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共30页PPT资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直接侵权
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直接适用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 络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没有监控的义务, 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因他人侵权承担侵权 责任。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 间接侵权
• 司法解释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 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 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 网络环境下对复制权的限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禁止临时复制未作规
定,但不等于临时复制都是合法行为。
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 司法解释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 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 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 侵权行为地。
• 经修改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共计八条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
• 2019年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 “条约”的相关规定已转化为国内法,现
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之 间不存在矛盾之处。 •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件优先适用法律、法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9年5 月)
条例就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的保 护、权利的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
• 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改 (2019年11月)
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 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 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 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 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 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即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不再适用该规定。
• 另据统计,2019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 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普及率 远高于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 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
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修改
• 制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颁布《关于审理
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制定过程:总结地方法院审判经验;参考 借鉴国外的做法;听取专家、学者、立法 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院法官意见。
• “警告”与“通知”
• 司法解释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
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 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 的共同侵权责任。 • 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 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 利。
• 网络传播作品的主要形式
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 在线传播;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 务在手机终端下载或者传播。
• 关于复制权 传统的“复制”概念
• 网络环境下,“博客”实时在线创作作品并 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是一种新的发表作品的方 式。按照现行法律对权利的设置,系同时行使发 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 因“博客”引发的版权问题 • 转载作品(网站之间、网站与报刊之间) • 作者与提供相应发布平台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博
客网站之间的关系?
• 案例:2019年,秦某诉搜狐公司侵犯其在在 博客专栏中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三位作者诉博 客网擅自转载其网上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李某诉 广州某晚报未经许可转载其网上发表的作品侵犯 著作权纠纷。
• 制定司法解释的目的 弥补相关法律不足,解决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又
有把握解决的问题
• 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
• 司法解释的内容 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数字化作品保
护、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 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 《著作权法》修改 (2019年10月27日)
• “教唆、帮助”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 务提供者虽然不是内容的直接传播者,如其行为 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 行为的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 任。
• P2P的问题 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
• 被控侵权的主体包括: 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P2P软件的用户,
及P2P软件的开发者。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于晓白
•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作为新兴 产业发展速度迅猛,根据最新统计,截至 2019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已达1.62 亿,且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 未来将迅速超越美国居全球第一。
• 在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调查统计 一项中,在线影视收看及下载影视节目的 人数占网民总数的36.3%以上,占整个互 联网使用的35%。
就“通知”与“反通知”,“移除”与“恢 复”程序作了规定。
• 无需通知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直接提供的侵权
内容;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 其他网站实施侵权行为。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信息网络 传播权、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 护、诉前临时措施及赔偿等内容。
• 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改 (2019年12月)
删除了相关条款,增加有关技术措施保 护、诉前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19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 网络服务商被控侵权的一般情况Biblioteka Baidu未经权利人许可
超越授权范围
已过授权许可期限
• 相当一部分网站因未经授权,通过互 联网提供文字作品(包括博客作品) 、音 乐、电影、网络游戏 及手机彩铃彩信的在 线收听、收看和下载服务引发纠纷。
• 发表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般与著作财产权 (如出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同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