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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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支与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开放式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境)外进修人员的派出、资助及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境)学习,本着"按需、择优、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则,优先选派一流建设和培育学科、硕士点博士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中水平较高、实绩突出、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设立教师出国(境)学习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出国(境)学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类别和时限第四条教师出国(境)学习的类别分为:短期学习培训、单科(课程)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5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五条出国(境)学习时间以留学国家及院校学制为准,但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限最长为48个月,博士后研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若留学国家及院校对学制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学习培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单科(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4个月,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4至12个月。

第六条出国(境)学习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应是处在国际领先的强势学科或专业方向。

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2.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承担两学期及以上的教学任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管理规定第一节: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交流与合作已成为时代主题。

作为教育系统的重要一员,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已逐渐成为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

针对这一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确保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的有效开展和管理。

第二节:背景介绍在全球化时代,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与海外优秀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可以引入先进的教学理念与方法,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与成长。

第三节:目的与任务规定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的选择合理、流程规范、效果明显,并保证教师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任务包括明确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的类型、程序与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教师的权益。

第四节:筹备与申请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需要提前进行筹备工作,并向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个人简历、出国或出境的目的和计划、合作机构或交流学校的介绍等内容。

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后,教师可以正式开始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之旅。

第五节:经费与合作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应为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以确保教师能够顺利完成交流与培训计划。

同时,学校还应积极与国内外合作机构或交流学校进行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与机会,为教师的交流与培训搭建更广阔的平台。

第六节:监管与评估相关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的监管与评估工作,确保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计划的质量和效果。

监管包括对交流与培训机构的认证与评估,评估包括对教师的学习成果与应用能力的考核。

只有通过了监管与评估的教师,才能够长期参与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计划。

第七节: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出国出境交流与培训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学科知识水平,也可以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通过与国外教育专家的交流与合作,教师能够了解到国际教育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的出境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非在编教师和外聘教师出境的管理。

第三条:出境申请1.教师如需出境,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境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相关部门收到教师的出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审核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出境。

3.院、系外聘教师需经所在学院、部门出境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复核后,方可出境。

第四条:出境审批1.校内教师每年在校外参加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活动或因公务需要的出境,须经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审批,并报学校外事办备案。

2.临时出境(出席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因特殊情况离校等)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事后填写出境记录表。

3.教师出境的时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出境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出境责任1.任何教师出境后,必须按期返校。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必须提前向学校行政机关请假并说明原因。

2.教师在出境期间发生意外或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机关报备。

3.教师在出境期间,作为学校的代表,必须严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出境违规行为处理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超期未归,学校将按照相应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教师在出境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校教师出境管理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学校教师出境管理的负责人为学校行政机关,具体责任人为各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教师的出境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规定

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规定

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回校后的示范辐射作用,提高培训成效,根据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公派出国(境)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出国(境)参加教学培训、国际会议、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公派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人员选派原则第三条选派工作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学术研究进行,优先保证创新人才培养与发展需要。

第三章公派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人员选派条件第四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忠诚于和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第五条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教学效果优秀、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优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研究和交流。

第七条身心健康,能胜任学习培训进修任务。

第八条符合具体项目选派条件。

第四章公派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出国(境)前,教师应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公派教师出国(境)教学培训进修承诺书》。

第十条教师所在院(系)应做好回国后用人计划和培养计划。

并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行前教育培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外事纪律、人身财产安全、保密知识、外交礼仪、紧急事件应对、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内容。

院(系)要健全联系网络,与教师保持畅通联系。

第十一条出国(境)期间,教师应尽早了解当地的治安状况,并阅读相关的安全资讯等,防患于未然;注意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团组成员应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

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参加与培训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导言: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出国交流已成为教师们继续学习、扩展视野的重要途径。

然而,出国出境涉及到教师们的身份、学术声誉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教师出国出境进行管理规定,以确保教师的学术独立性和职业操守。

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出国出境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教师出国出境既是个人的追求,也是对知识更新和教学经验积累的需要。

