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随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一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旦数字 化并存在于计算机服务系统 , 在网络上传输 的费 付费用也是不现实 的。因此 , 在数 字环境下采用 著作权 的
用较作品传统 形式 的相应费 用远为 低廉。如果 不予 以一 集体管理形式是一 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定形 式的保护 , 将使 有意投资 者望而却步 , 而导致数字 从
所谓 著作权集 体管 理 , 指著 作权 人 、 是 邻接权 人授权
技术在这一领域不 能广泛应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 WT 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 理他们 的作品 的权 利, O, 即监视 作品 此我 国的著作权保 护 、 著作权法 的修订应借 鉴国际先进经 的使用 , 与未来使 用者洽 谈使 用条件 , 放作 品使用许 可 发 验, 尽快与国际接轨 。下 面试对 著作权 的集体 管理 、 权 证 , 版 在适 当的条件下 收取 费用并在 著作权人之 间进 行分配 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 护展 开讨论 。
Ab t a t T ee a e tr e s c a u e o e p oe t n o o y g t n e e r n i n n : l ci ema a e n sr c : h r r h e u h me s r sf r h r tci fc p f h d rn t k e vr me t Col t n g me t t o i u wo o e v o e c p fg t e h o o r tc o a u e d lg lp o e t n me s r s o e c p r h . ft o y h ,tc lg p o e t n me s r sa e a rtc o a u e ft o y i t h i n y i n i h g Ke r s n t o k e vr n n ;c p fg t ;me s rso r tc in y wo d : ew r n io me t o y h s i a u e fp o e t o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
( a col abnU i r t o c n eadT cnlg , abn104 ,C ia) L wSh o,H ri n esy f i c n ehooy H ri 5 0 0 hn v i S e
Ab t a t Th rma y r a o o o y g tlw y tm ra g me ti o man an t lnc ewe n sr c : e p i r e s n frc p r h a s se a r n e n st i t i hebaa e b t e i t e c p rg to h o y ih wne n h o ilp bl n e e t. Ho v r lh ug o y g tp oe to s g ti g ra d t e s c a u i i tr ss c we e ,at o h c p r h r t cin i etn i
第 4卷 第 4期
21 0 0年 O 8月
云南农 业 大学 学报
J un lo n a r utr lU iest o ra fYu n nAgi l a nv ri c u y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o. No 4 14 .
Au g.2 0 01
论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 与 公 共 利 益 平衡 木
met .N t o oyi t ed eg e p rp a etci st ra z a n ebt encp — n) e r cp r h est b i na por t rs i o el eb l c e e o y w k g n o v i e r tn o i a w
s e tv ft x a so fp o e t o y ih n e he n t r n io me t p cie o he e p n in o r tc i c p rg tu d rt ewo k e vr n n .Th r r wo p r - ng ee aet aa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作 用 越来 越 低 ,网络 环境 下 的 侵权 行 为 就更 难 得 到控 制 ,作 者 专 有 的复制 权在 客观 上也就 被极 大地 削弱 了 。 2 . 著作权 的地域特征 变得模糊 著 作 权 的地 域 特 征是 指 传 统 的著 作 权依 据某 一个 国家 或地 区 的法 律而 产 生 ,只 能 在这 个 国家或 地 区 的范 围内得 到 有 效保 护 ,一旦超 出这 个 国家或 地 区的范 围 ,有关 的权利 就 不再 有效 , 就不 能 再受 到 这 个 国 家或 地 区法 律 的保 护 。而 互 联 网 的无 国界 性 特 点 ,使 得 网 络作 品一 旦在 网络 上传 播 ,那 么 ,世 界 上 的 其 他任 何 国家 的人 都 可 以从 网络 上获 取该 作 品 。 同时 ,由于 互 联 网 的非集 中管理 性 的特点 , 使得 网络 上 的作 品 到底 由谁发 表 的 , 在 哪发 表 的 问题 ,无 法得 到 迅速 、正确 的解 决 ,因 此 ,更 难 以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涵义 “ 互 联 网 ”是 一个 建 立 在现 代 计 算 机技 术 基 础上 的 ,由成 确定 发 生 纠纷 后 的 法 律适 用 和 司法 管 辖 问题 。 事实 上 ,网络 环 千 上万 相互协 作 的网络 ,以及 网络所 承 载的信 息合 成 的集合 体 。 境下作 品著 作权 的地 域特 征越发 变得 模糊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 的产物,是世界上规模最 三、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保护 大、 覆 盖 面最广 、 资源最 丰富 、 使 用最 为迅捷 的超 级信 息资 源 网。 ( 一 ) 保 护 的 法律 依 据 它 是 一 种新 型 的 、数 字 的 、全 球化 的信 息 交 流工 具 。互 联 网加 网络作 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它具有文学 、 速 了信 息 的流动 和交 易的 速度 ,大大 降低 了交 易 的费 用 。 艺术或科学的内容 ,是作者人格的延伸 ,思想和情感的表现; 笔 者 在查 阅有 关 网 络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保 护 的文 章 时 ,发现 第 二 ,它 具有 原 创 性 ,纯 系作 者 依 法独 立 创 造 完成 ;第 三 ,它 有 很 多 作 者将 网络 环境 下 的 著作 权 称 为 “ 网络著 作 权 ” ,这些 能 够 以某 种 物 质形 式 加 以 固定 和表 现 ,即任 何 自由上 载 到 因特 文章 多 把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作 权 看 成一 个 新 的 著作 权 类 型 。笔者 网的文件 必须 输人 到服 务器 的硬盘 上 。 认 为 ,将 网络 环境 下 的著作 权 作 为一 个 新 的著 作 权类 型加 以对 ( 二 )保 护 措 施 待 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只是著作权在 1 . 技 术措 施 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而不是一个新创的著作权类型。 技 术是 网络 著 作 权保 护 的关 键 。 网络 作 品 的权 利 保 护 源 于 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定 的有效保护期 内,依法对其创作的 技 术 ,发 展 于技 术 ,也受 制 于 技术 。数 据 技 术 所产 生 的利 润 空 作 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依据我 国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 间和驱动力使得 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 条的规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性 。 充分 发 挥技 术 措 施 的保 护 功 能 ,首要 的是 加快 技 术 创新 并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笔者认为 ,网络环境 予 以发展 性 应 用 。用 技术 来 控 制 网络 作 品 的使 用 与传 播 成 为数 下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独创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 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 防火墙 文学 、艺 术和科 学领 域 内的智 力成果 ,依 法享 有 的专有权 利 。 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 A认证技术等 ,有效地 二、网络环境对 传统著作权的影响 阻止 、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 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 尽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是一个新 的著作权类型 ,它只 作 权人 的权 益和 网络 文献信 息安 全 。 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但因网络环境与传统 2 . 法律 手段 的作品载体之间存在诸 多区别 ,而且网络环境给传统的著作权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 的特 征 、保护 等带 来 了重 大影 响 。 权保 护 ,一方 面 , 要 强化 法律 意识 ,完善 网络信 息 的法律 体 系 。 1 . 作者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被严 重削弱 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 在传统 的传播方式下 ,著作权人 以外 的他人若未得到权利 范作 品网 上传 输 行 为 ;既 可 以通 过对 传 统 著作 权 保 护作 出 网络 人的许可即复制其作品,则构成 了著作权侵权 ,侵权者要承担 视角 的解 释 和延 伸 ,又 可 以进 行 互 联 网作 品保 护 的专 门 立法 。 其 侵 权行 为 产 生 的法 律 后果 ,其 中不 仅包 括 直 接 支 出 的经济 成 另一 方 面 ,要 加 强 网络 执 法 ,提 升 法律 地 位 ,维 护 法 律 权威 。 本, 如盗 版书 的纸 张 、 印刷 费用 , 还有 承担 民事赔 偿 、 行 政处 罚 、 加强对 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采取审查 刑 事 责 任 的法 律后 果 。 由于 这 些违 法 成 本 的存 在 ,可 能 对侵 权 准 人制 度 ,实 施 跟 踪监 督 ,制 止 侵 权行 为 的发 生 。法 律 在保 护 人 的侵权意 图有所抑制,会促使侵权人在侵权之前,慎重考虑 著作 权 人 对其 作 品 享有 正 当 的财 产 权利 及 其 基于 这 种 权利 带 来 是否采取侵权行为,因此,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著作权的侵 的财 产 性 利 益 的 同时 ,也 要 “ 为 权 利 的行 使 设置 边 界 ,为权 利 权 会 因为侵权 成本 的原 因 ,侵 权行 为能有 效得 到控 制 , 相应 地 , 人的行为划定篱笆” ,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保证 网 作 者对 作 品的复制 权也 可得 到有效 保 障 。 但 在互 联 网的环境 下 , 络作 品得 到合 理使 用 。 