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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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

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

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是指各国税务机关落实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具体职责和工作。

其中包括落实《国家税收法》、负责税收有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发布税收有关的文件和管理规范、完善税收有关制度、开展税收宣传、及时评价税收政策效果、发现、评估和修复税收弊端等。

一、落实《国家税收法》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的首要职责就是落实《国家税收法》,制定税收政策,实施和调整税收法规,合理安排税收征管工作,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制度,加大税收识别力度,严格执行全税务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税收机关的职业监督和自律,确保税收征管正确有效。

二、负责税收有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负责税收有关业务的行政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依法执法、公正监督,确保税收征缴工作合法、公平、顺畅。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跨省联税活动,加快实现税收共担和行政区划内的统一管理,推进税收审批联动和服务便利化,保障税收管理的跨境性和统一性。

三、发布税收有关文件和管理规范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发布税收有关文件和管理规范,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和政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标准和原则,健全税收及相关税收审批程序,妥善处理延期审核和补缴税务程序事宜,统一税收征管程序,控制审批手续,提高税务审批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义务及责任制,建立健全税收评价办法,推动税制综合改革。

四、完善税收有关制度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完善税收有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税收人识别管理制度、税收协议、税收征收程序和技术保障等制度,统一税收管理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税收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开展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国税系统的执行责任制要求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包括开展税收宣传,积极推进税收宣传活动,健全税收宣传渠道,提升税收宣传效果,为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充足的政策支持。

六、及时评价税收政策效果全国国税系统执行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还包括及时评价税收政策效果,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改进和完善税收规定,分析税收政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税收政策运行效果。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制员工等。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税收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责:1. 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 负责办理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3. 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税收风险,确保税收安全;4. 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5. 参与税收调研,为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参考;6. 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权限:1. 对纳税人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进行审核;2. 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保密;5. 参与税收业务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税务机关形象。

第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税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税务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税务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履行税收执法职责。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优先;4.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 具备一定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五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第三章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 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2. 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3. 信息技术应用;4. 保密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2. 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依法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4. 参与税收专项治理和税收秩序整顿;5. 完成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 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3. 保守国家秘密和税收秘密,不得泄露执法活动中的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执法纪律与监督第十条税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减免税款;2. 不得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物,不得接受其提供的宴请、旅游等;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 不得泄露税收秘密,不得擅自透露税收执法情况。

关于各基层单位配置专(兼)职法制员的通知

关于各基层单位配置专(兼)职法制员的通知

关于各基层单位配置专(兼)职法制员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法务管理力度、强化法制意识、提高企业防风险能力,遏制和减少涉诉案件的发生。

经研究决定各基层单位要配置专职或兼职法制员,逐步建立法治管理系统和法制员队伍。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土建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和平街市场、设备、周转材租赁站、公司直管联营单位均必须配置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制员。

二、法制员条件
1、对企业、对单位忠诚,品德好;
2、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3、热爱法治、善于学习,求知存真;
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企业经营情况;
5、有一定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

三、法制员工作职责
1、为本单位领导做好法律参谋及咨询工作,承担上传下达的落实责任。

为本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2、负责本单位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3、定期开展本单位各项目部的资料检查和指导、完善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统计,每月填报本单位发生争议或可能引发诉讼案件
的调查表,并及时上报本单位出现的纠纷案件。

配合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检查。

4、负责办理本单位发生的案件诉讼,收集、整理、归纳本单位各项目部的涉诉案件证据资料,并办理涉诉案件的各项手续。

5、接受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业务指导,定期参加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2011年6月15日前,各基层单位将专职或兼职法制员名单报送至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

名单中应写明专(兼)法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单位、现任职位、联系方式。

以上通知望各基层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制员工作管理机制

法制员工作管理机制

法制员工作管理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兼职法制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兼职法制员,是指在本局基层分局设立的,对所在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法制员由基层分局推荐,县局党组决定.第四条法制员在分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局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检查、规范分局所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二)负责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分局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三)负责本分局法规资料的购买和保管,拟定本分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负责拟定本分局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五)负责本分局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六)负责本分局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工作.第五条法制员对本机构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第六条法制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卷初审,填写《案件初审意见表》,分别情况提出以下核审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核审;(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第七条兼职法制员在承担法制监督工作时所提出的意见,对本部门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不予采纳的,法制员可向本分局负责人提出建议,由本分局负责人决定.第八条兼职法制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第九条兼职法制员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法制股的指导.第十条兼职法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二)不能胜任兼职法制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兼职法制员工作职责的;(三)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担任兼职法制员的;(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五)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信访复查或复核被撤销等的;(六)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第十一条兼职法制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一)年度案卷评查,所在分局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二)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部门人员参加业务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五)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什么税务工作人员是在税收管理部门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他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是为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

