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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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

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第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

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

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

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七条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八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管理,规范教师出国行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因私出国活动。

三、管理职责1.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制定学校因私出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教师因私出国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监督教师因私出国期间的教学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4. 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教师因私出国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申请与审批1. 教师因私出国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教师因私出国申请表》。

2. 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事由、出国时间、出国地点、行程安排等。

3. 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 审核通过后,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 凡因私出国,教师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五、出国期间管理1. 教师出国期间,需保持与学校、家属的联系,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动态。

2. 教师回国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回国报告表》。

3. 教师出国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 教师出国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与学校联系,采取必要措施。

六、疫情防控要求1. 教师出国前,需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政策,确保符合要求。

2. 教师出国期间,需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

3. 教师回国后,需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

4. 教师出国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疫情防控风险增加,学校有权撤销其出国资格。

七、处罚与问责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教师因私出国期间,造成学校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3. 学校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教师因私出国管理不善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出于个人意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工作,不得以公款支付私费。

2. 诚信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3. 安全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关注个人安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程序: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前,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 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出国境情况,并提交《因私出国境回国报告》。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出国境申请表;(3)出国境事由说明;(4)出国境所需费用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外事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对不符合出国境条件的申请,外事办公室将不予批准。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的纪律: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得涉及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2.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所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2.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国(境)类型第二条按照派遣、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将出国(境) 研修人员分为公派和因私两类。

(一)公派出国(境)1、长期公派出国(境)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6个月及以上。

具体包括:(1)公派:指由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间协议由对方提供经费资助,按计划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由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等。

(2)学校公派:指由学校及院(部)通过各种校、院(部)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

学校公派原则上不资助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2、短期公派出国(境)指受国(境)外方面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费资助,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研究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二)因私出国(境)指通过个人经费筹措渠道赴国(境)外留学、工作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未列入学校公派出国(境)计划,赴国(境)外学习或工作。

第三章选派原则和条件第三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按需选派。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

优先选派重点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学术骨干。

优先选派赴高等教育发达或地区的大学、科研机构学习交流。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出国(境)的情况。

三、申请条件:1. 教职工应为合法的学校员工,持有有效的岗位聘任证明。

2. 教职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出行人员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30天内,需向学校提出出国(境)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将申请转交至学校外事办公室进行终审。

3. 外事办公室对教职工的申请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

五、申请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格(包括相关个人信息和出行计划)。

2. 教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合法学校员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批准条件:1.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尊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教育质量。

3. 教职员工在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管理措施:1. 学校外事办公室将对教职工出国(境)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出国(境)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备行踪,保持紧密联系。

4. 如教职工违反批准条件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其他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九、出国(境)费用:1. 教职工出国(境)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负担其经济支持。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确保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支付出行期间的费用。

十、安全保障: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研究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情况,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管理。

三、申请与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国目的正当、合理,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3.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4. 学校外事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保申请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

5. 经审批同意的,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出国(境)证件和签证等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行为规范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2. 出国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

3. 出国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4. 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学校及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

5. 出国期间,应购买旅游保险,确保自身安全。

五、回国后报告1.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包括行程、收获、心得体会等。

2. 部门负责人对回国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国期间的纪律要求得到遵守。

六、监督管理1.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对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教师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国境审批程序1. 出国境申请:教师出国境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表;(2)出国境事由及目的说明;(3)出国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4)经费预算及来源;(5)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 审批流程:(1)申请教师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2)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3)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4)学校领导审批。

3. 出国境申请审批时限:学校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出国境活动管理1. 教师出国境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 教师出国境活动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延长停留时间。

3. 教师出国境活动应保持与学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4. 教师出国境活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与学校、所在单位或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措施。

四、经费管理1. 出国境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师应合理使用经费。

2. 教师出国境活动经费预算需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3. 教师出国境活动结束后,需向学校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责任追究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违反出国境活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教师在出国境活动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通过各种渠道出国人员日益增加。

为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根据国发(86)107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财外字(1995)300号《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教外留(1996)89号《关于做好1996年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改革全面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派出国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系指国家、地方、单位出资派往国外留学、进修、讲学、访问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包括个人经过单位同意有明确学习方向,取得国外奖学金并纳入公派之列的。