作 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单从侵权行为的经 作 者简 介 : 济成本来看 ,侵权人完全可以无所顾 虑,另外 ,确定互联网上 王琳 ( 1 9 9 1 ~ ),山西 长治人 , 贵 州民族 大学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的侵 权 人 的 真实 身份 也 是 非 常 困难 的 事情 ,想 追 究 行 为人 的法 经 济 法 。 律 责 任 的难 度也 大 大增 加 。因此 ,在 网络 环境 下 ,任何 侵 权 人 王 丽丹 ( 1 9 8 9 ~), 河南商 丘人 , 贵 州 民族 大学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都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随时随地对 网络作品进行复制、下 民 商 法 。 1 9 9 0 ~) , 山 东淄博人 , 贵 州 民族 大学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载或转载 ,而侵权人 因此产生的违法成本却远远低于传统传播 杜 亚京 ( 方式下 的违法成本 ,由于违法成本对侵权人的侵权意图的抑制 诉讼 法 学。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殊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特 点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面 临 的新 的 挑 战 以及 著 作 权 的 保 护措 施 。
关 键 词 :网 络环 境
著作 权 ,亦称 版 权 ,是指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 它组 织对 文 学 、艺术 和 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 有 的财 产 权 利 和精 神 权利 的 总称 。传 统意 义 下 的作 品往 往 是 通过 印刷 品 、手 稿 等 纸面 形式 表 现 的 ,而
被 科 论 I 云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史 瑞 琳
( 南 财经政 法大学 法 学 院 中
湖 北 武 汉
400 3 0 0)
摘
要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 网络 环 境 下 的 著作 权 管 理 日益 重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 境 下 著作 权 保 护 的 意 义入 手 ,逐 层 分析 在 网络 这 个特
逝 ,不 留痕 迹 。在 网络 上 的 侵权 行 为 著 作权 人难 以查证 ,侵 权人
可 忽 略 的 。综 上 所 述 ,在 这个 以著 作 权人 为核 心 的 利益 群 体 下 ,
强 调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的保 护 是 使 各 方 利 益 达 到 最 大 化 的 需
要
难 以被 追 究 责任 ,传 统 的著 作 权 保护 制 度难 免也 爱莫 能 助 ,力不 从 心 。进入 了具有 无 国 界性 、公 开公 用 性 、无 限复 制性 和交 互 性
的网络 环 境 ,著作 权 人 精 心创 造 的智 力 成 果 就可 能 面临 “ 裸裸 赤
二 、网 络 环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所 面 临 的 问题
使 社 会更 加 稳 定 。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 占▲ I 毒金 ; I
己1年 己 ( ) I口 1月 J p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李 睿
摘 要 随 着近 年来 我 国互联 网的发展 , 网络原创 文 学作品 著作权 保护 问题 现 实地 摆在 我们 面 前。 由于法律 的滞后 性 , 使 得规 范 网络原创 丈学 的法律 不 完善 。对 于网络原创 文 学来说 ,我 国现有 的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 保护 体 系存 在诸 多不足 。本
、
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概 念和 特点
所 谓网络环 境下 的著作权 , 是指 作品在 网络 传播过 程中表 者或 其他 著作 权人 同意 , 就 又无法 律上 的依据 , 自 刚 著作权 作 擅 利
埘 出来 的著 作人身权 和则 产权 的总称 , 简称 网络 著作权 。 品或 以其 他非法 手段 行 使著作权 人专 有权 利的 行为 。 现在 看来 ,
文 分析 了网络原 创丈 学著作 权的 侵权形 式 、 侵权 特点和 管辖 关系 , 而提 出网络原创 丈 学作品 著作权 的保 护三 个对 策: 进 一 是 著作权人 应建 立并健 全技 术性保 护措 施 , 是 完善 网络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立 法保 护 , 是建 立通知— —取 消 制度 。这 样通 二 三 过 立法机 构 的努 力, 构建 一个较 为 完善的 法律体 系, 配合 著作权 人 自身 的措施 , 为网络原 创 文学 的繁 荣发 展创 造一 个好 的 环境 , 促进社 会主 义精神 文 明建设 。 关键 词 原 创 丈学 网络著作 权 著作 权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国 务院法 制 办颁 布 《 作权集 体管理 条例》 同年 4月 3 著 ; O日, 国 论 上 讲, 要著 作仪 人掌握 了最 先进 的 网络 跟踪 技术 , 我 只 倾尽全 力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策 划分 公司将 酷 6 网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诉 至法 院要求索 赔 , 北京 通 , 建议 双方协 商解 决此事 , 由于重庆 网通迟 迟没有 回复 , 北京 慈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此 案 。 文遂 诉至 重庆 市第五 中级 人 民法 院,要 求重 庆 网通 立即停 止侵
