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定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rcep 原产地规则 40%
rcep 原产地规则40%摘要:一、背景介绍1.RCEP 是什么2.RCEP 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二、RCEP 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1.40% 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含义2.40% 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计算方法3.40%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三、40% 原产地规则的实际应用1.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2.对我国进口企业的影响3.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四、应对40% 原产地规则的策略和建议1.政府层面的应对措施2.企业层面的应对措施正文:一、背景介绍RCEP,全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一个由亚洲地区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包括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15 个国家。
RCEP 原产地规则是该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定产品是否可以享受RCEP 成员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具有关键作用。
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将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二、RCEP 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RCEP 原产地规则中,40% 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关键性的规定。
具体来说,当一个产品在RCEP 成员国中生产并最终消费时,如果该产品在RCEP 成员国中的累计原产地成分达到40% 及以上,那么该产品可以享受RCEP 成员国的关税优惠待遇。
这里的累计原产地成分,是指在RCEP 成员国中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值,加上在RCEP 成员国中生产的产品所获得的附加值。
40% 原产地规则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只需将产品在RCEP 成员国中的累计原产地成分与产品总价值相除,如果结果达到40% 及以上,则符合40% 原产地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40% 原产地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一些特殊产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等)的原产地规则会有所不同。
三、40% 原产地规则的实际应用40% 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七章 WTO原产地规则_OK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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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及相应要求 (Determining Criteria of Origin and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
• 在原产地的认定时涉及两类产品,一类是“完 全原产”(wholly obtained)的产品,另一类是发 生“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的 产品。对前者原产地的认定勿需赘述,对后者 原产地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其认定标准有三种:
countervailing duties,safeguard measures, origin
marking requirements and any discriminatory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or tariff quotas. They shall
also include rules of origin used for government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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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规则
• Rules of origin are based on a positive standard. Rules of origin that state what does not confer origin (negative standard) are permissible as part of a clarification of a positive standard or in individual cases where a positive determination of origin is not necessary.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7节 原产地规则协议.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
进口RO和出口RO。也有C合U二和为F如T一GA。S区P,,各给成惠国RO 员 间 采严用格统而一繁的琐优,实际
(2)按适用区域分为: 惠性原已产成地为规D则C。在GSP突
单一国家RO和区域性的RO
破其关税壁垒后设 置的又一道“栅
边 (3)按适用范畴分为:
贸 精确和简单;临界状态很难确定原产地;世界原材
易 的
料市场价格及货币波动,也容易造成标准的偏离。
多 (3)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Criterion of
边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peration)
协 议
制造程序的某项具体操作将决定产品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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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这种方法一般制定加工工序清单,详细列明产品 五 合格加工的过程。若符合此清单的要求,即被认 章 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
栏”。
协
议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5
第 (三)常见的原产地证明书 五 章 (1)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
货 出口国根据一定的RO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书。 物 贸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
易 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 的 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GSP FORMA 多 边 此外,还有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区域性集团成员间的产地 协 证、手工制品原产地证、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饲养的而 议 非野生的或在数量限制以内)。
多 2、海关统计方面:以原产地统计某特定来源年度货
边 物进口量,政府掌握数量限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协 议
并制定和修改国别地区政策,实现外贸平衡。
rcep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
rcep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全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章所称“原产地规则”是指根据本协定第二章规定的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确定产品的产地。
第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本协定第二章规定的商品,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同意。
第三条各方应根据本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原产地规则的正确应用和执行。
第四条各方应加强合作,通过交流信息、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方式,提高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和执行能力。
第二节:原产地的概念和一般原则第五条为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应考虑以下要素:(一)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二)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三)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四)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确定产品的产地,应考虑以下要素:(一)产品的最后加工或者生产环节在哪个国家进行;(二)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三)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为确定产品的产地,应根据以下原则:(一)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和最后加工或者生产环节;(二)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三)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的原产地;(四)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第八条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包括以下环节:(一)自然资源的采集;(二)原材料的生产;(三)零部件、成分和原材料的加工;(四)产品的组装、装配和制造;(五)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六)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七)产品的保管和运输。
第九条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环节的加工、处理、操作或者其他活动在产地完成;(二)环节的加工、处理、操作或者其他活动对产品的本质特征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第十条产品的全盘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的采集、原材料的生产、零部件、成分和原材料的加工的产地,应视为产品的产地。
