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
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之原因探析
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之原因探析英美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常态。
而在我国,受侦查中心主义、警察行政特权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警察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询一直是一种设想。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权保障等理念的深入人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在我国也将呼之欲出。
标签:警察;出庭作证;制约因素在欧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已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他们被纳入到证人的范围之内,并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然而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还依然是鲜有耳闻,虽然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在学界已有涉猎,但具体到司法实践活动,警察出庭作证还仍只是个别试点的“改革”或“创新”举措。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趋势已日渐明朗,然而因续传统的历史因素,既得利益群体的消极应对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使其确立过程平添波折,可以预见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化自新之路。
如前所述这一反常现状的产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影响的,本为即在此就各制约因素作逐一探析。
一、传统审判方式的深远影响我国有着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史,与其相伴随的是纠问式诉讼,及封建法律体系。
这种漫长的历史遗留痕迹对人们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同时其对国家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具体实施应用都有着无形的影响。
我国古代审判方式是绝对的“侦审合一”,即完全以法官自己的“侦查”结果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因此这种证据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根本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
并且,受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警察”也是不可能会出庭作证的,作为官方的代表,他们是权威的、是正义的,是不应该受到怀疑的。
这种思想一直影响至今,今天的警察也被认为是代表国家的,他们的职责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已经完成了,他们的“国家形象”是不允许他们在法庭上受到控方、甚至辩方的询问或者责问的。
二、警察职权的消极影响(一)检警法三者关系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法律对三者关系的描述上,我们很难看到法院中立裁判、公安机关在检察院的指挥监督下参与诉讼的理想形态。
浅议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一
,
未确立证人保护制度 , 是我国证人拒绝 出庭作证 的最为现实的原 因。我国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 面对证人恐吓行为 , 以为证人 难 出庭作证提供有效的保障 , 使得证人出庭作证 的心理障碍难 以消除。 特别是在有组织犯罪中, 对证人加强保护就更为重要 了。 三 、 策 对
( ) 传 闻规 则纳 入 诉 讼 法律 体 系 一 将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9 —l 10 — 220 )40 30 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等 , 谁来承担, 是不容忽视的 问题。如让证人承担 , 极不公平 。
( ) 确 立证 人 保 护 制度 六 未
该 问题 的对 策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一
立 法 与实 践 的 落 差 我 国《 刑事诉讼法》 4 第 8条第一款规 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之 。 同时又在第 4 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 被害 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讯 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
将传闻规则纳入诉讼法律体系, 排除书面证言 , 迫使提供证人的 方竭力推动证人 出庭作证。 同时, 这种规则不仅保障证人 出庭接受 询 问和质证, 且可真正贯彻程序公正的原则 。 ( ) 强证人责任制度 的强制 力度 二 加 某些案件事实 的确定需要证人证言 的支持 , 需要证人 出庭作证, 那么, 证人无正当理 由, 则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这就需要衡量哪些证 人能否出庭 、 哪些案件证人证 言必不可少、 哪些案件证人必须出庭的 标准, 这种标准 的确立需要立法与司法实践充分考虑。 ( ) 三 完善 对 证 人 作证 的补 偿 既然证人违背意愿出庭作证( 了一种公共利益与秩序 的考虑) 为 , ( ) 性 根 源 一 人 已作出巨大牺牲和让步, 则公权力也就不应更进一步侵 占, 而应对证 人性根源 即人性善还是人性恶 的问题, 中国人对该问题似很少提 人予 以一定补偿 , 诸如车路 费的承担、 庭审期间的食宿费以及工 资补 都应从 国库中出, 毕竟刑事诉讼主要还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 及, 惟少数人论及, 如孟子 的人本善、 荀子的人本恶等。 