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民自治中农民公民意识问题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村民自治是指基于村民的自愿参与和共同管理,以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作为决策机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实践和思考两个方面探讨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村民自治的重要性村民自治在农村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村民自治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通过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的决策,村民参与自身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其次,村民自治可以增强村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村民参与自治事务,能够加深彼此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凝聚村民之间的共同利益,形成良好的乡风民俗。
再次,村民自治有利于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村民通过自治对村庄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提升农村的整体形象,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进入农村地区,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村民自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农民素质和意识的差异,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不高。
一些农民对自治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热情,导致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受限。
其次,一些地方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村干部滥用职权、权力过大,导致村民自治无法有效展开。
再次,一些村庄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资金、资源不足的问题,无法完成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三、解决方案与思考为了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践,应该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思考。
首先,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培养村干部队伍。
通过培训和选拔合适的村干部,提升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推动村民自治事务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大,引导村民理解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好处,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增强自治的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村民的权益保障和监督机制的建设,确保自治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再次,要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建设。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村民自治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问题及原因(一)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
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
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
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
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
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二)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
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
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
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村民自治: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载体
( 西理 工大 学 文法学 院 , 江 江西 赣州
摘
3 10 ) 400
要: 推进村 民 自治 , 落实“ 四个 民自治对农 民公 民意识培育
的载体作用 , 可有效培育农 民的主体意识 、 参与意识 、 法律意识 、 规则意识 、 权利意识 、 意识等现代公 民意识 。 责任
20 0 9年 7月
保 山师专学报
Ju n l fB oh nT a h r olg o r a o a sa e c es C l e e
J1 2 0 u. 0 9 ,
V0 .8 1 No4 2 .
第2 8卷 第 4期
村 民 自治 : 民公 民意识培 育的重 要载体 农
关键词 : 民 自治 ; 村 载体 ; 民; 民意识 农 公
中 图分 类 号 : 6 D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6 8 (0 9 0 — 0 — 3 1 0 — 5 7 2 0 )4 0 5 0
Vi a e s Au o o y h i n fc n r ir t l gr’ l t n m :t e S g i a t Ca re 0 Cu tv t i li a e
c n c o s e s e a o s iu n s ,r l s a r n s ,r h o s iu n s n e p n i i t o s iu n s . o s iu n s,l g l c n co s e s u e wa e e s i t c n c o s e s a d r s o s l y c n c o s e s g b i Ke o d :Vi a e s Au o o ;Ca r r a e s i i c n co s e s yW rs l gr’ l t n my ri ;F r r;C vl o s i u n s e m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级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的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对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村民自治面临诸多问题,如权力滥用、利益纷争等,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分析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
问题分析1. 权力滥用在部分农村地区,村级干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这些干部往往将村级资源和利益据为己有,不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利益纷争村级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纷争是村民自治中的另一个难题。
由于资源有限,往往会引发村级居民之间的争斗和矛盾。
部分村民为了争夺资源,不择手段,导致村级自治难以进行。
3. 决策过程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村级决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了解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这导致部分村民对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对村级自治的信任度下降。
4. 村民参与度低虽然村级居民有权参与决策过程,但实际上,很多村民对村级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度。
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和福利缺乏认识,往往不愿意主动参与村级事务,使得村级自治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整改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村级干部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干部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2. 强化决策公开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村民自治应加强决策公开机制的建设。
可以通过村庄公告牌、村级网站等渠道,发布村级决策的内容、原因和考虑。
同时,鼓励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健全资源分配机制为解决利益纷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规则,明确村级资源的使用原则和标准,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偏袒。
