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社会本位”新论
加和 . 质则 不然 。 实
因 此 , 展 并 不 能 成 为 与 社 会 利 益 平 起 平 坐 的 经 济 法 的 本 位 , 与 发 它 社 会 利 益 紧 密 联 系 、 息 相 关 . 法 脱 离 出 来 独 立 成 说 . 只 能 说 发 息 无 而
此 , 经 济法 “ 会本 位 ” 重新 思 考 成为 必 然 。 对 社 的
一
化 是 升 华 。同 时 , 体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是 发 展 的 全 面 要 求 , 遍 化 源 于 个 普
、
经 济 法 的 社 会 本 位 理 论
发 展 的 协 调 要 求 , 理 , 续 化 也 就 是 可 持 续 要 求 . 就 使 发 展 与 个 同 持 这
会 利 益 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整 个 社 会 的 价 值 取 向 的 。从 经 济 法 发 展 些 人 失 去 原 有 的 利 益 , 外 一 些 人 获 得 新 的 利 益 。但 是 , 论 怎 样 分 另 无
生 。 后 , 家 干 预 失 灵 , 度 干 预 时 有 发 生 。 对 政 府 的 失 灵 . 们 最 大 化 和 最 优 化 配 置 为 目 标 . 用 或 市 场 调 节 、 政 府 干 预 的 手 段 尔 国 过 面 人 利 或 为 了 保 障 政 府 干 预 的 高 效 率 对 其 进 行 规 制 。 在 我 国 , 府 干 预 市 场 进 行 分 配 。 但 是 以 往 的 社 会 本 位 的 概 念 并 没 有 提 出 社 会 利 益 实 现 的 政 的 原 因 是 市 场 幼 稚 和 不 完 善 , 济 法 一 方 面 促 进 市 场 自 身 的 完 善 和 具 体 标 准 , 有 界 定 范 围 和 解 释 含 义 , 得 经 济 法 对 社 会 利 益 的 分 经 没 使 发 展 , 方 面 又 在 保 证 国 家 干 预 的 基 础 上 规 范 干 预 行 为 。 现 代 经 济 配 缺 乏 理 论 上 的 依 据 。 现 在 , 展 的 观 点 给 了 我 们 一 个 新 的 方 向 . 一 发 它 法从 纯 粹政府 干 预经 济运 行 的工 具转 变 为保 障政 府有 效 干预 的 手段 . 它 的 宗 旨也 相 应 地 由 克 服 市 场 失 灵 变 为 克 服 市 场 和 政 府 两 个 失 灵 因 此 , 现 代 意 义 的 经 济 法 是 为 了 通 过 对 市 场 的 规 制 和 政 府 行 为 的 规 范 最 全 面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的 目标 给 了 社 会 利 益 的 实 现 一 个 具 体 的 标 准 , 科 学 发展 观 的 理论 也 使 得 社会 利 益 在理 论 层 面 上有 了一 定 的界 定 。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由上可知,人类社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需要政府干预再到限制政府干预的变更,人类社会的时代精神经历了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变革,与此相应,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需求和趋势。
在私法领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出主体具体平等。
私法要求的主体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无差别的独立、自由、平等。
这种无视差别的平等是人为的否弃了具体不平等后的主观平等。
如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然状况、能力、财产等都是不平等的,私法在抽象掉这些不平等因素之上去设定的平等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平等。
这时人们注意到若是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任其发展,将有部分主体的利益永远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当一些主体进行经济合作成为更有优势的主体时,其力量甚至会威胁到整个社会。
对待主体的平等观开始具体化,即针对差别区别对待。
然而,在私法领域,主体抽象平等是仍是普遍的,具体平等也是个别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主体的具体条件,抽象平等依然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出相对所有权。
近代私法中的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绝对的财产权在当时反映了人的进取精神,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然而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在这样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必然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
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开始倾向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将此原则用于环保、交通等领域内对财产权的限制。
“[y17]到了20世纪后半叶,法律上发生了一种财产概念的社会变化,在‘[y18]不损害他人所有权的前提下使用你的财产’的范围内,所有者享有最广泛的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从契约自由发展出契约正义。
社会发展经历了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后,契约成了人们实现自由的最主要表现。
契约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与契约紧密联系,并使之成为无论是国家或者使法律都不应加以任何干预的权利。
可当人们正在享受着契约自由带来的各种甜美滋味时,形成这种权利的基础——缔约人的完全平等正在逐渐消失。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1、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过去,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主要是基于市场中的自由竞争。
然而,这种约束往往会使得经济活动失去社会目标,导致贪婪和独裁。
于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关注社会效益,在法律领域提出了社会本位理念,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让市场机制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种理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旨在使经济活动始终服务于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理念的推行,反映出对社会合理秩序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使市场经济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保持利润,不顾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采取虚假宣传和违法手段。
