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银行因违规放贷被当地银保监局查处。
经调查,该银行在2017年至2018年间,违反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向多家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这些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出现坏账风险。
案件涉及多家企业和个人,社会影响恶劣。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发现2019年,当地银保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银行存在违规放贷行为。
经初步调查,银保监局发现该银行在2017年至2018年间,向多家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这些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信贷政策。
2. 介入调查银保监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专案组查清了该银行违规放贷的事实,并掌握了相关证据。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局对某银行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某银行立即停止违规放贷行为,收回所有违规贷款;(2)对某银行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3)对某银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4)将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某银行违规放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属于违法行为。
2. 违规放贷的原因分析(1)内部管理不善:某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对贷款投向和风险控制把关不严,导致违规放贷现象发生。
(2)外部环境因素: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回报较高,吸引了大量企业进行投资,导致某银行违规放贷现象增多。
(3)监管缺失:当地银保监局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某银行的违规放贷行为,导致违规放贷现象持续存在。
金融法案例
一、存单纠纷案件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
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
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
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
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
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
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
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诉讼无关。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2亿元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
然而,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015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贷款。
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金融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金融法案例分析与解读
中的作用。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本案中体现
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产品信 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纠纷解决途径
提供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如协 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确 保消费者有畅通的维权渠道。
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 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和检查,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 规经营,从而间接保护消费者
权益。
05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与案例研 究
银行业监管体系、职责及手段
银行业监管体系
监管职责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组成,负责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并发布银 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规章、规则;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 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任职资格管理;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开展银行 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责任追究
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赔偿。 典型案例中,监管部门对涉事公司和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并要求其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规则在本案中具体应用
要点一
交易规则概述
要点二
交易规则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
证券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报价方式、 成交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在本案中,交易规则的应用对于 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案。该银行在未经充分调查和评估的 情况下,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了大量贷款,导 致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年月日,甲公司总裁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殊董事会.这时,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地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地父亲先生、他地儿子先生和他地秘书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地经纪人关注甲公司地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地股票.除先生外,、都在年月至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地股票.年月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发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地消息.问:()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为什么?()先生地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答:()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地知情人员.根据《证券法》地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一)发行人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分地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地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地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地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地发行、交易进行管理地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地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地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地其他人.()先生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第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地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者卖出所持有地该公司地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先生利用利用职务之便获悉地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地股票,违返证券法地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案例二:年月,公民甲将自己地两居旧楼房以万元地保险金额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年.双方依照保险公司提供地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允许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地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地实际损失,并按照当乾坤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甲接受保险单上地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地同年月日,因发生火灾,甲投保地楼房被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楼房地建造面积为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屋折旧价、市场交易价地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元地价格赔偿甲,共计.万元.而甲认为,自己投保万元,应赔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甲于同年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问:.什么是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地?.本案中地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答:.按照我国《保险法》地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地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地部份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受损楼房地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甲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双方对保险金额产生争议,由于在保险合同赔偿处理项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地实际损失,并按照当乾坤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告甲也表示接受.