同时,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障村民的利益。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
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
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
农民的公民意识问题及其增强
《 理论探索) o o年第 1 ( ) l 2 期 总第 1 1 ) 8期
农 民的公 民意识 问题 及 其增 强
王 国胜
( 州大 学 ,Biblioteka 州 郑 郑 40 0 ) 50 1
[ 要 ] 目前我 国农 民的公 民意识存在不 少问题 , 摘 主要 表现为农 民公 民意识缺 乏 系统性 , 呈观 “ 碎 片化” 态; 状 不能正确认识权 利与义务 关系 , 法律 意识 比较 淡薄 ; 旧有 的农 民意识 虽 日益“ 边缘 化” 但现 ,
一
、
当前 我 国农 民公 民意 识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 , 等等 。
第二 , 能 正确 认 识 权 利 和 义务 的 关 系 , 律 不 法
学术界一般认为 ,公 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 ,
是人们对 “ 民” 为国家政治 、 公 作 经济 、 文化 、 法律等 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为一些农 民认识不到健康的 活 动主 体 的一 种 心理 认 同与理 性 自觉 。 以宪 法 和 公 民意 识 主 张权 利 和 义 务 的统 一 , 即既 要 主 张 权 它
代公 民意识 还不够强 ; 政治参与 意识较 差 , 与主动性不 高。 参 增强农 民公民意识 , 必须加 强对农 民的公 民
意识教 育, 大力发展农村 市场经济 , 不断提 高农 民的政 治参与水平 。 [ 关键词 ] 农 民 , 民意识 , 公 问题 , 径 途
[ 中图分类号 ]4 [ G 1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4-1 5 2 1 )1 0 9 — 2 10 - 7 (0 0 0 — 0 8 0 4
志 , 把国家主人 的责任感 、 是 使命感 和权 利义务观 来 , 一味地突 出权利 , 却不去尽 一个公 民的基本 义 融为一体的 自我认识 。 务。
农村村民民主意识探析
农村村民民主意识探析在我国,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其基本方面而言,是人民对国家的管理,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管理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的组织形式,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最直接,最典型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名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下面我将着重谈一下农村群众自治。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
是农村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总结城市居民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村民委员会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政治变革所带来的必然产物。
1983年,全国普遍开展了由生产大队改建村委会的活动,绝大多数地方以原来公社为基础组建了乡政府,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经过十年的实践检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无疑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一大飞跃。
而在这部法律通过十年之际,我国农村的自治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情况显然是不容乐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问题:1、村民委员会组织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主要原因是乡政府对村委会工作干涉过多。
村委会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不是上下级关系,基层政府仅仅应当扮演一个指导,帮助支持的角色。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目录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复杂化 (2)2、两委关系未能理顺,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 (3)3、乡村关系不顺,出现“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 (4)4、经济文化落后,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自治意识薄弱 (5)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6)1、完善制度法规,在源头上防止不利因素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干扰(6)2、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7)3、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引导村民使用民主权利增强自治能力 (8)4、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发挥民主监督机制 (9)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内容摘要】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试验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既是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正对我国农村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村民自治工作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手段不规范甚至违法操作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工作真正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及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中的村民政治意识问题
输 出关 注 度 非常 高 ,如选 择 “ 知道 并 且 十分 关 心 ” “ 国家 给农 民的各项补贴和补助 ” “ 、 新农村合作 医疗
程 。实践表 明 ,坚持 和完善 这一制度需要诸 多条件的 保证 ,而村 民的政治 意识状况则 是必要 的条件之一 。 本文以 C G 为个案 ,[ 村 民的政治认知 、政治情 市 镇 从 感 、政治态度 、政治参 与意识 等方面做了分析 ,以期
行力 比较满意,在 “ 您对当地城乡统筹政策及其具体
进程 是否满意 ”问项 中 ,选择 “ 很满 意 ,生 ” 的 村 民 占 到 样 本 总 数 的 3. 69 %,在 “08 20 年初我 国南方 发生雪灾时 ,您对 中
央政府及地方政府 的救灾行动作何 评价”问项 中,选 择 “ 常满 意 ”的 比例为 5 . 非 36 %,选 择 “ 基本满 意 ”
政治知识 ,以及这些知识对其形成政治态度 、参与 意
治 参 与程 序 的信 任 度 比较 高 ,有 4 .%的村 民认 为 88 “ 大多数 ^ 是可以信任 的” ,1%的村民认为 “ I从本 6 人生 质上说是合作 的” . ,99 %的村 民认为 “ 大多数 ^ 更倾向
于帮助别人而不是首先想到 自己” 。
时又对政 治和政 治生 活保持 着一种 谨慎 小心 的情 感 ,
不愿意过多表露 自己的政治观点。二是村民中也存在 ‘
相 当比例 的不 信任 和 冷漠 情感 ,在村 委 会选 举 问题
上 ,有 2 .%的村 民认 为 “ 1 5 不能把所 有希望 寄托 在这
否违 反村里 的各项规 定 ”的比例是 1.%,而选择村 35 落社会传 统行事准 则 的比例 仅 1.%。三是 村 民对 我 8 8 国政治体 系的运行 抱有赞 同态度 ,在 “ 您认为人 民代 表大会 能否实现人 民 当家作 主” 问项 中 ,有 5 .%的 39 村 民选择 “ 当然能” 。 最后 ,从政治参 与意识 角度看 。村 民政治参 与意
农村工作的农民参与与自治问题
农村工作的农民参与与自治问题农村是我国的基本社会经济单位,农民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工作的农民参与与自治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不同视角出发,探讨农民参与和自治的重要性、障碍以及应对之策,旨在提高农村工作和社会治理的效能。
一、意识觉醒与主动参与农民参与是农村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农民作为最直接受益者和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关的意识觉醒。
他们需要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懂得通过参与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发挥其的主体性和积极性。
二、多元化参与渠道的构建为了满足农民不同层级和需求的参与需求,必须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农民代表大会、农民俱乐部、农村论坛等组织形式,提供农民参与农村决策和事务管理的平台。
同时,线上平台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便更多的农民参与到网络讨论和线上投票中。
三、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参与效能为了提升农民参与农村工作的效能,科技手段不可或缺。
政府可以通过推广使用智能手机、互联网应用和移动支付等技术,方便农民获取信息、交流意见和参与决策。