第四节: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第十一条为确定产品所含材料的原产地,应考虑以下要素:(一)原材料的生产地;(二)原材料的比例和重要性;(三)原材料的附加值。
rcep的原产地规则协定
rcep的原产地规则协定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是指协定签署国为了促进自贸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定的一系列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规则与标准。
根据RCEP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该货物在RCEP国家生产或经过加工后,达到一定程度的加工或处理并符合一定的规定,即可被认定为在RCEP 国家的原产地。
RCEP的原产地规则协定采用了“完全产地”和“非完全产地”两种标准。
完全产地指货物必须全部在RCEP国家境内生产和加工,才能被认定为原产地货物。
非完全产地则允许货物在RCEP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加工和处理,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加工程度和原材料来源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原产地货物。
此外,RCEP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还包括了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和程序。
商家需要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符合RCEP的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证明可以是由海关发放的证书,也可以是商家自己填写的声明书。
总之,RCEP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是为了促进自贸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定的一系列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规则与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贸易自由化的水平,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各成员,注意到部长们于1986年9月20日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加强GATT的作用”以及“增加GATT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应能力”;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认识到明确和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可便利国际贸易的流动;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损;认识到宜使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做法具有透明度;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认识到可使用磋商机制和程序以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期望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1条原产地规则1.就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而言,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 I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
2.第1款所指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工具的所有原产地规则,例如在适用下列条款中:GATT 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GATT 1994第6条下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GATT l994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GATT l994第9条下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还应包括用于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
1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第2条过渡期内的纪律在第四部分所列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各成员应保证:(a)当其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明确规定需满足的要求。
特别是:(ⅰ)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此种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ⅱ)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也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ⅲ)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b)尽管存在与其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商业政策措施或工具,但是其原产地规则不得用1各方理解,本规定不损害为定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或其他类似措辞所作的确定。
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则一:定义本规则中:(一)“一方”是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者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
(二)“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挃在进口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后,实付或者应当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价格。
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挃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三)“海兲估价协议”挃《WTO协议》中《兲于实施1994年兲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四)“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挃在挃定出口港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实付或者应当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价格。
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所需的所有费用。
(五)“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以及(或者)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六)“原产货物”是挃根据规则二确定为原产的货物。
(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挃材料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或者特定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或者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仸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八)“间接材料”是挃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者检查,但没有实际构成该货物的物品,或者用于与该货物生产相兲的厂房维护或者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1.燃料与能源;2.工具、模具及铸模;3.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4.用于生产或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5.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其他所需物品;6.用于货物的测试或者检查的设备、装置及其他所需物品;7.催化剂和溶剂;及其他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然不构成该货物组成部分,但能合理地表明用于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仸何材料。
(九)“非原产材料”是挃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仸何一方原产的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十)“生产”是挃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收集、狩猎和捕获。
rcep原产地标准
rcep原产地标准摘要:一、背景介绍1.RCEP简介2.RCEP原产地标准的重要性二、RCEP原产地规则概述1.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2.直接运输规则3.微小含量规则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三、原产地标准对我国产业的影响1.降低贸易壁垒2.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3.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提高政策透明度2.加强企业培训和指导3.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正文:一、背景介绍RCEP,全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Economic Partnership),是一个由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RCEP原产地标准对于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它影响着商品在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待遇、市场准入等贸易条件。
二、RCEP原产地规则概述1.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RCEP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即在计算产品原产地时,可以将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进行累计。
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产业链在成员国之间的布局和优化。
2.直接运输规则: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直接从生产地运往目的地,不能在中途进行加工、拆分等操作。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贸易转运和偷逃关税的行为。
3.微小含量规则:如果非原产材料在产品中的价值占比微小,可以忽略不计。