然总体看待古 贴等 , 且国库又都是纳税人 的集资 , 可谓“ 取之于民而用之于 民 。 老中国似乎更倾 向于人本善, 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基于此而制定法律政 的考 虑, ( ) 强 证 人 保护 措 施 四 加 策的。证人 出庭作证几乎无利可图 , 甚至会危及 自 身的利益, 他们 当 然会逃避而拒绝出庭作证 。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谓当务之急, 更好 地解决该问题 , 将极大推 ( ) 二 中国的传统人 文 动证人 出庭作证 。 证人保护 是一项艰 巨且复杂活动, 首先需在指 导方 中国人主张“ 为贵 “ 和 ,厌讼 恶讼 是~种根深蒂固的心态 , 能 针上 明确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思想, 别是在预 防上 下工夫 , 特 极力做 不参加诉讼就极力地避免, 况且, 证人往往是被诉者的亲属、 朋友或邻 好事前 、事 中和事后的防范工作 。核心是应建立专 门的证人保护组 里熟人 , 让其指证是不容易 的, 是违背中国的宗法观念的, 会造成“ 不 织 , 以协调各方面的保护措旌 , 特别是针对有组织犯罪 , 将显得更 为重 睦” 而被邻里亲人所摈弃 的。 要。 ( ) 三 未排除传 闻证据 ( ) 定拒 绝作 证 权 五 规 英美法系的传 闻规则规定, 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 不得提 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一种利益的权衡, 在某种程度公共利益面前 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 ; 已经在法庭 出示的, 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 和背后还有更为重要的利益的存在 , 例如人性 的不可抗拒 、 亲情 的不 相互信任的必然维护等。这就 需要法律 明确规定 。当然 , 涉 的根据 。 而我国法律没有排 除传闻证据, 并完全可进入法庭甚至可作 可割舍 、 为定案依据, 这使得书面证言可以“ 光明正大” 进入法庭 , 致诉讼各方 及到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 时不得免于作证, 是各 国均承认和规定 的例 无传 唤证人出庭 的积极性 。 外。 有理性基础的法律才会得到 良好 的贯彻 , 拒证权 的规定将会更好 ( 证人 责任制度的不健全 四) 的促进证人出庭作证。 强制作证是各 国法律普遍 规定的, 也是国际社会予 以认可的。 既 ( ) 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六 提 然人有趋利弊害的本能, 但为 了更为广泛的利益的存在和更安全秩序 司法队伍素质 的提高, 是这几年 的话题 , 统一 司法考试推行就是
贿赂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贿赂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证人都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如实提供证言,但也存在部分证人由于种种因素而拒绝作证的现象,并且阻碍了一些贿赂案件的侦破。
因此,本文拟就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作些分析。
一、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1、私欲、患利心理作怪。
一是证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为其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激之情,因而不愿主动作证。
证人已经从受贿人处得到了利益,交代行贿行为觉得对不起受贿人,在感情上说不过去,或是行贿后正在等待受益,尽管受贿人正在被查处但仍然抱有幻想,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证人主观上往往处于利益与感情之间的权衡,往往对待侦查人员是软推硬顶或避实谈虚,或是对侦查工作明支持暗阻挠的对抗。
二是证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通过行贿所得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或是不确定的利益,因而怕交代了行贿事实会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
这种证人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即是为了得到的利益,挖空心思地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上钩,一旦行贿实现往往会给他们带来几倍甚至于几十倍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会轻易放弃到手的利益,可能会顽固地对抗侦查活动。
三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屈死不告官”的观念,使得一般群众不愿意轻易与“官司”沾边。
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多是手握权柄的各级干部,作证即可能意味着要得罪一个关系网,正是在这种种顾虑的影响下,证人往往不愿意涉讼作证,尤其不愿意出庭直接面对被告人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言。
2、证人保护制度极不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只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
即在证人作证受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即成事实或已造成严重后果后,方由司法机关对实施者给予处罚。