因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地尊重和依据法律地规定,应当按受损楼房地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实际受损面积平方米与每平方米元地乘积,共计人民币.万元.甲可以得到.万元地赔偿.案例三:公司为支付所欠公司地贷款于年月日开出一张万元地商业承兑汇票.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公司发现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彻底是场骗局,于是即将通知付款人住手向公司支付款.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地工程款.公司用此汇票向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公司于年月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理由是:公司以欺诈行为从公司获取票据地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公司已通知付款人住手付款..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公司.问:⑴公司开出地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⑵公司地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⑶公司地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答:.不能.根据《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地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案中,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地影响..该票据为有效票据.根据《票据法》之规定可以看出,票据地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权利..该背书无效,并不影响汇票地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地内容,一是附有条件地背书;二是部份背书.本案中公司地背书是附有条件地,但背书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地效力.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案例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地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法院先对企业抵押地工具车拍卖或者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地部份,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若保证人是公司,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例五:甲市一个建造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艰难,无法出贷,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匡助解决资金问题.于是,建造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及信贷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及商场经理.四方商议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造公司开出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兑贴现.所得万元,转汇甲银行万元,贷给建造公司使用,留下万元给商场使用.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据.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万元,一张万元,汇票上未填具体交易公司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当天,乙银行即办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万元,留下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地债务.年底建造公司如期偿还了万元贷款本息,甲银行也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造公司列为第三人.问:.甲银行签发地无商品交易地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地付款请求?为什么?答:.本案中甲银行签发地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但是,甲银行开出地两张汇票并不因各方行为地违法性而无效.根据票据法地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地存在.所以,本案中各方地违法行为并不影响票据地有效性..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乙银行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地责任.本案中,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虽然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后,它即成为汇票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地债务人.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地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首先,丙银行经过乙银行地背书转让之后,属于善意地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法规定地票据权利.甲银行作为该票据地承兑人,是票据上地主债务人,有义务在票据到期日向丙银行付款.其次,虽然甲银行在开出票据时具有一定地违法因素,但是票据一经开出,就与其原因无关,而是应当按照票据法地规定进行承兑付款地.再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条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地抗辨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案例六: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商议,乙允许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地好朋友丙愿以自己地房产作为甲地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地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答:不承担.没有登记不具有优先权.案例七:年月日,甲公司在乙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万元,委托乙银行将该万元贷给丙公司,期限为个月,并与乙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个月后,甲公司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而此时丙公司尚未归还所贷万元,于是乙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予以退票.甲公司遂以银行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支付存款.问:()甲公司与乙银行间是什么关系?()乙银行在丙公司逾期不归还贷款时应否对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甲公司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甲公司与乙银行间是委托贷款关系.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地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地贷款.()乙银行在丙公司逾期不归还贷款时不应对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分)因为在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只是委托关系中地受托人而已,并不承担贷款风险.银行虽有义务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但“监督”使用并非担保贷款按约定使用,“协助”收回也不是银行担保该贷款能收回.()甲公司地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案例八:海峡公司是某市一家期货经纪公司,主要代理客户从事上海有色金属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地买卖业务.小王是该公司地业务经纪人,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和代客户下单买卖期货.小王地朋友小葛听说“炒期货”很挣钱,决定将自己暂时闲置地万元存款投资期货,但小葛对期货一点也不了解,于是想起了在期货公司工作地朋友小王,他找到小王希翼由他全权代理自己买卖期货.小王起初不允许,胆怯赔了对不起朋友,但经不住小葛地再三请求,也就答应了.在小王地介绍下,小葛与海峡公司签订了全权委托协议.协议规定海峡公司全权接受小葛地委托,代理其从事上海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品种地买卖,并指定由小王具体负责,双方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协议订立后,小葛将万元人民币存款转入海峡公司资金账户.小王利用该账户为小葛买卖期货.此后一段时间,因交易清淡,海峡公司便在公司内部进行对冲交易,创造假象.此事败露后,被有关部门查处,小葛万元资金也无法收回.问:()本案中,小葛对小王地委托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海峡公司在代理小葛地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背了法律规定?为什么?()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究竟有哪些职能?答:()小葛地要求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地全权交易委托.()海峡公司在代理小葛地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了小葛地全权委托,在委托协议中承诺与客户分享利益和共担风险;没有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地交易.所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我国对期货经纪商行为地规定.()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具有以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地交易顾问等案例九:陈某系个体经营户.年月日,陈某与湖北省仙桃市城东编织厂(以下简称编织厂)签订了米化纤过滤布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每米单价.元,货到付款,按到货实有数汇款(电汇)”.该月日,编织厂交货米,价款元.陈某收货后,与编织厂来人一同去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取款.陈某自己填写了取款凭条,盖好所留印鉴,交信用社经办人,从其活期存折上支取元,付给了编织厂来人.余欠元,陈某与编织厂来人约定,本月日再付.信用社应编织厂来人地要求,当即以信用社为汇款单位,编织厂为收款单位,办理电汇手续,将元货款电汇至湖北省仙桃市农行编织厂地账户,并复制了一张电汇汇款回单交给编织厂来人,以便查询.当天,信用社通过万源县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又通过万源县农业银行,划款电汇.因湖北仙桃市是刚由原沔阳县改名,该市农业银行联行密码尚未发布,货款无法汇出.月日,万源县农业银行将此款退划到万源县工商银行.月日,万源县工商银行又将此款退划到信用社账户,但未将该款退划进账事告知信用社.信用社收到万源县工商银行地兑账单后,也未查对此款.月日,陈某到信用社口头反映购货受骗,并问询电汇之货款能否截住.信用社经办人答复,电汇很快,普通小时即到.月日,编织厂因未收到汇款,派人持电汇回单前来信用社查询,查知此款未汇出,已退划至信用社账户.应编织厂来人要求,信用社将原电汇改为票汇自带.月日,陈某又到信用社汇款时,无意中得知元货款几天前才被汇走,即要求信用社追回.