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对一些价值含量极低的非原产材料征收高额关税。
4.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成员国企业可以相互承认对方的产地证明,以方便企业进行国际贸易。
三、原产地标准对我国产业的影响1.降低贸易壁垒:RCEP原产地标准有助于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扩大我国产品在RCEP市场的份额,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RCEP原产地标准使得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各成员国的资源和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3.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RCEP原产地标准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市场,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rcep 原产地规则 40%
rcep 原产地规则 40%(原创版)目录1.RCEP 的概述2.RCEP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3.RCEP 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4.RCEP 原产地规则的影响5.我国应对 RCEP 原产地规则的策略正文1.RCEP 的概述RCE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东盟十国发起,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参与谈判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RCEP 的目标是降低区域内的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提升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
2.RCEP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RCEP 原产地规则是指在 RCEP 框架下,对成员国产生的产品进行原产地判定的一套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只有真正的成员国产品才能享受 RCEP 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和贸易便利化政策。
3.RCEP 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RCEP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产地标准:产品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工程度、价值百分比等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原产于某个成员国。
(2)原产地证明: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证明其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核查:成员国之间需要进行原产地核查,以确保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
4.RCEP 原产地规则的影响RCEP 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将对我国企业产生以下影响:(1)降低贸易成本: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和贸易便利化政策,有助于降低我国企业的贸易成本。
(2)优化产业链布局:原产地规则将促使我国企业调整产业链布局,提高产品加工程度和附加值,提升竞争力。
(3)提高产品质量:原产地规则对产品的质量、技术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5.我国应对 RCEP 原产地规则的策略针对 RCEP 原产地规则,我国应采取以下策略:(1)完善国内政策法规:加强原产地规则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指导。
(2)提升产品竞争力: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提升产品竞争力。
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OriginalRulesAgreement,简称ORA)于2020年正式签署,至今已在全球172个国家和地区实施。
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全面的零关税/减税地区,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
协议旨在提高全球各国及其地区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维护多边贸易体系,促进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增长,推动全球经济增长。
原产地规则协定对货物追溯制度、技术入口条件、商检政策、卫生安全标准、贸易货币以及贸易运输制度等方面均规定了明确的细则。
同时,协议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审批、服务贸易的开放度和投资领域的准入制度等多项内容。
此外,协议提出了经济增长动力的培育、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等方面的有效政策建议。
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正在改变国际贸易规则。
该协议将极大改变贸易规则的现状,建立更为合理、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通过开放全球市场,促进跨国企业的合作,加强贸易,使各国在全球市场获得更多的机会,以及更好的竞争能力。
以至于全球各国的经济福利都可以从原产地规则协定而获得极大的收益。
随着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签署,国际贸易规则将有更多变化。
未来,它将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使贸易更加开放、稳定、透明。
原产地规则协定将为未来的贸易活动提供更多的支持,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的增长,最终使全球经济更上一层楼。
- 1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李延 2000年5月(一)《原产地规则协议》产生的背景,国际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历程虽然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关键条款都涉及原产地因素,但是,因历史条件所限,关贸总协定本身未对原产地规则作任何规定,而是把它留给“各进口成员国依它本国法律规定,为适用最惠国 (以及总协定其他条款) 的目的,来确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某国”。
因此,长期以来,各国根据本国的需要并通过本国立法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获得的,即只有一个国家介入该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的生产或制造过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介入。
各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无论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优惠原产地规则,都首先要确定对这两种性质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对于完全在一国获得产品,如农产品或矿产品,各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基本一致,即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之为“完全获得标准”。
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各国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之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但是,如何认定对产品进行的加工是否属于实质性加工,各国采用的标准则有所不同。
随着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品多国因素大大增加。
经加工的产品中,很少有不含外国产品的成份。
以汽车为例,很难说哪种汽车完全是由一国制造的。
不论是日本的还是美国的“汽车制造厂”,外国部件均占有相当比例。
加之跨国公司的经营使产品因素国际化趋势愈益强烈。
一方面,这使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愈益复杂化;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统一,同一个产品在进出不同国家时其原产地须按不同的规则重新判定,且判定的结果随规则的不同而改变。
产品是否满足原产地要求的不确定性本身可以成为贸易的严重障碍,而规则可以被修改或操纵又意味着其本身可以被用作保护手段。
这对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构成了一大威胁。
因此,实现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统一标准逐渐形成了共同的呼声。
第八次课2 第五章原产地规则协议
了解《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背景 掌握《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导入案例:
走进法国与欧洲的超市,人们会发现许多产品都打上了产地标志, 如带AOC标准的葡萄酒、奶酪、肉酱等。有这样标志的产品往往 销售更好,价格也更贵。如一瓶有这样标志的波尔多红葡萄酒会 比没有标志的酒贵10%,有产地标志的生蚝比一般生蚝贵5%以上。 法国人养成了一个习惯:购买产品,尤其是食品非看一眼产地不 可,原因是带有原产地标识证明的产品给人一种可靠感和安全感。 传统上,法国和欧洲就一直重视产品,尤其是食品的地方特色, 他们认为这样特色产品才有品质保证。笔在意大利超市曾经看见 意大利人在挑选法国葡萄酒时,也在十分认真的查看有否AOC标 志。可以说,法国著名的原产地名称制度AOC不仅在欧洲家喻户 晓,而且在国际上也有很高的知名度
(Country) See Noted ,Overleaf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起运地、目的地和运输方式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的签发日 如有中转,则应注明中转地
4、For official use
此栏正常情况下空白, 如出现后发证书或补发证书时, 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注内容。
(一)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
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实行最惠国待 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 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外国 货物和贸易统计等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成员方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 格享受优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而实施的原产地规则, 如自由贸易区内和普惠制下所实施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第四节 原产地规则与农产品贸易