立法未规定严格的事前预防性及保护措施,是证人不敢作证的重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因提供证言而遭人身攻击、财产损毁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法律规定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但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而且一般情况下因证人所遭报复性损害不是很大,且有些更是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穿小鞋”之类的报复,证人往往有苦说不出,故很少能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对诸如此类的报复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作恶者逍遥法外,而为善者却屡遭损害。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一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摘要: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或拒绝作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实际的办案及审理。
因此,必须针对我国证人作证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明确证人拒证权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证人;拒证;原因;对策Discussion on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itness refusesto testifyAbstract:Witnesses testified oblig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When witnesses unwilling to testify or refuse testify phenomena have occurred,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actual investigators and trial. Therefore, we must witness to testify against the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Witne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a clear legal status witness' refusal rights.Key words: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reason; Countermeasure众所周知,作为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对于案件的告破与终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证人所肩负起的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而在实际诉讼中,证人以各种借口或理由,以各种方式来拒绝作证、作伪证甚至作假证的现象仍层出不穷。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及改进
( 不利于事实的查明, 二) 影响公正、 合法判决
众所周知 , 法院公正合法 的判决依赖于案件事 人证言来完成 的, 这严重影响 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 实的查明, 而案件事实 的查明又依赖于具备三性 ( 关 查 明 , 利 于有 效 打击 罪 犯 和 有 效 保 护受 害 人 的合 联性 、 不 合法性、 真实性) 的证据。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 法 权 更是 对刑 事诉 讼 中直接 言词 原则 的违 反 。 溢, 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 只有经过质证
第 2卷 5
第 1 期
徐军 强 : 析刑事 诉讼 证人 不 出庭作 证原 因及 改进 浅
・2 ・ 7
种 补 充 。而 目前 我 国证 人 普 遍 不 出 庭 , 面 的证 人 等 。这 种成本 的无 偿支 出 和相应 补 偿 的缺乏 之 间 的 书 证 言 大量在 法庭 上 出示 的这 种 “ 状 ”使 我 国正 在 矛盾 , 怪 , 一定程 度上影响 了证人 出庭作证 的积极性 。 逐 渐 偏离 法治 国家 要求 的诉 讼 制 度 的 轨 道 , 出现 了 法治 发展 中的异 化 现 象 。这 种 现 象 的 出现 , 各 国 在 现实 中 , 证人 的合 理 费用和 成本 常会 得 不 到补偿 , 情
第 2卷 5
第1 期
连 云港职 业技术 学 院学报
Ju a fLa y n a gT c nclC lg o r l in u gn e h ia ol e n o e
V0 . 5 No. I2 1
M a . 01 r2 2
21 0 2年 3月
文章 编号 : 0 —4 1{02 0 —02 —0 1 9 38 2 1)1 0 6 5 0
目前 , 国刑 事 诉 讼 中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现 象很 提供 证言 笔录 , 重影 响 了我 国刑事 诉 讼 改革 的深 我 严 少见 。据 一些 学 者 的 统计 , 目前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平 度 和力 度 。
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行为的理性分析
地 位 的鲜 明写 照 。 国在 司法实践 中素来有 “ 我 口供至 上” 的观 念 , 之侦查 手段相 对落后 , 以“ 于司法 加 所 对 实 践来 说 , ( 它 证人 证 言 ) 诉 讼证 据 中不 仅所 占比 在 例大 , 而且 在有 些 案件 中 , 人 证 言是必 不 可少 的 , 证 甚 至 常常 是定 案 的关键 性证 据 。”1 统计 表 明 , 1 3 且 我 国检察机 关提 起公诉 的案 件 中,存 在明确证 人的超 过 8 %。【 0 4 】 这足见 我 国司法 实践对 证人 的需求 程度 。 只可惜事 与愿违 ,我 国证人 出庭作 证的现实 与对证
一
的研 究几 乎成 了我 国证人制 度研究 的全部 内容 。对
证人 不 出庭行 为的合理 性及 价值很 少考虑 ,所 以作 者 曾撰文 指 出这 是研究 的误 区 , 应该 加 以矫 正 。
证人 出庭率 低使 人们 习惯 地认 为 ,证人 出庭或 出庭 的证 人愈 多愈好 ;而证 人不 出庭总是 与负面影
M8 . 0 9 v2 0
我国刑事证人不 出庭作证行为的理性分析
徐 长斌
( 西师 范 大 学鹰 潭 学 院 , 江西 江 摘 鹰潭 35 0 ) 3 00