由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内教育教学环境不断受到国际化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教师出国出境进行管理。

二、重视教师出国出境的意义:1.推动学校教学水平的提升。

教师通过出国出境,可以接触到国际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带动整个学校的教学水平提升。

2.扩大教师的国际影响力。

出国出境可以增加教师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机会,提高教师的学术声誉和国际影响力,为学校树立良好的形象。

3.拓宽教师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教师通过走出国门,可以接触到不同的文化和教育体系,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

三、教师出国出境管理的原则:1.学术独立性原则。

教师的出国出境需符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需要,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影响,确保出国出境的学术独立性。

2.合理性原则。

教师的出国出境应符合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教师个人的发展需求,做到合理安排和科学规划。

3.责任性原则。

教师出国出境期间需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

四、教师出国出境程序:1.申请与审批。

教师需提前向学校递交出国出境申请,包括出访目的、时间、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

学校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2.备案和报告。

教师获得出国出境批准后,需向学校备案,并在出国前向学校报告行程和联系方式,确保学校可以及时与教师联系。

3.归国报告。

教师返回国内后需要向学校提交归国报告,包括出访经过、成果和教学改进等方面的情况。

五、教师出国出境经费:1.经费来源。

教师的出国出境经费可以由学校提供,也可以通过项目申请、合作机构资助等方式获取。

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教职工因公出国是指教职工为了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需要,需要临时离开国内前往国外进行工作或学习的情况。

为了规范和管理教职工因公出国,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出国审批、经费申报、行程安排、回国报告等。

一、出国审批1.出国审批程序2.审批机构和权限学校应设立出国审批机构,负责审查和决策教职工出国申请。

该机构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相关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

审批机构应根据教职工的职务和出访国家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经费申报1.出国报销标准学校应制定出国经费报销标准,根据不同院系和职务设定不同的标准。

报销标准应包括机票费用、住宿费用、出国交通费用、生活费用等方面。

同时,学校应建立详细的报销流程,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报销。

2.经费申报程序三、行程安排1.行程安排程序教职工因公出国前,学校应为其进行详细的行程安排。

行程安排应包括出发日期、访问学校或单位、参加会议或活动日程、返回日期等内容。

学校相关部门应与出访学校或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教职工在国外期间的工作和学习顺利进行。

2.行程安排要求学校对教职工因公出国的行程安排有以下要求:(1)行程应符合工作需要和学校的发展方向,提升教职工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

(2)行程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教职工在国外期间能够充分利用时间开展工作和学习,同时也要兼顾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个人需求。

四、回国报告教职工因公出国后,应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详细的回国报告。

回国报告应包括出国期间的工作成果、学习收获、对学校影响和建议等内容。

学校应对回国报告进行评估,推动教职工因公出国工作的效果和学校工作的改进。

综上所述,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国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因公出国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出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学校教师护照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护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教师护照的使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临时聘用教师及校聘外教。

三、护照管理职责1.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教师护照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归档等工作。

2. 教师本人负责护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护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教师护照的监管,确保护照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护照申请与审批1. 教师需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向人事部门提交护照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人事部门对教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审批通过的,人事部门将护照发放给教师。

五、护照使用与管理1. 教师在使用护照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途径。

2. 教师出国(境)需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出国(境)申请表》。

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审批出国(境)事宜。

3. 教师出国(境)期间,需妥善保管护照,不得遗失、损毁或借给他人使用。

4. 教师回国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回人事部门。

六、护照回收与归档1. 教师离职、退休或死亡,人事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护照。

2. 人事部门将回收的护照进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违规处理1. 教师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故意损坏、遗失护照的,承担赔偿责任;(2)借给他人使用护照的,取消出国(境)资格;(3)使用护照进行非法途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学校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我校教师护照的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7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出国(境)的情况。

三、申请条件:1. 教职工应为合法的学校员工,持有有效的岗位聘任证明。

2. 教职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出行人员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30天内,需向学校提出出国(境)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将申请转交至学校外事办公室进行终审。