此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能够为农民参与和自治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四、增强农民自治的力量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增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应当加强农民组织建设,激发内部活力。
乡贤、村干部等社区精英的培养,为农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农民探索和实践自治的方式,将其纳入法治框架。
五、推动农村社会资本的发展农村社会资本是农民参与和自治的重要力量。
社会资本主要表现为民间组织和农民个人的互助行为。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互助组等组织形式,加强农村社会资本的发展。
此外,社会资本的培育也需要政府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支持,确保其在农村发展中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六、解决农民参与的障碍尽管农民参与农村工作的意愿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障碍。
驻村书记如何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
驻村书记如何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个人对国家、社会和自身权益的认同,以及履行自己相应社会责任的意识。
作为驻村书记,如何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驻村书记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渠道宣传是提升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
驻村书记可以组织村民学习、宣传国家重大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可以借助村民议事会、村级广播电视台等渠道,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村民传达信息,增强村民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村民公民意识的重要环节。
驻村书记可以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法制宣传活动等,向村民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村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同时,可以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联系,组织村民参观法庭,提升村民对法律的信仰和依法办事的意识。
三、推进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能够增强村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驻村书记可以组织村民参与环境保护、文化传承、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让村民亲身参与其中,深刻体会到公益事业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
同时,可以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调动村民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加强组织建设建立良好的组织机制对提高村民公民意识十分重要。
驻村书记可以组织村民自治委员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让村民参与决策,增强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治意识。
此外,可以加强党员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执行力,带动村民共同进步。
五、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培养村民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
驻村书记可以通过开展文明乡风建设、家庭教育等活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可以通过讲故事、文明行为示范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引导村民,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
六、提供教育培训机会教育是提高公民意识的基础,驻村书记可以争取政府支持,为村民提供教育培训机会。
可以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培训等,提升村民的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
农民工面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参与
农民工面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参与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其中不少人成为城市的新低收入群体,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农民工作为公民个体,其公民意识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培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面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参与,以及如何提升农民工在公民意识和社会参与方面的能力。
首先,农民工作为公民应具备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个体对于自己作为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的认识和自觉。
在农民工中,公民意识的培养和提升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
农民工需要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对自己的生活和社区关注起来。
在培养农民工的公民意识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实践。
其次,农民工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参与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加强。
农民工多数来自农村,其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知识和观念。
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特别是公民教育的开展,能够提高农民工对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认识。
可以通过在市场监管、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方面开展培训,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也需要得到鼓励和支持。
社会参与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农民工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自己争取权益,为社会作出贡献。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机构和组织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他们能够发表自己的声音,参与社会决策,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提升农民工面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参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保障。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和困境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需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后,农民工面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参与的提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与支持。
不仅是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个人和社会组织也应该积极参与进来,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农民工的社会参与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
农民工的社会参与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一种常态。
他们在城市中的角色不仅仅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他们也在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中,形成了一种社会参与的公民意识,并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的社会参与公民意识如何培养以及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公民意识的培养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新群体,他们从农村到城市往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
