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行政主体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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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

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3](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

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

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

具体理由是:(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

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

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

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 如:《行政强制法》等。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事中控权);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 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01
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02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部委
法律位阶图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 )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
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不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的依据 行政委托通常是要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由授权方承担,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国家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0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02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03
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两篇)2024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两篇)2024

引言:行政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等具备行政职权的组织或机构,是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责的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具有重要的法律和行政学意义,对于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与职责。

概述:行政主体是指具备行政职权的组织或机构,是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责的主体。

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正文:一、行政主体的概念1.行政主体的基本含义2.行政主体的种类与类型a.国家行政主体b.地方行政主体c.政府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具备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的独立性a.相对独立性b.相对从属性3.具备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责4.行政主体的法定性原则a.法定行政主体b.非法定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作用与职责1.行政权力的行使者2.行政行为的主体a.行政命令与命令行为b.行政执法与执法行为3.行政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者a.行政事务管理b.行政规划和决策c.行政资源配置d.行政监督与评估四、行政主体的责任与限制1.法律责任a.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b.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性2.行政主体的政治责任a.舆论监督与政治约束b.政治经济环境对行政主体的影响3.行政主体的文化责任a.忠诚与公正的原则b.行政主体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五、行政主体的发展和改革1.行政主体的发展演变过程a.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治理b.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2.行政主体的改革方向与目标a.建设法治政府b.提高行政主体的效能和透明度c.推动行政主体的创新和改进总结:行政主体作为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责的核心组织,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主体具备行政职权,独立性和法定性原则是其特征之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方面。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论行政主体引言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机关,拥有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和决策的权限,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和推动社会发展为使命的法律主体。

行政主体包括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和独立行政主体等。

行政主体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的性质和职能,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集中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指导地方行政主体的工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根据地方政权组织法设立的政府机关,在特定地理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3. 独立行政主体:独立行政主体独立于政府的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如监管部门、法庭等。

4. 出于工作需要,行政主体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职能进行分类,如行政主体可分为行政立法机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的职能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和责任。

其主要职能包括:1. 行政立法: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2. 行政管理:行政主体负责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度,监督和指导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3. 行政执法:行政主体负责执行行政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4.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负责依法裁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服务:行政主体负责向公民和法人提供各种行政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行政主体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发展,行政主体也在不断改革和创新中发展壮大。

以下是行政主体发展的几个趋势:1. 建设法治型行政主体: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成为行政主体治理的方向。

建设法治型行政主体,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公正性和责权明晰性。

2. 提升行政效能:行政主体需要通过推进数字化转型、简政放权等措施,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服务。

3. 强化行政监督:行政主体要在履行职能的,加强行政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和透明。

4. 参与社会治理:行政主体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结合,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

第七讲行政主体基本理论【最新资料】

第七讲行政主体基本理论【最新资料】

第七讲行政主体基本理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领会行政主体的基本范畴、全球化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教学重点: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教学难点:行政主体的基本范畴。

本讲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学之主体第二节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第三节行政主体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全球化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主体的行为未必是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必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研究行政行为理论,离不开对于行政主体的研究,本节在大陆法国家与地区行政主体理论考察及我国大陆行政主体理论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一节法学之主体在哲学上,主体是与客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

人以外的一切事物,均被归于主体认识的对象——客体。

法学上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非法人组织。

在历史上,主体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人格理论、法人理论和主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

法学上的主体学说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

在古罗马社会,法律制度建立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二元体系的基础之上,生活于不同状态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

根据古罗马的人格学说,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项权利组成,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缺失都会导致人格的不完整。

因此,在所有的自然人中,奴隶因无自由权而不是罗马市民法的权利主体。

非罗马人虽然享有自由权但不具有市民权,也是不完全的市民法主体。

只有罗马(自由)人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因而具备完整的市民法主体资格。

人格学说能够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予以法律上的区分,准确地反映各种人所处的不同的地位和状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方便人们的社会交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古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最初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集合的各式各样的团体,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俱乐部、商业实体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这种自然人的集合体的法律上地位及权利、义务等问题,只适用于自然人的人格理论显然已经无能为力。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2)公安派出所幅度越权的,被申请人为其自身。
法条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第1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 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 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公安派出所种类越权的,被申请人为设立该公 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 法条依据: 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 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 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 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第2款: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 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 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⑥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 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 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 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⑦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 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 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五、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
2、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 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 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议事协调机构:①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 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 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②设立国务院议 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 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身不设立办事机构,一般也不 采取行政措施;③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 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 者撤销的期限。

