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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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专题练习:专题5 中国农业与粮食问题

高考历史专题练习:专题5 中国农业与粮食问题

高考历史专题练习:专题5 中国农业与粮食问题专题5· 中国农业与粮食问题【高考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连年获得丰收,食物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

同时,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

为此,必须一手抓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一手抓粮食节约,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的需求。

要做到温饱不忘饥寒,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能浪费。

加强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保障粮食供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二、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主要措施(一)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

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及畜禽饲养等环节的节约。

大力推广种子精选包衣和精确定量栽培技术,加大病虫草鼠害防治力度,加强高性能复式农业机械的研发,推广适时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先进实用技术,减少生产损失。

抓紧制定节粮型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牲畜,积极开发利用秸秆等非粮食物资源。

改进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率。

(二)做好粮食储存和保管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沪农委[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农委[2010]24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下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进一步规范本市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种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一)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在继续做好对企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同时,市、区县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农业生产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各种子经营、生产企业及种子经销户,检查内容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经营和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品种等内容。

专项检查结果要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

市、区县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

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要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我委将对举报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三)妥善处置种子纠纷。

对因种子原因给农业生产造成产量损失的事件,各级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妥善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加强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加强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加强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雷苗琳1 谭咸彬2 凌丙英1 刘桂友1 刘宏亮1 梁 蓉3 陈 灿1 屈春志1 谭 铮1(1湖南省衡阳县农业农村局,衡阳421200;2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衡阳421001;3湖南省耒阳市农业农村局,耒阳421800)摘要:以衡阳县农业部门加强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做法为例,分析了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对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作物;水稻品种;种性安全谭咸彬为共同第一作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我国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的相继出台,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市场准入、品种推广等各个环节更加市场化,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自主性增强,审定和登记的品种数量呈“井喷”式增长。

随着种子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品种种性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给农业生产带来隐患。

为确保农业用种安全,抓好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显得特别重要。

1 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农作物品种种性稳定是相对的,发生变异是绝对的。

随着病害生理小种(种群)变异、虫害进化和气候变化,品种抗逆性下降甚至丧失,特别是种植年限较长的品种自然退化严重,种性安全风险逐年积累。

近年来,极端灾害性天气增多,一些农作物品种适应高温与低温的能力弱,病虫害抗性下降,典型性状发生变异等引发减产甚至绝收事件时有发生。

种性安全是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前提和保障,直接影响农民增产增收、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切实加强种性安全监管十分重要。

1.1 种性安全监管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新《种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种业管理重心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加强对种子质量全过程监管,既要防止假劣种子种苗流入市场,更要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停止推广及撤销审定”提供实践检验依据。

浅谈我国设施园艺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设施园艺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Sci,Bull,2020,26(11)浅谈我国设施园艺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陈昕宇尹航(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北京100083)摘要:该文概述了我国设施园艺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设施园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设施园艺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设施园艺;产业;发展历程;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20)11-0066-021我国设施园艺的发展历程概述1.1初始阶段我国设施园艺的发展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的文字记载是《汉书》上提到的“太官园种冬生葱韭菜茹,覆以屋庑,昼夜蕴火,待温气乃生。

”宋、元、明、清等朝代也都有设施栽培技术的相关记载,并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民国时期,从国外引入园艺设施,开始园艺试验,但当时生产出的设施园艺产品主要是针对特权阶级,设施园艺是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接触到的奢侈产品。

1.2缓慢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各种原因导致设施园艺的发展非常缓慢,直到1980年左右,设施园艺产业体系才逐渐成型。

在第7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农业部提出将发展重点转移到对设施农业栽培技术的研究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设施园艺的发展。

1990年后,初步形成了国内独具特色的设施园艺产业体系。

1.3快速发展阶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1998年将设施园艺的高产优质研究项目作为国家重点研究项目,这代表着国内设施园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园艺、畜牧、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出口。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特别要重视发展园艺业和乡村旅游业。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动蔬菜等园艺产品的规模化种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方面,一些苗种生产单位的条件较差,苗种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

为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源头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基本条件(一)基本要求。

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数量与质量。

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三)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

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其中,海水贝类、头足类、棘皮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m3以上,鱼类、甲壳类、腔肠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3以上。

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保障。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建有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疫等记录;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资质和信誉。

已开展两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

但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制约因素仍比较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强化依法监管责任,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努力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市、镇(街道)、村、基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协调、指导及督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生产技术指导、产品速测、安全知识宣传等;村设立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在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督促田间生产及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等,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配合开展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