3. 外事办公室对教职工的申请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

五、申请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格(包括相关个人信息和出行计划)。

2. 教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合法学校员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批准条件:1.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尊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教育质量。

3. 教职员工在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管理措施:1. 学校外事办公室将对教职工出国(境)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出国(境)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备行踪,保持紧密联系。

4. 如教职工违反批准条件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其他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九、出国(境)费用:1. 教职工出国(境)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负担其经济支持。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确保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支付出行期间的费用。

十、安全保障: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研究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情况,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事业编以及聘任制教职工。

三、责任部门1. 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2. 每个学院、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职工的出入境管理情况。

四、申请手续1.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务必提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书,注明出入境时间、目的地、事由等;(2)护照复印件(至少还有六个月以上有效期);(3)出入境审核表;(4)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人事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向教职工发放《教职工出国(境)通知书》。

五、出入境管理责任1.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护照、签证、出入境手续等事宜,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2. 教职工离开国(境)前必须向学校提前报备,并接受学校人事处的审核决定。

3. 教职工在国(境)外停留期间,必须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个人情况。

4.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禁止从事与所在单位无关的商业活动。

5. 教职工在国(境)外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安排回国,必须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备,配合学校的相应安排。

6. 教职工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向学校人事处申请补办。

六、违规处理1. 教职工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的,将受到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并将给予相应的学校纪律处分。

2.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活动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教职工未按规定向学校报备、联系的,将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4. 教职工故意瞒报出国(境)事宜的,将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教职工不遵守学校出入境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人事处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小学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因私出国境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教师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第五条申请出国(境)的教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出国(境)事由证明;(三)出国(境)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四)配偶、子女情况说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审批出国(境)申请,应严格审查以下内容:(一)出国(境)事由是否合理;(二)出国(境)时间是否与教育教学工作冲突;(三)出国(境)预算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四)出国(境)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学校应在收到教师出国(境)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出国(境)条件的教师,应批准其出国(境)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并拒绝批准。

第八条教师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出国(境)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国(境)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条教师出国(境)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报告行踪,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境)归来后,应向学校提交出国(境)报告,内容包括:(一)出国(境)时间、地点、目的;(二)出国(境)期间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三)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师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教师因公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因公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教师因公出境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师因公出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师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

三、出境审批程序
1. 教师因公出境,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 申请出境的教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因公出境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证明;
(3)个人有效护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根据申请材料,对教师因公出境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为教师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境纪律与要求
1. 教师因公出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 教师因公出境期间,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3. 教师因公出境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有损学术声誉的活动。

4. 教师因公出境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归国。

五、经费管理
1. 教师因公出境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 教师因公出境的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六、监督检查
1. 学校对教师因公出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 教师因公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本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意义为了规范教师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教师个人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及教职工。

三、管理制度1. 出入境申请(1)教师因公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需办理相关手续,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因公出国(境)的教师,需提交出国(境)任务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材料;因私出国(境)的教师,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相关证件。

2. 出入境审批(1)学校设立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师出入境的审批工作。

(2)因公出国(境)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审批;因私出国(境)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3. 出入境培训(1)教师出国(境)前,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礼仪规范。

(2)培训内容包括:国际形势、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礼仪规范、外事纪律等。

4. 出入境纪律(1)教师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教师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停留时间,不得从事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活动。

(3)教师出国(境)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按照学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 出入境报销(1)教师出国(境)期间,产生的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2)报销材料包括:出国(境)任务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签证、机票、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电话费等发票。

6. 出入境归国后的工作交接(1)教师归国后,需向学校提交出国(境)工作总结。

(2)学校根据教师出国(境)期间的工作表现,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监督与处罚1. 学校设立监督小组,对教师出入境工作进行监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3. 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范教师出国出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出国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不受损害;(二)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出国出境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服务教学,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出国出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出国出境申请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国出境申请表;(二)出国出境计划;(三)所在单位意见;(四)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出国出境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一)申请目的明确,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二)申请者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三)申请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申请者出国出境活动期间,能够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教师,需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第八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九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向学校报告活动情况,保持与学校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出国出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擅自出国出境的;(二)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三)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是指对教师在境内外出入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所有教师需持有有效的id件或护照,以便能够合法出入境。

