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一、行政许可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材料1、申报暂定资质的,应当按照《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二)准备相关材料。
4、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当按照《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三)。
二、资质申报程序资质 监督检查 1、对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和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审批。
3、暂定和四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
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复审后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核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三、资质审查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申报资料后,要从企业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信用档案等情况以及申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核验章参考样式如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从业人员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建房字[2012]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
通知
(晋建房字〔2012〕7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推进大会精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创优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将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到市、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下放权限
(一)关于四级资质。
将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及延续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二)关于暂定资质。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行政。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誉;(二)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四)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关的开发经验;(五)开发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六)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事业贡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将按照资质分级的要求,采取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的法定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三)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是否完备;(四)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五)企业在过去开发项目中的综合表现。
第八条资格审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考试应当根据各级资质的要求和相关考试大纲进行。
第十条考试科目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发、项目管理等,考试内容应当做到系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成绩应当依法公开,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的行业声誉。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2-10-18 来源: 浏览次数: 3866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商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报四(暂定)级资质流程图
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报四(暂定)级资质流程图一、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登录网址:)如下图:二、身份认证锁的使用及说明,首先点击并阅读“身份认证锁安装说明”,然后下载并安装与本机电脑系统相对应的驱动程序(注:所装驱动电脑必须是品牌电脑且安装正版系统,如还是未能安装成功请咨询: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电话:0)如下图:三、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安装成功后点击事项分类中点击“房产处”一栏如下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中点击“在线申报”进入下一页面。
(注:首次申报的开发企业点击“用户开通”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开通身份认证锁。
)五、首次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点击“用户注册申请填写企业相关信息”。
(注:首次申报的开发企业点击“用户开通”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开通身份认证锁。
)非首次申报的开发企业点击“企业入口1”或“企业入口2”进入登录页面。
六、点击登录之前应将身份认证锁(企业密钥或企业U盾)插入电脑USB端口方可进入下一页面。
七、如图所示,案卷办理情况一栏中显示为企业之前申报案卷的情况(即显示市局,市级终审)。
点击下图红框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即可进入下一环节。
八、点击“新增”创建一个空案卷项(注:建立空案卷项时应当用公司名称当案卷名称),创建成功后,点击案卷名称下的案卷名进入下一页面进行填写申报表与上传附件等操作。
(注:下图为已新增案卷后的界面,所以“新增”是修图添加。
)九、完成填写申报表与上传附件后等操作后,点击“上报”后进入下图。
申报一、二、三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勾,申报四级或暂定级资质的企业在“市级主管部门”点勾且选中“石家庄市”后点击“提交”进入下一页面。
十、当您提交的案件如图显示“市局,待办”后即可进行下步操作。
十一、点击“行政许可事项”再点击“查看在办案卷”后,如下图所示。
再点击“案卷名称”下面的案卷名即可进入打印页面。
十二、如下图所示点击逐项打印即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
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
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二、三、四级资质的材料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申请材料(资质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申请暂定资质的材料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企业验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与暂定级资质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与暂定级资质的区别?
中国的房地产项目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要想在这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就必须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而对于房地产开发资质来说,它跟进企业的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以此类推。
当我们准备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我们会遇到一个这样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是暂定级资质吗?新申请的房地产资质是从暂定级资质开始申请还是从四级资质开始申请?》,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根据自己6年的代ban经验来为大家解答: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并不是暂定级资质。
(2)新申请的房地产资质是从暂定级资质开始申请(每个地区的要求会不同,广东、浙江等地的暂定资质是按照三级的资质标准来考核。
)
(3)新申请的房地产资质考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业绩达标直接核定三级)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与暂定级资质的区别?
(1)现在很多省份都没有四级资质的叫法了,新申请的房地产资质就是暂定级资质。
(2)每个省乃在每个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标准都会不一样,人员要求也会不一样。
建议申请房地产资质前咨询有经验的朋友,以便节约时间及精力。
(3)每个地方对于是否拥有项目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问题,也会有所以不同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与暂定级资质的区别如上所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商资质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团队;(六)近三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资质申请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说明(四级及暂定级资质)(一)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6、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二)暂定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延续。
有项目的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先办理项目审查认定手续,后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为四级。
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请暂定级资质只能延期两次。
两次后升级或者重新新办暂定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材料注意事项:新申报资质提交材料目录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网上下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携原件核查)。
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申报条件及程序
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申报条件及程序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
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行政许可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府发2004]34号)。
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设“暂定资质”级,按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三)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申报程序: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2、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4、持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证书(或加盖资质审批主管部门印章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纳税登记;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和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名称证件或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用于申办资质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4、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明);5、验资证明;6、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除离退休人员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工作单位的公章);8、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9、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10、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时,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拟分为四级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8月10日消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五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五篇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政许可指南及申办流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一)注册资本: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1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二级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二级3年,三级2年,四级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五)二级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三级不少于10人,四级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四级不少于2人);(七)二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四级要求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陕建发[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2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服务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7日起,将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同时,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环节,由企业直接上报省厅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许可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
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抓紧制订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审批对象、依据、时限、内容和相关条件,确保审批事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原省厅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应在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延期、变更时更换证书,严禁统一限期更换,严禁收费,有关许可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西安市建委要主动承接在省工商局注册,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批的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核定和变更的审批工作;其他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接扩权强县,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审批的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核定和变更的审批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条件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公司的条件如下:(一)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出资额;4、接连3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出资额;6、有职称的修建、构造、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置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置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能、财政、计算等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施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9、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2年以上:3、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出资额;4、接连2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修建、构造、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置人员不少于1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置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能、财政等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计算等其他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施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8、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修建、构造、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置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能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政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计算人员:6、商品住所出售中施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阐明书》准则;7、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服务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
其中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由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二)行政许可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一)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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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
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二)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
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填报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
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申请核定四级资质(四级、暂定资质延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4个月内有效);
7、经营场所的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经营业绩的证明。
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
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
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公司印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三)申请变更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