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务员局、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办公室关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区清理提供岗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区清理
提供岗位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2]17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2
【实施日期】2002.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区清理提供岗位指标的通知
(厦府办〔2002〕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8月14日召开的全市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3000个岗位提供给本市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区清理提供岗位任务指标进行分解(具体内容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应清理岗位的单位请于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和招聘人数报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地址:长青路191号12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力管理处,邮编361012,联系电话:5327736,传真:5327745)。
附件: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区清理提供岗。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5•【字号】厦府[1996]综127号•【施行日期】199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厦府(1996)综127号1996年6月1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厦门市人事局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厦人〔1996〕035号)市政府: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1993年10月1日实施。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对我国人事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
这项重大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要通过制定法规,对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使政府人事管理制度的各种环节实现科学化、法规化,从制度上堵住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
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利于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忠于职守、富有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将会推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全国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对象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对象是:(一)列入县以上各级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和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三)县以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挂靠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党委议事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厦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厦民〔2009〕32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和居委会副主任、社区“两委”委员、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补)贴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奖金和津(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㈠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工作年限设定为12个档次,以《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厦民〔2003〕31号)文件下发日为基准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每满两年且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其基本工资晋升一个档次,具体标准见下表: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档次对照表㈡岗位工资。
设定四个级别,具体为:1、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岗位,每人每月800元;2、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3、社区“两委”委员岗位,每人每月500元;4、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指经全市公开招考录用但还未入选社区“两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每人每月4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厦府〔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厦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全面推开我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厦府办[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当前,我市跨越式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各项改革和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数量、结构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要继续开好每年一次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会前要进行深入的调研,提出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和亟待解决的议题,会后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
各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要通过联席会议,解决工会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发挥好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进一步畅通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在各级各部门有关改革改制的领导机构中,都应有工会参加。
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安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与信息交流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
要以健全市、区三方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市、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多层次的三方机制组织体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人社[2016]24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10.1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6]24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参保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缴纳(一)参保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二)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企业负担出台的工伤保险费下调政策,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其。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厦人[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3]90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物资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二)有其他显著功绩的。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厦民〔2017〕243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厦民〔2017〕243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2017年10月12日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在厦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是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意见》实施后新聘用的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就业满一年的,可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领取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工作补贴。
第四条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一次性工作补贴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机构的性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机构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中体现“社会工作”意涵或内容。
(二)所在机构能稳定承接项目,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所在机构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合格,按规定无须参加年检的除外。
(四)社会工作者首次进入厦门市同一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连续就业满一年,且入职前已取得或入职后的一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获证时间以批准日期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设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厦门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
(三)承接省里委托和下放的“审核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获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审批在厦举办冠名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审批举办厦漳泉之间跨行政区域人才交流会”等审批事项。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五)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厦门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历经40年的砥砺拼搏,昔日的海防重镇已变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和试验场&进入新时代,厦门经济特区高质量发展面临着新旧动能转换的考验。
厦门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局出发,勇当新时代改革开放排头兵,继续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关键词: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厦门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厦门是我国近代以来重要的通商口岸,港口优势十分突出,与海外有着广泛联系,是福建华侨出入祖国的门户和联系闽台的纽带,开放发展是其与生俱周轶昆,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讲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开放107来的优势。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在厦门岛西北部的湖里地区划出2.5平方千米的土地创办经济特区,成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
在社会主义中国创办经济特区是一种试验,当时既无现成的经验借鉴又受到旧体制旧观念的严重束缚,因此,经济特区的建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
在党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初创时期的厦门经济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项南、邹尔均等为代表的特区“拓荒牛”前赴后继、勇担使命、锐意改革,积极利用好中央给予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按照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对台经贸往来,将昔日的海防重镇变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和试验场。
1985年,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面积增至131平方千米。
