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申请者确有通过出国研修或工作以提升自身业务素质能力、服务学科发展的需要。
4、掌握派往国家或地区的语言,相关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5、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6、出国时间一年及以下(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出国时间一年以上(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
第八条 国家公派及省公派项目(含非名额分配与有名额分配)由教师本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的条件进行申报。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及自费公派的项目依据本规定及学校当年确定的选拔计划,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自费公派教师不占当年学校派出计划名额。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教师派出计划。派出计划要与学校发展战略与相关规划紧密结合,
第十条 教师申请出国,应在派出的前一学期,根据学校下发的选派计划与通知,向所在学院提交《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申请表》,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所在学院根据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与业务能力、研修计划、学院具体教学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特色学科与专业建设、双语教学专业建设及学校年度计划等情况,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推荐派出人员。学院签署意见后,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的教师,须在取得国(境)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一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担任其出国担保人,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第十四条 教师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人民币1万元,一年的为2万元,超过一年的为3万元。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教师按期
回校后返还。若出国教师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
第十五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派出教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的管理由校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派出教师在国(境)外期间要遵守我国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要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教育、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出国协议,应与所在学院、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持联系,认真按照计划开展研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按期完成派出任务。
第十八条 相关学院应主动关心派出教师在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了解派出教师的学习情况、工作状态及科研进展,掌握派出教师的思想动态,必要时要将相关情况即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九条 派出教师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一般不得延期。通过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及自费公派等出国的教师,确因学习或工作原因,需延长派出期限的,应提前至少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国(境)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审批结果通知派出教师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教师本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学校只受理其一次延期申请。国家公派、省公派的教师不得延期。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派出教师,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不应擅自改变派出身份或变更派出计划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出访计划的,须提前至少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按自费出国处理,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及省公派出国教师的费用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及依托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校以立项的形式资助,按一名派出人员派出一学期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资助人民币3.5万元(其中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资助人民币0.5万元)。校际交流项目相关费用对方学校提供资助的,算入学校资助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