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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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院长庭长怎样行使审判管理权

我国法院院长庭长怎样行使审判管理权

我国法院院长庭长怎样⾏使审判管理权摘要:在⼈民法院的⼈员构成中,院长、庭长的地位特殊、职责重⼤。

他们既属于审判⼈员,也是审判⼈员的管理者;既要履⾏审判职责,也要履⾏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

由于院长、庭长直接指导办案,直接管理法官,因⽽在审判管理⼯作中,其审判管理责任也更⼤,特别是在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作⽤。

⾯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抓好审判管理⼯作,不断提⾼法院科学管理的⽔平,实现向管理要公正、要效率、要形象、要公信的⽬标,已经成为院长、庭长当前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

⼀、强化院长、庭长⾏使审判管理权的迫切性准确把握法院管理的中⼼⼯作,遵循司法活动内在规律,建⽴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管理机制,是不断深化法院改⾰的⼀项重要内容。

然⽽,司法实践中,在院长、庭长⾏使审判⼯作的监督管理⽅⾯存在脱节和弱化趋势,制约了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使裁判权等措施的实施。

(⼀)院长庭长管理⾏政化管理浓厚法院管理是涵盖审判管理、⼈事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个有机体系,⽽院长庭长分别作为法院、业务庭的代表⼈,其职责必然包含对审判业务、⼯作⼈员和后勤保障事务的管理,三种管理权归集于⼀⾝。

⽬前,院长、庭长管理⾏政化倾向浓厚,院长庭长三种管理权的边界模糊不清,过多的事务性管理⼯作已经成为影响其充分⾏使审判管理权的主要障碍。

审判管理权难以真正发挥作⽤。

同时,审判管理的范围、程序长期缺乏制度性框架,权责难以明晰,导致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处于⾃发⾏使、各⾃为政状态。

(⼆)院长庭长审判管理权呈局限性院长庭长⾏使审判管理权的主要⼿段是听取重⼤疑难案件的汇报,履⾏法定的程序转换、审限延长审批职责等,审判管理的⽅式、途径单⼀,范围、内容具有局限性。

有的仅在问题暴露后才进⾏管理,缺乏事前、事中管理;有的院长庭长在签发裁判⽂书时仅仅是作⽂字把关;有的管理思维模式固定,只是关注案件质量和效率;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取决于其⾃觉性和其实质影响⼒,制度化、规范化不⾜。

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浅

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浅

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

开庭时对法官如何称呼,不是什么多大的事,但是对法官称呼的正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对法官胡乱称呼是常有的事,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官、审判员、法官助理、审判长、庭长之间的称谓和职务分不清,也搞不懂其中的区别,胡乱的称呼,难免会出现尴尬的场面,例如有的当事人在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时,直接称呼庭长,而真正名符其实的庭长正立于旁边。

现在在法院对审判人员一般都称为法官,其实,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并没有法官这一称谓,而是沿袭前苏联的称谓叫审判员,一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才开始使用法官这个称谓。

按照2019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法官所对应的职务包括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长是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案件时,负责该案法官的临时称谓。

在法庭上,称呼法官大人、法官同志、法官阁下、法官先生、法官女士都是不恰当的。

现在通常用的称呼是,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

如果是简易程序开庭,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应当称法官或审判员,注意,一个法官开庭不能称其为审判长;如果是普通程序开庭,由三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称呼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合议庭均可。

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进了法院最好别乱送帽子,别进了法院门,见人就叫庭长。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法官职级是根据法官的能力、经验和学术背景进行分类和评定,用来区分不同等级的法官,并为法官的晋升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而综合管理则是指法院对法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包括工作任务的安排、工作过程的监督、人员培训的规划等。

综合管理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从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在法官职级部分,将介绍法官职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不同职级对应的资历要求。

这一部分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法官职级的基本概念,并对法官晋升的标准有所了解。

其次,在综合管理部分,将介绍综合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这一部分将详细探讨法院对法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如何安排法官的工作任务、如何监督法官的工作过程以及如何规划法官的人员培训等。

通过对综合管理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读者了解综合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水平。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讨论法官职级对综合管理的影响以及提升综合管理的建议。

这一部分将总结前文的内容,并探讨法官职级如何影响综合管理,以及如何通过提升综合管理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这一部分的讨论和建议,可以为改善司法系统的工作环境和提升司法公正性提供一些思路和方向。

综上所述,本文将围绕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展开讨论,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并提供一些改进和提升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可以为提升司法系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出一定的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讨论法官职级和综合管理的相关主题。

首先,引入篇章将提供一个概述,明确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和目的。

接着,第二部分将详细探讨法官职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与之相关的资历要求。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介绍综合管理的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最后,在结论中,将分析法官职级对综合管理的影响,并提出提升综合管理的建议。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3篇)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3篇)

落实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情况汇报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公平正义。

为了全面了解该制度的落实情况,本报特进行了调研,以下将就调研结果进行汇报。

一、背景介绍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是指院长、庭长直接参与办理一部分案件,以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司法质效。

该制度的推行,对加强司法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推行情况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响应,努力推动该制度的落实。

据统计,各省份的法院普遍设立了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1. 北京市北京市法院在推行该制度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根据调研发现,北京市法院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该体系的推行,有效减少了案件的办理时间,提高了案件审判的效率。

2. 上海市上海市法院在制度推行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院长、庭长直接办案,上海市法院成功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裁判质量。

该制度得到了各界的高度评价。

3. 广州市广州市法院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据调研结果显示,广州市法院对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案件分配和控制有一定的难度。

