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王萍一案
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秦浩源,秦晟轩,王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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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秦浩源,秦晟轩,王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20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娟芳赵建辉李新莉【审理法官】吕娟芳赵建辉李新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王萍;秦浩源;秦某某【当事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王萍秦浩源秦某某【当事人-个人】王萍秦浩源秦某某【当事人-公司】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樊芳妮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张魏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吉清梅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芳妮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张魏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吉清梅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芳妮张魏宇吉清梅【代理律所】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告】王萍;秦浩源【本院观点】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是被上诉人参加医疗保险关系获得的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保报销医疗费用是被上诉人参加医疗保险关系获得的合法权益。
该部分权益应当属于被上诉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赔偿的理由。
残联发放的救助金是出于人道主义,残疾人可以享有的一项特殊权益,亦不能成为上诉人免除赔偿的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并未就拖欠医疗费提起反诉。
故上诉人关于医疗费数额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中,王某某因待产入住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入院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剥除术",于2016年12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窒息(重度,后秦某某经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不随意运动型。
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9b7724da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25.png)
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2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红陈日文张秀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萍;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当事人】王萍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萍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当事人-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宋玉洲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宋玉洲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永海李佳倩杜勇宋玉洲【代理律所】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萍【被告】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观点】七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曲彦向其出具的6张借条、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曲彦、于惠、王峰银行转账流水或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作为依据,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质证拘留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5:25:46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2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江军、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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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江军、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3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灿新叶楠楠高晓敏【审理法官】亓灿新叶楠楠高晓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毕江军;王萍【当事人】毕江军王萍【当事人-个人】毕江军王萍【代理律师/律所】刘增江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增江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增江【代理律所】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毕江军【被告】王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毕江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8:40:5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和老伴孙恩田有三个儿女,分别是孙户侠、孙宏波、孙娟侠。
原告的老伴孙恩田曾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韩城电厂(以下简称韩城电厂)职工,孙恩田从韩城电厂退休后,被告孙户侠接替了父亲在电厂的工作。
2006年孙恩田去世后,原单位韩城电厂向原告发放有遗属津贴,在2009年前该遗属津贴为现金发放,2009年3月以后,改为银行转账,将该遗属津贴转至户名为柏文娥的建行账户上。
截止2018年4月左右,该遗属津贴一直由被告孙户侠支取,被告孙户侠称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
2018年4月左右,原、被告因矛盾越来越大,被告孙户侠就将该卡交于原告柏文娥。
自遗属津贴发放以来,原告方主张数字为52680元,庭审中原告方将数字调整为50620元。
被告孙户侠从领取遗属津贴到将银行卡交给原告柏文娥期间,被告孙户侠因赡养原告而花费的费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费用数字,因该花费跨度时间长,并且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又巨大,该具体费用本院亦无法查明。
王萍、朱绍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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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朱绍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4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青蓝金佳卉覃仕辉【审理法官】郑青蓝金佳卉覃仕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萍;朱绍苹【当事人】王萍朱绍苹【当事人-个人】王萍朱绍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萍【被告】朱绍苹【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朱绍苹陈述的案涉款项投资过程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查明的张维生、王萍的犯罪表现形式一致,本案涉嫌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130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绍苹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退还朱绍苹;上诉人王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案例辩论赛剧本(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剧本(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dc1cf01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48.png)
第1篇正方立场:被告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反方立场: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参赛队伍:- 正方:正义辩护团- 反方:人性守护者主持人:李法官评委:张教授、王律师、刘法官辩论赛剧本:开场李法官: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次法律案例辩论赛。
今天,我们将围绕一个案例展开辩论,探讨被告人是否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让我们有请正方一辩、反方一辩分别进行开场陈词。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义辩护团的一辩。
今天,我们坚决主张被告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下是我们支持这一立场的主要论点:1.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主观恶性较大。
3. 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4.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应依法严惩。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人性守护者的一辩。
我们认为,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下是我们反对这一立场的理由:1. 被告人犯罪时年幼,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犯罪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罪。
3.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4.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义辩护团的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补充以下几点:1.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未成年人时期,但其主观恶性不容忽视。