2. 教师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学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要事前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出国。

3. 如果教师需要出境旅游、度假或其他非工作事项,应提前向学校或单位申请请假,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4. 教师在出境前应了解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况,确保自己在境外的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5. 教师在境外应当维护好自己和学校的形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发表危害国家和学校形象的言论。

6. 教师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寻求帮助时,应及时向学校或驻当地使领馆求助,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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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申请者确有通过出国研修或工作以提升自身业务素质能力、服务学科发展的需要。

4、掌握派往国家或地区的语言,相关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5、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6、出国时间一年及以下(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出国时间一年以上(含延期)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

第八条 国家公派及省公派项目(含非名额分配与有名额分配)由教师本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的条件进行申报。

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及自费公派的项目依据本规定及学校当年确定的选拔计划,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

自费公派教师不占当年学校派出计划名额。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教师派出计划。

派出计划要与学校发展战略与相关规划紧密结合,
第十条 教师申请出国,应在派出的前一学期,根据学校下发的选派计划与通知,向所在学院提交《淮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申请表》,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所在学院根据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与业务能力、研修计划、学院具体教学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特色学科与专业建设、双语教学专业建设及学校年度计划等情况,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推荐派出人员。

学院签署意见后,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的教师,须在取得国(境)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签订出国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一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担任其出国担保人,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第十四条 教师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人民币1万元,一年的为2万元,超过一年的为3万元。

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教师按期
回校后返还。

若出国教师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

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

第十五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派出教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的管理由校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派出教师在国(境)外期间要遵守我国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要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教育、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出国协议,应与所在学院、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持联系,认真按照计划开展研修或教学科研工作,按期完成派出任务。

第十八条 相关学院应主动关心派出教师在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了解派出教师的学习情况、工作状态及科研进展,掌握派出教师的思想动态,必要时要将相关情况即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九条 派出教师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一般不得延期。

通过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及自费公派等出国的教师,确因学习或工作原因,需延长派出期限的,应提前至少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国(境)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审批结果通知派出教师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教师本人。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学校只受理其一次延期申请。

国家公派、省公派的教师不得延期。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派出教师,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不应擅自改变派出身份或变更派出计划等。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出访计划的,须提前至少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按自费出国处理,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及省公派出国教师的费用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公派及依托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校以立项的形式资助,按一名派出人员派出一学期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资助人民币3.5万元(其中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资助人民币0.5万元)。

校际交流项目相关费用对方学校提供资助的,算入学校资助总费用。

第二十三条 自费公派教师(含使用个人课题费派出的教师)在外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的教师出国期间的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公派、校际交流以及自费公派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不含延期)的基本工资、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的发放参照学校教师国内访学、进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派出国属接受国家或学校任务从事讲学、任教、技术工作等类型的人员,派出任务中已明确薪酬的,在外期限内仅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其它所有津贴和福利费。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获准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自行解决,并从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到的社会保险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六章 回国事项
第二十七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学院(部)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教师回国后,应立即至所在学院、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提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等,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教师回国登记表》,并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就本次出国访学、合作研究情况作学术报告或讲座。

回国教师须经所在学院及人事处对其派出期间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审核并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国期限(含延期)为半年至一年的,回国后可休假十五天;出国期限(含延期)在一年以上的,回国后可休假二十天。

第七章 派出教师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回国后应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和校际交流教师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自费公派教师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国期间或出国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者,学校将收回相关费用(包括出国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学校资助的经费等),同时收取违约金: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和校际交流教师按未履行服务期限收取每个月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自费公派教师按派出时间(含延期)收取每个月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违约金收取按担保人担保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其他人员公派出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有相同规定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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