而社会本位理念提出后,企业被迫面对社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转移自身利益的重心,使市场经济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使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更加科学,从而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
社会本位理念让政府更加在意市场环境对社会效益的影响,调整和适应市场规律,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使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社会本位理念使得经济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应,更加注重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1、完善经济法律制度首先,为了强化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政府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应该关注社会效益,通过社会监督和不断检验调整,建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
此外,要加强与国内外立法和法律规则的对接,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
2、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其次,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从各个方面打击非法行为,紧盯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市场中的风险点,从根本上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和不正当交易,建立高效秩序的市场。
3、加强社会教育最后,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社会教育。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社会本位”辨析
2 利 益 的内容不 同 。经济法 是对 自由的经济活 动产生 的不 . 公 平现象 进行 纠偏 , 法律 的纠 偏是有 限度 的 , 但 不能影 响市场 的
社会本 位在 法学领 域 的兴起 与西 方社会 法学 派 的创立是 分 正 常运行 。同时 , 经济 法应 当本着 经济 效益原 则, 一方 面维护社 不 开的 。 社会 法学 派的价值 观基 本上 是 ‘ “ 社会 本位论 ’ 社会 本 会 公平 , 。 另一 方面 要促 进经 济的发 展 。所 以, 济法 的社会利益 经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 y
2 . 1(中 ) 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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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 法和社会 法是 两个存 在争议 的 法律 部 门, 而这 两个部 门间也 存在 竞合 的地 方 , 其二 者 ‘ 会 本位” 对 牡 的探讨就
经 济法 社会法 社 会本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1-4 - l 10 .5 22 0 )1 6O 3
是 一例。 同的法律 部 门是 否适用 同样 的法律 本位 , 法与社 会法哪 个才是真 正的 ‘ 会 本位”这 些将是 本文探 讨 的内容。 不 经济 社 ,
视, 对法 的 目的和 作用有 了新 的认识 。 三、 结语
在我 国法学 界, 慧星认 为 :为 使社会 共 同生活之 增进 , 梁 “ 即
庞德 认为 , 十世 纪的法 应该 是 “ 二 社会 的法” 可 见 自社会法 ,
强使 人负担特 定之 义务 , 限制或剥 夺其 某种权 利 。 是之 为社会 本 学 派创立 以来 法律 理念 正发 生着 重大 的变 革 。当法的社 会化 已 位之法 制 。董保 华认为 社会本 位包 括 以下 几点 内涵 : 1增进人 经成 为一种 趋势或 者 一种潮 流 , 私法 出现相互 渗透 的时候 , ” “、 公 社 类社会共 同福祉 , 维护 社会安 全; 、 进社会 的均衡发展 ; 、 强 会本位 也被 其他部 门法 所采 用 。 慧星就 认为 , 2促 3增 梁 民法应 是以权利 人类 社会 的合 作协调能 力 。笔者 认为认 为 , 的社会本位 是对个 本位为主 , ” 法 社会 本位 为辅 。此 时, 经济 法和 社会法 的社会本位 就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2006.11法制与社会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陈亮丁圣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法律存在多种价值。
这些价值与法律的本位观存在密切的联系。
法的价值是有序的。
众多的价值存在层次的差别,而在某一部门法中处于高层次的价值所反映的正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种本位观也是价值层次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以效率、秩序、公平与正义等为主要价值,这些价值统一于社会本位价值之中。
关键词法的价值个体本位社会本位价值层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4-02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与价值本位(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学家长期关注的命题。
对于法的价值,我们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①基于这样的定义,可见法与人是互动的,而哪一种部门法的产生,也是一种发展与选择的结果。
正是因为人对于法的指向性的选择,法的价值就有许多内容。
通常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和自由等等。
对于如此众多的价值,它们的存在不是杂乱无章的。
在主体主观指向与满足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法的价值是有序的,进一步说是,有层次感的。
层次不同,各个具体价值的重要性也是不同的。
主体基于某种考虑,将一种价值放在较高层次之上,那么,该种价值相对于较低层次的价值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一些,高层次的价值与低层次的价值相比,也更为人们所关注。
(二)价值本位观。
明白层次的不同,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之一,当层次不同的价值发生矛盾的时候,主体往往会选择放弃低层次的价值而追求高层次的价值。
这种选择,就是价值本位的外在表现。