2. 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虽然值得肯定,但并不能抵消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3. 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是无法通过教育来弥补的。
4.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反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人性守护者的二辩。
针对正方二辩的观点,我们提出以下反驳:1.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残忍,但考虑到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教育。
法律平等_案例(3篇)
![法律平等_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279b67b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张三家新建了一座现代化的养猪场,而李四家则一直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
由于养猪场的建设,两家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张三认为李四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李四则认为张三的养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其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养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是否对李四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3. 李四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录音录像:证明李四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
(2)邻居证言:证明李四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严重影响了邻居的生活。
李四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播放音乐系其个人爱好,并未对张三造成实质性影响。
2. 庭审辩论(1)关于李四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张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超过规定的标准。
李四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已构成侵权。
李四认为,播放音乐是其个人爱好,并未对张三造成实质性影响。
(2)关于张三的养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是否对李四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的问题。
张三认为,其养猪场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未对李四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李四认为,养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严重影响了其生活环境,要求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李四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超过规定的标准。
李四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已构成侵权。
(2)关于张三的养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是否对李四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结案陈词演讲
![结案陈词演讲](https://img.taocdn.com/s3/m/08186606a21614791711283f.png)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诉人派尼科包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代理人作为王萍诉派尼科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本代理人走访了有关单位,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现秉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慎重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委员会参考。
对于王萍在派尼科包装公司试用期间被辞退所提起的诉讼,被申诉人实则难以信服。
代理人认为,申诉人所提出的被申诉人公报私仇辞退她在事实上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在法律上也无法律依据。
因此,应当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还被申诉人清白与名誉。
如证据所示,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合同是因为以下理由:1、申诉人不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多次迟到,任意延长休息时间,效率低下完不成流水线上得配额工作,工作表现不佳; 2、被申诉人申诉人就其不良工作表现出具了3份意见书(见证据1.2.3),以示提醒,但申诉人并未有改善迹象。
就在这种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申诉人还尝试否认其无法符合被申诉人录用条件的事实,并以性骚扰为名,侮辱被申诉人部门主管,企图用追求未果作为辞退她的理由。
因此,本代理人很有必要就这几点争议进行详细解释:一、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公司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法律中,申诉人符合了第一条,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因此,一旦确认员工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即马上辞退,这是对双方都负责的表现。
至于申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表现有哪些,虽然《违纪行为意见书》中都已呈现,但本代理人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解释:1、申诉人在试用期内两次迟到。
第一次迟到据申诉人称因其前一天晚上没设闹钟。
作为一个“上班族”,每天被闹钟叫醒应该是习以为常。
没设闹钟这种低级错误,只能反映出申诉人对于这份工作的不重视。
因此,这不仅是触犯了公司规定的问题,这更是态度问题。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https://img.taocdn.com/s3/m/deee9cdba58da0116c1749c7.png)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歧视案](https://img.taocdn.com/s3/m/b2e31257312b3169a451a43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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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努力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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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分析
焦点一:公务员招考标准是否适用教师招考? 原告方认为无上位法规定教师招考适用公务员体检标 准;被告认为招聘体检标准依照省市部门相关规范作出, 按规定,传染病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焦点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 原告律师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体检 操作手册》中条款存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
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
权益保障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 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 门创造条件,扶持和保障他们从事力所能 及的工作。
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
取消禁止艾滋病外国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 细则》将第九十九条由“卫生检疫机关应 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 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 入境”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 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 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 病的外国人入境”。
针对艾滋病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律法规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明确规定:如有单位或个人因为艾滋病 原因,剥夺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受教育、 就业等权利,艾滋病患者可用《劳动 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歧视者也要承担 相应责任。
女法官遇害法律案件(3篇)
![女法官遇害法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30a24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ab.png)
第1篇在繁华的都市中,一座高耸入云的法院大楼矗立在市中心,这里是法律的象征,是正义的殿堂。
然而,在这座神圣的建筑里,却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位备受尊敬的女法官不幸遇害。
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对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职业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案件发生2023年5月15日,一个普通的下午,阳光透过法院大楼的玻璃幕墙,洒在宽敞的法庭上。
此时,法院的工作人员正在忙碌地准备即将开庭的案件。
突然,一阵急促的脚步声打破了法庭的宁静。
一位年轻的法官助理匆匆跑进法庭,面色苍白地告诉在场的人员:“不好了,陈法官出事了!”众人闻言,无不震惊。
陈法官,一位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的资深法官,以其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法律素养赢得了同事和当事人的尊敬。
然而,就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她却遭遇了不幸。
二、案件调查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陈法官被发现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现场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但陈法官的办公室里却散落着一些文件和笔记,显得有些凌乱。
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并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对案发现场的仔细勘查和调查,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法官生前曾审理过一起涉及巨额财产纠纷的案件。
