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1-05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2、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2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发行人至今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发行人自2010年5月31日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的12个月有效期限已届满。
3、2011年5月12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延长12个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巨力索具: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0-03-26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0-02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88号文核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具体包括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3月25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5,000万元变更为40,000万元。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6日。
巨力索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2-12
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健正信审(2010)特字第160001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Ascend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正信审(2010)特字第160001号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巨力索具公司编制了后附的上市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是巨力索具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巨力索具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
除了对巨力索具公司实施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巨力索具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巨力索具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报送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 ·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报告日期: 2010年2月10日上市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上市公司名称: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9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0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09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小计/ / / / /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小计/ / / / / 总计/ / / /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方名称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9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2009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09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往来形成原因往来性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经营性往来小计/ / /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往来第 1 页共2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方名称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9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00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09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09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小计/ / / /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非经营性往来小计/ / / / /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往来小计/ / / / / 总计/ / / / /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第 2 页共2页。
巨力索具: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1-08-0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无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亦不存在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杜昌焘、朱保成、葛江河、刘旭
2011年8月6日。
报 喜 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之法律意见书(二) 2010-04-2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之法律意见书(二)致: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内容、变更授权及批准、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的内容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为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陶卫平、林俊、胡亦涵、倪伟锋、范建红、郭超、田丰、陈建楷、肖海峰、金建武、于丽玲、曹玲、邹安祥、吕晓锋、刘军、汪自兵、宋春来、陈长波、颜嘉、明新华、叶长德、宗鹏、朱峰、吴建晓、马景喆、齐兵、李聪慧、黄仁象、闫情等29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并离开了公司,其合并所获授的356.98万份股票期权不具有可操作性,公司将取消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巨力索具: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6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10]第016号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也于2010年2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巨力索具:重大合同公告 2010-04-29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0-03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本公司”)分别与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局物资”)、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深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中华”)、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27,657,500.00元人民币、16,202,400.00元人民币元,6,883,400.00元人民币,8,599,826.00元人民币,合同金额总计59,343,126.00元人民币。
一、合同主要内容及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一)巨力索具与三航局物资购销合同1、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双方:(供应方)巨力索具,(购买方)三航局物资合同标的: 钢拉杆合同编号: JLSH100330-001A合同金额: 27,657,500.00元人民币生效时间: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 合同生效后至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义务后期满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3月30日2.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公司名称: 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8弄4号法定代表人:陆萱良注册资本: 3297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潢材料、普通机械、电气机械成套设备、电线电缆、电子器件、针纺制品、百货、汽油、柴油、橡胶制品、普通货物运输,地基加固,铁制品加工,自有设备租赁等3、履约能力三航局物资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总公司旗下的国有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三航局物资交易金额为:14,833,190.00元人民币。
5、本公司与三航局物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巨力索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5-25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 2010—037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巨力索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14日以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30-12:00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收购上海浦江缆索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时刊登于2010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11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收购巨力集团徐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时刊登于2010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建忠、杨建国、姚军战、张虹、贾宏先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项议案由公司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其余6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表决。
表决结果:6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巨力索具欧洲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同时刊登于2010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11名董事赞成,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30•【文号】证监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各上市公司: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并明确了借壳上市资产要求。
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提高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经研究决定,在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借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并明确了相关资产要求。
近期,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借壳上市的条件。
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制定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实践需要。
巨力索具为何沦为集团输血袋 雄安概念咋就成了命悬一线
巨力索具为何沦为集团输血袋雄安概念咋就成了命悬一线作者:周月明来源:《投资者报》2017年第24期将A股市场当做“提款机”的巨力索具,有“很厉害”的炒作能力,唯独业绩迟迟难以提高。
近几年来,影视明星与上市公司纷繁复杂的故事不断在A股市场发酵,有赵薇热投万家文化、有华谊影视与旗下艺人对赌协议,而中小板上市的巨力索具(002342.SZ),干脆就直接以演员扬子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之一。
近来,这家曾经的国内索具行业龙头企业因多年来的大举减持,引起投资者争议。
密集减持巨力索具这几年来是怎么减持的呢?据公开资料统计,自2013年以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氏家族已累计进行超过40次减持,减持股份超过4.2亿股(约占总股本的44%),套现金额超过26亿元,这已超过其近几年累计净利润1.5亿元的17倍,更是2016年净利润的126倍。
公司上市之时,杨氏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1亿股,占总股本的88%,可截止到2017年6月8日,持股比例仅剩33%。
与如此“活跃”的减持行为和巨额套现资金相映衬的是,公司近几年的业绩越来越不“给力”。
据公司财报,自2011年以来,公司的净利润就开始“滑滑梯”。
拿近三年来说,2014至2016年净利润分别为0.32亿元、0.27亿元、0.21亿元,同比下滑了54%、15%、23%。
巨力索具的产品包括钢丝绳、缆索、索具设备等,公司曾介绍,自己的产品小到心脏搭桥手术、大到大型建筑,都受到了客户的认可。
而对于近几年来的不景气,公司在年报中给出的解释称,与“整个钢铁、重工等工业环境不好有关,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公司的产品议价能力减弱,导致产品价格降低。
”细看杨氏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近3年的减持历史,在5~8元价位区间上减持总数最多,数量达4.2亿股,占到总股本的43%。