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PPT

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PPT

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PPT在行政法领域,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是非常基础的概念,也是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基础。

本篇文档将通过PPT的方式呈现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的基本概念、分类和特征等内容,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主体1.1 定义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关。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之一。

1.2 分类行政主体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行政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和区域性行政主体等。

1.3 特征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具有行政组织形式;•具有行政职能;•具有行政权力。

二、行政客体2.1 定义行政客体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

行政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观方,是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的客体。

2.2 分类行政客体根据其性质和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对象;•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协议等行政行为。

2.3 特征行政客体具有以下特征:•具有法律保护性;•具有公共性;•具有多样性。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的关系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关,行政客体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客体。

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必须要与行政客体建立合法合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3.1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法定职权原则,行使职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规定。

3.2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限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是有限制的,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程序等。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3 行政客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行政客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被保护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应当保护行政客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浅析行政主体

浅析行政主体

浅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机构,是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主体,实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职能。

行政法规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具有普遍规范性的规章,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

此处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即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作为行使政府行政权力的机构,具体要履行以下职能:1. 行政立法: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成为确保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则。

2. 行政管理: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 行政执法: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服务:行政主体负责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满足。

行政主体的管理制度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行政机关是负责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机构,在政府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行政制度的构建和实行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模式:1. 集中主义管理模式:国家对于行政主体的权力集中进行控制和管理,行政主体必须服从国家的指令和统一安排,以保证行政权力的统一。

2. 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国家将行政权力授权给地方、企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充分利用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和资源,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3. 垂直分权管理模式:行政主体之间按照层级有明显而清晰的分工和职责体系,在各级行政主体之间保障行政管理权力的独立性和合作性,实现行政管理层级的优化。

在实行行政主体管理制度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必须得到严格执行,行政主体必须按照规则进行管理,不能任意扩大权力范围。

2. 行政主体具有强制力,但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能为实现自己的私利。

3. 行政主体必须负责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加强满足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需求。

4. 行政主体必须建立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专题八行政主体研究讨论一:行政主体基本理论(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的概念都只是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都没有写入法律当中.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不是相同的概念,行政主体并不是行政法主体的简称,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对应的,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概念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2)行政主体能够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引进与发展1,行政主体理论的引进在起草行政诉讼法过程中,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才引进过来.引进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原因是在起草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遇到一个难题:行政诉讼的被告怎么来确定,谁才是适格的被告.在没有引进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之前,我国法律上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就只是行政机关.(1)是不是只有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只有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被告,在当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可以作为被告,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是发现这样的表述太长了而且还不准确,有学者就引进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提高了我们语言表达的效率而且行政主体这个词还更准确(2)是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被告?答案是否定的,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根本不对外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某种情况下没有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理论的引进更加精确和更加准确,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谁是适格的被告就引进了行政主体理论.2,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当今有学者建议重构行政主体的概念,因为行政主体的外延需要扩大.原来我们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的依据是从行政主体内涵中的行政职权,当时认为行政职权就是国家行政权.这样一来把大量的社会组织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而且这些社会组织的纠纷也无法用民事诉讼加以解决,这样就把这些社会组织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所以我们需要重构,把行政职权不单单的认为只是国家行政管理权力,应该把社会上的行政管理权也纳入进来.外延上,行政主体的外延传统上认为只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现在学者建议行政主体的外延应该不仅仅只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应该包括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其它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权来源于组织的章程规定.3,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意义把一些社会关系纳入行政法律关系当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些社会关系的纠纷.这些社会关系是普通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因为内部管理关系不能纳入民事领域并且在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如果行政领域不管的话,那么这些关系在法律上就是空白,这样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讨论二: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建立,并且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某种情况下没用行使行政职权,这种情况下也不是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机关而已.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主体的外延比行政机关的外延大,因为行政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关系后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否则就不是.(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力是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而且这些组织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才是行政主体,没有行使这个职权就是普通的社会组织.(三)规章授权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法原理》行政主体论

