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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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 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 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的当天;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9-01-01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 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 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 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应纳税额。
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

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021年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1年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219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19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税率分为17%、11%和6%,具体根据销售的物品或服务而定。

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如以外币结算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其销售额。

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时,应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规定,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应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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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 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其征收率为3%。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一般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个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3%的征收率。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的,增值税也是免征的。

但如果摆地摊收入比较多,超过10万,还是要负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011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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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XXXX 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XXXX 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由YJBYS编制的《XXXX 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欢迎阅读!文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原件: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文章增值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1.谷物、食用植物油、鲜奶;2.自来水、供暖、冷气、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产品;3.书籍、报纸、杂志;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文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不单独计算,税率应更高。

第4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如果本期产品税低于本期进项税,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件: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如果本期产品税低于本期进项税,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第5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销售额和税率向购买方征收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第6条销售金额是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向购买者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出口税金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原件: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出口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的,应当将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

)第7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销售额。

第8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缴纳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

下列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1)从卖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从海关取得的增值税金额。

(3)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进项税按农产品进项价和农产品进项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采购价格x扣除率(4)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或销售货物并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按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原件:第八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缴纳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

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下列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为限,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从卖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购买价格和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进项价×扣除率)第9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原件:第九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1)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买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3)在产品采购的货物或消耗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四)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原件: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1)购买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在产品购买的货物或消耗的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成品。

)第11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单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收款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财务价值为0+。

(原件: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采用简单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第12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原件: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确认。

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原件: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收款率销售额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14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构成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价值构成及应税金额计算公式: 应税价值构成=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税金额=应税价值构成×税率第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具;(3)古籍;(4)直接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科学实验和教学、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提供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的;(七)自行销售和使用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无地区、部门应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原件: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具;(3)古籍;(4)直接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科学实验和教学、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提供的进口材料和设备;(6)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七)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的;(八)出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无地区、部门应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16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如果销售金额没有单独核算,则不允许免税、减税。

第17条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设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件:第十八条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设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经营组织的,应当使用其境内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人,买方应为扣缴义务人。

第19条增值税的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收到销售收入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收入的证据的日期为准;如果发票是第一次开具的,则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之日。

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20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应当与关税一并征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21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应税服务;(2)免税规定适用于货物或应税服务的销售;(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原件: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应税服务;(二)销售免税商品;(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22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行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向外国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出具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由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足税款。

(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非固定业户,应当向货物或者劳务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由组织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在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原件: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缴纳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行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向外国县(市)销售货物,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向其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持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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