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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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
摘要: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当前农民公民意识的缺失阻滞了城乡发展的一体化。因此,培育农民公民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新时期,培育农民公民意识途径有以下几点: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奠定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物质基础;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运用多种途径,推动农民参加提升公民意识的社会实践。
关键词:农民;公民意识;城乡发展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59-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公民意识作为现代化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能有效地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农民是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公民意识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有效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公民意识水平显著提高,但还难以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因此,新时期需要大力加强农民公民意识培育。
一、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意义
公民意识是一种理性的自我意识,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主人身份的认识,对相应的责、权、利的认知和价值取向[1]。农民是
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体力量和最终受益者,农民群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可以造就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合格主体。具体而言,其功能主要有如下。
1.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人格,享有平等的权利,讲究公平竞争。农村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农民公民意识对于健全农村市场经济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市场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最好实践场所,反过来,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农民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的培育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农民自由平等观念的培育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农民契约意识、法治意识的培育可以深化市场关系的法制性。
2.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建设新农村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特征的。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久的内在驱动力。首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将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尤其是其中的公平竞争意识。农民主体意识的唤醒,将使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经济活动中,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使生活宽裕。其次,促进乡村文明。伴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有更多时间去从事精神活动,从而使其精神生活丰富,同时,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农民树立起诚信道德、遵守契约和规则等意识,有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合作与团结,从而推进和谐乡村的建设。再次,促进村容整洁。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农民树立正确的自然观,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村庄环境的改善,建设美丽乡村。最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一方面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提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
3.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和合作能力
长期以来,农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以体力劳动为主,少有精神层面的学习。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助于提升农民精神层面的素质。在当前大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背景下,农民精神层面素质的提高尤其重要。同时,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助于提升农民的合作能力。缺乏公民意识,农民往往难以有效合作,而合作的缺乏则使农民难以采取一致行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农民公民意识的缺失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农民的公民意识水平也有了极大提高。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浸淫、公民教育的不发达等因素,我国农民
的公民意识还严重缺失,难以适应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要求。
1.权利和义务意识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公民的各项权利不断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得到增强。同样,在农村地区,农民们也开始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近年来的农村征地和拆迁等问题,都可看到农民们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总体来看,由于农民自身的法律、政治、文化素质不高以及过去几十年中,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对农村社会管理方式扼杀了农民权利意识养成的机会,农民们并没有体认到自己的权利,以致农民在基层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极为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多不把自己看作权利主体,而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解决问题[2]。在农民权利意识普遍缺乏的同时,农民的义务意识更是匮乏。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们往往追求个人私利,而不愿承担公共责任。正由于绝大多数农民普遍缺乏权利和义务意识,以致一方面造成他们的利益不断遭受来自各个方面的侵蚀,另一方面造成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能很好地承担公共义务,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受损[3]。
2.参与意识淡漠
参与意识是指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具有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监督与运行的主人翁意识,主要包括政治参与意识、公共事务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参与意识实质上是公民践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是公民行动的先导。公民参与既是民众权利得
以实现的途径,也是国家公共生活有效运转的前提。然而,在农村地区,主动参与意识仍然十分淡漠,表现在:政治参与意识淡漠。在各类选举中,村民们要么直接放弃选举,要么随大流随意投票甚至出卖选票,根本没有意识到选举是自己应享有的政治权利,是实现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公共事务参与意识淡漠。现在的农村,传统“守望相助”的意识日渐势微,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农民大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以致公共事务在没有项目的推动下,已变得十分困难;监督意识缺乏。对于基层政权公共权力的运行,农民还缺乏监督意识,以致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3.规则意识薄弱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也需一定的规则。这就要求公民具备现代规则意识,既能在行动过程中遵守既定的规则,也能对他人或群体违反规则进行抵制。在农村,由于农业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以及农民自身教育水平不高,呈现出农民程序和规则意识薄弱状况。在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大部分农民漠视村规民约甚至法律;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缺乏契约精神、诚信意识。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中,一些农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和良知,到处坑蒙拐骗。另外,许多农民无法理解政府公共政策,不能按照治理程序和规则解决问题,以致出现乡村治理困境,对于他人或群体违反规则更是漠然视之。
4.合作意识欠缺
有学者概括,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