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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谈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谈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P2P侵害著作权的纠纷中,P2P软件提供商、P2P用户,还有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接入服务商,都可能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因此解决P2P侵害著作权的纠纷,可以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

关键词:P2P 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新的网络技术P2P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一个概念。

不仅在IT业界,而且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人们都对P2P表示了足够的关注。

这种新的应用技术模式使得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同时也给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曾经在美国轰动一时的“Napster”案和“Grokster”案至今已经尘埃落定,而由P2P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却不断出现。

在我国,也早在2003年就出现了香港三大唱片公司起诉天虎网的P2P诉讼,香港还出现了全球首宗BT非法发放电影节目案。

此外,在加拿大、法国、荷兰等国家也都出现了P2P引发的版权诉讼。

P2P系统的技术特征P2P即Peer to Peer,称为对等连接或对等网络,这是一种网络结构思想,也是一种新的技术应用模式。

这种新的技术应用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网络资源的分散化。

P2P系统中的资源与服务分散在所有的节点上,不再需要专门的文件存储服务器。

用户之间互相可以通过P2P系统的共享目录直接访问下载,无需中间环节和服务器的介入。

网络连接的自适应性与稳定性。

与传统的网络技术相比,而P2P系统中并不存在主服务器,网络访问不受任意一台电脑的影响,任意一台电脑的断开都不影响其它电脑相互之间的文件下载。

链接信息的非时限性。

P2P系统的下载不受网络更新的影响,它通过对各个P2P用户的系统共享目录下的文件进行及时搜索,可以获得比传统网络技术更为准确的信息。

多链接的下载方式。

传统的下载只能通过主服务器这个唯一的链接进行下载,而P2P系统则允许同时连通多个用户进行下载,因而大大提高了下载的速度。

论P2P下载软件引起的版权问题

论P2P下载软件引起的版权问题
情 形 _。 3 ]
连接 , 本机是客 户端 ; 当响应其 它 电脑 的服务 要求 时 , 本机 又
成 为提 供 资 源 与 服 务 的 服 务 器 。 “ 2 P P改 变 了互 联 网 以各 大 网 站 为 中 心 的状 况 , 权 力 交 还 给 了 用 户 。” 把 …因 此 ,2 P P技 术 及 建立 在该 技术 基 础 上 的 一 系 列 下 载 软 件 , 白一 推 出 便 受 到 了 全 球 网 民 的热 烈 欢 迎 。 以 最知 名 的 P P文 件 交 换 软 件 K za 2 aa 为例 , 统 计 , 世 界 总 共 有 23亿 人 下 载 过 该 软 件 , 天 有 据 全 . 每
论 P P下载软件引起的版权问题 2
李 矗葳
摘 要 :2 P P技 术 为 计 算 机 用 户 之 间 信 息 的 共 享 带 来 了极 大 的便 利 , 同时 也 带 来 了诸 多法 律 问题 。 过 两个 涉及 P P技 术 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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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为 了 版权 所有 者 的 噩梦 。


N p tr a se 案与 Grs e 案 okr
因 有 “ 质 性 非 侵 权 用 途 ” 不 负 责 任 。原 告 向 联 邦 第 九 巡 回 实 而
督 他 人 行 为 的 能 力 和权 力 .却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他 人 的 侵 权行 为 , 从 中 获 得 了直 接 的 经 济 利 益 , 为 他 人 侵 权 而 承 担 并 应 的 责 任 。 “ 助侵 权 ” 即行 为人 意识 到具 体 直 接 的侵 权 活 动 存 帮 , 在 . 且 教 唆 、 与 或 者 实 质 上 帮 助 第 三 人 实 施 该 侵 权 行 为 的 并 参

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摘要:著作权在网络时代面临挑战,利用p2p技术的网络共享和数据交换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容易且难以界定,我国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强制措施,但问题依然存在,只有采用类似于补偿金制度的方法来调整网络空间的利益生态链条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 p2p 补偿金一,p2p技术简介p2p是一种新的网络技术,中文里称为”点对点”或者”对等”技术。

这种技术与传统的模式不同,以往用户要寻找资源的时候一般只能是去一些大型服务器上查找在网页上挂出来的资源,但p2p 可以让处于网络中的任何两台计算机实现文件共享,用户可以直接读取对方的文件,这种技术使得整个网络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大增加,网络的利用效率也大大提高了。

每个用户,每个计算机终端不仅仅是资源获取者,同时也是资源提供者,在自己下载的同时电脑也作为主机上传别人感兴趣的资源。

二,p2p技术对著作权的挑战网络是另一个世界,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目前看来,网络并不是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

之所以说不健康,一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能力还没有探底,网络的能力还没有完全被人们开发和知晓,其二是因为已经开发出来的功能引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不平衡。

p2p 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公共利益,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推动力这三者之间作者认为是最需要得到平衡的。

尽管目前有《著作权法》以及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是无法赶上技术的发展。

法律也无法把握住技术的走向,从某个方面讲,法律很可能都不能限制网络的能力。

就像法律不能阻止声音在空气中传播一样,它是无法限制的。

将来的网络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这样的”固有能力”是通过法律也无法得到限制的,即使限制了,网络便会进入一种瘫痪的状态。

p2p不可以说不能发展成为这种固有能力。

著作权在网络时代遭遇了尴尬,版权法是为了应对印刷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革新,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显得苍白无力。

在印刷技术时代,作品的获得和使用要以获得复制件为条件,著作权人只要控制的作品的印刷复制就可以保护其权利,因此,复制权成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权力。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五篇范文)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五篇范文)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五篇范文)第一篇: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问题平台案例警示1、优易网事件(2012年)江苏平台优易网,2012年8月上线,2012年12月21日歇业。

受害人60余位,涉案金额2000万。

当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还曾一度被媒体称为“网贷第一案”。

三名主犯一度在作案后逃逸,后被抓回。

目前如皋市检察院定性其为集资诈骗罪,缪忠应为主犯,王永光为从犯,蔡月珍无责不予追究。

优易网的受害投资人至今未能获得一分钱补偿。

早在优易网跑路前,网贷**麦田便在论坛中发帖预警风险:优易网存在运营主体不明、网站备案信息不全等问题。

但当时投资人尚未形成风险意识,也未对此重视。

事发前,几乎无人去优易网实地考察过,并且因为优易网24小时均可提现并快速到帐而相信优易网。

事实上,对于这种反正常工作规律的情况,更应该成为平台的疑点。

2、科迅网事件(2014年)2014年6月,上线仅4个月左右的深圳P2P平台科迅网跑路。

该事件涉及受害者千余人,金额超5000万元。

科迅网在运营中存在许多造假的地方,如团队介绍造假,执行董事“高大上”的学历等皆为虚构,团队人员照片是从别的网站抄袭过来的;宣传资料造假,早在其成立一个月余时便有投资人曝光网站的合作项目是PS得来的;注册地址造假,后来经实地查看,发现其注册地址上根本不存在这家公司。

