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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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9.17
•【字号】沪保监复[2010]213号
•【施行日期】201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的批复
(沪保监复[2010]213号)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的请示》(英大人寿沪[2010]5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普陀胶州路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为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5号1101室,同时更名为普陀金沙江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变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相关手续。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基本情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基本情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基本情况一、董事会人员构成董事长:范跃董事:徐鸿、李燕芳、张传菊、李冰清、沈剑飞、张喜芳、范海荣、董慧凝二、董事简历及履职情况范跃先生:1961年7月生,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145号)。

范跃先生近5年曾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范先生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范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徐鸿先生:1976年3月生,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145号)。

徐先生亦为国家电网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

徐先生曾任国家电网公司职员、副处长、处长。

徐先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理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徐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李燕芳女士:1962年9月生,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145号)。

李女士亦为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女士曾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女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李女士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张传菊女士:1957年10月生,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产险〔2013〕430号)。

自2010年起张女士担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女士毕业于北京动力经济学院财务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吴万华、项文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吴万华、项文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吴万华、项文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2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刚李守斌朱云云【审理法官】程刚李守斌朱云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吴万华;项文超;于风高;陈蓉【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吴万华项文超于风高陈蓉【当事人-个人】吴万华项文超于风高陈蓉【当事人-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诚【代理律所】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被告】吴万华;项文超;于风高;陈蓉【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项文超驾驶的汽车仅与陈蓉驾驶的车辆相撞,与案外人唐霞驾驶的车辆未发生直接接触。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项文超驾驶的汽车仅与陈蓉驾驶的车辆相撞,与案外人唐霞驾驶的车辆未发生直接接触。

吴万华系项文超所驾车辆上乘车人,其因事故所受损伤与唐霞驾驶的车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英大泰和财险镇江支公司要求唐霞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公告

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公告

关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公告﹝2015﹞2号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有关信息公告如下:一、交易概述本协议中关联交易活动具体包括:保险业务。

主要为公司作为保险人承保关联方的保险业务,包括车险和非车险两大类;保险经纪业务:主要为公司与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往来;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鲁能集团等单位存在固定资产的租赁;其他业务:为公司提供广告、职场装修和信息服务等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本协议中的关联方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包括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本协议中关联方包括:(一)公司股东,包括全部27家股东单位;(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母公司之母公司,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及英大集团下属单位。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本协议中关联交易业务均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本协议中关联交易均遵循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及保险监管规定。

(二)公允性原则。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参照市场独立价格确定,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本协议之期限为从董事会审批通过起三年。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长期、持续性交易按相关规定简化流程。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公司2015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英大财险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公司的《关联交易统一协议》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浦东南路2240号201室
邵洪勇
付意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
长乐路989号30楼
孙腾敏
洪燕艳
日本财产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
陆家嘴环路1000号20 楼
石田伸一
夏佳艺
民安保险(中国)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 24楼B座
安诚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延安西路1358号3楼 3A3D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2012年下半年保险公司总经理接待日的日程安
公司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接访时间 2012-7-3 2012-8-7 2012-9-4 2012-10-9 2012-11-6 2012-12-4 2012-7-10 2012-8-16 2012-9-18 2012-10-16 2012-11-20 2012-12-25 2012-7-3 2012-8-7 2012-9-4 2012-10-9 2012-11-6 2012-12-4 2012-7-17 2012-8-14 2012-9-18 2012-10-16 2012-11-13 2012-12-18 2012-7-12 2012-8-9 2012-9-20 2012-10-18 2012-11-8 2012-12-6 2012-7-16 2012-8-15 2012-9-17 2012-10-15 2012-11-15 2012-12-17 2012-7-16 2012-8-15 2012-9-17 2012-10-15 2012-11-15 2012-12-17 接访地点 接访领导 沈觉文 张家庆 郑明强 苏立满 沈惠利 王剑 戴国文 洪亮 邵健 陈文康 李敬科 杜卫民 吴军 李洁 孙国斌 韩宪君 吴军 李洁 宋永华 阚季刚 严雪 袁天国 陆海燕 宋永华 石威 李中宁 周伟国 乔中兴 石践 李中宁 联系人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保险行业协会和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评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评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急救车费以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四)误工费用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

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车损险按责任赔付不应是无效条款

车损险按责任赔付不应是无效条款

江苏省高级人员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

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并产生了大量诉讼案件,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增加保险公司、投保人成本,而且给消费者造成理赔难的错觉,加上媒体舆论“围剿”,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声誉。

因此,理清本条款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不属于霸王条款,也不是《保险法》上的无效条款,不能轻易否定。

一、“按责赔付”为什么不是无效条款(一)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一是符合《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世界范围内保险经营总结出来的基础内容。