本文将分析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和限制。

一、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权限,可以执行税收管理的相关职责。

他们的主要权限包括:1. 征税权限:税务工作人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他们可以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审查纳税人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并在必要时进行税务稽查。

2. 税收调查权: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对涉嫌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取证,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

3. 处罚权: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对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他们可以依法采取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4. 纳税咨询权: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解释。

他们可以解答纳税人在税收申报、税务登记、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疑问,并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务工作人员的限制为了避免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工作人员的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

他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程序限制: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进行税收调查时,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调查令或者授权函,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滥用职权进行调查。

2. 保密义务限制: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纳税人的税务事务时,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涉税信息,不得向外界透露纳税人的税务情况,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利益冲突限制: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时,需要避免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的管理,提高其执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职律师的资格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
2. 具有税法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信誉。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任职程序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的选拔、任职程序应当符合税务系统相关规定,需经过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上岗从事税务律师工作。

第三条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有权利:
1. 依法享有律师职业的权益;
2. 在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案件等服务;
3. 参与税务部门相关业务的讨论和决策。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有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准则;
2. 忠实履行律师执业职责,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管理
税务系统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
理和监督,确保其工作合规、高效。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培训
税务系统应当定期组织公职律师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提升,保障其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公职律师的激励和惩处
税务系统应当建立公职律师绩效考核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
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公职律师进行惩处。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已任职的公职律师也适用。

税务
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全体公职律师能够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为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一种以管理员为核心的税收管理制度,旨在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可以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税收法规,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职责包括:1. 负责税收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2.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处理和解决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3. 负责税收征收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税收征收数据进行及时的跟踪和监控,发现和解决问题。

4.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包括税收征收系统的配置和升级,税收征收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包括:1. 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误差和矛盾。

2. 可以增强税务机关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3. 可以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缺点包括:1. 税收管理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导致税收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

2.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3. 税收管理员制度缺乏明确的分工和责任,导致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务机关可以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并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2. 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税收管理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3. 建立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务机关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规范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税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遵循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税收改革发展大局。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职责第五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四)在税务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税务机关其他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职责:(一)为税务机关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工作;(二)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三)参与税务执法监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四)为税务干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其他与税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时,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参加税务系统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四)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三)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接受税务系统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四)按时参加年检注册,完成规定的业务量和培训任务;(五)积极履行职责,为税务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推进执法责任制建设的思考

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推进执法责任制建设的思考
1 依 法 治 税 的 工 作要 求 、
为 适 应 全 面 建设 小康 社 会 的 新 形 势 和 依 法 治 国 的 进 程 . 华 人 民 中
管 任 务 , 同一 基 层 机 关 , 没 有 行 政 职 务 或 无 赋 于 特 定 权 力 条 件 下 . 在 在
不 可 能 超 越 分 局 长 或所 长 的权 限 , 执 法 工 作 进 行 把 关 审理 . 果 外 对 如 部 环 境 不 变 , 制 员 只 能 是 留 于 形式 被 动应 付 。 法
政 的 要 求 。 依 法行 政 是依 法 治 国 的 基 础 . 法 治 税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重 要 依 组 成 部 分 。 推 进 依 法 治 税 , 必 须 强 化 执 法 规 范 , 入 推 行 执 法 责 任 要 就 深 制 则 是 强化 执 法规 范 的重 要 保证 , 执 法 责 任 制 关 键 环 节 是 在 规 范 基 而 层 的 执 法行 为 。 加 强 对 地 税 税 收 管 理 人 员 的执 法 行 为 及 时 审 核 和 有 为
税务 筹划
建 立税 收法制 员制 度推进 执 法责任制建设 的思考
江西 省 宜春 市袁 州 区地 方税 务 局 肖初 芳 刘 莎 宋 长青
税 收法 制 员 制 度 是 税 收执 法 责 任 制 的 理 论 基 础 , 提 升 依 法 治税 是 执法 水 平 的 重要 保 证 。受 外 部 环 境 的影 响 和 内 部 管 理 的局 限 . 层 地 基
在 明确 法 制 员 职 责 的 同 时 .还 应 明确 法 制 员 开 展 业 务 的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 以 逐 户 审 核 、 记 簿 审 核 、 总 审 核 的分 类 方 式 明确 工作 方 式 . 登 汇 既 抓 住 了 重 点 , 简 化 了 手 续 。制定 表证 单 书 。制 作 1 相 关 法 制 员 工 又 O种 作 表 格 和底 册 , 强 了 可 操作 性 。 具 体 细 化 、 增 明确 了法 制 员 工 作 职 责 、 工 作 方 式 、 作 责 任 。 新 印制 了部 分 征 管 资 料 文 书 . 加 了法 制 员 审 工 重 增 核 意 见 栏 。 为 了节 约 开支 利 用 现 成 的 征 管 文 书 . 过 文件 指 出 了法 制 通