针对草莓、葡萄、西瓜、杨梅等特色农产品和时令蔬菜,突出治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规范使用行为,重点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超范围使用克百威等限用农药的行为,继续开展“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滥用抗生素以及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处置等专项治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办农[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特别要对近年来质量、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抽查。

三、抽查品种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一)抽查时间。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农办财[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藏区青稞良种补贴全覆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0〕41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全国农技中心文件

全国农技中心文件

农技植保〔2010〕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外引种隔离试种检疫与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保植检(植物检疫)站(局):目前,我国从国(境)外引种的农业植物检疫年审批量已达5000多批次,涉及种子2万多吨,苗木5千多万株。

大批量引进种苗,在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同时,也为外来植物疫情传入我国带来了很大风险与隐患。

在2009年疫情监测调查中,各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相继发现了马铃薯坏疽病菌、花生黑腐病菌、玉米褪绿斑驳病毒、疑似向日葵茎溃疡病菌、菊基腐病菌等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

因此,做好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检疫和种植期间的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处置疫情隐患,对确保引种成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引进高风险种苗实施抽样隔离试种检疫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受理的国(境)外引种检疫审批,要认真分析拟引进种苗的风险等级,对于首次引进的植物、拟引进的果树苗木、我国主要农作物种苗、原产地疫情不清的种苗及其他高风险种苗,在审批时要指定引种单位在引进种苗后,抽样送国家、广州、成都植物检疫隔离场进行隔离试种检疫(隔离场隔离试种任务区域分工表见附件1)。

二、切实做好引进种苗种植期间的疫情监测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审查和审批时,要严格要求引种单位确定引进种苗的种植地点或区域,提供相应种植计划,建立种苗流向档案;要根据本辖区种苗引进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时期及监测方法,严格按照《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疫情监测办法(试行)》的有关原则组织监测,特别要注意点面结合,建立核查制度,确保疫情监测工作的质量。

三、组织专家对重点关注种苗进行专项调查今后,根据口岸截获情况、全国疫情监测情况、年度引进种苗的种植区域,我中心将每年发布应重点关注的引进种苗名单和重点监测区域,并在必要时组织重点疫情监测。

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要根据该名单组织专家对相关种苗开展专项调查。

请各地今年以引进向日葵、玉米、凤梨科、天南星科等植物的种苗(2009-2010年度引进向日葵等种苗的种植区域见附件2)为关注重点,重点监测玉米褪绿斑驳病毒、向日葵茎溃疡病菌和香蕉穿孔线虫等疫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政[2010]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政[2010]40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