中国 电影集 团公 司 电影 营销 策划分 公 司诉称 , 其为 电影 《 赤 权 , 向北京 慈文公 开赔礼 道歉 并消 除侵权 造成 的影 响 , 求重庆 要 壁》 中 国_ 陆 地区 的著作 权人 , 告酷 6网 ( 京) 在 人 被 北 信息技 术有 网通 赔偿经 济损 失及为制 止侵 权行 为所 发生 的合理 费用 共计 5 0 限公司未经 授权 、 未支 付使用 费 , 该影片 公映期 间, 在 在其 经营 的 万元 。 2 0 年 1 月 2日, 06 1 重庆 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一 审判 决, 酷 6网 提供 该影片 的 阚络视频 , 犯 了原告 的著作 权 。 侵 故起 诉要 求 被告 停止播 放涉 案影 片 , 要求 赔偿经 济损 失 5 并 O万元和 诉讼 判决称 : 本案是关 于 网站 提供 电影下载 和在 线播放 服务侵 权 电影
关 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刑法 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3 10 10 . 9 ( 91-7 -2 0 0 北京 慈文还确认 , 重庆 网通从 来没有 向北京 慈文购 买过 《 七剑》 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网络 著作 权热 点纠纷 案例
片热 播 期间 , 然 在其经 营 的酷 6网保有 该片 内容 。 仍 被告未 尽到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法 和棚关 司法解释 对于 网络著作 权的 我 保护 远远跟 不 上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 边是 区区几 万元 的赔偿 金 , 一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摘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引言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
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此即网站的侵权。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
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
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
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
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
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
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内容侵权。
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
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
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
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
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
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著 作权 是 由于大 量 的著 作权 作 品上传 至 网路 而产 生 的 ,是 网络 时代 下传统著作权 的衍 生物 ,网络著作权是指 网络 环境 中著作权 人对其创作 的作 品所依 法享有 的专有权利 。在我 国 《著作权法 》中大致将著作权分 为人身性著作权和财产 性著 作权两类 。一类 指精神性 的权利 ,另 一类 指物质性 的权利 。人 身性 著作权和财产性著作权二者之间 即相互联系 ,又互相独立 。 著作 权人 由于创作 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包 括人身 l生和财产性 两 类。人身性著作权 是著作权人 的专属权利 ,无特殊情况不 能转 让 ,而财产性 著作 权则可 以被著作权 人授 权他人使用 ,也 可以 被转 让 。也就是说 ,一 般情 况下著作权人转让 的只是财产性权 利 ,人身性权利始 终归其个人所有 。网络著作 权是在传统著作 权 的基础之上发展 而比 ,并非是完全独立 的两个体系 ,虽然 由 于传 播路径 的改变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 作权 之间存在着许 多 不 同 ,但是二 者的本质是一 样的。
2006年 国务院出台了 《信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条例 》, 《条 例 》对 于网络著作权作 品的传播 和使用 进行 了明确规定 ,使得 我 国司法 机关在处理相关 纠纷案件 时有 法可依。它在保护著作 权人利益 的同时也并没有忽 略公众利益 ,建立了一套 著作权人 、 传播 者、使用者三者之间 的一个较 为平 和的利益体系。在顺应 当代社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的同时 ,促进 网络的繁荣发展。
网络著 作权在 我 国首次得到 立法方 面的保护是 在 2001年 10月新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 法 》中所增加 的 “信息 网络传播权” 。而第一部真正 意义上实现对 网络著作权保护 的 法规则是 在 2005年 由国家 版权局 与信息产业 部联合发 布实施 的 《互联 网著作权行政保 护办法 》。 《办法 》的制定实施在行 政保 护方面填补 了国内的法律 空 白,使 网络著作权得到 了一定 的行 政保护 。这对我 国网络著作权 的立法保护起着一个里程碑 式 的意义 。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侯 碧 超
( 兰州大学