税务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税务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税务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一、岗位概述税务岗位是企业职能部门中负责处理税务方面事务的重要职位。

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的税务事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实施合理的税务规划,同时负责税务相关的申报、缴纳和报告等工作。

税务岗位承担着重要的企业职能,要求岗位人员在税务管理和咨询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税务岗位职责1. 实施税务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税务政策法规,了解最新税法变化,并及时将变化情况反馈给上级,确保企业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制定税务工作计划和策略,指导企业遵守相关税务法规。

2. 税务咨询与规划•为公司全面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帮助管理层理解和掌握税务政策的最新动向,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参与企业的经营策划,进行税务规划,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优化企业税务负担;•提供税务培训,加强员工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与适用能力,提高全体员工的税务意识。

3. 税务记录与报告•负责税务账务的记录与核对,确保企业税务报表准确无误;•跟踪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准确、及时地填写和提交税务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准备和提交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确保纳税义务的及时履行。

4. 税务筹划与合规审查•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排除潜在的税务风险,推动企业合规发展;•参与税务合规审计,确保企业税务操作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避免税务风险和纳税争议。

5. 税务项目管理•参与企业税务重大项目的规划与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税收安排等;•协调各部门合作完成相关税务申请和报告事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6. 税务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的税务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税务管理规范、有序;•审核并监督各部门依法办理税务事务,确保纳税义务的及时履行;•及时了解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

三、绩效考核标准为了确保税务岗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税务岗位人员将根据以下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评估和考核。

1. 工作表现•按要求准确、及时地完成税务报表的填报和报送;•高质量完成公司委派的税务咨询和项目工作;•确保税务账务的准确无误;•有效地处理税务事务和纳税争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二)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三)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四)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五)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六)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九)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十)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十一)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十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十三)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法制员 管理制度

法制员 管理制度

法制员管理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员在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制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并完善企业的法律框架,保障企业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制员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法制员管理制度内容(一)法制员招聘及岗位设置1. 岗位职责:法制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和分析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动,编制企业合规计划,制定内部法律政策,负责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

2. 培训要求:法制员应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分析能力,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及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

(二)法制员的职责管理1. 任职资格审查:对法制员的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准确无误。

2. 职责细分:将法制员的工作内容及责任做细分,明确分工。

3. 工作目标:对法制员的日常工作目标进行制定并进行考核。

(三)工作流程及标准1. 工作流程:制定法制员日常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节点、流程和时间节点。

2. 工作标准:明确法制员的工作标准,确保工作的高效、规范、合规。

(四)绩效考核1. 考核标准:确定法制员的绩效标准,明确考核内容。

2. 权责清晰:确保考核尺度和权责的合理性。

(五)薪酬福利1. 薪酬制度:合理制定法制员的薪酬标准及晋升机制。

2. 福利待遇:明确法制员的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权益。

(六)职业培训及发展1. 培训机制:制定法制员的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最新的法律知识。

2. 发展规划:为法制员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为员工提供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三、法制员管理制度执行(一)建立健全的制度宣传及培训机制1. 制度宣传:对法制员管理制度进行全员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