这起案件涉及多方利益,且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争议。
警方认为,这起案件可能与陈法官的遇害有关。
三、嫌疑人的出现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一个名叫张强的嫌疑人浮出水面。
张强是陈法官审理的那起财产纠纷案中的一方当事人。
他在案件中败诉后,对判决结果怀恨在心。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张强曾与陈法官有过多次接触,且在案发前曾试图与陈法官联系,但被拒绝。
在警方对张强进行审讯时,他供认了自己杀害陈法官的罪行。
张强表示,他无法接受败诉的结果,认为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偏袒,于是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在案发当天,他潜入法院,找到了陈法官,并趁其不备将其杀害。
四、案件审理张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彭庆东、邓开凤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彭庆东、邓开凤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de04ba4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2.png)
彭庆东、邓开凤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庆东;邓开凤;王萍【当事人】彭庆东邓开凤王萍【当事人-个人】彭庆东邓开凤王萍【代理律师/律所】林丽梅、梁运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房雪东、黄伟明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丽梅、梁运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房雪东、黄伟明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丽梅、梁运房雪东、黄伟明【代理律所】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庆东;邓开凤【被告】王萍【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借款70000元是否实际交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借款70000元是否实际交付。
首先,王萍依据本案借条提起诉讼,请求彭庆东、邓开凤偿还本案借款,彭庆东、邓开凤在二审庭审中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其次,彭庆东、邓开凤经一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70000元已实际交付并无不当。
再次,彭庆东、邓开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署借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案借条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其主张本案借款未实际交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彭庆东、邓开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婷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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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19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席晓颖陈美丽张军海【审理法官】席晓颖陈美丽张军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婷;王萍【当事人】刘婷王萍【代理律师/律所】尹伟望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伟望【代理律所】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刘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8:40:31刘婷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19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咸阳市渭阳法律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乐乐,咸阳市渭阳法律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婷因与被上诉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刘某某出借42万元,2019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将此笔款的本息50万元转账至上诉人账户,上诉人遂于2019年1月21日将49.5万元转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一个月即收入8万元利息,助长了被上诉人再次向刘某某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欲望。
2019年3月12日,上诉人将刘某某寻找借款的情况告诉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意再次向刘某某出借资金,并将出借款50万元扣除两周的利息2.5万元后,直接将47.5万元转账到上诉人的银行卡上,让上诉人转账到刘某某银行卡。
王萍与石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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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与石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2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惠君蒋欣黄淑梅【审理法官】张惠君蒋欣黄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萍;石学军【当事人】王萍石学军【当事人-个人】王萍石学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萍【被告】石学军【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石学军主张该150000元借款实际于2016年出借,2018年3月23日的借条系更换后的新借条。
根据王萍支付利息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截至2017年9月,10万元借款的利息已付清,而15万元借款9月的利息未支付,此后于2017年10月6日又支付了一期利息2250元,故该35000元应先冲抵15万元借款9月的利息2250元,剩余金额32750元(35000元-2250元)在当期利息付清后应。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围绕王萍的上诉意见和石学军的答辩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本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做如下认定: 一、借款数额及还款数额的核定。
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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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萍【当事人-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萍【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调取证据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本案中,王萍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世龙城小区和齐都花园小区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不属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制作并依法保存的信息,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经过检索、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王萍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范围,建议其向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咨询并提供该局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王萍、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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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鄂13民终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萍;朱冬莉【当事人】王萍朱冬莉【当事人-个人】王萍朱冬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萍【被告】朱冬莉【本院观点】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和微信转款记录显示,朱冬莉与王萍经济往来频繁,朱冬莉共计向王萍转款541096元,王萍仅向朱冬莉还款347200元,未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案诉争的15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和微信转款记录显示,朱冬莉与王萍经济往来频繁,朱冬莉共计向王萍转款541096元,王萍仅向朱冬莉还款347200元,未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案诉争的150000元。
朱冬莉称,该150000元借款是双方经过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
王萍未举证证明其向朱冬莉的转款就是偿还本案诉争的150000元,也未收回借条,故王萍上诉称已还款数额应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王萍还上诉称,借款150000元实际用于赌博,且每次向朱冬莉借款时在本金中按月利率5%扣除了利息,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王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王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4:01王萍、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3民终3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
