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典型问题
国内关于抄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作家,著有《岁月静好》一书。
被告:某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于2010年创作完成小说《岁月静好》,并于2011年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书一经上市,便受到读者的热烈追捧,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在2015年,张某某发现某出版社出版的《梦回长安》一书,其内容与自己的《岁月静好》高度相似,涉嫌抄袭。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梦回长安》是否构成对原告《岁月静好》的抄袭?2. 若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静好》是一部以民国时期为背景的爱情小说,讲述了主人公在动荡年代的爱情故事。
该书通过细腻的笔触,展现了主人公的悲欢离合,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
2. 被告出版的《梦回长安》同样是一部以民国时期为背景的爱情小说,其内容与原告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具体表现在:(1)两书的主要人物均为男女主角,且在性格、经历、情感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2)两书的故事情节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包括主要事件、发展过程、结局等。
(3)两书的部分对话、描写等文字表达存在高度相似。
3. 原告在发现被告涉嫌抄袭后,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版的《梦回长安》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岁月静好》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 创作过程中,要注重原创性,避免抄袭他人作品。
3. 若发现他人作品涉嫌抄袭,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通过法院的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新媒体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新媒体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回唐朝》,并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连载。
不久,作家B发现,自己的一篇名为《唐朝梦》的小说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被某知名新媒体平台C全文转载。
作家B认为,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平台在未经作家B授权的情况下,全文转载《唐朝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件分析本案中,C平台未经作家B的授权,全文转载了《唐朝梦》,侵犯了作家B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作家B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C平台未经作家B的授权,将《唐朝梦》全文转载至其平台,属于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
(2)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作家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传播作品信息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C平台未经作家B的授权,将《唐朝梦》全文转载至其平台,属于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作家B的著作权,判决C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B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案由:版权侵权基本事实: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创作完成一部名为《奇幻之旅》的动画电影,并依法取得该电影作品著作权。
2019年,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
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后,与科技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科技公司拒绝停止侵权,因此文化传播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2. 如果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奇幻之旅》动画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侵犯了文化传播公司的著作权。
因此,科技公司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
2. 关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
(2)消除影响:科技公司应在其手机应用程序的相关页面中,删除侵权动画片段,并向用户发布道歉声明。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国外计算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兴起,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的是谷歌公司(Google In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中国版权局”)之间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冲突。
二、案情简介2010年,谷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谷歌搜索引擎(Google China)因涉嫌侵犯中国内地版权人的著作权,被中国版权局责令整改。
具体来说,谷歌搜索引擎被指控未经授权搜索并展示了中国内地版权人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随后,谷歌公司与中国版权局就此事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谈判,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谷歌公司于2010年3月将中国版权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谷歌公司认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搜索引擎服务是合法的,并未侵犯任何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中国版权局则坚持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版权的界定:谷歌公司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2. 网络版权的地域性:中国版权法是否适用于谷歌公司在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3. 国际法律冲突:如何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法律制度?四、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0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搜索并展示了中国内地版权人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对于谷歌公司提出的国际法律冲突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普遍适用的。
因此,谷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搜索引擎服务,也应遵守中国版权法的规定。
五、案例影响本案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网络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提高了公众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促使各国加强版权法律制度建设。
2. 推动了国际版权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为解决国际版权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新媒体研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渠道。
短视频平台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凭借其便捷性、互动性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短视频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侵权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短视频平台侵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短视频平台用户甲上传了一段自制短视频,内容为模仿某知名歌手的歌曲及舞蹈。
该视频在平台上获得了较高的播放量,并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
不久,该歌手乙发现甲的视频涉嫌侵犯其著作权,遂将甲及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上传的短视频涉及对乙的歌曲及舞蹈的模仿,属于对乙著作权的侵犯。
2. 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甲上传的视频进行了审核,但未能发现甲侵犯乙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短视频平台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划分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停止上传侵权视频,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短视频平台的审核责任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未能发现甲的侵权行为,说明其在审核方面存在疏漏。
2. 用户自律与平台监管用户在使用短视频平台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著作权。
同时,短视频平台应加强监管,完善审核机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技术创新与法律适应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与时俱进。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购物等生活服务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出版多部畅销小说被告:某网络平台用户,未经授权在平台发布原告作品案件事实: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原告的一部小说,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支付稿酬。
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
被告拒绝赔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 停止侵害:被告应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2. 赔偿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三)法律适用法院审理本案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评析(一)网络平台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依法认定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学作品通过网络平台传播。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小说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和相关争议。
案件简介:原告甲某系网络小说《幻梦奇缘》的作者,该小说自2016年起在某一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并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粉丝基础。
2018年,原告甲某将该小说改编成同名漫画,并在另一网络平台连载。
被告乙某在未经原告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另一网络平台上擅自连载了《幻梦奇缘》的漫画版本,并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进行了推广。
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财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被告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财产权。