2. 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规范化的岗前培训和持续的法规学习。

(二)规范考核及激励机制1. 考核流程:严格执行法制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府法[2017]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22
【实施日期】201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
定》的通知
(皖府法〔2017〕40号)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5月15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值班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反应迅速、妥善处置、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日常值守和处理紧急事务;
2. 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3. 接待来访人员,处理来访事宜;
4. 及时报告和协助上级处置。

税务员的规章制度

税务员的规章制度

税务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员的工作行为,维护税务部门的形象,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税务员是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税务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税务员应当以法律和道德为准则,坚守职业操守,言行举止要规范,不得搞违法乱纪、不正当竞争和个人侵权行为。

第五条税务员应当维护税收机关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纳税人信息。

第六条税务员应当密切与纳税人沟通联系,耐心细致地解答其疑问,提供咨询和服务,做到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税务员应当团结同事,配合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建设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八条税务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税务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办理纳税人的纳税业务,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等。

第十条税务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办理纳税人的税收业务,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税务员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信用,促进纳税人自愿遵纳税法、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税务员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税法的实施效果,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税务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汇总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收主管部门,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税务员应当服从税收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办理相关税收业务。

第十五条税务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早退、迟到和请假,不得私自调班和打卡。

第十六条税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接受纳税人的礼金、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向纳税人泄露税收机关的秘密。

税务执法人员职位职责

税务执法人员职位职责

税务执法人员职位职责税务执法人员是国家税务机关的一员,负责对纳税人和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执法。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

以下是税务执法人员的一般职责:一、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执法人员负责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缴纳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他们需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了解税制政策,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二、税务调查执法税务执法人员负责对涉嫌逃税、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调查技巧和判断能力,能够追踪资金流向,查明违法事实,维护税收秩序。

三、案件处理和处罚税务执法人员在调查完毕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案件处理和处罚决定。

他们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案人员征收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税收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厉的打击,并起到警示作用。

四、税务咨询和纳税指导税务执法人员也承担着税务咨询和纳税指导的职责。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税务问题有疑问时,他们可以向税务执法人员咨询并获得相关指导。

税务执法人员要做到耐心解答,提供准确的税务知识和操作指南,帮助纳税人合规纳税。

五、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协作税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进行协作,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和税收违法行为。

他们需要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及时分享信息和情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六、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提升税务执法人员还需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他们应不断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持执法专业性和一定的技能水平。

同时,他们还要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税务执法人员在税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税务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执法技能,以确保税法的有效执行。

同时,他们还要注重提高自身能力,保持职业操守,与其他执法机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税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解析

税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解析

税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解析税务工作人员是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的从业人员,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

他们具有重要的角色,为税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解析税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深入探讨他们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一、税收征收与管理职责1.税务政策执行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深入学习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根据政策要求,制定相关征收政策和流程,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征收。

2.税务法规宣传和解释税收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是税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向纳税人宣传税务政策,解读税收法规,并解答纳税人对纳税事项的疑问,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指导。

3.税收登记和核实税务工作人员负责纳税人的税收登记,并对纳税人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核实和审核。

他们需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和管理与纳税人有关的税务信息,确保税收的准确征收。

4.税收申报和缴纳管理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指导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他们还需要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5.税务服务和纳税人沟通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提供热情周到的税务咨询和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和来访问题,积极引导纳税人进行自助查询和办理业务,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1.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理解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税收基础知识,深入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并能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和调整。

2.纳税人风险识别与防控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

3.税务管理软件和工具的熟练运用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熟练运用各种税务管理软件和工具,能够高效地处理和管理大量的纳税信息,提高纳税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纳税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理解和解决纳税人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关于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关于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关于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地税机关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地税基层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不含县、市、区地税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所属的分局(所)等直属、派出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各项税收法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五条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做好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全省地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七条法制员由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相关业务技能,法律观念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地税机关干部担任。

第八条法制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代理,同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法制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对基层地税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承办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和税收政策性工作。

1、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1)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处罚意见是否适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税收法制员制度总结