【 摘 要】 在 网络 通信技 术迅 速发 展 的今 天 , 传 统 的 著作 权保 护 制 度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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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权 人 的 侵 权 。② 网 络 经 营 者 擅 自对 网 络 作 品 进 行 下 载 、 转 载。
临着 巨大挑 战 , 显示 出我 国著作 权 保 护 法律 体 系仍 然 存 在诸 多 不足 。 本文从 网络 著作 权 的特 点、 网络 环境 下著作 权保 护现 状 、 被 侵权 的著 作 权 人如 何保 护 自己的合 法权利及 对 我 国网络环 境 下著作权 保护 制度 进
法律 问题也极其严重 , 直接 冲击着 传统著作 权保护 法律 制度 。我 国现行的《 著作权 法 》 及《 互联 网著作 权 行政 保护 办法 》 等 各 种 法 律、 行 政法规对 于现今 出现 的各种各 样 网络著 作权侵权 事件的保
护 和 处 理 上 显 示 出 明 显 的局 限性 和滞 后 性 。 网 络 著 作 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 对其 创作 的文学作品 、 艺术作 品 、 科学作 品在 网络 上依法享有 的专有权 利 , 一般 包括人 身权利和财
行 一 定的 思考 。 【 关键 词】 网络 著作权 ; 网络 侵权 ; 网络 著作 权保 护
其主要表现为 : 一是未经授权 , 便 转载、 使用作品 ; 二是不 支付 相应 的报酬 , 只付 给往其 网站 的投稿作者 的稿酬 , 对 其转 载的作 品不支 付稿酬 , 使作者 劳动创造 的权利得不到应有 的回报 。 著 作 者 的权 利 在 网络 环 境 中受 到侵 害 , 在 现 实 司法 实 践 中 又
制度 还不健全 的法制 背景下 , 如 何 协 调 著 作 权 者 的 私 人 利 益 与 互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的作 品仍 存在 于传递 该作 品的计 算 机 存贮 设备 中 , 样就 和 著 作 这 权法 中。 行权 一次 用尽 原则 ’ 矛盾 , 发 相 必须 修 改。 行 ’ 定 义 以 发 的 解决 这种 冲突 。我 国《 著作 权法 》 5条 对 播放 的 定义 是 。 通 过 第 指 无线 电波 、 线 电视 手段传 播作 品 ’ 可 以理 解 为包 含 了计 算 机 网 有 , 络传 播 。因为 , 算 机网络 传播 作 品和 有线 电 视传 播 作 品没 有 本 计 质 的区 别 , 是计 算 机 网络 上 传 播大 多 数 是点 对点 的 传 输 , 以 只 所
把 网 络 上 传 播 作 品 看 成 是 公 共 传 播 行 为 更 合 适 一 些 , 应 对 公 共 但
权 人许可 对作 品 进 行 数字 化 转 换是 否 构 成侵 权 目 前 国 内外 大 多 数 学者 认 为 , 作品 进 行数 字 化转 换 , 于一 种 现 行 著作 权 法 把 属 已经授予 权利 人 的专 有权 利 , 国已经 出现 了著 作 权 人 对 Itr 美 ne. n t 线服 务 提供 者提 出 的在 其服 务 中 侵害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指 控 。 e在 但 是 作品 的数字 化过 程包含 着复 杂的 创造 性 劳动 , 是一 个 复杂 的 再创 作过 程。数 字化 作 品 可 以随 意 地 组 合、 增删 , 有 交 互 式 的 具
统的 发行 ’ 必须 是 作 品有 形 载 体 的 传 递 , 是一 种 财 产 的 转移 , 而
网 络 上 传 播 作 品 不 受 有 形 载 体 的 限 制 , 传 播 行 为 完 成 后 , 来 当 原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作者:刘悦来源:《编辑之友》2010年第05期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将触角延伸至人类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然而,网络这一技术革命在给作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生的法律问题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制度。
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利用网络技术发展带给我们的信息传递和使用的便捷性,又能维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又能重视著作权的公共性?在著作权人侵权发生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光有立法是不够的,更何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立法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必须辅之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技术保护措施加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针对公力救济角度而言的,然而面对网络立法总是滞后于网络发展的步伐,单靠法律无法完全保护著作人的权利。
从私力救济的角度而言,应大胆地采取一些安全性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1,技术手段。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作者和其他版权人有权为行使各项版权而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以限制未经其许可或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为。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1)防火墙技术。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
用来阻止某些“坏”事件(例如,内部用户向外部发送公司机密,外部人员侵入内部系统等)的发生,而不阻止“好”事件(例如,公司职员访问外部信息)的发生。