但这些也都未引起投资人重视,当时的科迅网获得百度加V认证和百度财富推广,投资人们也就放松了警惕。

科迅网在纯粹诈骗平台中,属于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为恶劣的一种,应当引以为鉴。

3、网金宝事件(2014)网金宝是北京地区第一例P2P跑路案件,根据百度快照信息,截至2014年5月5日,网金宝累计成交金额达2亿6千多万元。

网金宝存在许多虚假问题:首先是办公地址虚假,经实地查探,其公布的办公地址实为虚构;其次,网金宝对外公布的合作担保公司否认与其的合作关系;第三,平台通过高大上的包装的手段迷惑投资人,如宣称自己与央行合作,平台介绍资料曾显示,“2014年2月27日,网金宝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并配有签署协议之时的图片,但经过一些专业人士认证图片是经过PS的。

回顾P2P典型案例浅谈网络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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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P2P典型案例浅谈网络版权问题回顾P2P典型案例浅谈网络版权问题2008年10月24日17:44 来源:人民网-科技频道P2P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大网站为中心的C/S模式,实现了计算机用户之间信息的共享,为计算机用户的资源共享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P2P技术是一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关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美国根据现有的P2P侵权案例发展了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代理侵权、诱导侵权等理论。

引言2005年10月,香港一男子因利用BT软件在互联网非法上传三部版权电影被捕,并被法院判监禁三个月。

这是全球首例因BT侵权行为获刑的案例,当时引起轩然大波,也再次引发人们对BT为代表的P2P技术的关注。

这个案例无疑深刻体现了P2P技术对传统的法律冲击。

P2P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侵权、自由、共享之间的持续的争论。

一、典型案例的介绍回顾网络发展的历史,从未有任何一项技术像P2P这样,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

因为,一方面P2P技术颠覆过去以大网站为中心的互联网模式,使得利用个人用户电脑上大量闲置资源成为可能,在文件搜索和交换方面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大量的用户利用该项技术交换享有版权的作品,极大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导致版权人、传播者与公众的利益失衡状况日渐突出,与之相关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在此,笔者对国内外的一些相关典型案例作一回顾,以试图对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作一梳理。

(一)美国Napster 案Napster是美国的一家网络公司,该公司开发了Musicshare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利1999年底,RIAA (美国唱片业协会)向旧金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焦点如下:1、P2P用户进行交换音乐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2、Napster公司是否构成辅助侵权;3、Napster公司是否构成代理侵权。

法院确认了P2P用户进行交换未授权音乐作品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由于Napster是中央型的P2P 技术,主服务器上保留了用户交换文件的索引,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都判决其应当承担帮助侵权和代理侵权责任,并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倒闭。

P2P软件终端用户侵权问题浅析

P2P软件终端用户侵权问题浅析

P2P软件终端用户侵权问题浅析(1) 摘要: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促进了信息流通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提出挑战。

P2P软件的出现在传播网络信息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P2P软件;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P2P有peer-to-peer的意思,peer在英语里有伙伴(地位、能力等)、同等者的解释。

因此,P2P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者称为对等联网。

此外,P2P还有point-to-point点对点传输信息的意思,它是一个下载的术语,是指在下载的同时,自己的电脑还要继续作主机上传。

这种下载方式表现出来的是参与的人越多,下载的速度越快。

本文将要分析的P2P软件采用的是point-to-point点对点的意思,即具有点对点传输信息的软件。

一、P2P软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P2P软件从以Napster为典型的第一代“中央型P2P”软件到以Gnutella为代表的第二代“分散型P2P”软件发展到现在以BT为典型的第三代“多点型P2P”软件,这一技术的发展对原有的版权保护框架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

其中唱片业损失尤为严重。

据“国际唱片产业联盟”调查,至XX年6月,P2P软件用户们共享的MP3歌曲竟达10亿首。

在过去三年,世界范围内唱片销售量下降了14%,其中加拿大和德国下降了30%,分别损失亿美元和8亿欧元;丹麦下降了近50%,迫使主要的唱片公司平均裁员10%,而使用P2P软件交换MP3歌曲则是主要原因[1]。

可以说,从这P2P一技术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对著作权的侵犯。

从1999年RIAA(美国唱片业协会)以Napster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向美国旧金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一起P2P 侵权案件到XX年10月24日的“全球BT第一案”,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一名男子因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在互联网非法发布3部版权电影罪名成立。

P2P软件侵权案件从网络服务商慢慢转移到对终端用户的责任追究。

P2P技术与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P2P技术与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Peer to Peer(P2P)作为一种崭新的传输模式,不仅能提供隐私保护与匿名通信,还能提高网络的健壮性和抗毁性,促进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展。

但是,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P2P技术引起了著作权人、科技产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由此技术所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包括了合理使用、私人复制及间接侵权责任等这些著作权法中最复杂的问题。

文章采用历史唯物主义之历史考察方法、辩证唯物主义之实证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研究目的在于探讨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论文的主要贡献按章归纳主要包括:第一章介绍了P2P技术的动态发展对网络知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首先,面对分散型P2P对等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冲击,美国索尼案中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凸显缺陷;其次,随着第二代没有中央服务器的P2P软件的陆续出现,引发对传统版权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最后,“去中心化”的P2P网络结构引发了对网络司法监控的挑战。

本章提出由于P2P共享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冲击,传统的版权理念应秉承利益平衡的精神随着技术的更新而加以完善。

这一系列的挑战都将引发高科技条件下现代版权立法的新变革。

第二章总结了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P2P技术中,终端用户的种子提供行为、终端用户下载复制后的“非合理使用行为”、网络服务商“设置链接”引发的侵权行为及网站经营者的“信息编译”行为均会对版权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通过援引一系列轰动P2P业界的经典案例及事件,本章总结了P2P 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的四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形式。