在本案中,原告甲某作为《幻梦奇缘》的作者,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上述权利。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在网络上擅自连载《幻梦奇缘》的漫画版本,并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进行了推广,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甲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财产权。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1)停止侵害:被告乙某应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擅自连载《幻梦奇缘》的漫画版本,并删除其个人公众号上的相关内容。
(2)消除影响:被告乙某应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原告甲某名誉的损害。
(3)赔偿损失:法院应根据原告甲某的实际损失、被告乙某的获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近期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三、李四网络侵权案案情简介:张三、李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被著作权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三、李四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网络侵权问题。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用户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上传、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张三、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网络环境下,广大网民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版权审核,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案例二:王五、赵六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五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赵六相撞,导致赵六受伤。
经鉴定,王五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法院依法判决王五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王五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赵六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启示:酒驾是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酒驾行为。
3. 案例三:陈七、刘八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七、刘八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陈七、刘八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陈七、刘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警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某知名品牌的负面评论,认为该品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不久,该品牌公司发现后,以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言论是否具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在本案中,小李的言论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基于个人主观判断进行负面评论。
因此,小李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
法律建议:1.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谨慎行事,避免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 如遇到名誉侵权,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课余时间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该歌曲被某知名音乐公司发现,并声称小张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张创作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音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的歌曲与音乐公司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音乐公司的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创作作品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律建议:1. 创作作品时,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2. 如遇到著作权侵权,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三: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毕业生小王在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版权典型案例总结范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对几起典型的版权案件进行总结,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促进版权法律知识的普及。
一、卢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此案涉及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电子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卢某等五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在其运营的App中展示,并通过广告收入进行牟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通过广告收入谋取非法收入高达89939251.08元,涉案作品侵犯著作权人权利高达500部。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体现了我国对版权保护的决心。
二、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案中,App内容涉嫌版权侵权,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成为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App提供商在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为网络版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三、海南阅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禁令案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诉前禁令,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诉前禁令。
该案体现了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对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重视,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千年侗寨梦萦三江》版权输出越南项目此案例展示了我国优秀文化走向世界的成果。
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摄影家胡锦朝主编的《千年侗寨梦萦三江》版权输出越南项目获选为“一带一路”出版合作典型案例。
该书以精美的摄影作品、翔实的文字展示了侗族地区的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民族写真,为历史存珍,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和史料价值。
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权利纠纷案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有声书侵权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改编作品应尊重原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的是一起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大学中文系学生。
甲某于2018年创作了一篇关于网络文学的论文,并在某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
被告乙某,系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乙某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传至某网络论坛,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某发现后,向乙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乙某拒绝履行义务,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时间范围。
本案中,甲某的论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侵犯了甲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某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张。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出售作品;(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形式使用作品;(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某的损失、乙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网络侵权案例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司法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例。
案例一,盗版小说事件。
某作家在自己的网站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友中间广受好评,点击量很高。
然而,不久后,作者发现自己的小说被人盗版在其他网站上进行传播,而且还有人利用盗版小说进行商业用途,出版了实体书籍并获得了不菲的收入。
作者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因为这不仅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还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作者将盗版小说的传播者和商业利用者告上了法庭,最终获得了赔偿并取得了胜诉。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事件。
某公司在互联网上开展了一项新的商业活动,推出了一款新产品并注册了相应的商标。
然而,不久后,公司发现有其他企业在互联网上销售了一款与其产品外观、包装、商标相似的产品,并声称是该公司的产品。
这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也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公司通过律师向侵权企业提出警告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拒不配合。
最终,公司不得不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肖像权侵犯事件。
某明星在一次活动中的照片被一家媒体未经授权使用在了其它商业广告中,这严重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明星通过律师向侵权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媒体一开始不予理睬,但在明星的坚决维权下,最终不得不接受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案例屡见不鲜,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司法机构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视,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有序。
当代社会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
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查处。
本文将以一起因网络侵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经过、判决结果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2018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王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花开半夏》。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迅速走红。