要 :证 人 出庭 问题 一直 困扰着 我 国 司法 改革 和 实 践 , 时至今 日,证 人 出庭 难 的 困境 依 然 未 得到 有效 缓 解 。
第 3 第 5期 O卷
20 0 9年 5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井 冈 山学 院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 哲 Junlo iga ghn U i ri (hlsp y ad Sca ce cs ora fJ gnsa nv syP i oh n oi Sine) n e t o l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
当出庭作证 的证人证言 出现反复时, 司法人员 由于不 下简称“ 8 解释》 ) 1 1 9( ” 第 4 条第 l 该条第 2款同时还规定 了可以 在 司法实践中, 款, 不 出庭作证的四种例外情况 。2 《 () 刑事诉讼法》 4 第 7条规 定: 必须在
法 庭 上 经 过 公 诉 人 、 害人 和 被 告 人 、 护 人 等 询 问 、 证 , 查 实 后 被 辩 质 经 清 楚哪 一 种 证 言 的 效 力应 优 先 ,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时 往 往 无 所 适 从 , 在 从
制度 的推行困难重重。 权利义 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 公民不能
刑 事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 法 方 面 的不 足 是最 根 本 的 原 因 。 立
首先 ,我 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从根本上确立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 制 只享有权利而不尽 义务, 也不应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违反义务必 刑事诉讼 中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承担 度. 且各种规定存在矛盾, 而 致使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问题具有“ 法定 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 的选择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 的规定散见于 。 《 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 这些规定并未形成一个系统 的证人
法 中最 重 要 的 规 则 。 法 院 发 出 的 , 人 是 否 能 按 时到 庭 作 证 当然 是 法 院 的 事 , 院 有 义 务 证 法
以合适的方式将证人传唤到庭 。因此, 在证人出庭 作证问题上, 法院
和检 察 院之 间 存 在 互 相椎 诿 的现 象 。2 对 特 殊 证 人 的 出庭 缺 乏 可 操 ()
2 0 .(中 ) 0 91
刑事证人不 庭作证的立法原因透析
许 娟娟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基本证据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大量的书面证言难辨真伪,法官审核证据及认定案件事实便显得颇有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因此,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实现审判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探析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的即使知道却认为不作证也不会受处罚。
他们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后,往往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能躲则躲,不躲则拖,消极对待。
如果迫于无奈而出庭作证,他们也往往会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导致作证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这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不少证人对出庭作证不寒而栗。
何况有的证人早在出庭前就已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出于畏惧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证人没能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因此,许多证人宁愿放弃良知与正义,拒绝出庭作证,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处理没有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只强调出庭作证是个人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拒绝作证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庭因此也无法对证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不少证人才对法庭的出庭作证通知置之不理,这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碍于关系或情面,怕受牵连。
有的证人认为自己客观真实的证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怕得罪人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因受过一方当事人的恩惠,为报恩而拒绝作证;有的证人与案件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害怕自己的证言无意间透露真实情况而把自己牵连进去,于是极力回避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
20 0 6年 6月
绵 【 师范 学 院 学 报 5 f {
J i a fMin a g N r lU i e i o h l a y n o ma n v l t n o  ̄ y
J n 2 0 u .,0 6
Vo . No 3 125 .