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

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

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

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

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

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正文:---------------------------------------------------------------------------------------------------------------------------------------------------- 农业部第1461号公告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决定停止推广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春江糯等39个稻品种、晋麦16号等10个小麦品种、吉单180号等14个玉米品种、泗棉3号等6个棉花品种、大豆合丰23等27个大豆品种、H165等2个油菜品种、马铃薯晋薯5号等2个马铃薯品种,现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品种种子停止生产;自公告发布满一年起,上述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附件: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三批)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品种目录(第三批)一、稻(39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春江糯GS01002-1994中国水稻研究所2湘早籼7号GS01002-1995湖南省怀化地区农科所3中早一号国审稻980006中国水稻研究所4汕优多系1号国审稻980010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5辽盐9号国审稻990001北方农业技术开发总公司6辽盐糯10号国审稻990002北方农业技术开发总公司7中农稻1号国审稻990003中国农科院作物所8垦育12号(原名WD06)国审稻990004河北省稻作研究所9超产一号国审稻990005吉林省农科院水稻所10镇稻6号国审稻990009江苏丘陵地区镇江农科所11K优5号国审稻990011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12山溪占11国审稻990014广东省佛山市农科所13优优389国审稻990015广东省湛江市杂优种子联合公司14鄂糯7号国审稻990017湖北省荆州市农科所15特籼占13国审稻990018广东省佛山市农科所16Ⅱ优92(原名Ⅱ优20964)国审稻990019浙江省金华市农科所17连粳2号(原名连8671)国审稻990021江苏省连云港市农科所18宝农12(原名92-12)国审稻990022上海市宝山区农业良种繁育场19优优8821国审稻20000004广东省肇庆市农科所20嘉早935国审稻20000006浙江省嘉兴市农科所21津星1号(原代号92-10)国审稻20000010天津市水稻研究所22九稻22号(原名九9432)国审稻20000012吉林省吉林市农科院23九稻23号(原名九9423)国审稻20000013吉林省吉林市农科院24菲优多系1号国审稻2001005四川省内江杂交水稻科技开发中心25D优13(原名:D702A/527)国审稻2001008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26D优多1(原名:D702A/多系1号)国审稻2001009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27K优047国审稻2001010四川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四川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28协优963国审稻2001014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29越糯3号(原名:绍95-51)国审稻2001015浙江省绍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30浙农大454国审稻2001016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3170优9号国审稻200102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32中优223国审稻2001026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33津原101(原名:94-101)国审稻2001029天津市原种场34延粳23(原名:延504)国审稻2001031吉林省延边州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35保丰2号国审稻2001032吉林吉农水稻高新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6辽优4418(原名:秀岭A/C418)国审稻2001033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稻作研究所37雨田7号(原名:辽盐6号)国审稻2001034盘锦北方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8辽优3418(原名:3A/C418)国审稻2001035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稻作研究所39京稻21国审稻2001036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物研究所二、小麦(10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晋麦16号GS02004-1990山西省农科院2豫麦21号GS02001-1993河南省周口地区农科所3鲁麦19GS02001-1995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4陕229GS02002-1995陕西省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5鲁麦15国审麦980010山东农业大学6川农麦1号国审麦990001四川农业大学7徐州25号(原名徐州9233)国审麦20000005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科所8淮麦16(原名淮核9412)国审麦2001004江苏省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9龙辐麦10号(原名龙辐91B569)国审麦2001012黑龙江省农科院作物育种所10宁农2号(原名93鉴104)国审麦2001013宁夏农学院三、玉米(14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吉单180GS03003-1995吉林省农科院玉米所2东单七号国审玉990001辽宁东亚育种研究所3豫玉25号(原名郑单93-1)国审玉990005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4吉单255国审玉20000002吉林省农科院玉米所5辽单30(原名辽试551)国审玉20000004辽宁省农科院作物所6东单8号国审玉20000005辽宁东亚种子科学研究院7丹玉26号(原名丹2100)国审玉20000006辽宁省丹东农业科学院8鲁单50国审玉20000013山东省农科院玉米研究所9黔单10号(原名黔9501)国审玉20000015贵州省农科院旱粮所10渝单5号(原代号3040)国审玉20000016重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11铁单16号国审玉2001001辽宁省铁岭农科院12户单2000国审玉2001004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13皖单8号国审玉2001012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14蜜玉8号国审玉2001013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四、棉花(6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GS08001-1994江苏省泗阳棉花原种场2豫棉15号国审棉20000001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3鄂抗棉9号(原代号:荆55173)国审棉麻2001004湖北省荆州农科院4豫668国审棉麻2002003河南省农科院棉花油料所5南农早国审棉麻2002004南京农业大学6新研96-48国审棉麻2002005河南省新乡锦科棉花研究所五、大豆(27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GS06015-1984黑龙江省农科院合江所2开育9号GS06003-1990辽宁省开源市农科所3开育10号GS06001-1993辽宁省开源市农科所4嫩丰14号GS06002-199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嫩江农科所5贡豆2号GS06004-1994四川省自贡市农业科学研究所6科丰6号GS06005-1994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7黑农35号GS06002-1995黑龙江省农科院大豆所8绥农8号GS06001-1997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农科所9黑河13号国审豆980001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10贡豆6号国审豆980002四川省自贡市农业科学研究所11豫豆18号国审豆980003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12吉林30号国审豆980006吉林省农科院大豆研究所13徐豆8号国审豆980007江苏省徐州市农科所14豫豆16号国审豆980008河南省农科院经济作物所15黑河11号国审豆980009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16晋豆11号国审豆990001山西省农科院遗传所17豫豆23号国审豆990002河南省农科院经作所18黑河12国审豆20000001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科所19齐黄27号(原代号887020-1)国审豆20000002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20合豆一号(原名蒙90-32-1-7)国审豆20000003安徽省农科院作物所21沧豆4号(原名沧8901)国审豆20000004河北省沧州市农科院22淮豆6号国审豆2001003江苏省徐淮地区淮阴农科所23濮海10号国审豆2001004河南省濮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24黑河26号国审豆2001005黑龙江省农科院黑河农业科学研究所25晋大53国审豆2001006山西省农业大学26中豆31国审豆2001007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27科新3号国审豆2001010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六、油菜(2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H165国审油2002007中国科学院遗传所、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2川油15国审油2002008四川省农科院作物所七、马铃薯(2个)序号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选育单位1马铃薯晋薯5号GS05001-1984山西农科院高寒区作物所2马铃薯跃进GS05006-1984河北张家口地区坝上所——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发改环资[2013]930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国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0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0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0]0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启动实施的97个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县两年实施期已经结束。

