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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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爱医院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减少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减少细菌耐药和播散,降低医院感染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和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津卫医〔2011〕27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一)未完成《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责任状》监测指标的;

(二)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排名后十位的;

(三)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四)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五)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指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相关责任医师;

(二)相关临床科室主任;

(三)相关医技科室负责人;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谈话由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指导小组提出意见,经院长同意后进行。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实施:

谈话由院长主谈,分管院长、医务处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一)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四)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

其保密。

(五)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

(六)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一)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三)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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