在价值金字塔顶端的价值所反映的,就是这个时代的本位观,或者,某一部门法的价值体系的顶端所反映的,就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但是,法的层次级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和时代重点的变化,具体价值的层次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先处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则可能上升到较高的层次,反之亦然。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
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摘要:经济法是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整和管理。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一、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指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
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于市民社会之中。
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
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
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良性干预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
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三、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阐析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阐析一、经济法社会责任的定义经济法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必须尊重并满足社会的法律、政策和其他有关的既定的要求、标准的履行;推动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传播和建立;促进道德地营造好的生产履行一致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企业和社会之间整体利益决策机制,企业凭借实力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并在社会传播负责任的思想观念。
经济法社会责任的核心是把社会的责任纳入法律法规中或把法律法规应用于社会责任的功能。
二、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重要性1、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能够进一步推动企业激发企业活力。
一方面,它能够激发企业的经济平衡,从而提高生产绩效;另一方面,它还能够有效构建企业和社会之间公正、共赢的关系,提高社会层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2、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能够贴近社会性质,充分考虑市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完整性和融合性,从而更好的实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
3、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能够更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注重消费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利益削减,同时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实施1、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需要建立良性的全球利益关系,以有效构建企业与社会宾门之间的友好关系。
从财富的共享、人道关怀、负责任的行为到平等的声讨投诉手段,企业应向社会发出和平齐团的回响,形成正确、理性、有序的良性之风推动财富、劳动中等项目,实施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共生社会环境;2、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要推动物质和精神文明和谐不断发展,强调企业与政策制定者、消费者恰当的治理工作。
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法》只要求重点关注和表现企业的经营水平、企业治理、财务业绩、社会责任情况等方面,从而让社会更多的明白企业的经营理念,从而帮助企业在新的环境下实现社会责任感。
3、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需要尊重政府思想,承认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社会责任之间的相交渗透,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政府社会责任中,有效把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更好、更完善的实现社会责任。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微软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将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从而排挤了竞争对手。
这个案例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德国汉高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最终败诉。
原因是汉高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其专利权的行使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美国麦当劳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餐厅提供的消毒水中检测出了致癌物质。
虽然麦当劳公司辩称该消毒水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4. 环境保护法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工厂排放了有毒物质,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影响。
虽然杜邦公司辩称其排放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
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维护人类健康。
这些例子表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旨在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是真正意义上 的经 济法。 因为在 奴隶 社会 ,生产力水平较低 , 社会关系相对 简单 ,与 自然经济条件相适应 ,法律 的作用主要 是定分止争 ,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保护其财产权 ,而 且不 同种类 的法律规范往往被规定在一部综 合法典 中,没有部