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能够阻止非授权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关键词l 网 环 ;著 权 护 系 络 境 作 ;保 体
近年来, 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 随着 不断进步, 络信息业得到了 网 快速发展和普及。 在网络环境下, 由于采用数字技术, 计算机将一定形 式(文字、 数值、 形、 像、 图 图 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 可 以 实行原有作品 形式与数字形式相互转换, 使文字、 美术、 摄影、 音响、 动画、 影电视等作品在计算机内进行储存, 电 依靠数字传输技术进行 传输, 用户可以对网 上数字化作品进行任意下载、 打印等。 著作权随着 网络信息业的 发展也出现了 一系列的新变化, 同时在网络环境下著作 权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重构著作权的保护 体系, 最大限度地传播信息、 为公益服务, 充分维护版权所有者的 合法 权益,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产生的新变化 工业时代的著作权,由于传播载体是有形的, 需要专门工厂生 产,因此能够通过海关、工商、 交通等传统部门,运用各国国内法 保护著作权人在特定地域内的经济利益。但是 ,网络的出现以及独 特的 “ 数字化”信息方式, 完全打破了 著作权体系的地域空间概念, 大量的音乐、电影、文字、图案均可通过网络链接的方式,实现在 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对于社会效益而言, 信息充分流动是一个 莫大的福音, 但对于著作权人, 失去了对知识的控制则意味着失去 了经济利益,这对著作权人的创新精神是毁灭性的打击。此外, 传 统的著作权法体系中, 在一般情况下, 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一定 报酬, 是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 前提, 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著作权
试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在现代 社会 生活 中 , 在 互联 网上 获取所 需要 的各 类信 息 , 已 的著作权 问题; 数字 图书馆 网页保 护和域名保 护的 问题 : 信 息传播 经成 为人 们 日常生 活、 工 作和 各类研 究 中搜集 信息 的重 要方 式 。 与信 息检 索 中的著作权 问题 ; 数字 图书馆 作品 的许可 和合 同 的问
但是 , 因为 人们对 著作权法 的 生疏或者 因为著 作权法 自身 的不够 题 以及 数字 图书馆在 著作权保护 中 的措 施和对 策等等 。 所 以在数
完 善, 所 以, 在运用 网上信 息时 , 常常会 自觉或 者不 自觉地 侵犯其 字 图书馆建 设的过程 中, 常常 需要 同时来 兼顾著 作权人 和传播者 他 著作 权人 的知识 产权 权益 , 导 致各种 各样 著 作权方 面 的纠纷 , 以及 使用者之 间 的权 利和利 益, 要在 公益服务 与商业 活动之 间所
者 下载 。这 既包 含 著作 权人 把数 字化 的作 品上 传到 网上进 行 的 在 网络 数字化 的环境 下 , 某 作 品的所有权 人要 实现 自身利 益 的保
复制 ; 又 包括 其他人 在 浏览 该作 品的 时候 , 网络 服 务器所 进行 的 护保护 , 一般 只有通过 设 置有关 的技术 , 通过特 定 的条件 与手段 ,
动,这对于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并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问题是研究著作 权及相关权利的核心, 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也使得著作权 出现更多的新的保护问题,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辩论辩题正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
首先,网络侵犯著作权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而在网络上,侵权行为更加普遍,例如盗版小说、盗版音乐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创作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其次,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如果网络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导致创作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
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将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鼓励他们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最后,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也有利于维护网络文化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公众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通过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网络文化的品质,保障公众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维护网络文化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反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
