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22页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土木、装饰、市政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质量,确保设计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并应对设计变更负责。

第八条勘察单位负责工程勘察的质量,确保勘察结果准确可靠,并对不合格勘察报告负责。

第九条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不合格材料应及时停用,并找出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文件控制、过程控制、检测记录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和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行使职权,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依法提供满足工程需求的设计,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支持和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结果,并对勘察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施工,采用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要求。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三)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合规;(四)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做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相互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著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换页书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版社: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ISBN:L-FL-0072/D92出版日期:2004年8月作者: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定价:9.00元换页1(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八、监督管理
«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共十一条
•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 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 投诉。
《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品质至上,科技领先,合作共赢”的原则,倡导“注重预防,全员参与,立体监管,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充分发挥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规程的指导作用,依法依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跟踪整改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做好工程质量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高质量、经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其他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技术先进的原则,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保证质量。

第四条各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效益、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发挥科技、检测、评估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和责任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档案,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维权权利。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设计文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检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组织构架和人员配备,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对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的方针,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负责。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肢解发包。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PT精选文档共22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PT精选文档共22页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拟稿人:时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工程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

目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附:刑法有关条款展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附:刑法有关条款展开编辑本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