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整生产该项产品的国家;或者当该 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在数国内完成时,则原产地国为对产品最 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在其他规则方面,与过渡期间的 规则相同。 5、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WTO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而世 界海关组织设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前者主要向各成员 方提供机会,就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目标的进一步实现进 行协商,并完成本协定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后者主要承担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工作,包括原产地规则的 协调。有关协定争端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则适用GATT1994 和《关于争端解决与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
3、过渡期间的规则 从“乌拉圭回合”结束到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各成 员方应保证:
(1)各成员发布一般实施原产地标准时,应明确必须遵守的各项标 准。 (2)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 响。 (3)有正当的要求,只要提交必要材料,有关成员方对产品原产地 的确认,150天内作出。事实和据与原产地评定及规则保持基本不 变,3年内有效。 (4)使用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4、过渡期后的规则 除应继续遵守过渡期间适用的基本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则:确 保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根据各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决定某一
(2)《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迅速开始进行工作计划,并在开始后3 年内完成。协调工作应以各产品部门为基础;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 会应尽量详细界定完全在一国获得的情形,并界定不取得原产地的 微不足道的作业或加工的情形,并提交给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原产 地规则委员会就各个产品或产品部门的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应考虑 使用关税税则的变更为准;在专以关税分类的方式不适宜表达实质 性改变者,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应以其他方式(包括从价百分比及/ 或制造或加工作业的标准作为替代或补充的方式)表达。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一、前言原产地规则协议(ROO)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商品的原产地以及避免非法贸易行为。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ROO 的适用范围。
二、什么是原产地规则协议?ROO是指国际贸易中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商品和服务,并防止非法贸易行为。
ROO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商品必须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生产,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商品;2. 商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和规定,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商品;3. 商品必须满足特定比例的本土内容,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商品。
三、ROO适用范围1. 自由贸易协定(FTA)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署的一种经济协议。
FTA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以及ROO等条款。
因此,在FTA中,ROO 适用于所有参与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2. 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RECO)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一个经济联盟。
RECO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以及ROO等条款。
因此,在RECO中,ROO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3. 双边贸易协定(BTA)双边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一种经济协议。
BTA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以及ROO等条款。
因此,在BTA中,ROO适用于两个签署国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4.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机构,其成员包括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WTO通过谈判和协商来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在WTO中,ROO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四、ROO的影响1. 对出口商的影响如果商品不符合ROO要求,则可能无法享受到FTA或BTA等协议所提供的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
2. 对进口商的影响如果商品不符合ROO要求,则可能无法进口到FTA或BTA等协议所涵盖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限制了进口商的市场选择。
3. 对政府的影响政府需要制定和执行ROO,以确保贸易活动合法、公正和公平。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原产货物本协定中,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一)货物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或者(三)除附件三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外,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标准。
同时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十六条完全获得货物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中国或智利的境内的土地或海床提取的矿产品;(二)在中国或智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中国或智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由在中国或智利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中国或智利狩猎、诱捕或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中国或智利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2;(七)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九)在中国或智利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物品;(十)在中国或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一)在中国或智利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及(十二)在中国或智利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七条区域价值成分(RVC)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V – VNMRVC = ———————— x 100V在上述公式中:RVC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V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及VNM指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除附件三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产品特定标准外,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得少于40%。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反倾销措施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反倾销措施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反倾销措施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适用于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后者则适用于为实施各种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特殊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
3.原产地规则的实施规定。
各成员应保证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符合国际标准,并避免对贸易造成扭曲或限制。
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应始终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进行。
4.原产地规则的争议解决程序。
如果成员之间就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发生争议,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此外,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还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豁免和修改,以及在过渡期间原产地规定不得用来影响贸易或造成贸易的扭曲或限制。
如果成员方要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或豁免,应在修改或豁免生效前至少60天将其通知其他成员并予以公布。
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确定原生产国的判定标准。