《行政法原理》行政主体论
受益权;受平等对待权;陈述、申辩权;抵 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 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 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 (3)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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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3.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 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人员; 公务员包括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不存在政务类和业务类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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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
一、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三、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四、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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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概念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 的法律程序成为公务员,由于其所担任的行政 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2.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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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产生、变更与消 灭
一、 行政主体的产生 二、 行政主体的变更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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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的产生
行政主体的产生,是指一个组织取得行 政主体的资格。
职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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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主体的变更与消灭
行政主体的变更与消灭,实质上是指
一个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更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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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构改革与行政机关的发展
一、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1982 年) 二、第二次政府机构改革(1988 年) 三、第三次政府机构改革(1993 年) 四、第四次政府机构改革(1998 年) 五、第五次政府机构改革(2003 年) 六、第六次政府机构改革(2008 年) 七、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2013 年)

共基础知识点行政主体.doc

共基础知识点行政主体.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主体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主体行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规考查部门法,但是由于内容枯燥、范围广,不利于掌握,故本文将行政主体这一重要知识点进行简单梳理,帮助考生成功备考。

一、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1.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概念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类别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即我国的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

我国的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

(2)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1.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概念授权性行政主体又称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2.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类别(1)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有三种类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机构,例如根据《专利法》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如经过《税收征收管理法》授权的税务局内设的税务稽查分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组织中拥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实体,负责管理和执行行政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目标。

行政主体的概念可以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力,这是指其具备依法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行政权力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执法监督、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权限。

行政职能:行政主体承担着行政职能,即负责管理和执行公共事务,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监督执法、资源配置等。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职能的履行来推动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

组织或机构:行政主体可以是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如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

公共利益导向: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即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定性和责任: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并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总之,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推动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主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论行政主体一、引言行政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组织和职权等方面。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主体: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如国务院。

2.地方行政主体:指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如省级、市级行政机关等。

3.地方行政主体下属的行政机关:指县级、乡级行政机关等。

三、行政主体的设立和组织1.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主体的设立通常通过法律或其他法规予以确定,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

2.行政主体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等方面。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的职权,包括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

2.行政主体的决策职权:行政主体制定的决策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五、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1.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主体受到上级行政主体、人民群众、法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行政主体的违法责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违背职责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主体的改革和发展1.行政主体的改革:行政主体的改革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完善行政体制和机制。

2.行政主体的发展:行政主体随着社会发展和行政需求的变化而逐步完善和发展。

附件:1.《行政主体调研报告》2.《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主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

2.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

3.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以维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主体》课件

《行政主体》课件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3
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
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同时支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创新。
04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概述
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 法义务的转化形态,主要包括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
行政机关内部设有不同的部门,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相互协 调配合,共同完成行政任务。
行政机关的人员结构
行政机关的人员结构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务的配置和晋 升都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功能
01
02
03
行政管理功能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 社会各方面进行管理,维 护社会秩序。
对行政主体未来的展望
更加注重人民需求
未来的行政主体将更加注重人民的需 求和利益,以人民为中心,提高服务 质量和效率。
更加注重法治建设
未来的行政主体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 ,确保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更加注重科技应用
未来的行政主体将更加注重科技的应 用,借助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 务质量,推动数字化转型。
更加注重多元共治
未来的行政主体将更加注重与其他社 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 为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行政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即故 意或过失。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损害时,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主体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主体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例题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A. 国务院法制办B. 省人大常委会C. 最高人民法院D. 司法部【解析】D。

注意是同时具有行政主体,有权制定规章两个条件,但行政主体一个条件就可以排除ABC ,省人大常委是立法机关,而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属于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不属于行政主体。

三、我国行政主体的主要类型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种类型。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例题2】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行政主体跟行政机关是等同的B .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C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D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解析】B 。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论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权力并负责行政事务管理的机构或组织。

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组织的核心,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1.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如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等。

2.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各级地方和其下属的行政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主体。

3.特殊行政主体特殊行政主体是指按照特定功能设立的行政机构,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环保机关等。

三、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1.行政主体的职责行政主体的职责包括管理国家事务、制定行政管理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公共服务等。