为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落实,我部决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请各有关省(区、市)依照《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先行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于3月25日前向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

联系人:农机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张汉夫
电话:************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6•【文号】•【施行日期】1996.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26日)废止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假劣农作物种子坑农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赣农字[2010]1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0.01.21【实施日期】2010.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农字[2010]10号)各设区市农业局: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种子市场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不规范经营行为和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1、发展现代农业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对种子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2009年我省粮食总产首次突破200亿公斤,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发展目标,为全省实现“三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这其中良种的贡献功不可没。

据农业部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由2003年的36%提高到目前的40%。

要稳步发展粮食生产,依靠扩大面积增产的潜力有限,主要途径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

良种是农业科技重要载体,加快以良种为核心及其配套技术推广是实现粮食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重要途径。

2、种业市场全球化对种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种业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

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研发能力,在带来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对民族种业发展构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进而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我省种子产业起步较晚、研发能力不强、整体规模不大,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的种子企业仅有两家,与外省及跨国种业公司相比差距较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4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4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44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与简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办[2012]4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实现“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交流情况、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质量安全信息工作逐步得到强化,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也存在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编报质量不高、信息报送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随着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质量安全信息报送纳入工作日程,进一步健全报送制度,完善报送机制,确保报送信息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突出信息报送重点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部署落实、动态进展、检查督导和经验总结等方面信息收集工作,突出报送重点。

一是重要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工作进展和重要工作动向,以及有关问题建议等。

二是总结典型经验信息,及时总结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好做法好经验,对于具有普遍借鉴和指导意义的,及时组织进行正面宣传报道。

三是调研类信息,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调研报告或者课题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是互联网等媒体信息,要明确专人负责,密切跟踪关注,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报道,迅速开展处置,第一时间报送。

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种子生产经营者:为加强我县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公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公布)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及提交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附件1)。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1M以内)。

3.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1M以内)。

(二)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附件2表1表2)。

2.受托生产协议复印件。

3.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1M以内)。

4.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原件扫描件(1M以内)。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附件3表1表2)。

2.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

4.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1M以内)。

5.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原件扫描件(1M以内)。

二、工作要求(一)备案工作是保障种子质量,将不合格种子拒之于田洋之外,预防发生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举措。

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积极收集材料,及时逐批次备案。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三)对于未备案和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20号)的要求,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时应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市[2010]3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大力加强农业统计调查,为科学决策、行业管理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和信息服务。

随着形势的发展,影响农业农村经济的因素日趋复杂,对农业统计调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提升农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农业农村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
下大力气把这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研究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把统计工作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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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守法企业权益,营造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优良品种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根本,是种业发展的关键。

近年来,品种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制售假劣种子及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

为加强品种管理,今年我部在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相关工作中,已明确将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纳入种子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进一步规范品种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的监督管理与检验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各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健全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建设,封存保管好标准样品。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选育单位应当将规定数量的品种标准样品交品种审定机构保存。

已通过审定但还未提供标准样品的品种,品种选育单位要在2010年8月1日前将标准样品交原品种审定机构,逾期不交的,视该品种自动停止推广应用,审定机构按程序予以退出。

各品种审定机构于9月30日前将已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包括品种选育单位以前和这次提供的标准样品)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封存,其中玉米5公斤、水稻和小麦各3公斤、大豆和棉花各4公斤、油菜1公斤,杂交作物还要提交亲本各600克。

今后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律按上述要求送样。

三、严格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品种选育单位申请参加品种区域试验时,要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以及选育单位对参加区域试验填报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函。

申请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的,必须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点所在区域应在安全证书批准的有效区域之内),且能证明审定品种与转基因生物的亲本来源一致。

转基因品种的区域试验要按照规定进行
隔离,并对目的基因和目标性状进行鉴定,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不得开展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

四、开展已审定品种信息真实性自查各品种选育单位要对申请品种审定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查。

8月1日前,品种选育单位要将具有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报品种审定机构,并对原提交的品种审定信息表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自查结果与品种审定信息不一致或逾期不报的,品种审定机构按程序将该品种予以退出。

五、强化品种市场监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品种审定机构要结合种子执法年活动,加大已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和市场抽检种子的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力度,对问题品种和种子要依法进行严格查处,特别是对违规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品种,要责令停止该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封存剩余种子,追回已经销售的种子,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注销相关品种审定,停止选育单位3年申请品种审定的资格,吊销非法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请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品种选育单位,并将检查、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于10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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