但经查询汇入银行,已被编织厂支取.陈某向万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问:信用社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为什么?答:信用社没有义务予以赔偿.因为陈某与编织厂自愿签订购货合同,编织厂交货后,陈某去信用社支取了自己地存款以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地结算制度,自办清支款手续后,陈某与信用社之间地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信用社电汇地元款地所有权,从汇款业务发生时起已转移给编织厂,编织厂与信用社之间形成新地权利义务关系.编织厂未收到汇款,前来汇出银行查询,办理票汇是行使合法权利.陈某提出购货受骗,是与编织厂地购销合同纠纷,是另行处理地问题.陈某要求信用社为其截住汇款,按银行规定是不许许地,信用社没有此义务.陈某和信用社之间,就元款项而言,原本是存款法律关系,但在其按规定办理了支取手续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该笔款项上地任何法律关系,其所有权如何转移,与信用社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编织厂在接受货款并自行委托信用社办理电汇汇款后,陈某要求信用社办理退汇,就属无权请求,信用社固然不会允许.因属无请求,也就不存在信用社给其造成损失地问题.故在本案中,信用社不存在赔偿责任,陈某要求信用社赔偿,是没有根据地.案例十:年月,信达股分有限公司拟决定再次发行股票,其中包括万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和万内资股(股),发行额度已经由有关部门批准.为保证本次发行符合要求,信达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份新股发行方案.该方案要点如下:第一,信达股分有限公司将分次发行股和股.股将于年月日以前发行完毕,股将于年月日之前发行完毕.二者发行时间相隔个月摆布.第二,信达股分有限公司将礼聘日本地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发行股地主承销商,由其单独在境外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同时礼聘境内地证券经营机构作为股地主承销商,由其视股预期销售总金额情况决定组成境内承销团进行承销.第三,信达股分有限公司发行地股和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股以日元标明面值,既可以用外汇也可以用人民币认购买卖.根据本案提供地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信达股分有限公司计划分次发行股和股,且先后间隔为个月摆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信达股分有限公司拟分别礼聘境外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和股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本题地第个要点地表述是否有错误?为什么?答:()符合有关规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发行内资股地间隔可以少于个月.()这种作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存在错误.应以人民币标明面额,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案例十一:美国某金融财团欲在中国境内设立其独资地银行,拟定该银行地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等值地美元.年底,该财团地总资产达到亿美元;根据该财团设在中国地代表处(成立于年)地调查资料和分析报告,该财团决议于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经初步审查后,发给该财团暂时批文,批准其试运营个月.、由于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该银行地实收资本由计划中地亿元人民币等值地美元减少到亿元人民币等值地美元,该资金调入中国境内后,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问:()该财团是否符合设立外资银行地申请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地批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该银行地实收资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金融财团符合设立外资银行地申请条件,其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等值地美元超过法定地亿元人民币等值地自由兑换外币地最低限额.截至申请之日,该金融财团在中国境内设立地代表机构已逾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亿美元,并且该财团所在国家美国有完善地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地批准不符合程序规定,初步审查通过后,应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外资金融机构地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地%,该银行地实收资本符合规定.案例十二:年月,企业由于急需生产经营资金,向商业银行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万元,借款期限年,利率.%.年月,借款合同到期后,企业不能还款,银行屡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还款.经查,当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最高为.%.问:()商业银行可以自己确定存贷款利率吗?()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答:()商业银行无权自行确定存贷款利率.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地贷款利率地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于是商业银行确定地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或者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地上下限.()本案借款合同应无效.由于商业银行地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国家最高利率,是违法地,所以导致合同无效. ()企业返还银行万元,利息不受保护,对银行地违法行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以相应地行政处罚.案例十三:某商业银行甲银行将其注册资本金额地%投资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乙银行.乙银行于年月向另一银行丙银行贷款,逾期很久仍未归还,该商业银行地债权人丙银行将乙银行告上法庭.乙银行认为,其属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当由甲银行承担.问:()甲银行地做法有何不妥之处?()乙银行地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条规定,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地营运资金额,但拨付给各分支机构地营运资金额地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地%.而甲银行将其注册资本金额地%拨付给了乙银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乙银行地辩护理由不成立.虽然商业银行地分支机构不是独立地法人,惟独总行才有法人地地位,分支机构最终地债务债权最后还是由总行来承担地,但是,为了方便银行系统地起诉与被诉,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作出了银行分支机构诉讼地位地决定.根据该决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可以承担相应地民事债权债务.固然,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总行承担责任.案例十四:年,某高校改用工资卡发放工资,该工资卡写磁金额为每天元.年月日,该校胡某持卡提取了元,账户还有余额元.月日,胡某家失窃,胡某心想工资卡上惟独元,而且装工资卡地纸袋未丢,于是未加子细查看.月日,胡某想持卡取钱才发现工资卡已被盗走,惟独密码条仍在纸袋里.于是到银行挂失,但发现工资卡已透支元.其中,月日、日分别提取元,月日、日分别提取元,月日提取元,月日提取元.胡某认为,工资卡写明每天提取金额限定为元,而工资卡多次提取现金超限额.按照规定取款机应吃卡,银行应将此事通知自己,而银行没有有效控制透支行为,对工资卡透支负有过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自己地损失.问:()什么是信用卡地授权审批制度?()银行是否应赔偿胡某地损失?为什么?()胡某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答:()授权审批制度是指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账结算、支取现金时,如果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取得发卡银行地授权,没有获得授权地超额支取为违规透支.()银行应赔偿胡某地损失.因为胡某所持卡写磁金额为每天元,胡某地工资卡屡次被超限额支取而银行并未发觉,说明银行管理制度上有欠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过错,因此造成地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胡某在本案中也有责任.因为胡某没有对信用卡妥善保管(将工资卡与密码条同放一处),失窃后未及时挂失,对因此造成地信用卡透支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地损失.案例十五:美达股分有限公司成立年来,经营状况向来很好.现有总资产万元,各种负债万元(包括前一次发行万元债券中尚未到期还本付息地债券万元).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再一次发行万元债券,期限为年.公司其他方面均符合法定条件.问:该公司可否再一次发行?如果可以发行地话,请说明理由及程序.如果不能发行,请说明原因.答:该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理由是:()主体合格.股分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达到了法定要求人民币万元;累计公司债券总额为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地%.其他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案例十六:。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YZ银行是一家位于A国的国际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010年,XYZ银行与B国的XYZ公司签订了一项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美元,用于支持XYZ公司在B国的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2%计算。
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C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15年,由于B国经济形势恶化,XYZ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YZ银行向B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YZ公司则辩称,由于LIBOR利率在贷款期间存在操纵行为,导致其支付的贷款利息过高,要求法院判决降低利息。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到了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争议焦点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3. A国法院、B国法院和C国仲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管辖权冲突?三、案例分析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LIBOR利率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之一,它反映了市场对短期资金借贷成本的预期。