第三章分析了P2P技术引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

首先分析了P2P软件的终端用户、多种类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提供P2P软件下载服务、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提供索引目录服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然后指出对于“中央型P2P软件”和“分散型P2P软件”的责任认定差异。

最后总结了涉及“技术中立问题”案件中对“非中立性技术应用”进行判断的标准。

网络版权问题

网络版权问题

网络版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络上的大量信息和内容使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网络版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促进网络版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络版权问题的现状1.1 网络版权的定义网络版权是指对互联网上的数字内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网络版权是传统版权概念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1.2 网络版权问题的存在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快速、复制便利等特点,网络版权问题也相应产生。

常见的网络版权问题包括盗版、侵权转载、未经许可传播等。

1.3 网络版权问题的影响网络版权问题对版权持有者和创作者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同时,违反网络版权法律规定行为对互联网生态环境和创作创新形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网络版权问题的原因分析2.1 技术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加快,复制、传播数字内容变得容易。

技术层面的保护手段相对滞后,给了不法分子机会进行侵权行为。

2.2 意识问题一些互联网用户对版权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版权教育和知识,导致对网络版权问题的认知不足并从而犯下一些侵权行为。

2.3 法律法规滞后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手段,使版权保护形同虚设。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案3.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是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比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保护软件等,可以对内容进行标识和追踪,提高违规行为的被发现率和惩治力度。

3.2 强化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网络版权保护的效力。

包括修改和制定法规,加强版权保护的刑事处罚力度,增加损害赔偿的金额等,以形成威慑。

3.3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网络版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和知识水平。

可以组织讲座、举办比赛、制作宣传片等形式,以普及版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网络资源。

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P2P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传输和分享的主要载体之一,其服务涉及到版权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用户的分享和下载内容。

在这个背景下,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与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那么,如何判断P2P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呢?以下将从案例分析、法律法规以及个人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例分析1. 迅雷案迅雷作为一个著名的P2P服务提供商,曾因其“快传”功能涉嫌侵权而被诉至法庭。

该案件中,原告方指控迅雷网提供的功能,使用户可以共享大量的盗版音乐、电影等内容,使其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定,迅雷网并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但其在推广“快传”功能时存在导致用户侵犯著作权的嫌疑。

2. 115案115网盘是国内知名的在线存储服务商,曾因用户在其中分享的盗版内容,而被主要涉案对方以及其代理机构起诉。

该案中,原告起诉115侵权点主要是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有效限制用户上传、传播盗版内容,因此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责令115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BTChina案BTChina是一个以分享BT种子文件为主的P2P服务提供商,早年曾因侵犯某公司商标权而遭停业。

之后,其又被控制用户在网站分享盗版音乐、电影等行为,进而涉嫌著作权侵权。

法院最终认为,BTChina的操作导致了大量访问用户下载盗版内容从而侵犯法人的著作权,因此BTChina被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二、法律法规在判断P2P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是重要依据。

在这些法律中,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将其著作以网络在线传播的权利,而网盘、P2P等在线传输服务则应当对其使用者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限制、删除等必要的管理措施。

三、个人管理对于P2P服务提供商而言,个人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试论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及协调模式

试论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及协调模式

试论P2P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及协调模式【摘要】p2p的发展历程坎坷不平,从2000年开始,就频遭官司。

这项技术便利了广大的网络用户,同时侵犯了版权人的利益;p2p音乐平台、p2p电影平台吞噬了音乐创作人、电影投资人的利润。

另一方面,尝到实惠的网民同p2p网络服务商站到了同一旗帜下,反对关闭p2p平台。

面对这样的尴尬与矛盾境地,我们不能简单地利用法律的禁止堵住p2p技术的使用,而应当寻求版权人与p2p 网络服务商的共赢模式,采取版权补偿金等方式协调二者的利益。

一、p2p概述(一)p2p简介p2p是英文peer to peer(伙伴对伙伴)或point to point 的简称,被统称为”文件共享技术”。

现在流行的qq、pps、迅雷下载、bt下载采用的就是p2p技术。

通过p2p技术,网络用户可以不经过任何中介系统,直接从他人电脑硬盘上获得所需文件。

系统中每个用户兼有客户端和服务器的双重身份,越过服务器直接共享信息、计算、空间等资源。

p2p技术是网络技术的重大变革与进步,然而这项技术从产生之初就频频面临官司。

从2000年开始,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发动了多场诉讼大战,通过法律手段迫使 和napster两大音乐p2p 平台、100多家大型bt种子汇聚发布网站永久关闭,也让不少p2p 用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网络无国界,p2p技术很快超越美国国度,传到世界各地。

中国出现了大量的bt下载网站。

2006年4月13日,国内首例涉及p2p的著作邻接权纠纷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2009年11月,广电总局持续关停200多家视听网站,其中包括bt 网站30多家。

(二)美国典型的p2p侵权案例美国作为世界上网络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已经对p2p 间接侵权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

(1)sony 案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sony 案本身虽然不涉及p2p 网络技术的侵权问题,但是其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在后来的p2p 侵权案件审理中被p2p 网络服务提供商广泛引用作为免责理由。

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P2P(Peer-to-Peer)技术是一种点对点的分布式计算模式,可以共享大量的资源,例如文件、音频、视频等。

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纠纷和问题也随之逐渐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版权侵权问题。

目前,P2P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网络音乐、视频、软件等领域,但受到版权保护的内容被广泛非法共享,这给著作权人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P2P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选题意义本课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探索如何在P2P技术的发展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P2P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研究本课题可以:1. 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2. 提供解决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3. 促进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制度建设的完善。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 P2P技术的原理、特点和发展现状分析;2. 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分析;3. 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研究;4. 解决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相关技术措施和法律制度建设分析。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和阅读,分析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现状和症结所在;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入了解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具体实例和影响;通过实证研究法,收集并分析大量的数据,探索解决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的技术措施和法律制度建设对策。

四、预期成果本课题的预期成果包括:1. 一份详细的研究报告,全面深入地分析P2P技术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2. 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对促进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提供参考意义;4. 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制度建设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P2P软件网络侵权分析的开题报告