2019年,王某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子书,授权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独家发布。
同年3月,王某发现某小说网站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了《花开半夏》的全文。
王某遂向该网站发送了《侵权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该网站并未理会王某的要求,继续在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
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花开半夏》的著作权;2. 网络文学平台的授权合同,证明其有权在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3. 侵权网站的截图,证明其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其享有《花开半夏》的著作权,且侵权网站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侵权网站未经王某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的全文,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侵权网站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利用其作品的行为;(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有哪些典型案例
⽹络版权侵权有哪些典型案例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打击盗版、侵权⾏为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在⽹络不断发展后,关于⽹络版权侵权问题⼀直是知识产权侵权中⽐较严重的区域,许多⼈也知道⽹络版权维护问题。
那么,⽹络版权侵权有哪些典型案例?看看店铺⼩编找的案例。
⽹络版权侵权有哪些典型案例1、“某某⽹”侵犯著作权案xx年x⽉,根据xx电影协会投诉,xx对“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调查。
经查,“某某⽹”由上xx有限公司经营,⾃xx年x⽉起,未经权利⼈许可,复制他⼈电影作品于硬盘存储产品,并通过其互联⽹销售、发⾏,供⽤户购买和使⽤;此外,该公司未经权利⼈许可,⾃xx年开始在“某某⽹”登载《xx》等影视作品的字幕。
经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授权。
xx年xx⽉xx⽇,xx对当事⼈作出⾏政处罚:罚款⼈民币xx万元。
2、xx“某漫画”⽹侵犯著作权案xx年xx⽉,xx⼴电新闻出版局对“某漫画”⽹侵犯著作权案进⾏调查。
经查,当事⼈xx未经权利⼈许可,擅⾃通过⽹络传播⼤量侵权盗版动漫作品,并通过⼴告获取利益,且部分漫画作品中含有低俗、淫秽和恐怖暴⼒内容。
xx年xx⽉x⽇,xx⼴电新闻出版局于对当事⼈作出⾏政处罚:删除未经授权的漫画作品;罚款⼈民币xx万元。
3、xx某电影⽹侵犯著作权案xx年,根据有关权利⼈投诉,xx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成⽴专案组,对“某电影⽹”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案调查。
经查,xx同时拥有包括某电影⽹在内的3个视频⽹站,共发布涉嫌侵权影视作品上万部,通过⽹站牟取利益超过xx万元。
xx年x⽉xx⽇,专案组将xx抓获,在其住处查获⼤量盗版光盘以及作案⽤的电脑2台,并同步在xx市查扣作案⽤服务器1台。
xx年xx⽉xx⽇,xx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xx某有期徒刑x个⽉,并处罚⾦xx万元。
4、xx“放X电影⽹”侵犯著作权案xx年x⽉,xx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放X电影”⽹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案调查。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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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通过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网络链接中侵权行为的界定及法律适用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典型问题。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与侵权类型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1.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内容提供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
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
ICP 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
ICP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充当的角色如同网下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一样。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
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ICP作为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它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对ICP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而且,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对CP的归责原则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第5条关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有如下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ICP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造成了侵权也无须承担责任。
即,现阶段我国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一直处于讨论之中,其未来之发展必将影响或改变ICP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ISP 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在知悉的情况下参与、是否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8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ISP对于网络信息的监控能力比LCP弱,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合理的。
ISP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视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1.当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要求ISP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时,ISP不愿提供或不能提供真正侵权行为人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的,应视为存在过错。
ISP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属于故意;ISP不能提供的,则认为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属于过失。
2.当权利人向ISP提出权利主张并提出明确的证据时,ISP应该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或阻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ISP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损害后果产生的,就可以认为ISP有主观过错。
(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搜索引擎网站为终端用户提供链接服务,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典型代表。
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并不涉及侵权文件的上传下载,因此搜索引擎网站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判断。
“帮助侵权”成立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
搜索引擎提供商作为被告,一方面其本身并不是侵权的实施者,它不过是在其平台上为一些侵权的网站、网页提供了一个指向地址,即链接。
而那些侵权网站、网页的内容并非他们所有和管理,不应当对搜索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提供商也确实通过提供这种指向性服务,直接或间接的获取了商业利益,同时,那些侵权网站、网页的侵权后果也确实通过搜索引擎被放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和第23条的规定,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也就是说,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权利人认为是使其权利受到伤害的,可以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删除,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删除,那么就是侵权。
如果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的话,那么搜索引擎服务商就不是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给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生存,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也为法院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认定是否侵权的法律标准。
二、网络链接中侵权行为的界定及法律适用(一)网络链接及其分类所谓链接,也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 Hypertext links),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又称超文本制作语言,是指在图形和以文字为基础的文件中埋置导引信息的文件格式,通过资源定位符(URL)所远程服务器或服务器上文档的位置)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根据不同的标准,链接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与侵权司法认定有关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链接表现及技术层次不同,可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层链接。
2.以设链者设置链接的具体方式为标准,可将链接方式划分为自动链接和手动链接两类。
3.根据设链者是否与被链接者达成链接协议为标准,分为协议链接和非协议链接。
4.根据在正常方式浏览的情况下能否看到连接,分正常链和埋置链。
(二)网络链接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由于设链行为的复杂性,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链接侵权的认定确定了基本原则,但对于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网络链接问题,仍应当视设链者设链的具体情况,进行法理分析,方能作出判断。
1.认定网络链接侵权应该遵循的规则(1)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坚持利益平衡理论。
(3)遵循网络发展的特殊规律。
2.网络链接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1)普通链接的侵权认定在具有普通链接页面,浏览者只需点击那些带下划线的蓝色字符(即链接标志),浏览器就能显现出被链接的文件,此时,浏览者能够十分清楚地了解到其所处的网站及文件的来源。
(2)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深层链接的技术,如前所述,是指网络用户点击链接字符(链接标志)或相关文件后,直接跳至另一网站的网页或文件上,而不是跳至另一网站的首页上,使得网络用户误以为自己还是停留在原先浏览的网站上,误以为自己所看到的网页还是属于原先浏览网站的一部分。
对于深层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已经发生的大量深层链接侵权纠纷案件中,还是可以根据侵权原理,依照权利义务相致原则,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链接目的、因果关系等分析侵权与否,但是由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更隐蔽,引发的法律问题有时不光是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有时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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