刘娟、四川嘉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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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四川嘉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必明胡光俊程瑜【审理法官】侯必明胡光俊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娟;四川嘉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萍【当事人】刘娟四川嘉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萍【当事人-个人】刘娟王萍【当事人-公司】四川嘉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牟桂林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桂林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桂林【代理律所】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娟【被告】四川嘉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萍【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嘉凯公司与王萍是否应当就案涉借款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2.2015年2月14日及15日王萍向刘娟转账共计30万元,是否属于王萍向刘娟偿还的借款;3.王萍向刘娟超额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抵扣本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反证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嘉凯公司与王萍是否应当就案涉借款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2.2015年2月14日及15日王萍向刘娟转账共计30万元,是否属于王萍向刘娟偿还的借款;3.王萍向刘娟超额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抵扣本金。
第一个争议焦点,嘉凯公司与王萍是否应当就案涉借款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的问题。
上诉人刘娟于2014年10月13日与被上诉人嘉凯公司签订认购合同后,嘉凯公司将案涉100万元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王萍,王萍于2014年10月20日就开始按月向刘娟支付利息35000元的事实存在。
郑增秋与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老干部局其他行政案由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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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增秋与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老干部局其他行政案由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沪01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敏王征陆宇鹰【审理法官】刘琳敏王征陆宇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增秋;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老干部局【当事人】郑增秋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老干部局【当事人-个人】郑增秋【当事人-公司】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老干部局【代理律师/律所】汤灏铖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灏铖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灏铖【代理律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增秋【被告】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老干部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管辖证明回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知,只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方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奉贤老干部局作为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依法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并非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郑增秋父亲郑某生前系离休干部,其身份应为国家公务员,其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用支付等事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郑增秋应通过《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关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
此外,一审法院并不存在合议庭成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
综上,郑增秋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
3468潘怀素、刘立珍与廖海琴、卜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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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8潘怀素、刘立珍与廖海琴、卜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3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潘怀素;刘立珍;廖海琴;卜兵;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萍【当事人】潘怀素刘立珍廖海琴卜兵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萍【当事人-个人】潘怀素刘立珍廖海琴卜兵王萍【当事人-公司】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怀素;刘立珍【被告】廖海琴;卜兵;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萍【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潘怀素已预交),予以退回,二审公告费800元,由卜兵、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3:013468潘怀素、刘立珍与廖海琴、卜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7民终34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怀素。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怀素(系刘立珍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海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北路外贸门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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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法庭论辩课结课考查
结案陈词
——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学号: ********** 姓名:马永宏
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刘晓兵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6日成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汉密尔顿先生的委托,作为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本代理人走访了相关单位,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现谨慎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在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派尼科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这一诉求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理由中的事实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因此,原告作出的这种申诉应当予以撤销。
一、员工的时间观念影响公司经济效益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其目的就是为了盈利,然而一个员工多次迟到,这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实体经济效益。
对于迟到这个事情,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时间就是金钱。
公司的利益跟生产时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为了保证公司的效益,完成流水线上的配额工作,我想每个员工都应该是兢兢业业,分秒必争。
其次,我想说迟到一次也许是可能,也许是意外,但是不设闹钟导致迟到十分钟并且迟到多次,这就是一个人有没有时间观念的问题了,那么,如果一个没有时间观念的人,我们怎么会放心把重要的工作安排给她,怎么放心让她工作在我们公司流水生产线上。
我想说的是,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公司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公司就像是一盘散沙,既然管理都成问题的话,那么效益从何谈起。
第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职工的个人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的明确时长。
但是,离开工作岗位太长,这样的员工我认为其不具有完成配额工作的能力,有句俗话说的好,在其位谋其政,一个员工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观念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我想这样的员工首先就是影响公司效率,也是个不称职的员工,社会上有许多的生存法则。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谁都懂,所以对于原告的这种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导致收到违纪行为意见的行为,纯属咎由自取。
二、原告认定被解雇的原因是拒绝了被告的追求
谁都会去欣赏美,谁也不会拒绝美。
但是我想说的是,原告方以这样的理由申诉不觉得有所欠妥么?第一,虽然说被告对于试用期的员工最终是否录用具有裁决权。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
原告与被告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署了三份违纪行为意见书,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解雇一个人。
况且被告在作出这样一个决定之前,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综合多方原因才敢下结论,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因为追求被拒绝而解雇一个人。
第二,对于原告说被我的当事人追求一事,本代理人觉得定义很模糊,什么叫追求?什么才算是追求,我的当事人是个美国人,那么他的社交礼仪也属于西方的礼仪,如果仅以临别给人一个传统的goodbye kiss就会被当作是追求,或者是按原告的诉求给予精神损失的补偿,那么会有多少西方人因为自己的不经意间的举动而受到惩罚,那么中西方的朋友是不是会在交流的时候会退避三舍呢。
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然而这样定义西方礼仪中的分别礼节,人与人之间是不是会因此产生隔阂,更别说会朋友之间会友谊地久天长,对于有
些事情我们应该保持应有的冷静,不该妄下断论。
三、中西礼仪文化的差别在本案中应该成为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么?