P2P软件网络侵权分析的开题报告

P2P软件网络侵权分析的开题报告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P2P软件网络侵权现象,探讨网络侵权问题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网络侵权问题的防范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研究背景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P2P软件的普及与应用不断扩大,如BT下载、迅雷下载等,使得网络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已经无法完全解决网络盗版的问题。

因此,了解和探讨P2P 软件网络侵权问题,对于保护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方法
本文将结合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对P2P软件网络侵权问题进行调研,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以及解决方法。

三、研究内容
1、P2P软件网络侵权问题的定义及特点;
2、P2P软件网络侵权问题的产生原因;
3、P2P软件网络侵权问题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影响;
4、P2P软件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四、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P2P软件网络侵权问题的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网络侵权的危害性,为产品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同时,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订提供参考,推进互联网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P2P技术背景下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P2P技术背景下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P2P技术背景下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一、P2P文件共享对现行版权法体系的挑战(一)p2p技术对作品传播模式的变革.伴随着上世纪8O年代末9O年代初开始的数字技术革命,对作品的数字化、压缩、加工等功能的普及,给传统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使用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具体表现为: 首先,新技术使得几乎所有传统的作品都可以数字化,而p2p共享则让数字化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变得更加迅捷和廉价.其次,质量日臻完美的作品复制件具备高度兼容性,使得作品复制件的传播变得异常简单,传统的大型出版商"垄断"发行的模式无疑将遭到削弱.再次,p2p共享使得拥有不同艺术风格的文本、图形、图象和声音的作者或所有者在共享平台下可以随心所欲地组合、增删、移位和重新排序,集体创作的色彩将空前增加,中心化与权威性的信息传播模式将被削弱,从而使"少数人垄断信息和文化的圣人时代结束了".最后,p2p的传输功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作品信息从一个地方传送到其他任何地方,作品的广播将由过去的面向一般公众的"广播"(broad.casting),发展到面向人数有限的特定的用户群的"窄播"(nar.rowcasting),直至延伸为为公众中的每一位成员单独的"点播"(videoOndemand).个性化的服务将是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二)p2p技术对现行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的冲击.基于以上提及的新技术模式,以Bt为代表的"分散型P2P"软件将网络作品的传播带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新型p2p技术因其本身的特点而给版权保护体系带来的主要问题有:l、p2p信息共享模式的无中心性使得确认侵权责任者变得异常困难.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相比,p2p共享没有单一的发布源,也无有能力的监管者,使得传统版权保护机制所依靠的版权人强大"垄断"地位与控制力在新模式下丧失殆尽.无数个体消费者在各自的共享中形成的海量信息共享就能使版权人难以找出某一非法侵犯版权作品的发布来源及最终侵权者.2、p2p共享中的信息交换运作模式使得上传与下载行为需要被重新定义,导致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困难.新型分散式p2p软件传输原理是充分利用用户在下载时没用上的上载带宽,因而在下载的同时也能进行上传,每一台计算机在查询与下载过程中,即是客户端又是服务端,下载与上传同时进行.在认定侵权时,很可能大多数用户并无上传的意思,但却干着实质侵权的"勾当"使版权保护无的放矢,而没有中央服务器的交互模式也使得替代责任无从落脚.这让版权人的权利诉求与司法救济针对的对象通过"责众"1的方式去实现,无疑增大了版权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3、版权作品在网络信息数字存储模式下的虚拟存在形式的不可控性与传统的版权法理论中以有体物财产权独占性为版权保护模式基础不相适应.传统的版权保护客体是在强调版权人对作品复制件商业控制力的基础上,对非法复制传播者予以惩处来实现的.正因传统版权的性质带有垄断色彩才使版权人依靠作品的商业利用获得应得的利益.现在的局面是,一部作品的复制件一旦进入市场,进入某一消费者的计算机中,则很有可能会被高保真的数字技术复制出大量与原件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并被传播出去,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慷慨的共享,还是为了非法牟利.最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复制行为很可能是符合合理使用的,但这一行为实际上对作者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冲击.二、p2p技术背景下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重构的必要性版权制度与版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衡版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从大众的角度看,p2p技术带来的变化有诸多合理与正当的因素,它的确很有可能在将来为网络带来革命性变化,现在的问题的是传统的版权法体系没能跟上技术进步的速度,但这不代表原有的版权理论可以彻底让位于技术革新.因为无论是从现实需求还是理论依据,坚持版权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知识福利不可动摇的前提与基础.基于此,重构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机制才显得尤为必要.(一)现实需求.当前版权扩张的趋势对利益平衡机制的影响.传统的版决策信息I752011年第2期总第74期I权产业中,版权人拥有对版权作品复制件出版发行控制的绝对优势,p2p技术带来的对传统传播模式的突破,让版权巨头们感到"不可容忍",又苦于现行保护机制对此并无办法.对这一僵局的解决,版权巨头以代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财产权体系作为其对各国司法、立法施加影响,挤压个人用户合理使用空间的理论武器,进行着一场针对侵权者(从范围上讲,可以说是与整个消费者群体)的"版权扩张运动".1、版权人对现有版权保护模式的观点.(1)私法上对于版权人的权利限制偏多.对于现行保护方式,版权巨头们认为,着作权作为私权理应与传统财产权享有同等水平的保护,但与传统财产权相比,尤其是与物权相比时,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方式的多样性、彻底性均受限制.(2)公法上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非法侵犯版权的行为不论是立法定性、司法裁判还是执法规范都不能令人满意.版权巨头普遍认为公法对版权的保护力度偏弱,普通的盗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被处以重刑,但"盗窃"版权作品却往往不受任何刑事制裁,更何况这种"盗版"行为比一般盗窃在财产侵权上危害程度要大得多..虽然基于"血汗主义"(sweatofthebrowdoctrine)原则0,我们可以说版权人的诉求是合理的,但现行版权法的解决机制己无法平衡在已掌握了p2p共享技术的广大受众与拥有强大传统运作机制的版权人之间的利益.或许对于版权人而言,利益平衡只是空谈呓语,但对新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的需求,至少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来说,迫在眉睫.2、版权产业对版权保护的新要求.版权人既不能背离利益平衡的原则,因为这正是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的基础,也不能过分挤压受众的利益,因为那才是潜在的真正利益来源.为了得到更好的版权保护,版权业界提出要求扩大版权保护、变革保护机制的建议,具体而言主要为:(1)版权人要求赋予在传统版权法中不享有的控制其作品表演的普遍权利.由于p2p 共享使得进行表演行为变得非常容易且成本低廉,因而很多带有私利表演性质的公开表演或机械表演行为就既未得到授权允许,也未支付报酬从而造成版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失.(2)取消法定许可制度或减少其适用情形.法定许可的存在(或过滥)使得版权人在依靠自身合法权利获取利益时的议价博弈能力不能与财产权人相提并论.(3)提高公法领域对版权保护的力度,加大对版权侵权的刑事制裁.对于着作权,公法的保护力度则明显弱于对物权人财产的保护,因而版权人要求"公平"的待遇.(4)对侵权方式的监管标准应当予以修改.立法应当禁止不含反侵权的设备或软件进行销售以保护他们的技术措施与权利电子管理信息;同时应允许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标准安全技术"以区别非法和合法复制行为,并据此做出不同应对(5)要求获得更多的自助许可现实中的很多情况是,他们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的技术措施与权利电子管理信息常常受到非法规避或破解,这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伤害.因此版权人要求立法者赋予他们更多的自助权利空间允许研发"技术反措施"(technicalcountermeasures)对此类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防护.