其 无从 观察感 受 客 观 [ 界 , 无 法 进 行 陈 述 。在 司 [ 亦 £ 法 实践 中 , 单位 只是 出具 一个 书 面 说明 , 没有 具 体 的 人 出庭 , 一个 单位 就 同一 问题 先 后 出 具 相反 证 明 的
人 拒不履 行作 证 义务 缺 乏 强 制性 的规 定 , 没有 相 也 应 的制 裁措施 。拒不 出庭 作 证 , 承担 任 何 法律 责 不 任, 从某 种角 度 上讲 , 这对证 人不 出庭 作证起 到 了放 纵 作用 , 在一定 程 度 上造成 了证 人不 出庭 作 证 现 并
述 自己所 知道 案情 的方式 , 也可 以采取 不 出庭作证 , 由司法 人 员 将 其 证 言 制 成 笔 录在 法 庭 上 宣读 的 方 式 。证 人在可 自由选 择 的情 况 下 , 容易 造 成不 出庭
作证 的现象 。 2 证 人拒 证 的法律后 果 不 明确 。现行 法律 对证 .
情况 并不罕 见 。且 《 法 》 36条规 定 , 证 罪 的 刑 第 0 伪 主体 只能是 自然人 , 单位作 伪证 , 以追 究相 应 的 若 难
象的大量蔓延。在当今国民总体法制意识普遍不高
收 稿 日期 :0 60 —1 2 0 -3 1
作者简介 : 刘怡思 ( 95~), 中国人 民解放 6 8 0部队法律顺问 , 17 女, 32 法学硕士。
中图 分 类 号 :I 1. 3 ) 5 1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62 (0 6 0 O 4 0 62— 1x 20 ) 3一 O 2— 3
证人不出庭原因的调查报告
2 8 . 0 4 %
第一 ,传 统法 律 、人文 文化 的影 响 ,中国在经历 了两千 余 年的封建社会后 ,传统 的法律文化 中积淀 了大量封建 主义 思想的残余 , 古代民刑不分 , 刑罚残酷 , 加上息讼思想 的影响 ,
社区文化的作祟 ,人情味浓厚 ,导致知悉案情 的人也不愿作
从未见过证
人 出 庭
4
.
5 3 %
1 1 . 5 8 %
1 3 . 3 5 %
未选
O . 1 6 %
第二 , 我 国公 民的法治 观念淡 薄 ,缺 乏基本 法律素 养 。
虽然 党的 十五大 报告 中明确 指 出 ,在今后 要依 法治 国 ,着
表 2 证人不 出庭 的原 因调查 问卷
4 . 8 1 %
检察官
8 . 6 1 %
大 。从第二 、三个表可 以看 出刑事诉讼 中证人不 出庭作证 问
题 ,是 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 的 ,通过整理归纳 ,笔者认为原 因 可以归纳到以下几点 :
受访对象
8 0 % 以下
5 0 % 以 下
受访对象
1 5 . 4 2 %
1 3 . 1 5 %
5 5 . 8 9 %
3 1 . 9 4 % 1 4 . 4 8 % 5 . 4 l %
基本方 略 ,随后 我 国各 级政 府 、人 大等 机关制 定颁 布 了大 量法律 文件 ,而且利用 各种 途径 和形式 进行 了大量 的普法 宣传教 育 ,开展法 制小 区建 设 ,宣 讲法 制理念 。但 由于 中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下
第3 期  ̄ , 5 4 9 期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摘要: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证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言证词对于案件的审定具有重要参凭作用。
多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很多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会拒绝出庭作证,从而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本文立足于个人认识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其应对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证词出庭作证保障策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作为诉讼活动的一种形式,刑事诉讼属于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现代庭审制度要求下,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属于一种严重困扰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质量的普遍现象,探究其导致成因与应对策略,对于优化当前法制体系建设,创建和谐社会氛围来说尤为重要。
1 证人法庭证词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诉讼活动中,证据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刑事诉讼案件通常会有多种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证人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事实依据前提下,在法院实施庭审过程中出席法庭并当庭陈述和回答其本人所知案件事实真相的行为活动。
作为一种直接证据,证人法庭证词是证人针对相关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直接陈述,属于案件发生给相关个体留下主观知觉痕迹的反映,它在揭露案件事实,公证合理判案,正确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彰显了重要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全面反映或还原案件发生的事实真相,有效弥补书面证言的理解差异,减少虚假伪证的可能性以及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推动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证人,公民享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将会影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质量效率: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审判裁决以及对被追诉人实施准确的量刑定罪,是法庭审判的重要职责,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最为明显和直接的结果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相对缺少充分依据,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决及量刑定罪;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会导致法庭上的询问质证程序无法有效实施,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案件分歧证言矛盾处理与认定,必然会大量采用公安机关提供的庭前侦查书面证据,法官对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据调查仅限于控方卷宗的笔录记载,造成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流于形式,司法人员只能凭借理性和经验去判断证人相关书面证词的真伪性,通常会造成定案依据不确切,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正。
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论文
浅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摘要:证人不出庭作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目前分析证人不出庭的文章多从立法冲突,对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和证人自身等原因入手。