济法产生 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 的社会 基础 在 自由竞争 的资本 主义时期 ,占据统治地位 、成 为国家制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 的法律部 门或者说是一门新兴 的法律学 斯 科 。经济法的问世 ,虽然是2 世纪 的事 ,但 “ O 经济法 ”一词却 定经济政策的经济理论是亚当・ 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由于亚 当・ 斯密认为 自由市场与 自由竞争机制这只 “ 无形之手 ”可以使 可追溯到 1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 的 《 75 自然法典》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经济 的职能被强化 、代表 国家的政 门划分 ,实行诸法合一体制。尽管国家也在一定程度对经济实 府直接参与和强力 干预经济生活 的产 物 ,也是法律 观念 变革 的 行管理和干预 ,但这时的国家职能尚不完备 ,因此还谈不 上作 产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 、发展 、变 为 独立 力 量 存 在 的经 济 法 。 迁都应以社会经济基础为依托 。 目前 ,我 国正进入整体推进社 在 资本 主义原始积 累时期 ,各资本主义国家为巩 固其 阶级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和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关键时期 ,党和政府 统治。动用国家权力 对社 会经济生 活进行了长时期的、全 面的 管理 国家和社会事务正逐步迈 向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 国的法制化 干 预 甚 至是 全 面 的统 治 。 如英 国在 10 .16 年 问 ,先 后 颁 布 7 1. 7 0 轨道 。法制建设 ,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 了2 0 0 多个圈地法令 ,对圈地行为进行鼓励和保护 ,将农业耕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遵循社会本位理念,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经济法应当强化民生保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经济法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在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合理设置财产保护、债权与债务的认定和保障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政策,旨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该涵盖购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范,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
例如,种种契约以及小额诉讼法的制定都是中国经济法常见的民生保障手段。
其次,经济法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大热门话题。
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应当追求生态经济,尊重地球环境。
在实践中,制定环境税法等环境类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排放,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帮助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经济法应当加强反腐倡廉。
腐败和行政权力走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反腐倡廉既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又是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经济法中,反腐法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法律规范,旨在防范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填补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更好地打造一个廉洁、诚实和公正的事件。
总之,经济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每日越来越完善,它的实现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维护民生、保护环境和加强反腐倡廉。
把人民放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经济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民的福祉紧密相连并互敬为珍,体现公平、公正、安全和法制的意义,是一个新时代的任务。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和目标导向,以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实施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理解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依法纳税。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通过纳税,经济主体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而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充分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再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经济主体应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保护等。
经济主体要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推动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经济法还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突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最后,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主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参与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作者简介 : 薛克鹏 (9 2一) 男 , 16 , 山西万荣 人 , 中国政 法大学 民商
