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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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在运行和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对应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按照要求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的时机与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受理申请、实地勘察和确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的技术依据与方法验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选取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其中,技术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技术标准;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监测与检测、样品分析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认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验收工作的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精心整理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附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9]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1.1设计简况建设项目已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初步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了环境保护篇章,落实了防治污染和生态破环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2施工简况建设项目已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均得到了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是一所极具中医特色的专科门诊,于2011年由咸宁市马柏大道杨家垴32号搬迁至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376号,于2011年2月委托咸宁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11年5月取得咸安区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内容变更,2018年11月委托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23日咸宁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出具《关于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高审[2018]21号)。

项目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11月建成试营运,试营运期间,各项环保措施运行正常。

20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范文范例学习指导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范文范例学习指导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发布时间:2022-01-17T08:00:16.42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26期作者:王琴[导读] 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王琴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从自主验收取得的成效和现存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改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讨论,验收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消了行政许可,全面改为企业自主开展验收,并强化了“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在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自主验收需要关注的重点自主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相关验收技术指南,查阅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结合现场踏勘及最近的环保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制定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召开验收会议最终形成验收意见,最后需要在全国平台进行公开并建立档案。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有:第一、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于与环评时不一致的情况,在验收时要对照环评和实际情况核查不一致的内容,并按照各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核查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不属于重大变动,可自行编制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作为验收报告的附属文件一起存档。

如果属于重大变动则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批复之后才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此之前不得生产。

第二、关注分期验收项目。

对于分期验收的项目,需要对比环评和实际验收的工程内容和对应的环保设施,在满足本期项目污染物处理的前提下,剩余能力是否满足后期项目的处理需求。

尤其需要结合验收监测报告,对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

问题汇总!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01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

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0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

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

第33卷第%期2020年10月污染防治技术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Vol.33,No.5Oct;20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问题及建议探讨陆祎品#"2,薛红俊3,郭赞"(1.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江苏无锡214135;2.无锡市新吴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江苏无锡214135;3.无锡两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135;4.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001%摘要:本文介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和后续工作。

同时,在重点分析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企业环保法律意识、强化技术单位考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希望能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环境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cceptance of Constrrchon ProjeciLu Yipin1,2,Xue Hongjun3,Guo Yun4(1.Xinwu Bureau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Wuxi,Wuxi214135,Jiangsu,China;2.EnvironmentaO Emegency and Acciient InvesSgatog Center of Xinwu DistricO,wuxi214135,Jiangsu,China;3.Wuxi Two New EnvironmentaO Science and TecOnology ResearcO Institute Co.,Ltd,Wuxi214135,Jiangse,China;4.Wuxi Taihu Lake Restoratiog Co.,Lt,Wuxi214001,Jiangse,China)Abstraci: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prooram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including startup,self inspection,compiling acceptancc monitoring plan,implementation of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compiling acceptancc monito­ring report and follow-up work.Then,based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i acceptance,some advices were presented in order t。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或照片 等其他资料存档。
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自主验收流程简况如图:
一、验收监测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பைடு நூலகம்
目 录
CONTENTS
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2 验收标准
3 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PART 0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 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 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 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 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 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 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ART 02
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如 水、气、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法、 环保条例等)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技术规范(污染影响类、生 态影响类综合性技术规范及火 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 公路、港口等18个行业验收技 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的一项检测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建筑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水平,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不受污染,并为生态环保提供保障。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定义民间较为通俗的理解:头收验环确定拍出平的紧收拒。

实际上,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周边的环境进行检测评估,确定是否达到当地环保法规和标准的一个过程。

因此,建筑项目完成后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检验是否满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必要过程。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在建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审查方式、环境因素、检测方法、质量控制、验收后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基本原则,即“依法、公正、科学、可行”。

依法: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公正:环境保护验收应采取自然和人为的双重公正方式,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制度,确保验收的公正性;科学:包括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确保验收的检测和评估符合国际标准,并呼吁使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可行:确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

2、验收的环境因素该办法规定,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因素,包括环境质量因素、环境影响因素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合法性三个方面。

环境质量因素:检测周边环境因素,如水、土壤、空气、生物、噪声等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并确认是否受到建设项目工作的影响;环境影响因素:确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果;环境保护设施的合法性:应确认环境保护设施的建造、运转、维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该办法对竣工环保验收的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方面,作出了规定。

所有验收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评测。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重大的调整之一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这是紧密围绕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的有力举措。

为保障各建设单位有序高效开展验收工作,确保环境质量不破坏、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论真实可靠,特此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简要解读。

一、明确建设单位为主要责任方建设单位对验收报告负责,包括自行编制或委托社会机构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二、验收工作组是否必须成立根据《暂行办法》中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可视自身能力决定是否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而非强制性开展。

此外,工作成员、人数自定,并未要求必须要有环保部门人员参与。

三、调试期限根据《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完善相应污染设施并取得水和大气排污许可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调试污染防治设施。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项目,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至多12个月。

需要延期的项目须公开调试的设备具体信息及原因、延期调试起止时间,并将相关相关信息(文字证明材料、公示网络截屏)报送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督查检查。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保设施调试期间,应确保调试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如若发现在调试期间有污染排放超标、未公示即开始调试、未取得相关排污许可即开始调试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2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3—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4—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

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

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区域治理PRACTICE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新疆库尔勒市巴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中心 于晶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抓手,自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以巴州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问题;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U41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6-0200-0002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1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同时应当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并在相应的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

通过对巴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

一、存在问题(一)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多数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主动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对最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了解、不掌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一些项目还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个别建设单位尚不了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企业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存在问题及策略思考

企业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存在问题及策略思考

企业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存在问题及策略思考文山州环境保护监测站 赵云霞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概述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该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后,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其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弱化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验收主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变为了建设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主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环境监测部门变为了只需具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事中、事后监管。

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现状分析2017年12月,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开始投入试运行,到次年4月,该平台已完成17644个项目的自主验收工作,其中,报告表、报告书项目分别占80%与20%。

由于环评审批权限的逐级下放,导致国家级审批项目仅有112个,占比为0.6%;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项目数分别为1314个、2724个、13494个,占比分别为7.6%、15.4%、76.4%。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县级审批的项目最多,符合国家审批权限逐级下放、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战略部署、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

同时也说明县级审批项目工艺较简单、污染较轻、验收难度也较小。

暂行办法的出台激活了市场的活力,提高了建设单位的积极性,释放了过去一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积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提高了验收工作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注要点

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注要点

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注要点摘要:结合2020年、202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评估结果,从验收程序、重大变动、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4个方面分析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关注的问题,从如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自主验收的角度,提出强化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建立验收服务专家库、制定技术指南、加强监督管理等5项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关注要点1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关注的问题1.1理清验收程序①验收工作开展时间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及环保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

2017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了不同行业排污许可实施年限。

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2017年1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因此,验收工作的开展时间由原来的试生产期变更为项目建成后的调试期,若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则应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后开展验收工作。

②验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指南中明确了验收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公示验收报告以及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5个阶段。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其他项目在调试期内进行验收监测。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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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条建设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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