他们的分析都有其合理性。
但是仅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改革就足够了吗?就可以改革我国证人不出庭的现状吗?笔者在分析其他论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证人出庭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证人拒证,保护措施,诉讼氛围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成了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
在中国的法庭上,究竟有多少证人能够”依法”出庭作证?在被法院采纳的证言中,又有多少是通过证人亲自出庭的方式提供的?据资料显示,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
但是这个估计也是很保守的,例如,华东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其1998年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在所有提供过证言的证人中,出庭作证的仅有1.5%。
在《中国商法》杂志的一篇文章中,涉及某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的数据为,对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从1997年元月至1999年6月审结的279起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应该出庭的证人1397人,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陈明利害和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后,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5人。
通过上述的统计不难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我们的证人基本上是不出庭的,而我们庭审的时候用得最多的也只能是书面的证人证言。
那么,审判质量是可想而知了。
证人不出庭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第一,证人不亲自到法庭上接受法官的询问,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其证言仅靠法官、检察官当庭全部宣读或者摘要宣读,此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大大的减弱了。
法官无法与证人当面质证,无法观察到证人表情的细微变化,如何判断这份证言是真还是假呢?而且这种证言又是警察、检察官在审判前阶段通过秘密和单方面的方式获取的。
这就使法官在法庭上进行诸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方面的活动,都失去了最起码的”纠错”能力。
仅仅成为对检察官的起诉结论加以确认的活动。
我们设想会有这样一种危险:万一警察、检察官在侦查中错误地录取了某一证人的证言,而该证人证言又在法庭上顺利通过法庭上的审查而成为定案的根据,结果怎么样?这不是与我们想要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吗?。
刑事案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问题之我见
的浪费 , 影响了诉 讼效 率 , 更损 害 了控辩式 审判方 式 , 亲 自到庭 ; 破 二是“ 直接采证原则” 即从事法 庭审判的法官 ,
坏了司法公正 . 为司法改 革的“ 颈” 成 瓶 。
一
必须亲 自直接从事 法庭调 查 和采纳 证据 , 直接 接触 和审 查证据 ; 证据只有经 过法官 以直接 采证 的方式 获得 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 言词 原则 , 又称 言词辩论 的原则 , 含两 方面的古义 : 一是 参加 审判 的各方 应 以言词 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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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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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学列 (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S tloJu a( u nis n ol c n e d i ) og a or lH maie dSe l i c io ti n t a a S e 明事 实真相 就极 有可 能导致错 判 当事 现行 的刑诉法 , 定 了刑 事审 判应 坚持 直接和 言词 的原 便 规 人 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 冤枉 无辜 . 或 或放纵 犯 则。所谓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 义 : 一是“ 在场原则”, 即 罪。这不仅妨碍 r诉讼活动 的正常进 行 , 成人 力 、 力 法庭开庭审判时 , 造 财 公诉人 、 当事人搜其他 诉讼参与 人必须
庭 如 法国刑 诉 } 击第 19条规 定 : 0 凡作 为 证人 被传 唤 意见 , 任何没在法庭 上以言 词方 式提 出和调 查的 证据均 的, 应到庭宣誓作 证。如证 人夺到庭 预审法官可 依据检 不得作为裁 判的证据 由于这两项 原则均 要求诉讼各 方
察官的要求 将其押来并判 四百至一千 法郎的 罚款 ” 德 国 亲 自出庭参 加审判 , ; 法官 的裁决 必须 建立 在法庭 调查 和 刑诉法第 9 1条第一 款规定 : 证 人无 法定理 由却拒绝 出 法庭辩论 的基础 , “ 而严禁 以控 诉方 提交 的书面 材料 为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不大,为了查清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观。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失范等原因。
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既要克服立法上的不足,也要防止司法失范,还要把证人的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以提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证人义务拒证我国是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案发后,收集证人证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然而目前公安机关办案调查难、取证难已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相反,没有特殊理由或原因而拒证,则应当受到惩罚。
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
可以说,证人所具有的这种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对此,我国的诉讼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做了重申。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虽未重申,但相关规定中也体现了上述精神。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高等原因,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普遍存在。