(一)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1、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要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

把那些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在教学科研中做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人员,选派到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我校将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

根据经费的不同来源,公派出国人员分为国家公派(指国家教委等国家级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和单位公派(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两种方式。

3、公派出国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4、各类公派人员的派遣,需由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做出下一年的派遣计划,报人事处。

每年派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岗教师的10%(含自费)。

(二)公派出国留学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国家教委管理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教外留(1996)89号文件办理。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自筹资金、校际交流出国人员)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出国期限半年以上),必须与校方签订《天津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三万元以及两千元出国押金。

拒签协议或拒交保证金和押金者,学校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成要按期回国工作。

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学校教师私事出国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私事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私事出国行为,确保教师出国活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职教师因私事出国。

第三条教师出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际礼仪,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自身形象。

第二章出国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因私事出国,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教师私事出国申请表》。

第五条申请出国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2. 出国事由证明:如邀请函、旅游计划等;3. 出国时间、地点、行程安排;4. 出国费用预算;5. 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师出国审核小组,负责对教师出国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 教师出国事由是否正当、合理;2. 出国时间是否与教学任务、学校工作安排冲突;3. 出国费用预算是否合理;4. 教师出国期间是否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形象。

第七条审核小组对教师出国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教师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出国期间管理第九条教师出国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教师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行程、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

第四章出国归来管理第十二条教师出国归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学校教师私事出国归来报告表》。

第十三条学校对教师出国归来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教师私事出国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提高教师出国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教师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切实维护学校形象。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范教师出国出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出国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不受损害;(二)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出国出境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服务教学,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出国出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出国出境申请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国出境申请表;(二)出国出境计划;(三)所在单位意见;(四)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出国出境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一)申请目的明确,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二)申请者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三)申请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申请者出国出境活动期间,能够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教师,需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第八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九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向学校报告活动情况,保持与学校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出国出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擅自出国出境的;(二)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三)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服务,稳定师资队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

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办理。

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按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密部门办理审查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以个人身份前往国(境)外自费留学(研修)、探亲、旅游、访友、定居(仅限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不论出国(境)时间是否为假日、假期,均应提前申请,并对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为主。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原则上需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至校外。

教师岗位因工作需要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且所在单位同意的,经学校审批可保留编制。

第六条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若申请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教职工及其他按合同制管理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期限不得超出本人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的除外。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出国(境)。

第十条在职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外方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应提前申请,填写《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提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支与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开放式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境)外进修人员的派出、资助及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境)学习,本着“按需、择优、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则,优先选派一流建设和培育学科、硕士点博士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中水平较高、实绩突出、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设立教师出国(境)学习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出国(境)学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类别和时限第四条教师出国(境)学习的类别分为:短期学习培训、单科(课程)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5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五条出国(境)学习时间以留学国家及院校学制为准,但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限最长为48个月,博士后研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若留学国家及院校对学制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学习培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单科(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4个月,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4至12个月。

第六条出国(境)学习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应是处在国际领先的强势学科或专业方向。

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2.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承担两学期及以上的教学任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师资队伍树立,普遍展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依据国度有关文件肉体,结合学校实践,制定本方法。

一、出国类别出国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和自费出国两种。

(一)公派出国包括国度公派和单位公派,主要方式有出国留学、出国进修、协作研讨、短期培训、讲学、调查访问、参与学术会议等。

1、国度公派是指由国度提供全额资助、享用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度提供局部资助、外方承当全额(或局部)资助等,一致由国度选派的出国。

2、单位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当全额(或局部)资助等方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

(二)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同意,由团体自费或自行联络并取得经济资助赴国外研修,主要方式有出国留学、协作研讨、讲学、参与学术会议等。

二、原那么(一)选派教员出国研修应结合师资队伍规划和学科开展需求,使出国人员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树立发扬更大作用。

(二)教员出国研修内容应和自己现从事专业、学科树立开展要求分歧,确保研修质量和选派效益。

(三)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才干强、并在教学科研任务岗位上取得突出效果的中青年主干教员。

