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技巧
交通事故赔偿谈判技巧
交通事故赔偿谈判技巧篇一: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技巧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技巧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事故,处理此类事故要求事故处理人员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包括熟悉道路交通方面的、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索赔方面的知识、并能熟练运用。
还应具有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责任心和责任感。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就重大事故处理谈点个人看法一、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
二、事故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三、与事故处理民警的沟通工作四、与事故受害者家属的协调工作五、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的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
1、车队安全员接到交通事故电话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对有一线生还希望的伤者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抢救。
2、对当场死亡的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者。
3、询问驾驶员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以便教导驾驶员正确回答交警的询问。
4、逐级向车队、公司安保部汇报。
5、在现场配合交警勘察事故现场6、成立事故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分管副总、安保部、车队长、安全员等。
事故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工作1、组织人员上门慰问事故受害者家属,对受害者家庭突发的遭遇表示同情能够解决的一些临时困难尽量解决。
2、在受害者家属面前,不乱说话、不说过头话、不说无关的话、不谈事故原因、不谈事故责任、也不宜长时间逗留。
3、尽量了解受害者家庭背景,以便后期工作的开展。
与事故处理民警的沟通工作1、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地与事故处理民警进行沟通,了解事故案情,提供所能掌握的证据、证人。
2、在与民警聊天时可以就事故的原因,双方的责任谈点我方的看法,以便他们在做出责任认定时能够考虑到我方的关切。
3、积极配合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车辆及其它物证的进行检验,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请求事故处理民警尽最大努力做好受害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将国家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法规宣传透彻。
5、事故处理过程尽量按程序走,根据现场判断我方责任较大的事故,可以提前与受害者家属协商尽快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
( ) 四 不承担责任。1因车辆 被盗 , . 破 抢等车 主意志外原因 , 导致车辆 被他人控
笔者认 为,应从 实际情况 出发 , 区分 制 , 进而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 义车 主提供 了充分证据 证实 车辆确 已实 际移 且 真正车主 道交法) )实施后 ,车 主垫 付责任 已 转 , 名义车 主 自身没有过错 ,
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 围以内承担 但 对车 主 ( 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 ) 如何承 受益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没有上三 赔 偿责任 ,并 不会导 致其 赔偿责任加重。 担 责任 ,实务中做法就 比较混 乱了。 ( ) 道交法)实施 至今 ,相关的机 三 ) 者 险,则应在保险责任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
不存在 。 道交法》 《 出台后 , 大量原告 已根 偿义务人——机动车方 。 在确定道路交通 此 , 不应当仅仅根据车主的身份就确定责
据该法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 故人身 损害赔 偿案件 的赔 偿义务 主体 任 , 而应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车主与实际使 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 时 ,要 明确一个原 则: 对肇事车辆 的运行 用人之间的关 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起控制支 配作用 、 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 是否有过错 ,确定其相 应的责任 。具体来 围内予以赔偿 ”的规定 , 直接将保险 公司 通 事故侵 权构 成要件者 才是 赔偿 义务主 说 ,有以下几种: 作 为被告 。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 体 。 一般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 由行为人承 ( ) 一 雇主责 任。 体情况应依据 《 具 最
( ) 险 人 无论 是 依 照 保 险 法 ) 二 保 ) 还 件 的赔 偿主体 , 为案件的 圆满解决奠定基 任 。1 .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 间存在承包经 是 依 照 《 交 法 》 规 定 履 行 赔 偿 义务 , 础 。驾驶员即侵权人承担责任 很好理 解 , 营 ,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 ,则应在 道 的 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交通肇事案为样本
当代社 科视 野 2 0 1 3年 第 2期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中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
以交通 肇事 案为 样本
冯 娇 雯
( 上虞 市人 民法院
浙 江上虞
3 1 2 3 0 0 )
摘要 : 我 国在 民法领域 基本 确 立 了较 为 完善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度 , 但 与此 同时 , 刑 事 立法 却逐 步封 闭 了被 害人 通过 附带民事 诉讼请 求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可能性 。这 一立 法 冲突直接 导 致 司法 实践 中 当事人
选择 不 同的诉讼 程序 可 能导致 精神 损 害赔 与不赔 两种 结果 , 严 重损 害法 院权 威 。 为维 护 法律 体 系的统
一
性 和 实现公 平正 义的 立 法价 值 , 我 国应 当建立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 害赔偿 交通肇事 在 上述 两则 案 例 中 , 被 告 均 因交 通肇 事致 人 死亡 而构成 交通 肇事 罪 。案例 一 的 当事人 选 择在 刑事 附带 民 事 诉讼 程 序 中 提 出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被法院驳 回。案例二的当事人选择在另行提 起 的 民事诉 讼 中请 求精 神损 害抚慰 金 , 一、 二 审 法 院均予 以支持 。 上 述案例 反 映 了两个 问题 。其 一 , 同样 构 成 交通肇 事罪 , 为何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和 另行 提 起 民事诉 讼对 精 神损 害赔 偿 却 有 迥 然 不 同 的判 决 。 其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交 通事 故 引发 的一 般 侵权
法律 探讨
当代社 科视 野 2 0 1 3年 第 2期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在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
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
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当考虑当地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公民、企业、单位负担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积累经验,为将来修改立法参考数据。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保单问题导读: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的证据指引,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指引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单举证问题,并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提供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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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本文一一向您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中没有医院护理证明时获得护理费用的证据指引【案情回放】2007年7月24日16时0分,刘某驾驶金旅小客车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一大门前倒车时,适有胡某(4周岁)在大门右前侧大便,小客车的右后部将胡某撞倒,致胡某受伤。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伤情为腹部闭合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折。
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清创术。
2007年8月10日,胡某出院。
医嘱门诊复查,勿剧烈活动,变化随诊。
2008年1月,胡某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l0%。
后胡某代理人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护理费l5,000元(即胡某之母徐某因照顾受伤的胡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
庭审中,胡某代理人称徐某系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自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护理胡某误工10个月,故主张护理费15,000元。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我们每一个人都不陌生,或者是亲身经历,或者是从电影、电视、报纸、手机新闻等媒介中获知。
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于受害者轻则健康受损、伤残,重则死亡,对于肇事者轻则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而在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很有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般交通事故的升级,对事故当事人双方来说都会造成巨大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仅是物质上、经济上的损失,肇事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的家属和家庭,虽然会用金钱作为补偿,但事实上,这种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但是,生命在交通事故面前,却是异常脆弱的,一击即溃。