而这又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碍于公正效率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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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孔凡勇提要: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诉讼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证人自身的原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
面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要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必须采用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内遏制这一现象,使其不至于影响审判公正。
本文试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道德以及风俗人情等方面另辟蹊径,找出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提出一些符合实际的立法建议和司法措施。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和对证人的保护。
其次必须赋予证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拒证权,这样疏堵结合,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
最后要彻底改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种现象,还必须改变证人不良的作证态度,培育全民出庭作证的法制意识,使出庭作证内化为证人对法律的一种信仰。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刑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刑事证人出庭难,刑事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难题,同时,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改革的瓶颈。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因为有法律规定就会按照法律规制的模式去运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甚至在某些边远落后地区,根本就没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
下面的一组数据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据2005年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证人出庭率仅有5%。
江苏省某市法院虽经再三通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
据福建省检察机关2004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由于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为25%,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据我国一位著名律师辩护的20起刑事案件统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4起,占20%,无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6起,占80%.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起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 2004年该地区共起诉刑事案件197件277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11件,约5%.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
从案件性质看无论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都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
从不出庭作证人员的类型来看,不仅普通证人不出庭出证,而具有特殊身份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是很少出庭出证。
比如警察在国外通常要出庭作证,接受辩控双方的询问和反询问,但在中国很少有警察出庭出证,这些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出庭作证又对其他普通人不出庭作证起一种效法作用,其结果无论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人都不愿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是证人拒证的一种具体表现,证人在不同阶段拒证具有不同特点,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到侦察、检查机关要求作证时通常能到庭作证,但在接到法庭通知却很少到庭作证,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大量不出庭可谓独具特色。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任何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证人证言作用的发挥,对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都产生消极影响。
二、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文化原因(一)中国现实社会结构的制约从中国的现实社会结构来看,中国仍是一个开放不足的“熟人社会”。
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律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地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
”[4]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在人们的心中历久形成了一种中庸之道、隐忍退让、明哲保身的厌讼、耻讼心态,这种心态一直是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
中国人是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乡土中国。
由于中国人工作生活的圈子相对封闭、稳定,让一个证人在一个熟人社会中指证一个人犯罪,他会受到很大的心理压力。
从亲情、友情的角度看,他不希望自己的亲友受到处罚,更不希望因自己的大义灭亲出庭作证之举而使自己的亲友受到法律制裁。
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就会被他的亲友所恨,朋友所怨,这样在国家法律规定与亲情友情之间他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矛盾,证人通常会选择不出庭作证以维持与亲友良好关系,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势必会阻断亲友与其交往,而社会交往是一个人最基本生存方式之一。
只有通过社会交往,才能使人不仅获得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更重要的是从交往中获得一种精神的满足,物质资料可以用金钱购买,而友情亲情是用金钱购买不了的。