从以上要求中不难看出,这些要求是在比对了传统财产权的保护程度后的一种"看齐"措施,本质上也不算是版权扩张,而是一种"回归".但这些要求值不值得采纳,还必须依据传统版权法的立法初衷及相关的理论依据才能做出判断.(二)理论依据:版权法的初衷和终极目标的重申.自古腾堡时代至今,版权保护机制一直在鼓励知识生产,平衡作者与受众的利益的原则的指导下,为人类的知识福利与文明进步"保驾护航",虽然在网络时代面对着汹涌的数字技术,尤其是面对像p2p这样的对网络生存方式产生革命性变化的新技术,版权是否能够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生存,着实是一个令人苦恼的问题.但有一点却必须肯定:不管技术的进步怎样使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方式发生变化,新技术环境中同样存在利益冲突,同样有必要保护版权人的私权利益和维护版权人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1、激励创作目的的不可动摇.私权保护与利益平衡原则比具体的版权制度更持久和稳定.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也更能昭示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对于私权保护体系仍旧不可或缺.激励理论是从激励智力创造的角度看待版权正当性的,也是最能解释版权合法性及版权法目的的理论.该理论认为,通过个人获得的手段鼓励个人努力是借助于作者的天分提升公共福利的最佳手段.具有激励理论的性质的美国宪法中着名的知识产权条款规定:"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他们各自的创造物和发明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像艺术家、作家、作曲家等作者,如果其作品不能免受盗版侵权之害,其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损害.在缺少保护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文化表达就会窒息..版权可以作为言论自由及思想传播的催化剂,为思想的创作及传播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在网络环境下,赋予版权人专有性权利是为了激励版权人从而最终达到信息自由与共享,这一点刚好与互联网的"共享"精神契合.2、新技术对外在形式的改变不能颠覆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p2p技术让作品创作与传播的方式增加,但版权法的基本概念保持不变,相应的,私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原则也不会改变,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的.不论技术如何进步,只要未来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基本前提仍然是鼓励智力创作,版权法就必须保障作者因读者使用有商业价值的作品而获取利益.如果创作者对于有商业价值的作品使用的控制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就不利于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不利于文化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持续进行.如果利益平衡的原则倒向版权人,则他们的创作很有可能会因为消费者的背弃而被架空;如果利益平衡的原则倒向消费者,则他们的需求很有可能会因为作者的萎靡而无人去满足,二者都不是版权法的价值追求,都不会满足知识福利的增进这一根本目的.因此即使p2p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0.所以数字技术环境中的利益平衡始终应是版权法的终极关怀.三、对我国新技术背景下重建版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的构想一方面,版权人的"扩权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呼声亦声势浩大.只考虑任何一方的意见都会失之偏颇.对于这一涉及个人权利又关系公共福利的权利保护体系的探索,不应只考虑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问题,更应考虑到公共政策的导向乃至未来人类文明的发展前景,因此首先要考虑的还是得回到版权法的初衷--利益平衡论.(一)现行法律体系对版权人要求的回应.自版权法诞生至今,已发展出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国的立法机构会完全接受前述的版权人的五项要求,原因在于,如果强化现有的版权保护措施并削弱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带来的效果就会是:l、版权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升级,双方都可能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走向极端."你有技术措施自助计,我有规避破解过墙梯",持续下去将可能导致版权人与消费者之间为了争夺作品的效益产生激烈的技术手段方面的"军备竞赛"而徒增信息交换的成本,最终由于交易费用的过高而使网络信息交换失去活力.2、在版权人群体在当代社会已经基本独占传媒产品的今天,如果再赋予版权人更多的权利控制空问并给予更强的司法保护恐怕将严重压制消费者权益.现阶段版权人很多的经营行为已经超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限度,比如版权公司在很多在线服务中的"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igitalrightsmanage·meirt,DRM)就是针对消费者进行的一种技术限制措施,如果版权人仅仅只是利用这一措施进行版权权益保护则尚可接受,但实际上,版权公司往往利用这一措施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典型如江民逻辑锁事件和2008年微软黑屏门事件.其后果就是会使"垄断"行为合法化,使全体社会文化氛围的自由度下降,知识分散性对于个人的促进作用和对于社会知识福利的增进将被严重削弱.3、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理念来看,立法应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顺应社会需要,制定能够保障全体公民权益与自由的法律,而司法则应当本着维持法律秩序的原则,对一切可能破坏共同规则的行为作出裁决.若是采纳以上五点意见则会带来以下后果:(1)削弱法院对此类问题居中裁断的作用与地位而难保公正,推而广之则有可能导致"滑坡效应":(2)技术促进信息交换模式的更新,促进创作方式的变革,推动商业发行模式的前进等种种变化也不是立法就能轻易抉择或有资格否定的,而应当交给社会与市场.(二)加强对作者与公众利益保护的版权利益平衡.我们必须注意,在这场利益冲突中,如果法律没有什么作为的话,版权人将对作品的使用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博弈的过程中将会因拥有越来越多的筹码而处于越来越主动的位置.而使用者一方则将处于更加被动的弱势地位,因此,应JJu强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并非新技术带来的所有使用作品的新方式都落入着作专有权范围内.如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私人邮件就不属于发行权的范畴.另一方面,进入专有权范围内的新技术对作品的使用并非都是非法的.如有可能是合理使用.版权人的利益得失方面的考虑固然是版权法的重心,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激励创新还取决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现实需要与关注程度.美国白皮书中建议由图书馆和版权人之间自由协商作品的使用费数额.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这种做法是把应由版权法解决的问题推给市场去自发的解决,实质上极大地偏向了版权人的利益,从而严重地限制了技术进步能够也应当给公众带来的利益.四、结语关于未来版权法的发展,不论是加大对版权人的保护还是倾向于公众的利益的保护,其核心始终是刺激作品生产,维护着作私权和繁荣文化,不能违背自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诞生以来至今构筑起来的版权法律理念的体系所明确确立的目的,即:通过在该法规定的期限内赋予作者或版权的购买者以复制权的方式,对求知进行鼓励:通过最大限度的鼓励知识创造来从信息流通与使用的层面来促进社会福利与文化进步.正是基于此,现行版权法体系所面对的新技术挑战决非是"破旧立新",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让新技术与新模式推动传统体系的不断成长.p2p技术或许让现在的人们在已有的版权法语境内感到语塞,但基于技术中立性原则,我们或许永远也不可能通过只对技术的敲打与考量来实现法律的目的与人类的发展.虽然无法预言技术与历史的发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技术怎样发展,其终究是不能离开版权法律的精神.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创造新的运作模式与商业模式并在版权人的要求与公众的要求之间作出公正的价值选择来构建未来的机制.参考文献:【1】【美】理查德-波斯纳着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2】【美】n·诺内特等着,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薛虹着.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张玉瑞着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5】杨晖、马宁.积极诱导规则--从Grosk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8月刊【6】袁泳.论新技术与版权扩张.着作权.1998年第4期【7】王迁.棠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恩与启示知识产权研究2004年第4舰【8】王迁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双月刊)2003年第2期.【9】:王迁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双月刊).2004年第5期【10】沈木珠P2P共享的合法性--从巴黎法院裁定的一案谈起.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6月刊.【11】易继明、李辉风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披法论坛.2000年第3期fl2J黄瑶、禹思清.着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模式.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7月刊参考资料:。