(四)以公派为主,支持多经费渠道结合派出。

三、出国期限教员出国研修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越24个月(攻读研讨生学位者留学期限以外方院校正常学制为准)。

初级访问学者普通为3个月、半年或一年;普修(访)普通为半年或一年;其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践状况确定。

四、出国人员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途,品德优秀,任务勤劳,遵纪违法,在实践任务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学校开展效劳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坚实的实际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任务,教学效果好,科研才干强。

(三)到达国度规则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规范,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度留学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才干。

(四)身心安康,能顺应出国学习、任务和生活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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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类别
出国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和自费出国两种。

(一)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出国进修、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

2、单位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

(二)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并获得经济资助赴国外研修,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

二、原则
(一)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师资队伍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使出国人员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教师出国研修内容应和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建设发展要求一致,确保研修质量和选派效益。

(三)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四)以公派为主,支持多经费渠道结合派出。

三、出国期限
教师出国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攻读研究生学位者留学期限以外方院校正常学制为准)。

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3个月、半年或一年;普修(访)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其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出国人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工作勤奋,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特殊要求。

(五)高级访问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梯队后备人员或是教学科研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在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公派出国
1、个人申请,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研究同意。

2、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

4、经上级部门审定同意派出的,反馈意见给相关单位。

需要进行外语培训的由学校安排。

5、联系国外研修单位。

6、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二)其它出国
1、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

2、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确定出国类型,教务处审核并签注意见(研究生导教师需研究生学院审核并签注意见,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需党委组织部签注意见)。

3、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4、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六、任务
(一)教师出国一年及以上者,须每年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通讯联系人)完成《西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1项(理科A类、文科B类);出国一年以下者须完成协议约定的其它任务。

(二)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人才引进作贡献。

七、管理
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一)公派出国
1、出国留学、合作研究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按定期存款方式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属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已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保证金者,不再重复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后,分别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协议。

2、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保证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3、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4、出国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努力学习或工作,一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

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

5、按期回国后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书面的出国总结、科研成果报告或学位证明等材料。

6、逾期不归(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满后一个月仍不报到,下同)者,停发其国内工资和校内津贴,停止学校给予的相关待遇,一年内保留工职。

7、回校后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八年。

回校后两年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及以上)出国。

(二)自费出国
1、申请出国三个月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

出国一年及以上者,须缴纳出国保证金20000元;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须缴纳出国保证金10000元。

2、除国家有规定的人员外,出国人员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其国内工资和校内津贴,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工职。

3、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保证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5、按期回校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同时提交书面的出国总结、科研成果报告或学位证明等材料。

6、逾期不归者视为本人违约。

7、回校后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八年。

回国后两年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及以上)出国。

8、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一年以上期限者,原则上要与学校履清人事劳动等关系。

八、待遇
(一)公派出国
1、学校负担国内语言培训费、出国置装费和出国国内往返交通费等。

2、在同意出国的期限内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晋职、福利等待遇。

出国期间,完成规定任务者,完成的A、B类科研成果和校内津贴按津贴分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完成规定任务者,扣发出国期间的校内津贴(不含科研成果业绩奖励津贴)。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待遇。

(二)自费出国
1、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出国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通讯联系人)完成《西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规定完成协议约定任务的科研成果,待本人按期返校工作后,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

扣除规定的任务后,符合学校奖励的科研成果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2、与学校签订协议人员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学年度综合考核按合格对待。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待遇。

九、违约责任
本《办法》的“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未经学校或国家批准或认可而延误回国日期、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未服务满年限离校。

(一)对逾期不归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1、逾期不归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按协议约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2、逾期不归三个月以上者,学校按国家留学人员违约金比例标准,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二)对出国期满不回校服务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学校提供的留学费用、工资、校内津贴并缴纳违约金。

(三)对回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离校的行为,按如下办法处理:
未满服务期限要求离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以其它方式要求离校者,须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10000元和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10000元,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出国期限半年以内,回校后五年之内申请离校者,须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10000元和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10000元,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附则
(一)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教师出国研修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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