首先,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进行全面禁止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其次,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对网络文化产生消极影响。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网络文化的碎片化、多样化是其特点之一。
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网络上的著作权使用,可能会导致网络文化的创新受到阻碍,限制了公众获取信息和文化产品的途径,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
最后,全面禁止网络侵犯著作权也可能会对互联网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互联网产业是当今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著作权使用,可能会影响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给整个经济带来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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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
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1、新技术的冲击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
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
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
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
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
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通软件不同,它不仅是基于设计的算法做出的定向性输出,而是能够在没有预先规则设定的情况下,通过自主学习来进行创作。
虽然人类能够控制对人工智能规制的设计,但无法完全控制对人工智能自主的数据获取与输出,甚至分次将相同的内容给人工智能,输出结果也能够不同,人工智能的结果已经不是人为所能预计的,它具有了学习能力,开始模拟生物的大脑,所以已经形成了所谓的创造能力。
其二,人工智能与设计者来说可以认为是技术的再创造的演绎,设计者在开发人工智能时付出了劳动和创造,比如人工智能创作的诗词,触发创作的原材料是通过编程来归集的,编程是设计者的创造技术,做诗词的提取、排序也设计者的创造技术,所以算法取决于技术,不是取决于内容本身,版权的权属归置应由设计者享受。
(三)新传播方式的出现对着作权的影响1、传播方式的对比在着作权的发展历史中,没有进行传播就形成不了权利,传播是着作权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传播是随技术的发展而演变的。
文字和图画催生了着作权制度;胶卷和录音机将影视和声音成为着作权的新客体;广播和等新技术的产生又将着作权进行了扩张。
然后到了当代,互联网成为了新传播源,从过去的书籍、报纸、电视、广播,到如今通过手机、网络获取所需视、听、文的资源,传统的传播方式在进一步的缩减占比。
互联网的传播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快速传播,现有的网络传播方式主要有实时网络直播、网络转播、内容聚合、云存储和内容分享。
网络技术产生了创作共用、存取开放等新的着作权保护模式,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却层出不穷,严重伤害了权利人的创作动力和热情。
不断出现新的传播方式,使得着作权法现有的安排捉襟见肘,由于当时的立法者不能超越当时的技术传播方式,技术稍微一变化法律一片空白。
2、实时网络直播、网络转播产生的问题在传统的直播中又引申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着作权法的表演权第三十七条表明,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谓着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公开再现。
在一般直播或转播电视信号中,始终是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着作权的双重保护。
现代网络直播催生了游戏直播,游戏直播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中的表演作品,如果难以界定游戏直播是法律上的表演行为,那么这个节目就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样的也不能采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所以游戏直播的转播也就够不上侵权行为,即使节目被转播也得不到任何报酬。
3、内容聚合的传播问题视频聚合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以自己名义提供链接将分散在各网站的内容集中观看的行为,比如在一款APP中就能搜到优酷、爱奇艺、腾讯、搜狐等所有视频网站的资源,省去了在多个应用里逐一搜索视频的麻烦,也避免了各种各样的客户端安装麻烦。
在司法实践中,聚合平台的行为认定为内容提供行为还是技术服务行为,多年来一直是争执的焦点。
技术与借来使用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就会面临不同的侵权认定结果。
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属于直接侵权或是间接侵权,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这种侵权行为。
