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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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审判制度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一、法院职级对照表1. 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人民法官,高级检察官等。

2. 中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人民法官,中级检察官等。

3. 初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等。

二、法院职务对照表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审判工作,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核心领导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

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

4. 高级人民法庭庭长: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5.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高级人民法庭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6. 高级人民法官: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高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7. 高级检察官:负责高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高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8.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9.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0. 中级人民法官: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中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1. 中级检察官:负责中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中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12.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初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3. 县(市、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协助县(市、区)人民法院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4.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负责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初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以上是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不同的职级和职务都有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0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为了使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第二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

第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

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五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中国政府部门及职位翻译一览

中国政府部门及职位翻译一览

中共中央总书记General Secretar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政治局常委Member, Standing Committee of Political Bureau,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政治局委员Member, 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书记处书记Member, secretariat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中央委员Member, Central Committee候补委员Alternate Member …省委/市委书记Secretary,…Provincial/Municipal Committee of the CPC党组书记secretary, Party Leadership Group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President/Vice Presiden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Chairman/Vice Chairma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主任委员Chairman 委员Member(地方人大)主任Chairman, Local People's Congress人大代表Deputy to the People's Congress国务院总理Premier, State Council国务委员State Councilor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国务院各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Commission for(国务院各部)部长Minister部长助理Assistant Minister司长Director局长Director省长Governor常务副省长Executive Vice Governor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Chairman, Autonomous Regional People's Government地区专员Commissioner, prefecture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市长/副市长Mayor/Vice Mayor区长Chief Executive, District Government县长Chief Executive, County Government乡镇长Chief Executive, Township Government办公厅主任Director, General Office(部委办)主任Director处长/副处长Division Chief/Deputy Division Chief科长/股长Section Chief科员Clerk/Officer发言人Spokesman顾问Adviser参事Counselor巡视员Inspector/Monitor特派员Commissioner人民法院院长President, People's Courts人民法庭庭长Chief Judge, People's Tribunals审判长Chief Judge审判员Judge书记Clerk of the Court法医Legal Medical Expert法警Judicial Policeman人民检察院检察长Procurator-Gener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监狱长Warden律师Lawyer公证员Notary Public总警监Commissioner General警监Commissioner警督Supervisor警司Superintendent警员Constable总理Premier副总理Vice-Premiers国务委员State Councillors副秘书长Deputy Secretaries-General总理办公室主任Director of Premier's Office国务院所属各部委(29个)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外交部部长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外交部副部长Vic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国防部部长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教育部部长Minister of Education科学技术部部长Minist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公安部部长Minister of Public Security国家安全部部长Minister of State Security监察部部长Minister of Supervision民政部部长Minister of Civil Affairs司法部部长Minister of Justice财政部部长Minister of Finance人事部部长Minister of Personnel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Minister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国土资源部部长Minister of Land and Resources建设部部长Minister of Construction铁道部部长Minister of Railways交通部部长Minister of Communications信息产业部部长Minister of Information Industry水利部部长Minister of Water Resources农业部部长Minister of Agricultur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Minister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文化部部长Minister of Culture卫生部部长Minister of Health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Minister in charge of 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行长Governor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国务院直属机构(17个)(organiza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海关总署署长Director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国家税务总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Director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Director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AAC)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Film and Television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署长Director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国家体育总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国家统计局局长Director of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国家林业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Forestry Bureau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国家旅游局局长Director of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Director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eligious Affairs国务院参事室主任Director of 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Director of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作者:xiaopizhu-- 时间:2009-3-5 17:21:35--1、带“长”字的头衔怎么译头衔和称谓最复杂的莫过于带“长”字号的头衔了,上至中央一级,下至行政村,级级都有“长”。

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

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

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
一般情况下,法官的称呼是审判长、审判员。

知道领导的职位,庭长、院长、法官,加上姓即可,如某院长。

不知道职位,一律称呼某法官最好。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

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

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

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人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决定)。

2.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成员的稳定性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成员更换,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将更换情况通知诉讼当事人(集中审理原则)。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其它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其它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其它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按照省法院关于构建审判团队的相关要求,船营法院以组建审判团队为切入点,深化审判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在以审判业务庭为管理单元的法院机构模式的框架下,构建以审判团队为基本的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同时改革以案件审批为主的个案监督方式,积极推行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制度,将审判权落实到审判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

组建审判团队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审判资源如何配置,形成各类人员分类管理、结构紧密、职责清晰、密切配合的新型工作机制,达到让主审法官、合议庭更加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目的。

近年来,我院全面实施了雇员制改革,招聘专业人员从事司法辅助事务,探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

目前,我院行政编制129人实有110人,其中员额法官50人,共招聘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共计92人,其中法官助理38人,速录员19人,辅助法警11人,司机13人,劳务外包11人。

逐步形成了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速录员、法警、政务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

建立了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

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基本实现管理扁平化,人员团队化,将人员的不同技能整合到一起,资源优化组合,通过高效领导与管理,激发团队集体作战效能的最大化,能够迅速组合、重组、解散,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通过新的审判团队的建设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我院的结案率等各项质效指标均有提升。

新型团队建设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现。

一、均衡分案效果显著相较过去各业务庭法官“分案不等、苦乐不均”的现象,我们的均衡分案成效显著。

在综合考虑本院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审判业务类别差异、法官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员额法官办案平均数指标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与配比。