税收法制员制度总结

税收法制员制度总结一、背景和目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法制员作为企业法务团队中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确保企业税收合规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税收法制员的工作,保障企业合法、规范税收申报和缴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 1. 规范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明确税收法制员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3. 提高税收合规水平,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二、岗位职责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如下:1.负责研究、学习和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优化税收结构,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做到合法降低企业税负;3.撰写和审核企业税收申报材料,保证税收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4.协助公司开展税务稽查工作,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查、复核等工作;5.参与税务争议处理,协助律师提供税务法律支持;6.为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回答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事项的询问;7.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涉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影响;8.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档案,做好个人绩效考核和待遇发放准备工作。

三、管理标准税收法制员应遵守以下管理标准: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要求,严格遵循税收申报和缴纳程序;2.保守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企业税务隐私信息;3.做到勤奋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4.收集和整理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资料,建立和更新税务知识库;5.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加税收培训和考试,不断提升自身水平;6.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税务稽查,及时提供相关税务材料;7.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及时反馈税务问题和处理进展;8.参与公司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为公司决策提供税务法律意见。

四、考核标准税收法制员的工作将按照以下考核标准进行评价:1.税收合规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税收申报和缴纳工作,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稽查;2.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能够灵活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合法降低税负;3.税务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深入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独立处理税务问题,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4.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5.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主动学习和更新税法知识,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推动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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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是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奖惩并举、权责一致的原则,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制员应当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其相关业务技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及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

基层地税机关是指市、县地税局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构,包括市辖的区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的工作机构。

除内部已经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税务稽查工作机构外,基层地税机关必须设置一名兼职法制员,以保障税收法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法制员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副职担任;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由税收业务骨干临时担任,但临时担任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法制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发文确认。

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条件适宜的其他同志代理。

第七条法制员应当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积极开展税收法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办理下列基本事项:(一)开展对内、对外多种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活动;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本单位的抽象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三)对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四)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1、限期改正行为;2、税收保全行为;3、税收强制执行行为;4、税务行政处罚;5、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七)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级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相关资料;(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法制调研工作;(十一)其他税收法制工作。

第八条法制员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法制员应当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就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等进行工作报告,以便上级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九条法制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和统计表格,对各项审核工作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市、县地税机关根据法制员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可以考虑其承担的工作量,适当提高计酬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视情自定。

第十二条法制员的过错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市、县地税机关每年定期对法制员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

检查方式包括互查、抽查、全面检查;考核评比方式包括税收法制综合指标考评、税收法制单项指标考评。

评比结果作为法制员评优、晋级的条件之一。

省地税局适时对各级法制员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并表彰优秀法制员和法制员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在基层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法制员的基本职责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

法制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基层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第五条基层地税机关对于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拟稿部门应事先送交法制员进行发布审查。

法制员应对文件内容是否与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必须在发文稿纸上签署审核意见,提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对于收到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法制员应及时进行审核。

凡不符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提请发文单位进行纠正,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本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制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报备案事宜。

第八条法制员要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一)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审核表》,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送交法制员进行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1、处罚的事实、种类、证据是否确切、充分;2、处罚建议是否适当;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准确;5、告知书文字表述是否准确;6、文书使用是否得当。

(三)法制员经经审核发现有不当或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法人员执行。

(四)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确需改变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条限期改正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文字表述是否正确;2、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3、限期改正种类是否适当。

(三)法制员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审核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1、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2、冻结、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价值是否超过5000元。

3、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当事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品;4、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5、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三)法制员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正确无误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执法人员执行。

第十二条法制员对本单位制作的税务执法文书除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外,还要设置专门台帐,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第十三条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二)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材料;(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四)作出行政复议的答复,制作《答辩书》;(五)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认真执行。

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消、变更的,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履行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对应当由基层地税机关直接受理的复议案件,法制员要按照复议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案件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加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关事宜,并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二)法制员如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要认真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认真审查起诉状副本,按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拟定代理词,法庭辩论提纲,积极出庭应诉;(三)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制员要认真做好上诉各项工作;(四)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七条法制员要认真分析总结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以案释法,注意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要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提请分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追偿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第五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十九条对于达到规定应由上级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齐全。

第二十条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经上级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六章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本单位实施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法制员要按规定在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地税局发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法制员要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的整改工作,并与改正后的七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地税机关。

第七章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四条法制员应结合实际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除要牵头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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