试论P2P技术下的版权侵权问题及应对策略

试论P2P技术下的版权侵权问题及应对策略

试论P2P技术下的版权侵权问题及应对策略摘要:上个世纪末以来,以Napster为代表的P2P软件的迅速兴盛,在导致P2P技术迅猛发展并打破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互联网格局的同时,在版权领域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侵权与反侵权的较量。

本文首先详细解读P2P技术及其引起的版权问题,紧接着介绍了国外应对P2P技术下版权侵权的主要措施,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应对P2P技术侵权的现状,对如何完善其应对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P2P技术,网络版权,侵权,应对机制2011年1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突破4.5亿大关,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5.4个百分点。

[1]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被誉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最主要传播方式之一。

基于P2P技术,信息的交流采用非集中化管理模式,实现了用户之间的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共享,使用户获得网络资源的方式更加便捷,极大的满足了用户对文件共享的需求,在信息传播模式和范围上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

但是,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P2P技术是一种不受控制的技术,可能导致网络用户信息交流失控,使网络中的版权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2]一、P2P技术对版权的威胁(一)P2P技术的概述1.P2P技术的内涵及特征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中文一般翻译为点对点技术”或“互联网对等技术”。

目前学界对于P2P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国技术科学院的学者罗杰文将其定义为:“网络的参与者共享他们所拥有的一部分硬件资源(处理能力、存储能力、网络连接能力、打印机等),这些共享资源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和内容,能被其它对等节点(Peer)直接访问而无需经过中间实体。

小议P2P网络侵权问题

小议P2P网络侵权问题

小议P2P网络侵权问题摘要:采用P2P技术的传输方式是目前网络上的主流分享方式。

通过这项技术,计算机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与分享信息,而不需要通过服务器,达成互助与共享,可将网络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积累。

但是由于P2P技术的传输方式太过方便,使得各种使用P2P技术的分享软件,成为了一部分人进行侵权的有利工具。

同时在如何合理使用P2P技术进行信息分享方面,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P2P技术想要继续健康、长久的发展,则必须解决围绕它的侵权问题。

本文通过P2P技术的分析,联系相关法律,对如何解决P2P侵权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关键词:P2P技术;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的归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在我国的广泛普及,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分享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已经在短短的几年内成为了目前网络中各种主流分享软件的核心,即P2P技术。

以P2P为核心的各种分享软件为我们带来了丰富的网络资源:你可以方便的下载各种资料,轻松的上传分享自己的珍藏,惬意的观看各种视频直播等。

但是在这种种的便利之下,也有着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其中,有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关。

一、P2P技术的概述P2P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目前被广泛应用在网络的资源共享领域。

要解决P2P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P2P技术的运用原理。

(一)简述P2P技术1.P2P技术的概念P2P即PeertoPeer,称为对等连接或对等网络,P2P技术主要指由硬件形成连接后的信息控制技术,其代表形式是软件。

P2P起源于最初的联网通信方式,如在建筑物内PC通过局域网互联,不同建筑物间通过Modem远程拨号互联。

其中建立在TCP/IP协议之上的通信模式构成了今日互联网的基础,所以从基础技术角度看,P2P不是新技术,而是新的应用技术模式。

现在互联网是以S(Server)/B(Browser)或S/C(Client)结构的应用模式为主的,这样的应用必须在网络内设置一个服务器,信息通过服务器才可以传递。

论版权保护的间接责任在P2P技术不断进步的影响下

论版权保护的间接责任在P2P技术不断进步的影响下

论版权保护的间接责任在P2P技术不断进步的影响下随着P2P技术的不断进步,论版权保护的间接责任问题也日渐突出。

很多公司、网站甚至个人,将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内容通过P2P技术传播,这就给版权保护带来严重挑战。

首先,来看看P2P技术的优点。

这项技术最初是用来进行文件共享的,旨在让用户可以轻松地分享自己的文件以及获取他人的文件。

P2P技术的优点在于其去中心化原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共享网络,享受到海量资源。

但是,P2P技术也存在着许多缺点,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方面。

例如,以BT下载为例。

BT技术允许用户将文件分成小块进行下载,并在下载的同时向其他用户上传自己的文件块。

但是,这种下载方式可能会使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内容被大量传播。

此外,在P2P网络上,用户可以匿名下载和分享文件,很难追踪下载和分享的内容。

这就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案例可以说明P2P技术对版权保护的影响。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Napster的诉讼。