然而,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广州市法院积极克服困难,努力将该制度落到实处。

4. 重庆市重庆市法院在该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据了解,重庆市法院院长、庭长直接办案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该举措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有效地减轻了庭长的工作负担。

三、制度落实效果通过对各地法院的调研,我们可以看到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效果。

1. 加快审判进程院长、庭长直接办案制度的实施,使得一些复杂的、繁琐的案件得以更加迅速地处理。

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中,院长、庭长通过直接办案,能够减少层层转交的时间,提高了审判进程的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该制度的推行能够加强对审判长的约束和监督机制,避免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院长、庭长直接办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案件的独立公正,提高了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效果。

[其它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其它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其它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情况工作总结按照省法院关于构建审判团队的相关要求,船营法院以组建审判团队为切入点,深化审判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在以审判业务庭为管理单元的法院机构模式的框架下,构建以审判团队为基本的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同时改革以案件审批为主的个案监督方式,积极推行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制度,将审判权落实到审判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

组建审判团队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审判资源如何配置,形成各类人员分类管理、结构紧密、职责清晰、密切配合的新型工作机制,达到让主审法官、合议庭更加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目的。

近年来,我院全面实施了雇员制改革,招聘专业人员从事司法辅助事务,探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

目前,我院行政编制129人实有110人,其中员额法官50人,共招聘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共计92人,其中法官助理38人,速录员19人,辅助法警11人,司机13人,劳务外包11人。

逐步形成了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速录员、法警、政务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

建立了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

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基本实现管理扁平化,人员团队化,将人员的不同技能整合到一起,资源优化组合,通过高效领导与管理,激发团队集体作战效能的最大化,能够迅速组合、重组、解散,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通过新的审判团队的建设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我院的结案率等各项质效指标均有提升。

新型团队建设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现。

一、均衡分案效果显著相较过去各业务庭法官“分案不等、苦乐不均”的现象,我们的均衡分案成效显著。

在综合考虑本院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审判业务类别差异、法官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员额法官办案平均数指标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与配比。

根据审判实际随时调节各办案人员的收案进度,形成阶梯状分案策略,将新收案件有计划的分配给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员额法官,缓解部分员额法官办案压力,集中处理手头的存量案件,尽量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

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一、法院职级对照表1. 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高级人民法官,高级检察官等。

2. 中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中级人民法官,中级检察官等。

3. 初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等。

二、法院职务对照表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审判工作,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核心领导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承担重要的领导职责。

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

4. 高级人民法庭庭长: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5.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高级人民法庭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6. 高级人民法官:负责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高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7. 高级检察官:负责高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高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8.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

9.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0. 中级人民法官:负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中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1. 中级检察官:负责中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中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12.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初级法官中的重要职务。

13. 县(市、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协助县(市、区)人民法院庭长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领导职责。

14.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员:负责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是初级检察官中的重要职务。

以上是法院职级职务职位对照表,不同的职级和职务都有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法院的职位从大到小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主要职务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5.17•【文号】法[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法[2001]68号2001年5月17日)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10.刑事案件提审后,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的,由审判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15-10级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11 四级法官24-18级12 五级法官25-18级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

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

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
一般情况下,法官的称呼是审判长、审判员。

知道领导的职位,庭长、院长、法官,加上姓即可,如某院长。

不知道职位,一律称呼某法官最好。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

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

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

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

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当事人注意,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大不一样

当事人注意,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大不一样

当事人注意,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大不一样
1、法官
法院只要是负责审理案件的、裁判案件的,那都称为法官,法院除了行政管理人员、书记员,剩下的基本就是法官了。

法院最重要的人,就是法官,负责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

2、审判长
每个案件有1-3个法官,案件开庭审理时,坐最上面最中间的那个人就是审判长,审理和裁判的主要负责人就是他。

对具体案件来说,他就是负责人,如有其他法官,那其他法官起着辅助审理和辅助裁判的作用。

而且法官与案件数量相比,还是少数,如每个案件都有2-3个法官负责,也应付不过来。

3、庭长
比如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一庭等,每个庭有一个负责人,就是庭长,负责此庭下的所有的法官的案子的总体领导工作。

当出现疑难杂症的案件时,庭长会组织本庭法官进行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对策。

而且,每个庭对类案的审理思路是一样的,即同案同判。

4、院长
每个法院有个院长,因为法院有行政色彩,比如中级法院的院长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地市的副市长。

院长不一定是法官出来的,可能是从别的系统过来的,而且院长不一定是学法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一般在通过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此时通常就不能让法官自己独自审理案件了。

但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法院内部的人就行,但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是有规定的。

那究竟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评议原则是什么?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是什么?

For a company to develop rapidly, it can rely on hiring good talents, especially smart talents.(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是什么?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不同1、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数是单数。

2、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

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不同。

我国人民法院均设置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机构,也许有人会迷惑,这两个机构一样吗,为什么经常听到合议庭这个机构,但是对于审判委员会却很少听说,这两个机构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在哪里。

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不同1、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数是单数。

2、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不同1、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2、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三、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职责的具体区别(一)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人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决定)。

2.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成员的稳定性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成员更换,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将更换情况通知诉讼当事人(集中审理原则)。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合议制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合议制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合议制度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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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普通程序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

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按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可以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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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

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

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
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审判员”是以一定的学历通过考试后取得的资格,“审判长”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三位或五位审判员居中而做的人,虽然是“长”,但不一定是一个案件的主审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审判员资格人的统称,不管是院长或庭长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

书记员、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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