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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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DB11-1740-2020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DB11-1740-2020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0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63)3基本规定 (63)4技术经济指标 (64)5套内空间 (66)5.1套型 (66)5.2卧室 (67)5.3起居室(厅)、餐厅 (67)5.4厨房 (67)5.5卫生间 (68)5.6贮藏、走道及套内楼梯 (69)5.7阳台、凹口 (71)5.8层高、净高 (72)6公共空间 (74)6.1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 (74)6.2安全疏散 (75)6.3楼梯间 (76)6.4电梯及电梯间 (77)6.5附建公共用房 (78)6.6地下室、半地下室 (79)7住宅设施 (80)7.1门窗 (80)7.2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81)7.3空调室外隔板 (82)7.4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 837.5防火构造 (83)8室内环境 (85)8.1日照 (85)8.2天然采光 (85)8.3自然通风 (86)8.4隔声与降噪 (88)8.5保温与隔热 (91)8.6室内空气质量 (92)9建筑结构 (94)9.1一般规定 (94)9.2住宅结构体系及相关规定 (95)9.3结构计算 (96)9.4地基基础设计 (97)9.5楼(屋)盖、阳台、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 (97)9.6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 (97)10建筑设备 (98)10.1一般规定 (98)10.2给水排水 (98)10.3供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4燃气 (104)10.5通风 (106)10.6空调 (107)11建筑电气 (109)11.2供配电设计 (109)11.3照明设施 (110)11.5信息基础设施系统 (111)11.6公共安全系统 (114)11.7智能家居系统 (115)11.8电气节能设计 (118)1 总则1.0.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5.1 套型•5.2 卧室、起居室(厅)•5.3 厨房•5.4 卫生间•5.5 层高和室内净高•5.6 阳台•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5.8 门窗• 6 共用部分•6.1 窗台、栏杆和台阶•6.2 安全疏散出口•6.3 楼梯•6.4 电梯•6.5 走廊和出入口•6.6 无障碍设计要求•6.7 信报箱•6.8 共用排气道•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10 附建公共用房•7 室内环境•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7.2 自然通风•7.3 隔声、降噪•7.4 防水、防潮•7.5 室内空气质量•8 建筑设备•8.1 一般规定•8.2 给水排水•8.3 采暖•8.4 燃气•8.5 通风•8.6 空调•8.7 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5.1 套型•5.2 卧室、起居室(厅)•5.3 厨房•5.4 卫生间•5.5 层高和室内净高•5.6 阳台•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5.8 门窗• 6 共用部分•6.1 窗台、栏杆和台阶•6.2 安全疏散出口•6.3 楼梯•6.4 电梯•6.5 走廊和出入口•6.6 无障碍设计要求•6.7 信报箱•6.8 共用排气道•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10 附建公共用房•7 室内环境•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7.2 自然通风•7.3 隔声、降噪•7.4 防水、防潮•7.5 室内空气质量•8 建筑设备•8.1 一般规定•8.2 给水排水•8.3 采暖•8.4 燃气•8.5 通风•8.6 空调•8.7 电气。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总则:该规范明确了住宅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功能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艺术可行性等要求。

2.建筑平面布置: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设计原则,包括功能分区、户型设计、功能间的相互关系、通风采光等要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和抗风的要求,确保住宅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该部分明确了结构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如布置、间距、材料等。

4.建筑构造: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构造设计原则,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构造要求,以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空间布局: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采暖、隔音等要求,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6.建筑设备: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设备的设计要求,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布置、容量、效率等要求,以确保住宅的舒适和安全。

7.照明与插座:该部分规定了住宅照明和插座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灯具的布置、照明强度、插座的数量和位置等,以确保住宅的照明和电力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8.防火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如防火墙的设置、避难通道的布置、防火门的要求等,以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

9.安全设施: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滑设施等,以确保住宅居住的安全性。

10.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水电能源的使用效率等,以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11.布局和装修材料: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布局和装修材料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等区域的布局,以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2.设计验收和管理:该部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验收和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交底、设计验收等,以保证住宅设计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一】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引言1.3 术语及定义1.4 规范适用范围1.5 规范引用文件1.6 规范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规范的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有关文件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基本功能分区3.2 功能分区的布置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术语解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指对住宅工程进行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4. 现场施工管理:指对住宅建设工地进行管理,包括协调各施工工序的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介绍1.3 术语及定义1.4 适用范围1.5 引用文件1.6 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管理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主要功能分区3.2 布置原则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的选择和应用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或个人。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

住宅设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一、引言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是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美观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本文将对住宅设计规范的背景、目的以及其中的关键条文进行说明,以期提供给设计师和建筑师们一个清晰的指导。

二、住宅设计规范的背景住宅建筑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居住舒适环境的重要功能。

以往的住宅设计往往缺乏统一的准则和规范,导致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安全性、舒适度和美观度无法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住宅设计规范应运而生。

三、住宅设计规范的目的住宅设计规范的目的是确保住宅建筑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结构安全:规范将对住宅建筑的承重结构、地基基础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住宅在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情况下的结构稳固和人身安全。