案例简介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货车沿某市民航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秦家屯镇王家窝堡村五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当场死亡。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6.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除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未支持外,其余请求均得到法院不同程度的支持。
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肯定会给王某的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呢?律师分析如果本案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案,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法院肯定是应当支持的,但如果肇事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家属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妥善、正确、及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如有侵权车辆方身份不明确的,则不必追加该身份不明者。
五、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当事⼈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第⼗⼋条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已经以书⾯⽅式承诺给予⾦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已经向⼈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深中法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深中法发[2014]3号为妥善、正确、及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肇事机动车为购买人分期付款,出卖人保留车所有权的,由肇事车辆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肇事机动车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和中间购买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最后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肇事机动车为被盗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辆在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第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上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我们提人身损害赔偿,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精神抚慰金这一项目,那么,通常来说,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此外,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小编马上为大家具体介绍。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因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已经明列“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责任。
年施行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请求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使精神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一、为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赔偿金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时有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情形,因商业三者险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其精神损害。
2012年施行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请求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使精神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有了法律依据。
但对“优先赔偿”的理解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精神抚慰金在总损失中的比例予以优先赔付;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抚慰金应当单列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付。
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其针对的仅是受害人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损失。
其功能在于消除和减轻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和抚慰受害人的哀怨情绪,同时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粗到细、由简至详的立法过程。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将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权益损失中的单项列出,交强险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言而喻。
《解释》第十四条亦对此予以了明确。
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都表现了一定的财产补偿性。
当精神权利被抽象为法律权利时,精神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为权利主体带来物质价值。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实践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的,那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已发要对受害人进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项目进行赔偿。
如果要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
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2、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3、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伤者赔偿和保险公司协商技巧
交通事故伤者赔偿和保险公司协商技巧
1. 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要了解交通事故伤者赔偿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以便在协商过程中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2. 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有力地支持你的赔偿要求。
3. 保险公司沟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说明事故的经过,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赔偿和帮助。
4. 寻求专业意见:如果你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责任表示怀疑,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顾问的意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协商方案。
5. 清楚赔偿要求: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时,要清楚地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确保自己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6. 协商方式灵活:协商并不一定非要通过面谈,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以便更加灵活和高效地解决问题。
7. 保持冷静:在协商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并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避免情绪的干扰。
8. 记录沟通过程: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中,要将每次沟通的时间、方式、内容等进行记录,以备后续使用或参考。
9. 协商策略灵活:根据保险公司的回应和态度,灵活调整自己的协商策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10. 寻求外部帮助:如果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可以寻求法律、保险监管机构等外部力量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1⽇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了重⼤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
第⼀条⾃2004年5⽉1⽇起,当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当事⼈起诉时应当附有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除⼀⽅或者双⽅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机动车⼀⽅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机动车驾驶⼈、⾏⼈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的民事责任,减轻的⽐例⼀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就⾮机动车驾驶⼈、⾏⼈是否存在违章⾏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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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技巧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技巧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如果原告所计算的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对于精神抚慰金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次序原告享有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在商业三责险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商业三责险是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
按以上规定,原告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首先赔付精神抚慰金,超过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有利于使自己的赔偿权
利得以完全实现。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内网该批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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