因此,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对于他们的社会融入至关重要。
首先,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可以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让他们接受良好的道德教育和公民知识的普及。
同时,社会各界可以组织一些公民教育活动,包括讲座、培训等,帮助农民工了解并适应城市的社会规范和文化习惯。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需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明白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制作宣传手册、开展培训课程等,向农民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最后,加强社区组织的建设。
社区是农民工在城市中的重要依托,加强社区组织的建设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和帮助,使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二、农民工的社会参与农民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不仅可以实现自身价值,也可促进社会发展。
以下是农民工社会参与的几个方面。
首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农民工可以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如义务救助、环境保护、扶贫帮困等,通过自己的力量为社会做出贡献,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
农民工可以积极加入工会、社团组织,参与组织中的活动,共同维护自身权益,并为工友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他们也可以参与社区工作,例如代表农民工的权益,参与社区治理等,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改进,提高自身的社会参与度。
最后,发挥所学技能,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农民工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创新思维,提升工作效率,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价值。
浅析村村民自治中的问题
浅析村村民自治中的问题2007年7月17日——7月21日,我们西南交通大学05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暑期实习小组前往成都市安靖镇方桥村进行社会实践,其间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群体座谈以及向村干部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方法,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现在我们根据课题组对方桥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结果,并结合已有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尝试着对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民主选举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是唯一法定的全体选民参与的活动,是一次村民自治大演习,大宣传。
村民委员会实行的是选民直接选举,选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这是一次现实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纪律观念,意义重大,许多村民就是从这里进入民主政治建设行列的。
同时民主选举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在缺乏成熟选民的农村施行起来困难重重。
据方桥村村委会领导介绍,方桥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先经镇党委举荐、村民推选、个人自荐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据调查得知,虽然绝大部分村民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普遍较差,主动性不够,民主选举的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众多问题如果上升到理论高度主要可归纳为以两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
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村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
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
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
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
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与公民意识
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与公民意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与公民意识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社会参与与公民意识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农民工社会参与的现状农民工主要是通过外出打工的方式,来到城市就业,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社会文化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社会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他们往往面临的问题包括工资低、工作条件差、社区融入度低等。
其次,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社会参与多限于经济方面,缺乏对于城市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他们往往把重心放在赚钱养家上,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度相对较低。
二、提高农民工社会参与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参与度,可以减少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参与城市建设,他们可以得到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社会地位。
2. 提升城市的文化品质: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不仅仅是经济层面上的,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于城市文化的贡献。
他们带来的多样化文化和新的生活方式,可以丰富城市的文化品质,使城市更具活力。
三、提升农民工社会参与的途径与方法1. 教育培训:提供农民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参与能力。
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2. 改革户籍制度:通过放宽户籍制度限制,使农民工可以更方便地在城市落户,享受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有助于促进农民工的社会融入和参与度的提高。
3. 加强组织与咨询服务: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参与意识。
四、培养农民工的公民意识1. 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能力。
村民自治与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
村民自治与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前言村民自治和农民主体意识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
中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一直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缺乏自治意识和主体意识。
而村民自治和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可以帮助农村地区解决许多问题,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村民自治和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
村民自治的意义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依规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基础,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民自治具有以下的意义: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村民自治可以使村民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村民对自己的事务的参与度,实现基层民主建设。
