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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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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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法,首先要明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交易关系,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则更看重公司的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两者特点,像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受母公司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 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重要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或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经济法 第九章 公司法

经济法 第九章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由发起人制定。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一般由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表决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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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 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为所有公司 章程都必须具有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的任何 欠缺都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任意事项一经记载即具有约束力,但不记载则不 影响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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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二、公司的章程 三、公司设立瑕疵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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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 成公司成立的一种方式。 2、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份股份,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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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管辖关系为标准 (1)总公司 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 辖的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 号施令。 (2)分公司 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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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只能由股东 认缴,而且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亦有很多限制。正因为 如此,有的国家把有限公司称为封闭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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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人数的有限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人数为50人以下。

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法第九章

课堂练习5 课堂练习5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100万元 15家股东 其中A出资20万元, 出资35 家股东, 20万元 35万元 共15家股东,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35万元 且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 且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 持了首次股东会议;经过几年运作, 持了首次股东会议;经过几年运作,董事会提议 将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 将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 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 11家股东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11家股东 赞成增资,其出资额合计为62万元; 62万元 赞成增资,其出资额合计为62万元;有4家股东 反对,其出资额为38万元, 38万元 反对,其出资额为38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 的决议,并授权董事执行。 的决议,并授权董事执行。试分析甲公司上述行 为中有无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为中有无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股东会股东会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董事会公司治理结构的日本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的日本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下之间不平权左右之间是平权关系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监督监督权执行权决定权三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点一股东会的概念股东会又称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二、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是指依法必须经股东会决 定的事项。 定的事项。 公司法》规定,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的职权完全一样,具体包括: 的职权完全一样,具体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公司法9

公司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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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破产后,依照一定 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 配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 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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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的制度意义

确保清算工作有序进行 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确保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对公司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不按 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不按规定开停 业和变更登记、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 分支机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不按规定进行清算公告、清算 期间擅自经营、违法处置清算财产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是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 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司在退出阶段保障各 方利益的主要规范措施,科学、合理的解 散和清算制度能有效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本章在界定解散和 清算的制度含义及相关法律意义等内容的 基础上,重点介绍和分析了解散的原因和 清算的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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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组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清算组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在执行清算事务范 围内,相当于董事的地位,享有与董事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 在我国,公司一般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 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公司逾期不组织清算的,清算组由法院依 照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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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清算的种类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法与公司法笔记(自考)

企业法与公司法笔记(自考)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业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这一特征称之为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看,企业以营利性为其活动宗旨。

企业第二经济特征。

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公司企业是法人。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1、企业法律形式是法律予以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3、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5、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结构。

2、企业法律形式选择:1、税收;2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繁简;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8、企业的存续期间。

第三章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1、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1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

尤其是能够确认具备一定条年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2、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被告的司法管辖;3、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将企业的法律形式明确记载并予以公示,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

通过对企业资产、营业范围、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企业名称等内容记载,便于让企业的交易对方了解较为详尽的资料,以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公示性资讯。

;4、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合理安排生产力布局,对重要资源进行分配,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进可以使国家对企业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5、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保护登记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益。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具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具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四、公司——是依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

公司构成要素——资本、章程、机关。

五、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经营范围的限制(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转投资的限制(公司投资不得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3、作保证人的限制(公司不得充作保证人,但保证自身经营活动必须选择的除外)。

注: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六、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出资人应有两人以上,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个人独资限于一个自然人)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没有法人资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仅享有股权;个人独资企业主享有所有权)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七、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八、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强调人联合)。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除约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九、企业集团设立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有5家子公司(全部股权或控股权);2、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考专升本法律专业-公司法-笔记

自考专升本法律专业-公司法-笔记

自考专升本法律专业-公司法-笔记●目录●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三章公司设立●第四章公司资本●第五章股东与股权●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第七章公司债●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第十章公司清算●第十一章公司破产●分论●第十二章~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章~十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十八章公司集团●第一章公司法概述(重点章节)(下同)●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熟记)(下同)●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了解)(下同)●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这部法律有13章219条(时间更新,考试以最新为标准)(修改,下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除了《公司法》外,还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公司法理论研究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公司法的性质(了解)(下同)●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的精髓/核心●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公司的定义●西方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中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构成公司的三个基本要素)●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