然而,2012年,全球多家银行因操纵LIBOR而被曝光,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确实对XYZ公司的贷款成本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由于LIBOR利率被人为操纵,导致XYZ公司在贷款期间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实际市场利率。
根据贷款合同条款,LIBOR利率是确定贷款利息的基准,因此,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直接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
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金融法规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在实际运行中,金融法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金融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也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产品销售的案例。
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导致客户在产品到期时亏损严重。
这就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客户应当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违反了相关法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市场操纵的案例。
某证券公司在股票交易中散布虚假信息,人为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
这就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市场操纵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在这个案例中,证券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案例。
某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存在违规担保、超范围放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贷款业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的违规经营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声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法规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金融市场才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男,35岁,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签署了《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其中约定:甲某在使用信用卡时,如发生透支,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后,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能及时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甲某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达5万元,逾期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
某银行发现甲某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但甲某仍未归还。
某银行遂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三、法院判决1. 甲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甲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权对甲某的信用卡透支进行催收。
但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故判决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如信用卡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包括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确保持卡人明确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3. 银行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银行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金融法案例分析
• 请问 • 1、制革厂是否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被 保险人的有关义务?若有违背,请详细说 明分别违反了哪些义务。 • 2、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试 问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 1、这是一起因投保方擅自改变投保标的物的存放地 点,该标的物自燃,使投保方遭受损失,保险方拒 绝赔偿而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纠纷涉及以 下问题: • (1) 本案首先涉及被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 义务。《保险法》第22条对作了明确规定,即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将1998 年7月14日15时存放于S市某仓库的保险标的发生火 灾通知保险人,而是继续转移保险标的,将剩余的 保险标的移至该市另一仓库,直到8月12日16时,该 仓库内合成内底革再次自燃起火,全部烧毁之后才 通知了保险人。制革厂显然是没有履行《保险法》 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 •
• 1998年7月14日15时,由于S市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 起合成内底革自燃起火,烧毁40吨。7月20日,实业公 司将剩余16.2吨合成内底革转移至该市另一仓库。8月 12日16时,库内合成内底革再次自燃起火,全部烧毁。 经公安部S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对两次火灾进行鉴定,结 论为:“合成内底革为骤然自燃所致”。火灾发生后, 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投保的 标的物被销售转移,保险项目变更,不属赔偿范围为理 由,拒绝赔偿。制革厂遂诉至M市中级人民法院。M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制革厂、保险公司双方签订 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有效。制革厂将产品发往S市是代 销,其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制革厂所有,不存在 保险项目变更的问题。该产品遭受火灾是由于不可抗力 的自然因素所造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该 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制革厂合成内底革损失款282 300.20元。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金融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是对金融领域中出现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金融法规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诈骗的案例。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将资金挪用个人用途。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和员工诚信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诈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导致客户投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承担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
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加强对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合规监管,保护客户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监管的案例。
某金融机构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严重流动性风险,最终被监管部门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和整顿,并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金融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更是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金融法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案件分析金融法规(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规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金融案件的剖析,分析金融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然而,在大量资金被吸收后,该平台突然关闭,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调查,该平台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非法集资罪。
2. 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平台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合同无效。
3. 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该平台退还投资者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金融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该平台构成非法集资罪,体现了金融法规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2. 维护合同法律效力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合同无效,体现了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金融_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8岁,汉族,某市某银行信贷部经理。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退还张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万元;2. 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张三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2019年6月,原告张三因经营需要,向被告李四所在银行申请贷款。
经审查,银行同意为张三提供2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