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村民自治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例如土地纠纷、拆迁问题,村民通过自治可以自行解决问题,避免因此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和治安问题。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村民自治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为村民自治可以使村民更加积极地参与村级经济发展,推动村级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农民主体意识是指农民对自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意识和能力。
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可以促进农民的自我管理和决策,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自主发展和价值实现,提高农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育个人素质农民作为基层群体的一员,其个人素质对村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对农民进行教育,提高其素质,增强其自我管理和决策的能力。
构建合适的政策环境政策环境对于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具有重要作用。
政策应该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管理和决策,同时也应该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加强组织建设农民的自主管理和决策需要建立在组织基础之上。
因此,需要加强农民组织建设,提高组织的自主性和决策能力,同时也需要建立起农民自我管理的机制。
结语村民自治和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实现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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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民自治中农民公民意识问题
作者:谢新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2年第22期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是随着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的普遍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巨大变化。
由于村民自治,农民实现了村干部自己选,村里的事情自己决定,村里的财务自己管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的公民意识。
具体表现在:农民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农民的法制观念、规则意识有所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有所提高等方面。
但是,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使得农民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也不符合现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作用”。
因此,农民的公民意识培养至关重要。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客观上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农民处于一个弱势群体地位,因此,农民更多的关心是自身的生存利益,对政治生活、社会公共事务缺乏积极正面的参与,对自己的权利、责任、主人翁地位等缺乏自我认知,即现代公民意识的缺失,这也体现在村民自治当中。
一、缺乏权利责任意识
作为公民,不但要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更要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因此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协助,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
但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往往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过分依赖于政府,没有意识到作为一名现代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承担的相应义务。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村委会选举中,许多人对村干部不满意,但对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停留口头上的发牢骚。
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行为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一味认为选举只是形式,没有实际效果。
有些村民甚至为了一点狭隘的个人利益,违背自己意愿投票。
他们认为选谁都一样,不能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这也为贿选留下了可乘之隙。
二、缺乏法律法治意识
虽然通过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但在现实中,农民还是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
对法律认知度比较低,村民自治实施很多年了,但很多村民对一些规定一无所知,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清楚。
因此,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常利用非制度化的手段,甚至采取不合法的非常态行为。
例如,当自身利益受损时,纠集一帮人进行越级或群体上访,甚至围攻政府来伸冤等非正常维权行为,而不是第一时间想到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找相关部门单位或责任人来解决问题,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三、缺乏公共参与意识
村民自治要求公民有积极的参与意识和高质量的参与行动。
但现实的村民自治中,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态度和行为消极,很多参与行为被动、动员色彩浓厚,这与村民自治的价值相违背。
如在农技推广、村级项目建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农村公共事务中,说起来重要,实际行动起来,农民又缺乏主动参与意识,总是单靠政府或几个村干部来推动,这样势必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
四、缺乏自治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指农民对自己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和态度,集中体现农民政治参与活动中,但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主体意识不强。
如在村委会选举中,虽然名义上数字显示参与率很高,但参与质量不高。
很多农民在投票中随大流,这种典型的从众行为,实际上是盲目的,缺乏主见的参与。
根本认识不到自己在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
这种主体地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因素增强,即政治参与游离于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因此,尽管现在民主参与制度日益完善,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民意代表制外,各地方都在完善参与机制,如领导接访日、各种听证会、民主恳谈会、一事一议制度等。
但是无序参与非理性参与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主体意识缺失。
因为农民参与政治,只是作为谋求一时利益的手段,而不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政治,献计献策,配合村委会或上级政府谋求地方的长远发展。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是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
作为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必须靠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农民来实现。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农民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关键。
在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入日益增加,政府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农民的公民意识培养也有了现实基础。
当前,要利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契机,做好群众工作,鼓励农民参与社会管理,扩大民主实践,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从本质上推进农民知识化、现代化、文明化,并最终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作者简介:谢新,男,1977年生,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委党校讲师,重庆大学传播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