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政策法规
(二)品种的选育与审定
品种选育是运用系统选育、杂交育种、诱变育种、 单倍体和多倍体育种和遗传工程育种等方法,经过 多代比较淘汰,选出具有一致生物学特征和形态特 征,遗传性状稳定,并与其亲本有明显的区别、经 济价值较高的一群农作物个体。
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 极审定制度。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生产兽药者,必须有 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二)兽药经营管理
(三)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四)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管理。 1、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 2、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程序。 3、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生产。
(五)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管理
五、农机维修市场管理规范 六、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管理规范
1、新制品的研制要求。 2、新制品的审批程序。 3、新制品的生产。 (六)进出口兽药的管理 1、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2、申请进口兽药的审批程序。 3、进口兽药质量检验与监督。
第四节农业机械生产经营 及服务规范
一、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依法管理的意义 二、农业机械管理的主要机构及职责 三、农机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四、农机产品销售市场管理规范
一、化学肥料生产经营规范 二、农药生产经营规范 (一)农药管理机构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3、其他有关部门。
(二)农药生产经营登记
1、申请 2、评价 3、登记 (三)农药生产管理 1、农药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2、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的条件。 3、农药产品质量管理。
立和完善。
二、农作物品种管理
农作物品种管理包括种子资源管理和品种的选育 与审定。
(一)种质资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有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精品
附件1: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gro-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APIA。
第二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是拟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是由全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教育单位、全国农产品加工专业组织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设址于北京市,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协助政府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产品加工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提出建议;(二)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完善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或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五)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调;(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七)开展食物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授权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十)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十一)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相关市场建设;(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农产品加工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十六)办好由本协会主办的报纸、杂志、通讯、年鉴等;(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十八)发展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例(6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例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农村合作社的运作效率和经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农技协 章程
农技协章程一、协会名称和宗旨协会名称:XX市农业技术协会宗旨: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会员资格和权利义务会员资格:凡是对农业技术感兴趣,愿意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会员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等。
三、组织机构1.协会设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协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等。
2.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X年。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3.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命。
四、协会活动内容1.组织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农业技术水平。
3.举办农业科技成果展览和技术论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为政府和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咨询和评估服务。
5.编辑出版农业技术类刊物和资料。
五、财务管理1.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2.协会的经费使用须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服务、保障运转等方面。
3.协会的财务报告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
六、章程修改程序1.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一、总则1.1为了加强农民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1.2农业合作社是由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实现农民自身利益为宗旨,以合作的原则组织进行农业生产、服务和经营活动。
1.3农业合作社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二、组织形式2.1农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或者联合社形式组织,成员以个体农民为主体,允许非农业户口居民加入。
2.2农业合作社的股份应按照个体农民的劳务或土地面积等要素进行合理配置。
三、成立与退出3.1农业合作社的成立,需由至少五名个体农民自愿组成,经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登记备案。
3.2农业合作社的退出,成员需提前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董事会审议通过。
3.3成员退出合作社后,其股份应由其他合作社成员或新加入成员购买。
四、会员权益4.1农业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
4.2农业合作社的会员在合作社经济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合作社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3农业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相应的经济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经济收入。
五、经营活动5.1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资供应和农业技术服务等。
5.2农业合作社应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共同进行生产、采购和销售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经济效益。
5.3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进行生产计划和经营决策。
六、经营管理6.1农业合作社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6.2董事会应以股份持有比例为依据进行选举和决策;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进行监督,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6.3农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七、资金管理7.2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应遵循自负盈亏的原则,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56.06.30【实施日期】1956.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
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须关心和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
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
第六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
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合作社要积极地吸收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复员回乡的军政工作人员)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残疾的人入社。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 of Guangzhou City 英文缩写:FNG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枢纽型、联合性、民间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1、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受理和初审;2、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3、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初审;4、全市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受理和初评;6、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整理工作;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9、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XXX农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5篇模版)
XXX农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5篇模版)第一篇:XXX农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X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XXX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成员人数,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成员出资总额40万元(XX15万元,XXX10万元,XXX5万元,XX5万元,XXX5万元)。
更改为“成员出资总额75万元,(XX15万元,XXX10万元,XXX5万元,XX5万元,XXX5万元,XX5万元、XX5万元、XXX5万元、XXX5万元、XX5万元、XX5万元、XX5万元)。
二、业务范围:蔬菜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
更改为“业务范围:农业种植、水产、牲畜养殖,加工、销售、技术服务。
”三、成员5名(XX、XXX、XXX、XXX、XX)更改为“成员12名(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成员签名):2015年3月25日第二篇:农业合作社章程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
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管理,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业协会是以农民、农业从业者为基础,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协调农业相关各方合作的组织。
第三条农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农民,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第五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农业协会形象,维护农民利益。
第六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农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会员义务,按时参加会议活动,认真执行农业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八条农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选聘专业管理人才,推动农业协会工作开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农业协会会员包括农民、农业从业者、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农业协会会员是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的组成员。
第十一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农业协会设立会员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协调等服务。
第十三条农业协会实行会员激励机制,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农业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农业协会建立会员退出机制,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农业协会,协会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农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业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组成,负责相关专业事务。
第十八条农业协会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会员监督委员会组成,负责监督协会重大事务。
第十九条农业协会设立财务监管机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分工,提高组织管理效率。
协会促进会章程
xxxxxxxxxx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xxxxxxxxxx促进会,英文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简称:xxxxxxxxxxxxxx。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xxxxxxxxxx从事xxxx种植、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生产推广、高新技术应用、原料设备供应及产品销售的直接和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