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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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克鹏 :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理念及其实现
社会法学 派的价值观 , 然提 出这一 概 念 的具体 年 代 虽
世纪初 的社 会 背景 联 系 在 一起 。社 会本 位 是 针对 这
一
时期 的社 会 制 度 和 由此 产 生 的社 会 问题 提 的 一
当我 们现在谈论社 会本 位井 试 图解读 它 时 , 首先必 须
想 到个人本位 和 与此相 关 的法律 制度 , 须将 它 与那 必 些个 人本位不 曾 想到后 来 却 不 断 困扰 着 人们 的社 会 问题联 系在一起 l『 如此 , 能 对社 会本 位进 行 除 | 隹其 才 当的定 义 , 更重要: 在 当下 的制度 重 建 巾才不 会 重 的是 蹈 前人 的覆辙 。 1 世 纪末之后 , 社会 本 位 ” 9 “ 开始 频 繁使 用 , 律 法 也按 照社 会本 位 的 预期 在悄 悄 发生 变化 。但 何谓 社 会本 位?人们对此语 焉不详 ; 有学 者将义务本位 、 权利 本位 和礼会本位: 为一 种历史 发 展 辑关 系 , 串列 甚
一
生 就是社会本位 的 当然结 果 , 社会 本 位作 为 经济 法 的
背景 , 了解它所 针对 的问题 , 能把 握其 内涵 、 谛 才 真
和意 图所 在 。而且 , 作为法 律变革 的思想前奏 , 会本 社
位 的提 出必 与一 定 时期 的社会 需 要或 社会 问题 相 关 ,
收 稿 日期 :0 6— 7 0 20 0 3 基 金项 目 : 国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代 _ 转 型 期 的 发 明 以 社 当 l 1 国 会 研 究 ” 批 准 号 0 B X 3 ), ( 4 F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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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的本位 观
在 探讨 任何 学术 问题 之前 ,都 必须 要 有一 个 明
( 一 )法律本位
确 的基 点 。我们 在讨 论经 济法 法律 本 位之 前 ,同样
立场 。 ”虽 然 各位学 者 对法律 本 位 的定 义 不尽相 同 ,
二 、当下关于经济法法本位的主要观点 及评析
( 一 ) 社会本位 论
随着市 场经 济 的迅 速 发展 ,传 统 的公 法 或 私法
在 调整 社会关 系 的 目的上 显得 力不 从 心 。在 市 场经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2—1 0
第 2期
朱
丹 等 :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
4 1
国家 对 经济 生活进 行 干预 ,但 是 干预 过 多 ,就会 影 张 、要 求 或 愿 望 ”,其 间 包 括 “ 一 般 安 全利 益 ” 响市 场 主体 之 间地 位 的平 等 和竞争 的 自由 。只有 打
“ 社 会组 织安 全利 益 ” “ 一 般道 德 的利 益 ” “ 保护 社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5 0 3 5 . 2 0 1 4 . 0 2 . 0 0 9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5 0 3 5 ( 2 0 1 4 ) 0 2— 0 0 4 0— 0 5
位 ”,这 是 以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主 导 的 本 位 门部 门济 法本 位观 ,是 学 习更是研 究 经 济法 的 重要 前提 ,有 必要 对此 进行 探讨 。
一
( 二 ) 经济法的法本位
位 属 性 。 这 种 属 性 不 仅 使 传 统 公 法 与 私 法达 到 了 一 种 均衡 ,还 成 为 解 决 各 种 利 益 冲 突 的 根 本 标 准 。 经 济 法 的 这 种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使 之 更 加 注 重 秩 序 与 效 率 的统 一 ,从 社 会 整 体 的 角度 来 协 调 和 维 护 个 体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 关 键 词 :经 济 法 ;法 律 本 位 ;社 会 本 位
阳豁先 生认 为 : “ 当研 究权 利 义 务 之先 ,对法 律 立
通俗 地讲 ,也 即经 济法 立法 的 出发 点是 什 么 ,它 的
立法 根源 是什 么 。
脚 点之 重 心观念 ,不可 不特 别论及 , 即所 谓 法 律之 本位也 。 ” 李 昌麒 先 生 认 为 : “ 法 律 部 门 的本 位 思 想是 指体 现在 这个 法律 部 门 中解 决社 会 矛盾 的基本
经 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 服市场 调 节 的盲 目性 和 局 但 其本 质都 是一 样 的 。 ¨ 2 因此 ,我们 可 以得 出结 论 , 限性 而 制定 的调 整需要 由 国家 干预 的具 有全 局 性 和 所 谓法 律本 位 ,是指 体现 在法 律部 门 中解 决 社 会矛 社会 公 共性 的 经 济关 系 的法 律 规 范 的 总称 。 … 在 经 盾 的基 本立 场 或 者 指 法 的 基 本 观念 、基 本 目的。 历了 “ 大 民法 ” 与 “ 大 经 济 法 ” 之 争 后 ,经 济 法 从 法 律思想 和法 律制 度 的历史 演 变来 看 ,法 律 本位 确 立 了其作 为一 门部 门法 的坚 实地 位 。但 是 ,理 论 可 以分为 三种 :一 是 “ 国 家本 位 ” ,这 是 以 国家 利 界 关 于 经 济 法 一 些 基 本 理 论 问题 的争 议 却 从 未 停 益为 主导 的本 位思 想 ;二 是 “ 个 人本 位 ” ,这 是 以 止 ,经 济法 的本 位 观便是 这些 争议 中 的一 个 。法 律 当事 人 利 益 为 主 导 的 本 位 思 想 ;三 是 “ 社 会 本 的本位 观 是认识 乃 至 了解 一个 法律 的基 础 ,更是 一
第2 9卷 第 2期 2 0 1 4年 4月
洛阳理工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L u o y a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法 角度 对其 法本 位做 单独 界定 。笔者 认 为 ,所 谓经
济 法 的法本 位 ,是指 体 现在经 济 法这 一 部 门法 中的
解 决 社会 矛盾 的基 本 立 场 、基 本 观 念 或 基 本 目的 ,
要 对经 济 法 的 “ 法 律 本 位 ” 做 出 明 确 的界 定 。对 于法律 本位 的定 义 ,不 同的学 者有 不 同的看 法 。欧
V0 1 . 2 9 No . 2 Ap r .2 0 1 4
论 经 济 法 的社 会 本 位 观
朱 丹 ,牛越懿
( 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 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从 经 济 法产 生的 历 史根 源 、调 整 内容 、调 整 方 式 以及 其 价 值 目标 等 四 个 方 面 均 可 看 出 经 济 法 的 社 会 本
济 环境 下 ,公 、私法 的局 限性逐 渐 暴 露 出来 ,由于
私 法强 调对 个人 利益 的极 端保 护 ,这 对 于控 制垄 断
作者简介 : 朱 丹( 1 9 9 1 一) , 女, 重庆人 , 在读硕 士 , 主要 从事 经
济 法 学研 究 .
和限制 不正 当竞 争极 其不 利 ,而公 法 则 过多 地 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