对于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认定是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仍有探讨的空间。
曾经有学者认为,聚合平台的行为就好比是电影院在放买票的电影,但是有人给用户一台望远镜,用户通过望远镜来观看屏幕上的画面,聚合平台本身是不提供内容的,它就像递给用户的那台望远镜,只是获取资源的辅助工具。
所以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聚合平台就有不一样的认知,从技术的视角看,提供内容的行为或提供链接行为,应该只是一个事实问题,它将别人的有版权的视频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
但从法律上来看,判断这个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纯粹的服务,也对聚合平台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4、云存储和内容分享传播的问题现今,许多的互联网公司都推出了云存储服务,使用户通过云端进行快速且稳定的上传、存储等。
同时也会有不法分子借助这一技术传播盗版内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云存储不单单是存储内容的网盘这么简单,它还是一种服务。
比如,现有的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工具就像是私家车,不会外借并且比较固定,停在特定位置以后需要到达那个位置才能上车。
云存储就好比是公交车,大家随上随下,位置不固定且内部空间大。
云存储服务目还是处于争夺市场份额的阶段,各式各样的商业模式包含其中,也在一直的变化。
云存储现有包含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类,向用户免费开放服务,主要以广告和流量盈利。
第二类,有更好的用户体验,有更大的存储空间,采用VIP收费制度。
第三类,鼓励上传资源,资源上传后可公开分享,并提供下载收取系统币的服务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由于分享的模式的封闭使传播的问题较小,基本属于封闭环境,而第三类云存储是允许分享的,这种情况下,服务的就类似于百度文库或者豆丁文档分享。
由于网络存在海量信息、不特定用户、信息更迭较快等特点,我国法律对云存储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认责,并未规定审查义务。
同时,对于云存储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传播服务或存储服务的界限难以定夺,例如,在云存储中,虽然服务商号称是对用户的所有信息单独存储,但是为了节约存储盘的目的,会将相同的源文件整合,只保留一份供多人下载,因此云存储从单独的存储服务又转向了传播服务,对侵权的认定也发生了变化。
在实际服务的运营中,几乎所有的服务商都会与上传信息的用户签订协议,用户上传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在侵权案发生后拿协议作为免责的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这种规定除了可以在诉讼中被服务商拿来当护身符之外,几乎约束不了上传者、保护他人的权益。
因此,可以说云存储的模式是建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上的,所以从2016年开始,我国有大批的云存储网站被查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也不是绝对的保险。
三、互联网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建议(一)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的世界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世界,这是顺应人类发展趋势而达到的必然结果,互联网连接着千家万户,也连接着全世界,国家和地域的区分在互联网中逐渐被淡化,比如阿里巴巴、速卖通的全球推广,就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给法学界长期的区域隔断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既然各国都开始为数字化作品进行了新的立法,建立新的制度,那么我国也必须顺应潮流,在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对接国际的立法手段,达到跨区域的司法认可性。
(二)技术保护作者增强技术保护措施,比如以前我们常玩的单机游戏,一般都引用了数字激活码的概念,新技术的实施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方向。
当着作权人产生一件作品的时候,(1)应该设有内部水印,当作品被传播时也能对用户起到明示的作用。
(2)采用数字加密技术,该技术主要针对软件类作品,可通过对数字作品加密处理,禁止未授权客户打开或安装使用,或者对作品的复制次数进行限制,防止非法拷贝。
四、结语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急速发展的同时,对着作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国家的司法变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着作权的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平衡。
在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下,平衡的含义并不相同,即使是现在达到了利益平衡状态,但是这种平衡状态也是随时能被打破的。
可是无论如何,利益平衡始终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最终状态,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过程,是着作权法唯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