2. 空间布局:规范将对住宅内部的空间布局进行规定,如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合理划分,以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3. 室内环境:规范将对住宅室内环境进行规定,包括采光、通风、保温、隔音等方面的要求,以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4. 设备设施:规范将对住宅的供水、供电、采暖、给排水等设备设施进行规定,以确保住宅正常运行和生活便利。

四、住宅设计规范的关键条文说明以下为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关键条文说明,以便设计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1. 主体结构:规范将对住宅主体结构的材料、构造和施工质量进行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整体稳定和抗震能力。

2. 空间设计:规范将对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面积、高度等进行规定,以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功能区域的合理利用。

3. 采光与通风:规范将对住宅采光、通风的要求进行规定,包括窗户面积、朝向、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以保证室内环境宜人。

4. 热工设计:规范将对住宅的保温、隔热、防潮等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住宅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

5. 室内装修:规范将对住宅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装饰风格的规定进行规定,以提供安全、健康、美观的室内环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篇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2016征求意见稿)

住宅设计规范(2016征求意见稿)

《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说明原文:,必须设置电梯: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时;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修改为:本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将原来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并且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 时”改为“超过10m时”。

本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我国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

但是,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

由于降低了标准,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八层甚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

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的不便十分严重。

1999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

2005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设置了电梯。

目前,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

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

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超居室(厅)3.3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2 单人卧室为6㎡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应小于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2022 年3 月10 日...........................................................................3.1 套型 (3)3.2 卧室、起居室(厅) (3)3.3 厨房 (4)3.4 洗手间 (4)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7 阳台 (7)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3.9 门窗 (8).....................................4.1 楼梯和电梯 (9)4.2 走廊和出入口 (11)4.3 垃圾采集设施 (12)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4 .5 附建公共用房 (13)....................................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4)5.2 保温、隔热 (15)5.3 隔声 (16)....................................6.1 给水排水 (16)6.2 采暖 (17)6.3 燃气 (18)6.4 通风和空调 (19)6.5 电气 (20)6.6 综合设计 (21)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泛博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泛博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造设计规范》GBJ96-86 是国家计委于1986 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 年。

原规范是在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合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住宅设计规范范文

住宅设计规范范文

住宅设计规范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住宅设计质量,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住宅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住宅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室内装饰和公共区域的设计。

第三条住宅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文化和居民的生活习惯,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空间划分以及材料的选择。

第四条住宅应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

同时,还应提供公共区域,如门厅、楼梯间、电梯厅等。

第五条住宅的设计应遵循节约能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六条住宅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通风的依赖。

第七条住宅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合理划分各个功能区域,并保证每个功能区域的面积和布局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抗火等基本要求。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稳定。

第九条住宅外立面的设计应注重美观和协调性,同时考虑采光和视野的需求。

建筑物颜色的选择应符合当地的环境和文化特点。

第十条住宅的屋顶设计应具备防水、保温、通风等功能要求,同时可以合理利用屋顶空间,布置绿化和太阳能发电设备。

第三章室内设计第十一条住宅的室内设计应注重人体工学和空间利用效率,合理利用空间,提供足够的储物空间和活动区域。

第十二条住宅的室内装饰应符合环保、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材料。

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住宅的采光和通风设计应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新鲜度。

第十四条住宅的厨房和卫生间的设计应注重防水和排水的要求,同时应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和储物空间,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

第十五条住宅的照明设计应合理安排灯光的位置和亮度,保证室内光线的均匀和舒适度。

第四章公共区域设计第十六条住宅的公共区域的设计应满足人们的集体活动需要,如门厅的大小、楼梯间的宽度和高度等。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3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本规范规定的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厅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本规范规定的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4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

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30m—19m+12m—0.5m—0.5m=22m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室最本规范5.1.2小使用面积2第1款规定的10m+双人最小使用面卧室最小使积用2面积9m本规范5.3.1本规范规定第1款和第2的兼起居的适当调节的款规定的厨卧室最小使使用面积房最小使用用面积面积之差5.2卧室、起居室(厅)5.2.1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

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m2和5m2、其依据为:1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

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m22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m)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5.2.2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由于本规范5.2.1第一款说明所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m减小为10m。

5.2.3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物、交通等作用。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气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宅,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

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二: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第三产业的发展,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服务项目往往也布置在住宅楼内。

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

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应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托幼园、餐馆、修理行业等公共用房。

但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必须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

有关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建筑中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具体限制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第三: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宜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消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四: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

在住宅建筑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需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

除解决结构和设备系统矛盾外,还要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

如设底层商店,应将顾客出入口、进货和营业员出入口与住户出入口分开布置,不得将住宅出入口作为营业和进货出入口。

住宅建筑规范常用条文解读

住宅建筑规范常用条文解读

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要求
•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要求

• •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 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 斜坡过渡。 7、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OOm。 8、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道路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 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 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 ,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 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 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 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 城市道路相接;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 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住宅设计规范-套内空间
•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 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 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 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 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O.11m。 •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 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 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 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
《住宅设计规范》doc版住宅设计规范编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出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1规范编辑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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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因此,住宅设计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利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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