前几年,就有投资者在股吧中发出疑问“公司负责人为何要选在这个价位上减持?是否表示对公司未来发展没什么信心了?还是认为在这个价位上减持已经是赚回本了?”无论怎样,巨力索具的筹码已大部分落入实控家族之外,这也为今后其股价的炒作操纵增添了很多不稳定性。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0-05-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海康威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海康威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康威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海康威视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2008年7月20日,海康威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广电电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三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以下与《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巨力集团股权分配方案公告
巨力集团股权分配方案公告巨力集团股权分配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巨力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更好地落实巨力集团未来发展战略,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公布如下巨力集团股权分配方案。
一、总体原则1.1巨力集团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股权的安全、稳定和合理的分配。
1.2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巨力集团下一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1.3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所有股权分配事项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巨力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过巨力集团监事会审核和巨力集团董事会批准。
二、股权结构调整2.1巨力集团将进行一次全面的股权结构调整,旨在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增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2股权结构调整后,巨力集团将采取多元化的股权形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员工持股等。
2.3普通股将由公司原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按照原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4优先股将由巨力集团董事会根据其信用等级、业绩表现和贡献度进行分配,优先股持有人将享有公司分配利润的优先权。
2.5员工持股将通过巨力集团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业绩、工龄等条件申请持股。
2.6股权结构调整后,巨力集团将通过定期发布相关公告来公示股权持有人的名单以及持股比例,并及时更新。
三、权益保障机制3.1巨力集团将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股权纠纷和争议。
3.2巨力集团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等重要信息。
3.3巨力集团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交流平台,定期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相关活动,方便股东行使自己的权益。
四、投资回报机制4.1巨力集团将建立完善的投资回报机制,确保股东的投资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4.2巨力集团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合理分配利润给股东,以保证其投资回报。
4.3巨力集团将积极寻求与其他企业合作,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和盈利能力。
巨力索具: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公告编号:2019-045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增资标的名称:巨力索具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研究院”)增资金额:拟以自有货币资金对天津研究院增资1,500.00万元人民币。
一、增资概述2019年5月27日,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巨力索具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为迎合市场环境,增加天津研究院影响力与竞争力,匹配订单要求,公司拟以自有货币资金1,500.00万元人民币对天津研究院增资。
此次增资完成后天津研究院注册资金增至2,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仍为1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天津研究院的增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之相关的手续。
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增资标的主体介绍1、出资方式公司拟使用自有货币资金1,500.00万元人民币对天津研究院进行增资。
2、被增资主体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巨力索具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超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5号楼5602-2经营范围:吊索具研发;吊索具产品的设计、制造(限分支机构或备案经营场所经营)、销售;海洋石油工程、钢构工程设计、施工;石油钻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船舶设计、租赁、维修、改造(限分支机构或备案经营场所经营)。
002342巨力索具2023年三季度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巨力索具2023年三季度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135,221.52万元,2023年三季度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104,326.4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权益资金能够满足长期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且还有59,396.52万元的权益资金可供经营活动之用。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的总资金需求为75,825万元。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60,820.85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62,353.87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104,326.4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61,587.36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61,970.62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62,737.12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128,820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一旦发生信任危机,要求该企业偿还全部短期借款,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短期暴露的资金缺口为7,216.01万元。
不过,该资金缺口在企业持续经营2.99个分析期之后可被盈利填补。
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但总资金缺口在缩小,只要盈利水平不下降,则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不高。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3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91,715.98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98,931.98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目前主要由短期性借款来填补。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5,391.67万元,预付款项减少945.02万元,存货增加1,589.07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少152.21万元,共计增加5,883.51万元。
002342巨力索具2023年三季度财务指标报告
巨力索具2023年三季度财务指标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287.4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86.39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2.33倍。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成本构成变动情况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万元)二、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指标表(%)巨力索具2023年三季度的营业利润率为0.51%,总资产报酬率为1.20%,净资产收益率为0.61%,成本费用利润率为0.45%。
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450,783.28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0.29%,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1.33%。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330.9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93.16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2.55倍。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资产处置收益增加68.38万元,投资收益增加35.3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46.54万元,共计增加150.27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信用减值损失减少927.54万元,其他收益减少80.88万元,营业成本增加5,769.99万元,销售费用增加888.73万元,财务费用增加837.55万元,研发费用增加353.41万元,管理费用增加311.57万元,共计减少9,169.66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增加237.79万元。
三、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标表项目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行业均值流动比率 1.54 1.71 1.45 1.59速动比率 1.07 1.24 1.08 1.19利息保障倍数 1.22 1.03 1.25 3.432023年三季度流动比率为1.45,与2022年三季度的1.71相比有所下降,下降了0.26。
2023年三季度流动比率比2022年三季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三季度流动资产为294,036.0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267,545.06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9.90%。
002342巨力索具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巨力索具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697.3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061.61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4.31%。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766.0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260.28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9.22%。
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未能在销售规模扩大的同时提高利润水平,应注意增收减利所隐藏的经营风险。
二、成本费用分析巨力索具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104,717.98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85,532.0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1.68%;销售费用为9,884.2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44%;管理费用为5,602.2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35%;财务费用为2,347.4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24%;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103.5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05%;研发费用为248.3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24%。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9,884.2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7,186.2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7.54%。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在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也有所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销售费用增长明显快于营业收入增长。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5,602.2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031.7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1.34%。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27%,与2022年上半年的4.91%相比变化不大。
企业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有所下降,管理费用支出正常,但其他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存在过快增长情况。
三、资产结构分析巨力索具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478,117.8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92,415.8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7.46%、26.12%和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