搭建政府、社会与会员及贫困群众的联系桥梁和xxxx产业脱贫平台,帮助和指导会员及贫困群众做好产业规划、实施xxxx种植、推广科学技术、提高我市xxxx行业竞争能力,打造绵阳xxxx品牌;指导贫困村培育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本地区贫困人口产业脱贫奔康。
维护本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市xxxx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xxxxxxxxxx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xxxxxxxxxx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xxx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倡导爱国、敬业、守法,努力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宣传《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授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二)在我市范围内,对xxxx实行规模化种植和产业化运作,从事xxxx科学技术开发,推动会员间的技术交流、经济联合、信息互动,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转让、推广和服务,市场信息的搜集、公开与发布,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发展经济,排忧解困。
(三)参加市场流通和竞争,拓宽流通渠道,建立营销网络和专业市场,组织采购、供应会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销售会员生产的产品。
开展会员所需物资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农业行业协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的运作,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以服务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协会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依法治会、公开透明、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七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二)有意愿为农业产业发展贡献力量;(三)在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服务、农业科技等领域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协会决议;(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农业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农业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1篇)农业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1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业生产公司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业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会议室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
公司会议室包括大会议室、小会议室。
第二条各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议,提前一天到办公室申请使用会议室,并登记。
第三条会议室内的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如麦克风、音响、空调等,办公室负责设备调试。
第四条会议期间损坏设备,须由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按原价赔偿;第五条会议必须要有纪录,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
第六条做好会议的贯彻执行工作,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第七条公司重要会议、年度总结大会等,不得无故缺席、迟到,不能到会者,需提前向分管副总、总经理请假。
第八条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手机设置在无声或振动状态下。
第九条开会人员应注意保持会议室卫生清洁,会后打扫卫生,关好门窗、空调,整理好会场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农业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制止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把财务工作做好。
第二条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公司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第四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五条建立稳定的财会人员队伍。
财会人员调动或因故辞职,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5)二、农药登记管理 (6)2.1 登记申请与审批 (7)2.2 登记证管理 (9)2.3 登记资料要求 (11)三、农药生产管理 (12)3.1 生产许可与认证 (13)3.2 生产过程控制 (14)3.3 产品质量监督 (15)四、农药经营与使用 (17)4.1 经营许可与条件 (19)4.2 经营行为规范 (20)4.3 使用指导与培训 (21)五、农药广告与标签管理 (23)5.1 广告审查与发布 (24)5.2 标签管理 (25)5.3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26)六、农药安全使用与风险控制 (27)6.1 安全使用原则 (28)6.2 风险评估与预警 (30)6.3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31)七、农药监督管理 (32)7.1 监督检查职责 (33)7.2 行政处罚程序 (34)7.3 法律责任追究 (36)八、附则 (36)8.1 解释权归属 (41)8.2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41)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坚持保障安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下面是为您整理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员第三章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第四章资金第五章生产经营第六章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第七章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第八章政治工作第九章文化福利事业第十章管理机构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须关心和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
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
第六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
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合作社要积极地吸收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复员回乡的军政工作人员)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残疾的人入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常识问答
一、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
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这样的合作,在广大农村已经有许多成功的事例。
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
浙江某地,有一个西蓝花产业合作社,制定了西蓝花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环节,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操作程序,稳定产品质量有了可靠保证,还统一注册了商标,现在产品已经稳定地出口。
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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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2009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州市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简称“广州市农资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GUANGZHOU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GZAMPP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广州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和与农资相关的生产、流通、管理、科研、检测、院校、用户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为会员、为“三农”、为政府提供服务;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维权功能,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发挥协会在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广州地区农资市场的繁荣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75号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等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并监督会员企业切实执行;(二)编制行业规划,协助行业管理。
根据政府有关要求和农资行业发展情况,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三)制定行规行约。
制定农资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保证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四)开展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农资市场调研,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农资、农业发展的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编辑会刊及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统计、分析、预测,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五)推进行业诚信和标准建设。
持续推动“放心农资进万家”诚信建设活动,开展农资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农资行业在原料采购、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等全过程规范监管。
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本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六)推动农资企业改革发展。
推动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和推动农资企业改革,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农资行业体制改革的典型,促进本行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七)推动农资行业的联合与合作。
积极推进行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和行业内的联合与合作;探索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促进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升、促进农民增收的科学发展新方式,提高会员企业的综合效益;推荐外地先进经验,组织农资商品销售交流会,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蓬勃发展;(八)加强对外合作。
积极寻求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拟定合作项目与交流计划,扩大协会影响。
(九)推动科技进步。
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生产与使用;(十)维护农资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反映业界的愿望和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方面的工作,如调查、确认、诉讼,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及会员和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增强凝聚力;(十一)推进行业培训和考证服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多层次的营销、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和政策等的学习、培训,推进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等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证,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技术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十二)辅助基层协会成长。
促进和推动地方农资协会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各地农资协会业务工作的开展;(十三)承接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发挥本协会更大的作用;(十四)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和农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全社会从事农资及与农资相关的生产、流通、管理、科研、检测、院校、用户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加入广州市农资行业协会;(五)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书或资料;(二)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协会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及监督权;(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等服务的权利;(五)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六)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七)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八)有要求本协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利;(九)有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职业道德;(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三)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四)维护行业声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五)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六)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八)如果有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的行为,协会有权通报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三)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五)法人制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六)基层农资店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