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应当依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两种标准确定货物的原生产国,其中“实质性改变”应当是各国确定货物原生产国的主要标准。
美国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确立于1886年Hartranft V.Wiegmann一案。
反倾销措施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在初步认定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如果全部调查结束后,进口方主管机构认定达到了倾销要件,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十分重要。
根据原产地规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确定被诉产品的原生产国,从而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
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是: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增长,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是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不使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少;协议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背景货物的原产地是货物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原产地标准。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订出一部协调一致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而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制订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客观上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同时,这些现存的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地区经济一体化及进口国别配额分配等贸易政策中存在着潜在贸易保护主义作用,人们意识到在国际范围内制订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
于是,在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原产地规则被列为议题之一。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后期,香港、日本、美国及欧共体就原产地规则及其多边协议提交了各自建议。
在此基础上,各缔约方拟订并签署了一个《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其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供缔约方一揽子接受。
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了第一个旨在协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
乌拉圭回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原产地协调规则仅适用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而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即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由于《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rcep 原产地规则 40%
rcep 原产地规则40%摘要:一、背景介绍1.RCEP 是什么2.RCEP 的原产地规则二、RCEP 原产地规则的40% 内容1.40% 的具体含义2.40% 规则的实施3.40% 规则的影响三、RCEP 原产地规则的意义1.对成员国贸易的影响2.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3.对全球贸易格局的改变四、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1.技术性贸易壁垒2.非关税壁垒3.供应链重构正文:一、背景介绍RCEP,全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一个由亚太地区15 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包括我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
RCEP 旨在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加强经济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原产地规则是RCEP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如何享受关税优惠。
二、RCEP 原产地规则的40% 内容RCEP 原产地规则中的“40%”,是指在计算产品原产地时,需要考虑其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生产的增值部分是否达到40%。
当一个产品在某一成员国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40%,即可享受RCEP 的关税优惠。
这一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的产业链布局和优化,提高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
然而,40% 规则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由于原产地规则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装配等,因此,企业需要对供应链进行细致的管理和优化,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40% 的要求。
此外,一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也可能影响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RCEP 原产地规则的意义RCEP 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成员国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一方面,原产地规则有助于降低关税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从而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另一方面,原产地规则可以推动成员国在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和供应链优化,进一步提升经济一体化水平。
在全球贸易格局发生变化的背景下,RCEP 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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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定各成员,注意到部长们于1986年9月20日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加强GATT的作用”以及“增加GATT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应能力”;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认识到明确和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可便利国际贸易的流动;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损;认识到宜使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做法具有透明度;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认识到可使用磋商机制和程序以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期望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1条原产地规则1.就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而言,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 I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
2.第1款所指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工具的所有原产地规则,例如在适用下列条款中:GATT 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GATT 1994第6条下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GATT l994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GATT l994第9条下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还应包括用于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
1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第2条过渡期内的纪律在第四部分所列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各成员应保证:(a)当其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明确规定需满足的要求。
特别是:(ⅰ)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此种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ⅱ)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也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ⅲ)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1各方理解,本规定不损害为定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或其他类似措辞所作的确定。
序;(b)尽管存在与其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商业政策措施或工具,但是其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c)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
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造或加工无关的某一条件,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
但是,就适用与(a)项相一致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而言,可包括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d)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2;(e)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f)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依据。