Napster是一个P2P音乐共享软件,它允许用户下载和分享各种类型的音乐文件。

但是,若干音乐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称其侵犯了版权法。

最终,双方通过和解达成协议,Napster停止了服务。

另一个例子是BitTorrent。

BitTorrent是一种用于文件共享的P2P协议,它使用种子文件来描述下载文件的位置以及如何下载文件。

BitTorrent最初被认为是一种侵犯版权的工具,因为它被广泛使用来下载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

但是,在很多国家,政府开始利用BitTorrent协议,分享政府官员和议员的活动和议程。

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案例是中国银行卡盗刷事件。

2019年,一起大规模的中国银行卡信息泄露事件震惊全球,该事件中,中国建设银行系统被大规模入侵,导致了银行卡数据的泄露。

人们发现,这些银行卡数据泄露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个P2P工具上面的共享文件导致的,这些文件包含了高达1.2亿张银行卡信息。

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

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

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输方式逐渐走入人们生活中。

P2P网络的特点是去中心化,没有服务器,因此具有高效、灵活、低成本的优势。

然而,P2P网络也带来了版权侵权问题。

P2P网络上用户可以免费下载和分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导致了版权方面的问题。

P2P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也阻碍了P2P网络的合法使用。

因此,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探析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通过对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探析,可以梳理出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时,通过分析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现有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可以为制定有效的法律规范提供参考,减少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对提高P2P网络使用的合法性、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探讨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P2P网络的概念及其特点。

2. P2P网络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 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如何确定P2P网络中的侵权者以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4. 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防范措施,包括法律方面和技术方面的措施。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逐步深入分析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出以下结果:1. 揭示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 分析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阐明各方承担的责任和责任界定的准则。

3. 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P2P网络版权侵权的发生。

五、研究进度安排第一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12月):文献阅读和资料收集,对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框架构建。

第二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对P2P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并探讨P2P网络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P2P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P2P服务提供商在传播和分享内容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P2P服务提供商来说,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也时常凸现出来。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P2P 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研究,并提供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分析。

P2P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情况分析P2P服务提供商的主要服务是提供技术平台,使用户可以分享和交换文件。

虽然P2P服务提供商经营模式的本质是非商业性质,但是在实际运营中,很多用户利用这种模式进行著作权侵犯行为。

对此,著作权侵权者一方面主张P2P服务提供商应对用户进行管控,另一方面P2P服务提供商则主张只要尽力制止用户侵权行为即可。

在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时,P2P服务提供商往往会指出其服务模式与论坛等其他服务提供商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技术服务平台的自身特点,用户通过P2P服务提供商进行的著作权侵犯行为必须满足国家的一些法律和法规,例如电信管理法规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P2P服务提供商“盛大快车”案例分析2010年,网络上开始大量出现盗版电影,严重侵害电影公司的著作权。

在此背景下,电影版权的代理、授权组织发起了对P2P服务提供商“盛大快车”的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盛大快车”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了近650万元的经济损失。

P2P服务提供商“飞鸟快播”案例分析“飞鸟快播”作为P2P视频播放器,因为其便捷的使用体验曾经引领市场潮流,但在2014年,其因为严重侵害电影公司和电视节目版权的问题而破产倒闭。

法院也根据侵犯著作权的罪名,对其进行了管控和处罚,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并被要求赔偿巨额赔偿金。

P2P服务提供商“暴风影音”案例分析对于P2P服务提供商“暴风影音”来说,其作为网络视频播放器,其服务本身并不会涉及到与内容相关的版权问题。

但是由于其具有的搜索资源和用户上传发布能力,很容易被用户利用进行侵权行为。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与其不当行为相关的侵权案件,依然有被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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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P2P典型案例浅谈网络版权问题2008年10月24日17:44 来源:人民网-科技频道P2P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大网站为中心的C/S模式,实现了计算机用户之间信息的共享,为计算机用户的资源共享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P2P技术是一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关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美国根据现有的P2P侵权案例发展了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代理侵权、诱导侵权等理论。

引言2005年10月,香港一男子因利用BT软件在互联网非法上传三部版权电影被捕,并被法院判监禁三个月。

这是全球首例因BT侵权行为获刑的案例,当时引起轩然大波,也再次引发人们对BT 为代表的P2P技术的关注。

这个案例无疑深刻体现了P2P技术对传统的法律冲击。

P2P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侵权、自由、共享之间的持续的争论。

一、典型案例的介绍回顾网络发展的历史,从未有任何一项技术像P2P这样,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

因为,一方面P2P技术颠覆过去以大网站为中心的互联网模式,使得利用个人用户电脑上大量闲置资源成为可能,在文件搜索和交换方面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大量的用户利用该项技术交换享有版权的作品,极大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导致版权人、传播者与公众的利益失衡状况日渐突出,与之相关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在此,笔者对国内外的一些相关典型案例作一回顾,以试图对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作一梳理。

(一)美国Napster案Napster是美国的一家网络公司,该公司开发了Musicshare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

1999年底,RIAA(美国唱片业协会)向旧金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焦点如下:1、P2P用户进行交换音乐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2、Napster公司是否构成辅助侵权;3、Napster公司是否构成代理侵权。

法院确认了P2P用户进行交换未授权音乐作品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由于Napster是中央型的P2P技术,主服务器上保留了用户交换文件的索引,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都判决其应当承担帮助侵权和代理侵权责任,并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倒闭。

这是全球第一例P2P侵权案。

(二)美国Grokster StreamCast 案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是美国的两家网络公司,共同开发了供用户进行资源交换和共享的软件。

但是与Napster软件不同的是,这两个软件采用的是分散型的技术,用户之间直接可以进行文件的交换,无需依赖中央服务器的检索和管理服务。

由于有很多共享的MP3音乐文件未经合法授权,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向加利福尼亚州地区法院提出控告。

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确认了用户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认为该两个公司采用的是分散型技术,并不具备直接阻止侵权行为的能力,不需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

但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引诱侵权原则,认为他们应当为用户未获授权而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负责,并将该案发回重审,目前最后结果尚未出来。