因此,在中国人生活方式没有重大改变之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必将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二)传统的思想文化影响中国作为拥有数千年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传统文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极其深厚的影响,历经千年而不衰,对建立现代诉讼观念产生极大的影响。
受中国封建文化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国人因对“打官司”的畏惧而产生的消极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证人出庭作证,以至于有人甚至认为“到法院打官司的都不是好人”,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然谈不上有一天要因为别人的官司而出庭作证了。
1、从思想层面来看,以“仁义礼智”为代表的传统儒家思想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人们忠孝悌恕,与人为善,息事宁人,生活中怕是非,求安稳,凡事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拒绝作证,以求互不得罪,这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较为普遍的心理。
出庭作证与书面作证不同,证人要亲自面对被告人,证实和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表达上更加直接。
被告人被处罚以后,许多证人将此归咎为自己的问题,进而在内心产生一种“害人”、“整了人”、“惹麻烦”、“得罪人”的不安心理。
很明显,这是与儒家思想中提倡的与人为善,息事宁人的精神要求相违背的。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人,司法人员在案件的侦查、起诉环节让知道案情的人如实作证时,绝大多数证人极力回避,能不作证就不作证,有的在司法人员找到证人让其作证时,也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轻,不如实作证,对其应履行的作证义务不履行或不彻底履行,更不用说让其出庭直接作证了。
2、从文化层面来看,厌讼、耻讼以及维护亲情友情的民俗风情依然尚存。
中国文化可称之为“和合”文化,万事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而打官司、出庭作证是对“和”的冲击,是对稳固社会秩序的破坏。
儒家强调无讼,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旋律,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成长繁育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是讨厌打官司的,这种“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在诉讼上表现为“息讼”心理。
受此影响,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为证人往往与案件中的被证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乡、上下级等人情关系,认为人情难却,抹不开情面,不愿得罪人,怕作证后损害双方友好关系或影响自身的特殊利益;即使证人与被证人无特殊关系,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为证人,却往往托辞没有看见,听不清楚,以淡忘、出差等理由推托,实在推托不了,所作的证言也是模棱两可。
有的甚至把作证看成是有失身份的事,认为参与诉讼不光彩,不愿参加诉讼。
3、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制度仍在影响人们的诉讼意识。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提倡“亲亲得相隐匿”的法律原则,最早提及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在《论语》中就曾倡导亲属相容隐的原则,反对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5]《礼记•檀弓》载:“事亲有隐无犯”,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事关犯罪之亲属间应当彼此庇护方为正当的一般认识。
秦律较早地将这一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由是开启了容隐法之先河。
汉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宣帝本纪四年曾为此下一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同居之间,奴婢、部曲都可以为亲隐,为主隐,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举证倒构成犯罪。
我国古代提倡的“亲亲得相隐匿”原则,是与其独特的社会治理方法有关。
唐太宗曾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统治者提倡无讼,提倡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不得作证,尽管这样做可能使一部分危害社会之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维护了礼的权威,而礼是扎根于人们心灵深处,它不仅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规范人们的灵魂,礼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大作用,礼是在成文法背后的不成文法,其地位高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正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
今天,虽然我们已经建立现代文明与全新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很难把这一切与古代文明与古代法律制度一刀两断;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当一项新制度新规定与大众心理大众文化不相吻合,人们不太情愿接受新制度新规定时,就会千方百计在古代文化中寻找理由,寻找借口。
尽管我们今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但这种规定受到传统文化心理的顽强抵触,而收效甚微,证人不出庭作证倒成了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现象。
“亲亲相隐”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几千年来文化与法律传统积淀的产物。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对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加以积累凝固而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最终经过世代相传后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
只要社会还是人类的社会,而且人类的性质仍然需要以亲情和彼此的关怀加以维系,那么,法律就不能够也不应该对此无动于衷。
否则,法律就只能沦为制造社会紧张的工具,而不可能真正地肩负起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正义的使命,也更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推动法律效力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