2.行政主体的权限行政主体的权限由法律法规赋予,包括行政执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监察权等。

四、行政主体的组织结构1.行政主体的层级结构行政主体按照层级结构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各级行政主体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

2.行政主体的职能部门行政主体根据职能和任务划分为各个职能部门,如行政办公厅、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

3.行政主体的人员组成行政主体由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组成,包括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

五、行政主体的监督和责任1.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政主体内部实行层级监督和相互监督,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2.行政主体的外部监督行政主体受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等独立的监督机构的监督。

3.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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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权力:指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的权力。

2.行政事务管理:指行政主体通过对社会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3.中央行政机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组成。

4.地方:指地方的行政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

行政主体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法律关系汇报人:日期:•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目录•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主体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目录01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定义行政主体具有法定性、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等特征。

特点行政主体的定义与特点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行政主体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的种类与职责职责种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主体负责管理和监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而行政相对人则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0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主体义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决策、申请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等。

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关义务。

行政相对人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01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互动关系0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互动关系,行政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工作。

监督与救济03如果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监督和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享有行政权力和职责,而行政相对人作为被管理者,需要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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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行政主体基本理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领会行政主体的基本范畴、全球化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教学重点: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教学难点:行政主体的基本范畴。

本讲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学之主体第二节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第三节行政主体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全球化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主体的行为未必是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必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研究行政行为理论,离不开对于行政主体的研究,本节在大陆法国家与地区行政主体理论考察及我国大陆行政主体理论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一节法学之主体在哲学上,主体是与客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

人以外的一切事物,均被归于主体认识的对象——客体。

法学上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非法人组织。

在历史上,主体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人格理论、法人理论和主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

法学上的主体学说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

在古罗马社会,法律制度建立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二元体系的基础之上,生活于不同状态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

根据古罗马的人格学说,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项权利组成,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缺失都会导致人格的不完整。

因此,在所有的自然人中,奴隶因无自由权而不是罗马市民法的权利主体。

非罗马人虽然享有自由权但不具有市民权,也是不完全的市民法主体。

只有罗马(自由)人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因而具备完整的市民法主体资格。

人格学说能够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予以法律上的区分,准确地反映各种人所处的不同的地位和状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方便人们的社会交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古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最初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集合的各式各样的团体,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俱乐部、商业实体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这种自然人的集合体的法律上地位及权利、义务等问题,只适用于自然人的人格理论显然已经无能为力。

1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古罗马的天才法学家们创造了法人理论,即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团体看作法律上的一种人格。

“法人”就是法律拟制的人。

法人理论的集大成者萨维尼认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因为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

2法律上的主体只限于1陈明:《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article/5/14/160/2007-01-16/32299.shtml2[德]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李双元、张茂、郑远民、程卫东、吕国民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自然人,唯有自然人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是因为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

法人理论这一古罗马法学家的伟大创造,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尤其是商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3,正如法学家评价的那样“法人学说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了法人与其成员的独立人格,区分了法人与其成员各自的责任,从而为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提供了可能”。

4“没有人格学说的繁衍,我们很难想象还有法人学说这样美妙的理论;没有人格学说的启迪,我们也很难想象人类的社会将会变得怎样的苍白无趣,是否还会这样充满活力。

”5当然,作为法律拟制“人”之“法人”,是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开始出现。

有许多社会组织根本不具备“法人”要求的条件,但却也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其并不会因为没有法人资格而停止活动,例如我国民法上的合伙虽然不是法人,但却活跃于民事活动中。

法人理论因强调一个组织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已经无法涵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切主体,其历史局限性日益显现。

此时,主体理论便应运而生了。

主体理论仅着眼于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使其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人”与他人进行交往。

主体理论由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中复杂多样的市场主体形态,有效弥补了法人理论的不足,故很快地担负起了它应有的使命。

主体可以用来指称一切市场主体,既可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非法人组织。

主体理论最早产生于私法(民法)领域,主体的使用最初也仅仅限于私法的范围内,其核心和本质要素是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和权利义务能力,即主体一方面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的有关权利,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承担因其社会交往而产生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这是主体的本质所在。

其后,主体的概念渐步渗透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

主体制度扩展到公法领域,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

第二节行政主体之内涵与外延一、相关国家与地区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西方国家, 特别是大陆法国家行政法学中,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基本概念而被予以充分重视。