礼仪,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规则,是一种语言,也是一种工具。
礼仪的差别来自于中西文化的积淀不一样,所形成的交际礼仪,餐饮礼仪,服饰礼仪也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差异。
随着世界全球化不断加快步伐,经济、文化高速碰撞融合的大背景下,西方文化大量涌进中国,这样的大时代背景下,每个人都应该适应或者说学着适应西方的礼仪。
但是在本案中我们的原告就以被告送其一件黑色内衣为理由,断然下结论说是被告追求她。
在西方的文化中,送别人一件礼物很正常,这是表达对别人的关爱,况且原告是派尼科公司的员工,我的当事人的下属,上级为了关心下级送一件礼物,这难道也有错么?我们不理解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这很正常,但是一件礼物又会说明什么呢?西方人走进中国就该入乡随俗么?对于一个懂得礼仪的人来说,礼仪也就是一种习惯,让一个人改变自己的习惯方式,这大概会很困难。
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们不能用自己的行为方式去要求别人也只样做。
所以我觉得送别人一件女士内衣并不能说明就一定会去追求她。
人无礼则不立,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礼仪对于一个人很重要,因为礼仪会体现一个人的内涵与修养。
礼仪是社会文明的基础,一个社会没有礼仪,那就是不成熟的社会,但是一个礼仪不太统一或者互相矛盾的社会,那就会演变成一个不和谐的社会。
所以,为了社会的和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包容。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嘛,懂得宽容,是我们每个人对这个社会的责任。
四、原告在本案中提及的骚扰夸大其词
骚扰这个词语本身就带有浓重的贬低色彩,我们在没有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随意定性说是骚扰,这本身就是一种说话不负责任的表现。
那么性骚扰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得搞清楚。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本案中,原告就妄下结论说被告的行为是性骚扰,那么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呢。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条件,如果在行动方式上有下列行为动作: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这样才算构成性骚扰的事实。
那么就本案中被告把手放在原告膝盖上这一事实来说,当时位于酒吧的狭小空间内,一切皆有可能。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我们谁都保证不了自己不犯错,无意间触碰到别人的膝盖就会被当成性骚扰而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话。
那么社会就会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集。
这种行为的性质不是和2008南京的扶老案的性质一样了嘛。
如果这个社会一定要这样的话,那么就不会存在道德标准了,也没有任何爱心,任何温暖而言。
五、原告没有向人力资源部正式投诉是否已经默认了自己的违纪行为。
派尼科包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任冯静表示在王萍的试用期内并没有收到她的投诉,那这样的事实是不是表明不存在性骚扰这样的事实。
派尼克包装公司的员工每个人都会有一本员工手册,上边也有如何投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内容,员工被鼓励直接向他们的直接上司投诉问题。
但是,王萍在收到三份违纪行为意见书的时候并没有意见,那这是不是说明王萍自己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
但是关于其申诉的骚扰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其真实性有待考证。
如果真是存在,为什么不向人力资源提交投诉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定我国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
但是原告在试用期内并没有提交投诉,本代理人对性骚扰这一说法的真实性表示质疑。
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检举这个社会存在的种种不文明因素,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文明程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发言的最后之际我想说,原告在60天的试用期被解雇这是基本事实,但这是在基于其违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决,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决定符合司法程序,但是对于原告方的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求,我相信法院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被告代理人:马永宏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