(三)荷兰Kazaa案荷兰Kazaa B.V.公司开发的P2P软件Kazaa,并通过其网站供用户下载进行文件交换和共享。

由于版权问题,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对其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中,地方法院判决Kazaa败诉。

二审法院基于几点理由,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1)侵权行为是电脑软件用户所为,而非 Kazaa;(2) Kazaa软件不是专用来下载版权物的软件,还有其他用途;(3)不可能从技术上查出文件是否具有版权,因此,Kazaa 无法建立屏障以阻挡非法交换版权文件;(4)仅因提供对可能对版权造成威胁的软件,就得以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不合理。

荷兰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

这是全球为数不多的软件开发商胜诉的案件。

(四)日本MMO案\winny\ ?中国台湾地区Kuro案亚洲也有多起相似的P2P 的案例,包括日本MMO案、winny案、中国台湾地区Kuro案等,而且后两起案子的软件开发商都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五)中国大陆地区Kuro侵权案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案例是,2005年8月上海步升音乐诉北京飞行网侵犯其录音制作权一案。

飞行网提供的Kuro(酷乐)软件,采用中央型P2P技术为用户提供音乐文件的交换服务,其中有53首未授权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步升音乐所有。

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飞行网及其网络服务提供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步升音乐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此案,由于是国内首例P2P相关案件,曾受到业内众多关注,亦被北京二中院列为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法院判决两被告败诉的主要理由也是基于两点:为用户侵权提供了传播平台及技术支持等帮助。

??二、P2P侵权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上述案件虽然审理结果一波三则,但结果大多以P2P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商都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败诉终局。

但是这些案件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尚未解决的困惑:为何类似的行为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的法院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软件开发商和服务商作为间接侵权人而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为何在P2P技术在屡遭诉讼大棒,却发展得越来越迅速;如何在保护版权和鼓励技术进行之间取得平衡等等。

版权保护制度总是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

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会在各国版权保护中留下不同程度的痕迹。

然而法律永远赶不上技术前进的脚步,P2P 版权侵权理论就是随着P2P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我们有必要对P2P 侵权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作个梳理。

P2P法律关系中其实存在四类可能侵权的主体,软件开发商、网络开发商、上传者、下载者。

在大多数情况下,前两类主体是重合的。

下文主要针对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商的侵权风险作简要分析(一)间接侵权理论现有的P2P相关案例均或多或少都采用了间接侵权理论。

间接侵权理论是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分为帮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代理侵权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帮助侵权来源于侵权法,其基本含义是直接帮助他人侵权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美国通过1971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Gershwin案,确立了其明确的定义:“知道侵权活动而引诱、促使或以物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可以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责任。

”1根据这个定义,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1)主观上知道侵权行为;(2)客观上为他人的侵权提供引诱、促使或以提供物质的方式等实质性的帮助。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代理责任一般说来存在于代理关系中。

例如,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代理人在其代理范围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则雇主或被代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版权侵权中的代理侵权的适用范围更未宽泛。

版权的侵权诉讼,代理责任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63年的Shapiro案2。

该案提出了判定代理侵权亦有两个标准:一是代理侵权者有能力或有权利制止侵权活动,二是代理侵权者从他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收益。

在Napster案件,帮助侵权和代理侵权的适用得到了全面的阐释。

首先,对于帮助侵权,法院认为:(1)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商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对其“明知”的认定可以根据版权人的通知来确定。

(2)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商对用户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帮助,该案中被告提供的“中央搜索服务”构成了对直接侵权人的重要帮助。

因为,关闭服务器,用户即使下载了软件,也无法进行版权文件交换;其次,对于“代理侵权责任”法院认为:(1)网站提供侵权材料的搜索服务,吸引了大量的注册用户,这就是获得经济利益的表现;(2)尽管版权材料的文件名是用户起的,文件的内容并不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但事实上Napster的正常运行需要文件名和内容基本匹配。

因此,通过文件名可以检查共享内容是否侵犯版权。

被告“有权力和能力监督用户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Napster同时构成帮助侵权和代理侵权。

P2P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大网站为中心的C/S模式,实现了计算机用户之间信息的共享,为计算机用户的资源共享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P2P技术是一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关的诉讼也层出不穷。

美国根据现有的P2P侵权案例发展了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代理侵权、诱导侵权等理论。

(二)诱导侵权责任理论诱导侵权责任是美国最高法院在Grokster和StreamCast?案确立的原则。

我们前面介绍过,该案中,P2P软件采用的是分散型的技术,由于不存在提供目录检索和管理服务的中央服务器,用户间交换的内容,在软件开发商和网络开发商的服务器上不留任何痕迹,即便关闭软件开发制造商和网络开发商的网站,用户照样能够进行数据交换。

软件开发商和网络开发商无法确知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无法控制软件的使用,这一技术变迁导致了“间接侵权”构成要素的缺失,“间接侵权”责任理论不再适用。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诱导侵权”理论,其构成要件包括:(1)传播者是否具有引诱用户侵权并从侵权行为中获益的非法目的;换句话说,如果一种产品的传播人具有怂恿或鼓励他人侵犯版权的非法目的,则其应当为第三者侵权承担责任。

(2)用户是否事实上实施了侵权行为。

而该案中,StreamCast在使用原Napster软件的用户的电脑显示屏上释放广告,声称新的软件可以提供与Napster的类似服务,并使用了引诱性的广告用语(当Napster的明灯熄灭的时候,它的用户该何去何从?)。

此外,Grokster在网上也传播电子新闻信件,该信件中含有一些链接,通过这些链接可以看到鼓吹Grokster开发的软件侵权能力的文章。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Grokster与StreamCast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

此外,该案中,发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根据米高梅公司诉称,该两个软件有90%被用于下载盗版音乐文件,而其中70%的版权属其所有。

(三)小结:以上对国外的P2P案例和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在认定软件开发和网络开发商是否构成侵权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P2P用户是否属合理使用;这是认定软件开发商和网络开发商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世界各国的版权法都对合理使用制度有相应的规定,通常定义为:在法定条件下,不必征得版权人同意,亦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此外,对于如何认定合理使用,《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以及《WIPO版权公约》和《欧盟版权法指令》都有“三步测试法”的类似规定:限制须限于特殊情形,须不妨碍版权的通常行使,须不对版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法院大多认为P2P用户的行为已超出个人使用的范围,严重妨碍了版权的正常地行使,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不属合理使用,而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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