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而获利。

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由肇事方(第三者)或为其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而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这正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如果不坚持按责任比例赔付,发生保险事故后,无责方先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然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一次事故获得了两次赔偿、双倍赔偿,领取了高于自身损失的保险赔偿金,通过保险事故获取高额收益,这严重损害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坚持按责任比例赔付,既有利于保险人守信用、重合同,确保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又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获得额外利益。

二是符合《保险法》第六十条精神。

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赋予保险公司的是权利,即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并未限定保险公司负有必须先行承担超过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责任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编制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附件公司高管简介一、范跃董事长、党组书记简介范跃,男,汉族,1961年7月生,山东省人,1977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入党,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山东鲁能英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山东英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二、张喜芳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简介张喜芳,男,汉族,1972年12月生,江西宜丰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3月入党,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会计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管理部经理、直属机构管理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运行处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三、孙江滨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简介孙江滨,男,汉族,1962年2月生,辽宁省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入党,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毕业,哈尔滨工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职称。

历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北京电力公司总会计师,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四、吕胜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简介吕胜,男,汉族,1970年3月生,湖北省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入党,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财务会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职称。

历任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综合处处长,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财务审计处处长,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特高压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处长,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现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 三 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 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第六条 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下下列列损损失失,,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负责责赔赔偿偿::
(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二)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 其其他他不不属属于于本本保保险险责责任任范范围围内内的的一一切切损损失失、、费费用用和和责责任任,,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负责责赔赔偿偿。。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补充提供。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保监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在上海市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

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孟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孟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孟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4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江静李健吴凡【审理法官】刘江静李健吴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孟云秀;张印娇【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孟云秀张印娇【当事人-个人】孟云秀张印娇【当事人-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孟云秀;张印娇【本院观点】上诉人承保了冀B×××××牌号客车机动车交强险,现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印娇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孟云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张印娇负担,故一审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令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承保了冀B×××××牌号客车机动车交强险,现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印娇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孟云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张印娇负担,故一审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令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上诉称因张印娇已经为孟云秀垫付医疗费10万元,故其无需再向孟云秀进行赔偿,经查,孟云秀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并未获得相应赔偿,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张鹏、赵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鹏、赵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鹏、赵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3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双周丽安丽艳【审理法官】孙海双周丽安丽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鹏;赵玉龙【当事人】张鹏赵玉龙【当事人-个人】张鹏赵玉龙【代理律师/律所】陈华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华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华【代理律所】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鹏【被告】赵玉龙【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39:5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7日21时许,原告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杨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任县大屯乡朱屯村1号电杆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志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抢救伤者刘志华,将事故车辆在现场未动的情况下,先行送伤者到任县医院治疗,刘志华住院时间为2018年3月7日23时,2018年3月8日16时,原告向任县交警报案。

2018年4月8日任县公安交警队作出任公交认字2018第5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志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刘志华达成协议,并对刘志华进行了赔偿。

冀E×××××在被告处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

2020年上海市金融系统职工立功竞赛暨上海市车险定损技能(实操)立功竞赛获奖名单

2020年上海市金融系统职工立功竞赛暨上海市车险定损技能(实操)立功竞赛获奖名单

2020年上海市金融系统职工立功竞赛暨
上海市车险定损技能(实操)立功竞赛获奖名单个人奖项
一等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志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辉二等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姜海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卞新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彦欣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郭兆彦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俞文卿
三等奖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小军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芝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年朋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顾志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龚海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阮洋
江苏娄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颜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中博
一等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等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三等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优秀组织奖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仲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20年12月17
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8.12
•【字号】沪保监复[2009]215号
•【施行日期】200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变更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的批复
(沪保监复[2009]215号)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英大人寿沪[2009]3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闸北区恒通路360号4FB01、4FC01、
5FB01、5FC01。

二、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变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相关手续。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5
大唐内蒙古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售电 北京大唐泰信保险经 履约保证保险采购文件(蒙西)结果 纪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江苏新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燃清洁能源 有限公司
4.9
2023-04-23
2
大唐江苏售电有限公司售电履约保 证保险结果公告
北京大唐泰信保险经 纪有限公司
\
2022-12-08
3
国电电力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绥中)发电有 2023 年至 2024 年车队车辆保险竞 限责任公司
1.1 总体指标 ..........................................................................................................................1 1.2 业绩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地区分布 ..........................................................................................................................4 1.5 行业分布 ...........................................................................................................................5 二、竞争能力 .................................................................................................................................6 2.1 中标率分析 ......................................................................................................................6 三、竞争对手 .................................................................................................................................7 3.1 主要竞争对手....................................................................................................................7 3.2 重点竞争项目....................................................................................................................7 四、服务客户 .................................................................................................................................7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7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8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14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规风险成为了该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行业规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该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责任等,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不得以各种方式拒绝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特点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其他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

该公约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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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沪保监复[2011]27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开业的批

(沪保监复[2011]277号)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开业的请示》(英大财险沪[2011]7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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