根据审判实际随时调节各办案人员的收案进度,形成阶梯状分案策略,将新收案件有计划的分配给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员额法官,缓解部分员额法官办案压力,集中处理手头的存量案件,尽量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范本(2篇)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范本(2篇)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范本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就此向您汇报。

本次汇报共分为四个方面进行,分别是落实情况概述、落实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建议。

一、落实情况概述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是我院为加强司法审判工作、提升办案效率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自实施以来,通过引入该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审判长、庭长等法官更好地负责案件的全过程,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办案时间,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自直接办案制度实施以来,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占比逐渐提升。

同时,案件的审理周期显著缩短,多数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比较以往有明显改善,办案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好评。

二、落实效果评估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资源配置:院长、庭长直接办案有效调配了法官资源,避免了过多的中间环节,减少了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提高了法院资源的利用效率。

2. 提高办案效率:直接办案制度的实施使得审理时间得到了明显缩短,案件审理速度加快,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复杂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以直接参与,由此减少了因交办、转办等环节产生的耽误,提高了办案效率。

3. 增强公正性和专业性:院长、庭长负责直接办案,有利于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直接参与办案,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复杂性,提高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决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4. 提升法院形象和公信力:通过实施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这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提升了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存在问题分析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实施动态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 业务难度不均衡:一些案件难度较高,而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工作压力较大,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辅助工作。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一)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应当保密。

因此,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审委会讨论记录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允许律师查阅。

2.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一)组成方式: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只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过半)。

(a)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b)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

(e)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a)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执业律师。

(d)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e)被开除公职的。

(a)产生: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一般在通过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此时通常就不能让法官自己独自审理案件了。

但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法院内部的人就行,但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是有规定的。

那究竟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评议原则是什么?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

当事人注意,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大不一样

当事人注意,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大不一样

当事人注意,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大不一样
1、法官
法院只要是负责审理案件的、裁判案件的,那都称为法官,法院除了行政管理人员、书记员,剩下的基本就是法官了。

法院最重要的人,就是法官,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

2、审判长
每个案件有1-3个法官,案件开庭审理时,坐最上面最中间的那个人就是审判长,审理和裁判的主要负责人就是他。

对具体案件来说,他就是负责人,如有其他法官,那其他法官起着辅助审理和辅助裁判的作用。

而且法官与案件数量相比,还是少数,如每个案件都有2-3个法官负责,也应付不过来。

3、庭长
比如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一庭等,每个庭有一个负责人,就是庭长,负责此庭下的所有的法官的案子的总体领导工作。

当出现疑难杂症的案件时,庭长会组织本庭法官进行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对策。

而且,每个庭对类案的审理思路是一样的,即同案同判。

4、院长
每个法院有个院长,因为法院有行政色彩,比如中级法院的院长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地市的副市长。

院长不一定是法官出来的,可能是从别的系统过来的,而且院长不一定是学法的。

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浅

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浅

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

开庭时对法官如何称呼,不是什么多大的事,但是对法官称呼的正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对法官胡乱称呼是常有的事,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官、审判员、法官助理、审判长、庭长之间的称谓和职务分不清,也搞不懂其中的区别,胡乱的称呼,难免会出现尴尬的场面,例如有的当事人在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时,直接称呼庭长,而真正名符其实的庭长正立于旁边。

现在在法院对审判人员一般都称为法官,其实,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并没有法官这一称谓,而是沿袭前苏联的称谓叫审判员,一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才开始使用法官这个称谓。

按照2019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法官所对应的职务包括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长是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案件时,负责该案法官的临时称谓。

在法庭上,称呼法官大人、法官同志、法官阁下、法官先生、法官女士都是不恰当的。

现在通常用的称呼是,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

如果是简易程序开庭,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应当称法官或审判员,注意,一个法官开庭不能称其为审判长;如果是普通程序开庭,由三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称呼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合议庭均可。

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进了法院最好别乱送帽子,别进了法院门,见人就叫庭长。

行政诉讼审判组织体系

行政诉讼审判组织体系

行政诉讼审判组织体系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

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合议制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1. 合议庭的组成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考点 1 诉的种类(以诉讼请求之内容来辨析)1.确认之诉(一般的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合同僵局情况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2.变更之诉(撤销合同是变更之诉)3.给付之诉(物+行为)考点 2 诉的合并1.反诉当事人条件: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当事人范围具有同一性)管辖条件: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时间条件: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辨析】①法庭辩论终结前:处分诉讼请求的行为;②举证期限届满前:围绕证据的行为;③答辩期满前:被告的答辩行为。

牵连性条件:反诉本诉之牵连关系有三种情形:①相同法律关系②相同事实③有因果关系独立性条件: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同于反驳。

(本诉与反诉皆可独立撤诉)2.两种特殊合并(1)诉的预备合并:原告可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法院应作依次审理,但应作出确定的判决。

(2)诉的选择性合并: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可构成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原告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例如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一笔款项。

考点 3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论原则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辩论权主体,法院与再审抗诉检察院不是。

2.双方的辩论范围(争点)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处分原则1.处分权的约束力: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受上诉请求约束;再审受申请再审请求之约束。

(调解、和解可突破诉讼请求)2.底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共、他利益。

在线诉讼原则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可适用“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线上与线下的诉讼活动有同等效力。

考点 4 合议制度(一)独任制的适用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一审普通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基层法院;(2)仅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审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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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

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

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
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审判员”是以一定的学历通过考试后取得的资格,“审判长”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三位或五位审判员居中而做的人,虽然是“长”,但不一定是一个案件的主审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审判员资格人的统称,不管是院长或庭长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

书记员、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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