在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被告李四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张三承诺,如张三能够按时还款,他将给予一定的优惠。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张三逾期还款,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发放后,张三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李四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张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张三承诺给予优惠,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贷款到期后,李四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构成欺诈。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李四在贷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退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万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欺诈案件。
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法案例分析
实用文档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2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2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2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2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2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2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分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
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违法。
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
〔4〕合法。
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违法 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果是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犯罪 主体只能是银行或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 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 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 它金融业务; 2.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 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 ;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 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付款 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 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 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
金融案例分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案 情 简 介
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 农民,1982年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 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 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1996年,张加明经人 介绍结识了农业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要求办 理银行承兑汇票。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 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 理。于建军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 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 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 导的吩咐,给张加明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 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案情简介
此后,从1996年9月至2000年5月,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 行先后给张加明的戎霸集团和呼市分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 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张加明利用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 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建军便直接出面答复, 致使张加明犯罪屡屡得逞。张加明利用套现的资金,开发 房地产、在国外建厂等,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 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2000年底,潜逃在外的 孙兢枝被抓捕归案,但张加明却出逃国外。
金融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知情人的界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在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人员。
3.1997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幕股资金。
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答: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按照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
按照证券法第175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发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997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两项担保:由丁提供连带担保,此外,丙将一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人民币。
金融法案例分析(共2张PPT)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承担票据责任。 因为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 提起诉讼。
第2页,共2页。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第1页,共2页。
答:
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 得转让。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将此票据 转让给农机厂。
4农、机农厂机于2厂汇、拒票在绝付甲付款票款公期的届据做司至法时不在不,违能去转反银法得行让律提到的示票规付付定据款。,款后银行时,以,该负汇应票有上承有保不担证得背连票书转带据让债的到记务载期拒人绝能付的款够。责得任到。付丙款公的司责须任对, 4、银行拒绝此付款票的做据法是承否正担确?付说款明理的由。责任。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 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 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 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 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 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丙 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 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 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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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李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死 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 原行长于某、原信贷科科长刘某明知其所在支行 无担保权力而违反规定出具担保函,导致重大损 失,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某犯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某犯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 有期徒刑7年。
随后,王某找到该公司的开户行某银行哈尔 滨分 行某支行行长于某和信贷科科长刘某,要求 该行为其提供担保。
无担保权的被告人于某同意为其担保,为其 出具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的保函,并由于某 和刘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为罪犯炸 骗提供了 方便。用此方法,被告人王某、李某骗取信用证 款计1160万美元。
司法解释: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 他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 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6条,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金融法案例分析
案件详情:
1996年1月初,哈尔滨某生物公司董事长王 某与香港某公司总经理李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从香港公司进口生 产复合肥设备的名义,给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 套取现金给生物公司,供王某使用。因生物公司 无进口设备权限,故委托某国贸公司签订了委托 进口设备协议。
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4月25日,国贸公 司与香港公司分别签订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 两份进口设备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王某、李某利用信用证诈骗, 共取得非法收入1160万美元,被依法判处 死刑。而无担保全的于某为王某进行担保, 并出具了保函,于某和刘某的行为为罪犯 犯罪提供了方便,于某,刘某违规出具金 融票证案 ,由于金额 巨大,属于特别严重 情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处于5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 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 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