对厦门经济特区而言,这是一个历史性跨越,由此开始按照综合性经济特区的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1988年厦门被批准为计划单列市,拥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此后,厦门的海沧、杏林、集美被国务院批准为台商投资区,实行经济特区现行政策,1992年设立象屿保税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厦府办[2017]12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8【实施日期】201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8日厦门市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以群众和企业办事“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的便利条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就我市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一趟不用跑”事项是指可以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事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办结全部实现网上通办。
“最多跑一趟”事项是指最多需要一次到窗口申请或取件的事项,包括:即办事项,通过网上预审或受理、窗口领取证照或批文时核验材料的事项,以及其他可以通过简化优化流程实现“最多跑一趟”办理的事项。
各区(含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事“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全面梳理公布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相关便民服务事项,对符合“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理要求的事项,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2•【字号】厦府办[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1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会议制度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厦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议案的建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推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效率,特建立厦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协调工作。
研究分析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监督、指导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综合协调拟定相关救助政策和措施,了解掌握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社会救助经验,做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保障工作。
(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负责对我市公安机关查处发黄卡、卖花、扒窃等治安警情中涉及的异地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负责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厦人[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0]104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发挥考核工作在公务员管理中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1、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2、厦门市区直、镇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市直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另定。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的考核要以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
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2、能: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创新进取以及适应本职位职责的口头、文字表达、公文写作等能力。
3、勤:主要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事业心和责任感。
4、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绩效和贡献大小的实绩。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岗位职责,拟定出切合实际的具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要素及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办业务处室联系单位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办业务处室联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厦府办[2007]285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办业务处室联系单位的通知(厦府办〔2007〕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服务市政府领导和服务基层,提高办公厅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办对部分业务处室工作分工和所联系的单位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业务处室对应服务的市领导和联系单位安排情况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市府办内设业务处室服务领导和联系单位安排表┌─────┬─────┬─────┬───────────────────────┐│处室│市领导│厅领导│联系单位│││││││││││├─────┼─────┼─────┼───────────────────────┤│ 秘书一处│丁国炎│王德贤│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信息产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人事局、编办、监察局。
国│││││税局、国家调查局,财政部驻厦专员办,无线电管理│││││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商会)│├─────┼─────┼─────┼───────────────────────┤│ 秘书二处│黄菱│朱奖思杨本│贸发局、外资局、工商局、粮食局、旅游局、台办、││││喜│口岸办、海沧管委会(包括出口加工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管委会、贸促会、驻港办│││││。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口岸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台胞联谊会││├─────┼─────┼───────────────────────┤││叶重耕│陈永茂│经发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利局、火炬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厦府办[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厦门市公务员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当前,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就业压力较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较重。
各单位要认清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用好用足本市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责进一步修订完善措施办法,简化流程,提升服务,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体,是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
我市辖区内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给予以下奖励和扶持:1.接收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关于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工作预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关于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8•【字号】厦府办[1994]280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关于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工作预案》的通知(厦府办(1994)280号1994年12月2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关于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关于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工作预案(厦门市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应急小组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此工作预案。
一、处理事件的组织机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劳动、工会、信访、经委、外资委、经贸委、建委、公安等单位的领导参加的处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应急小组(下称应急小组)。
市、县(区)劳动部门应建立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
县(区)应急小组和工作小组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应送市劳动部门,以便汇总成册印发各有关部门。
二、组织机构职责(一)应急小组职责1、处理本辖区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集体上访和罢工(100人以上)事件。
2、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听取工作小组的情况汇报,分析和掌握本辖区内劳动关系的动态,研究对策。
3、遇涉及职工利益的较大改革措施出台、年关等,容易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的情形出现,随时研究应急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加以执行。
(二)工作小组职责1、负责处理应急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经常分析、研究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劳动关系发展动向,避免或减少事件的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厦府办[2004]1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厦府办〔2004〕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4﹞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项改革需要,为加强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徐模(副市长)副主任:林守章(副秘书长)林建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庄志杰(市财政局副局长)黄高棠(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培军(市老龄委常务副主任)成员:黄学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明哲(市发展计划委副主任)柯继安(市经发局副局长)周温平(市编办综合处处长)黄太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军能(市总工会副主席)陈影(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黄清源(市卫生局副书记、副局长)郭江河(市建设与管理局党组成员、助理巡视员)印苏程(市体育局纪检组组长)翁金珠(市妇联主席)许毅青(团市委副书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退管中心主任林火明当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六月十日——结束——。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厦民〔2017〕279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的通知厦民〔2017〕279号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6日厦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本标准用于指导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
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确保社会工作者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按照我市原有的工资制度执行。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按照薪酬指导价,综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各区可根据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薪酬指导价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薪酬成本。
二、社会工作者岗位任职及晋升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
竞聘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相关政策后确定;2.社会工作师: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拖欠工程款纠纷 也可打110反映
拖欠工程款纠纷也可打110反映今后,若有市民碰到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可直接打110反映问题。
此外小区管理、文化市
今后,若有市民碰到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可直接打110反映问题。
此外小区管理、文化市场、旅游市场管理也一样可以拨打110。
昨日,厦门警方通报说,1月10日开始,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文化市场稽查队、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与群众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6家单位正式成为市110联动成员单位。
自此以后,与这6个部门相关的大部分投诉都可以拨打110反映。
110接到市民群众的举报或投诉后,将按110联动工作机制转给这6家单位,有关单位将按照服务标准予以处理或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