在探讨和分析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之前,了解一下域外的行政主体理论是必要的。

1、德国行政主体(Verwaltungstraeger Rechtstraeger der Vefwaltung)是德国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一定职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藉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

6德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国家(包括联邦和州)。

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掌握重要的行政权力。

国家除了组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外,还对其他行政主体享有广泛的监督和控制权。

3陈明:《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article/5/14/160/2007-01-16/32299.shtml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9页。

5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陈明:《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重构》,/article/5/14/160/2007-01-16/32299.shtml6 [台]吴庚:《行政法的理论与实用》,中国人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2)公法人。

一是公法社团(koerperschaftoeffentlichen Rechts),其包括:地域团体(Gebietskoerpershaften),例如乡、镇等地方自治团体;身份团体(personalkoerpershaften),指由具有某种特定职业、身份的人,依据法律规定组成的社团;二是公共机构(oe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即行政主体为保障特定的公共行政,所成立的结合人与物双重因素的组织体,如学校、邮政、铁路等;三是公法财团(stiftungen desoeffentliahen Rechts),指国家或其他公法社团为提供公共服务,依公法捐助财产而成立的组织体。

例如文化资产照顾基金、社会照顾基金等。

(3)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

即根据公法设立,不具有公法人资格,但根据授权自负其责地执行特定行政任务,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立权利义务的组织。

(4)被授权以公法的方式执行任务的私法组织与自然人。

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以法律或行政决定、公法契约形式所授予的行政权力之私人,包括自然人或私法人;在组织上其为私法主体,但在功能上是行政主体。

(5)被授权以私法方式执行任务的私法组织。

即依据私法设立,并授权其以私法方式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的私法人。

例如国有的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

关于私法组织可否作为行政主体,在德国学者中间较有争议。

权威学者哈特穆特·雷尔认为,这实际上是对行政主体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

如果行政主体的概念限于依公法设立的组织(高权主体Hoheitstraeger),则公有企业当然不可以成为行政主体(除非其得到国家的授权,并作为被授权人以高权方式执行行政任务);但如果将行政主体的概念扩展到一切具有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则私法组织的公有企业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哈特穆特·毛雷尔似乎较为倾向于后者,但哈特穆特·毛雷尔亦指出,由于公法行政主体具有特殊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此进行明确区分,私法形式的行政主体只能作为特殊情况对待。

7(6)人民。

联邦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和投票表决并通过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这种权力”。

因此,德国有部分学者认为人民也是行政主体。

8德国行政主体概念的关键在于权利能力,凡属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从而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即具有权利能力。

法律上赋予特定行政组织以权利能力从而使其成为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该行政组织即为行政主体。

同时,在德国法学理论中,权利能力区分为完全权利能力和部分权利能力,后者是指某一组织在特定的领域内或者只能根据特定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能力,而不享有一般的权利能力。

因而,表现在行政主体上,又区分为完全权利能力行政主体和部分权利能力行政主体。

此外不仅有公法组织的行政主体,而且存在私法组织的行政主体;不仅仅是组织形态的行政主体,自然人在得到法律授权是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7[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 503页。

其实,被授权以私法方式执行任务的私法组织在中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

不仅国有企业可以,非国有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

例如,农村有很多的私有的自来水厂,其经过政府的同意向居民供水,就是一种提供供水服务的行政主体。

8本书认为,人民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行政是相对对于立法和司法的一个概念,是国家职能分化的产物,行政主体就应该是专门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人民不是专门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而是通过选举和投票表决行使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在内的权力。

2、法国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9依据行政分权原则(包括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而产生的法国行政主体主要分三大类:(1)国家。

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国家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2)地方团体。

包括市镇、省和大区,地方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地方事务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公务法人。

亦称公共设施或公共机构,是执行从国家和地方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专门职能的公务法人,具体包括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和工商业公务法人等。

(4)被授权的私法组织。

除依公法成立的公法人之外,法国行政法上仍存在着大量的得到授权的私法组织从事公务活动的现象,例如公有商业公司及通过特许和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务管理权的私法组织等。

(5)同业公会,指某一行业或职业成员所组成的内部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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