公司法第9章

公司法第9章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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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一)地位: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代表公司并 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机关。董事会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日 常经营决策机关、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公 司对外代表机关。是法定的公司常设机关。
我国:允许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不设董事 会,而设执行董事。
第九章
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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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 内部治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外部治理:外部因素对管理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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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一、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治理? 1、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相互依存、相互独立与
相互制衡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2、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且股东对公司控制能力
核心:公司控制权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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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1、指导原则: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制 衡
分权为前提,有效和高效运行为宗旨,以 相互配合和制约为手段。
股东权力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 激励与制约相结合 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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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的设置 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1)权力机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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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上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 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 事项的表决。(第16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103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构成:由全体股东组成(第36、98条) 法律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
的表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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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会议
是股东会的表现形式,股东会形成决议的组织 形式。

自考公司法的重点

自考公司法的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重点章必记内容:1.公司法P1 判断,选择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性质P1 多选在法律性质上的界定,公司法应属于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公司法属于司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调整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3.公司法的精髓.P3简答4.公司的法律特征.——必考P5 简,多1.公司是法人,我国不存在非法人的公司,所有的公司都要并且只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营利性3.公司是一种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具有团体性4 .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5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5.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二选一P10公司与独资企业:1、设立主体不同(独资企业设立主题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

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4、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二公司的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因担任管理职务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也可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对外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行驶)5、财产关系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公司与合伙企业: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2、法律地位不同3、财产关系不同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而公司除无线公司外,多数为资合公司)5、管理权力不同(合伙企业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盈亏分配不同7、责任承担不同6.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7 多选,单项也可能出大题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P23第二章公司法简史非重点 1."南海泡沫"事件P29 2.识记一下,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P35 尤其法国第三章公司设立重点章必记内容:1.公司设立的方式P46简答2.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P47简答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P48简答4.偏题:创立大会的职权P545.发起人的资格P56 了解6.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规定P56 简答7.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P57 论述8.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义P58简答第四章公司资本重点章必记内容1.简述公司法定资本制.P652.简述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P69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P75 多选,简答第五章股东与股权重点章必记内容1.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P822.论述股东的权利义务P823.提案权与质询权,司法解散请求权知识点的掌握,判断与选择P924.简述股权在财产上的体现有哪些?P87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次重点新书最新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P107 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些要去了解一下第七章公司债重点章必记内容1.公司债的特征.P119 简2.公司债与公司期货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P119 简或多选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的区别.P121简4.论述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P1225.简述公司债的发行条件.P125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点章1.建立……法律意义P131 多选2.《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关法条是考点.自已去看.3.公积金的用途.P138 简或多选4.公司分配的原则.P139 有可能大题或单一原则考简答5.公司分配的形式P141 多选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次重点1.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P145多2.公司合并的程序P146多3.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P149 简或多4.公司形式变更具有的功能.P152 多5.变更后的法律后果法条9条2款——案例运用,选择第十章公司清算重点章1.公司清算的原因P155简,多2.公司清算的分类P157 多3.普通清算组的职权P161简4.普通清算的程序P163简,多,案例5.特别清算的特征.P164,简第十一章公司破产全书最为重点的章节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P167简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P168简,多3.偏题:破产管理人的职责P175论述4.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P175多5.破产债权的特征P176简6.破产债权的范围P177论述7.破产财产的特征.P181简8.破产无效行为P183多9.论述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P18610.简述破产终结产生的四方面法律效力.P195。

《公司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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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

公司法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 P 1二、公司法的性质 P 2—3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 P 3--4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P 5 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P 5--10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3、独立性:权利能力(经营范围、转投资和作保证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三、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 P 10--12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

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企业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一个亿;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P 12—15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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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一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二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三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四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五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六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七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八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九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十章
自学考试《公司法》笔记第十一章
自学考试《公司法》笔记第十二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第十三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第十四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第十五章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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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
第九章:公司破产
一、知识点:
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

(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

(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

(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

(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

(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

(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而召开。

二、记忆: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

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求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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