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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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摘要: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临沂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审判现场会出现很多人,比如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等、那么到底什么是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呢?厦门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做了详细解答,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在直通车】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审判人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该法(修订本)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该法(修订本)还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款、《民事诉论法》第四十二条也做出与《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作用是:

一是组织合议庭成员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庭详细研究庭审分工、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如庭前证据交换等,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事项;

二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和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和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翻译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事项;

三是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主持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认证,依法传唤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和宣读到庭的证人证言,主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休庭合议后当庭审判,宣布休庭、闭庭等项;

四是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五是审核并签发有关裁判文书;

由此可以看出,审判长是法院审判组织合议庭的中心人物,是审理案件质量的把关者,同时又是司法公正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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