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优化配置运转协调,服务高效,具有生机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目前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构重叠、人员臃肿、机制不活、效率低下和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

(二)改革的原则;坚持合理分类,按类实施的原则;坚持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坚持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总体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市属事业单位均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政府又必须办的社会公益,对因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具有强制性检测、检验单位,经认真审查审核,对职能任务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保留,并重新核定机构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分流超编和落聘人员。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抚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抚顺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同时挂抚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及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国家药品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加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职责。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和社区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7〕1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7〕1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1997年6月2日抚政发〔199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缓解我市就业压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6〕13号)补充规定如下:一、招工程序1.凡需招收新工人的用人单位,须在招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招工人数,用工岗位及用工期限,并须说明本企业的富余职工和欠发工资情况。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地或外埠的临时性用工,凡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同样履行上述程序。

二、有关规定1.企业在未解决本企业一定数量放假职工再就业前,不得招收新职工。

特殊行业,特殊情况须申报批准。

2.企业欠发职工工资额超过三个月企业工资总额以上的,不得招收新职工。

3.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安置复员军人、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家属、驻抚部队随军家属拒不接受的企业,不得招收新职工。

4.各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正在从事本单位职工能胜任工作的,在本期合同终止后,一律辞退,安置本单位富余职工。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工单位确需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要按本规定的招工程序办理。

5.严格控制招收农村劳动力。

凡正在使用的外埠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必须补办申报手续。

对在不符合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岗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在本期合同终止后一律清退,由市职业介绍部门调剂富余职工补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行政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行政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84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为全面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1号)精神,制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以下简称“基本功训练”)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振兴抚顺老工业基地工作大局,依托国家出台的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坚持与全市新一轮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相结合、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素质现状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以强化基本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基本功训练工作,进一步巩固公务员基本功建设成果,使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普遍具备扎实过硬的基本功,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

三、训练内容和方式(一)训练内容基本功训练内容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大类(即“双基训练”),共15项训练内容。

其中必训科目6项,包括公文写作、公文处理、汉字书写与记录、电子政务、语言表达和调查研究;自行选训科目9项,包括政策法规、机关工作规则程序、业务知识、仪表举止、倾听记忆、阅读理解、沟通协调、任务执行以及其他选项。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6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6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1日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参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不包括正常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通过市本级预算安排之外的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拟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抚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日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市属监狱及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参与有关司法行政方面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5]30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9【实施日期】201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9日抚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5]1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6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0号)要求,现就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中治理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集中治理内容和政策界限(一)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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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
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1
【实施日期】200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

(抚政办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岗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各类岗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原工人身
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第三章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的资格条件,对现有正式职工采取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需先申报增人计划,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公开招聘或择优选聘。

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聘用岗位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人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
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经鉴证的,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第九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的,由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岗位纪律;
(六)岗位报酬及待遇;
(七)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责任;
(九)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3年以下的为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责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受聘人员非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到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用人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可不约定试用期。

首次签订合同聘用时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四条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健全,权力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聘用单位隶属的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报酬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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