作为对肯定标准的部分澄清或在不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可允许使用说明什么情况不授予原产地的原产地规则(否定标准);(g)它们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如同已遵守并符合GATT 1994第10条第1款的规定;(h)应有正当理由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人请求,各成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评定请求后150天3,公布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评定意见,只要已提交所有必要要素。
此类评定请求应在有关货物交易开始前予以接受,也可以在随后任何时间予以接受。
此类评定意见的有效期为3年,只要据以做出原产地规则评定的事实和条件,包括原产地规则本身仍然可以进行比较。
只要提前通知各有关方,如在(j)项所指的审查中做出与评定意见相反的决定,则此类评定意见将不再有效。
此类评定应可公开获得,但需遵守(k)项的规定;(i)如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或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则此类修改不得按其法律或法规规定追溯实施,也不得损害其法律或法规;(j)它们所采取的有关原产地确定的任何行政行为均可由独立于发布确定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迅速进行审查,该审查可修改或撤销该确定;(k)对于属机密性质的所有信息或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有关主管机关应严格按机密信息处理,未经提供该信息的个人或政府的特别允许不得披露,除非在进行司法程序时要求予以披露。
第3条过渡期后的纪律考虑到所有成员的目标为,作为第四部分所列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制定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在开始实施该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时,各成员应保证:(a)为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而平等实施原产地规则;(b)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确定为一特定货物原产地的国家应为货物完全获得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c)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一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2对于用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原产地规则,本规定不得在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已承担的义务之外增加义务。
3对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请求,仅要求各成员尽快发布评定意见。
(d)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e)它们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如同己遵守并符合GATT 1994第10条第1款的规定;(f)应有正当理由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人的请求,各成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评定请求后150天,公布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评定意见,只要己提交所有必要要素。
此类评定请求应在有关货物交易开始前予以接受,也可以在随后任何时间予以接受。
评定意见的有效期为3年,只要据以做出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事实和条件,包括原产地规则本身仍然可以进行比较。
只要提前通知各有关方,如在(h)项所指的审查中做出与评定意见相反的决定,则此类评定意见将不再有效。
此类评定意见应可公开获得,但需遵守(i)项的规定;(g)如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或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则此类修改不得按其法律或法规规定追溯实施,也不得损害其法律或法规;(h)它们所采取的有关原产地确定的任何行政行为均可由独立于发布确定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进行迅速审查,该审查可修改或撤销该确定;(i)对于属机密性质的所有信息或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有关主管机关应严格按机密信息处理,未经提供该信息的个人或政府的特别允许不得披露,除非在进行司法程序时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部分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4条机构1.特此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并应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便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运用有关的事项或促进这些部分所列目标的实现进行磋商,并履行本协定项下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在适当时,委员会应请求本条第2款所指的技术委员会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提供信息和建议。
委员会还可要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其对促进本协定上述目标的实现适当的其他工作。
WTO秘书处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2.应设立由海关合作理事会(CCC)主持的、本协定附件1所列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本协定中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应承担本协定第四部分要求的和附件1规定的技术工作。
在适当时,技术委员会应请求委员会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提供信息和建议。
委员会还可请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其对促进本协定上述目标的实现适当的其他工作。
CCC秘书处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5条修改和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的信息和程序1.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在该日期己实施的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
如一原产地规则因疏忽未予提供,则有关成员应在认识到此事实后立即提交。
秘书处应将其收到的和可获得的信息清单向各成员散发。
2.在第2条所指的过渡期内,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的成员,除微小修改外,或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的成员,就本条而言,应包括第1款所指的、且未向秘书处提供的任何原产地规则,并应为此在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做出通知,以使利害关系方知晓修改或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的意图,除非一成员出现例外情况或受到出现意外情况的威胁。
在这些例外情况下,该成员应尽早公布其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规则。
第6条审议1.委员会应每年审议本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执行和运用情况,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
委员会应每年将此类审议所涉期间的发展情况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2.委员会应审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并提出必要的修正建议以反映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
3.委员会应与技术委员会合作,建立一机制,以审议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并对此提出修正建议,同时考虑第9条所列目标和原则。
这方面可能包括的情况是,需要使原产地规则更具操作性,或需要进行更新以考虑受任何技术变化所影响新的工序。
第7条磋商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I994第22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
第8条争端解决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
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第9条目标和原则1.为协调原产地规则,特别是为进行国际贸易提供更大的确定性,部长级会议应与CCC一起依据如下原则实施下列工作计划:(a)原产地规则应平等适用于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b)原产地规则应规定,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地应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c)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d)尽管存在可能与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措施或工具,但是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
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
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造或加工无关的条件,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
但是,就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而言,可包括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e)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f)原产地规则应具有一致性;(g)原产地规则应依据肯定标准。
否定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标准。
工作计划2.(a)工作计划应在《WTO协定》生效后尽早开始,并在开始后3年内完成。
(b)第4条规定的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应为进行此工作的适当机构。
(c)为使CCC提供详细的投入,委员会应要求技术委员会依据第1款所列原则提供下述工作所产生的解释和意见。
为保证协调工作计划及时完成,该项工作应在协调制度(HS)税则目录的不同的章或类所代表的产品部门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