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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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追责方案范本

设备损坏追责方案范本

设备损坏追责方案范本设备损坏追责方案为了保护公司的设备以及提高员工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的意识,我公司特制定了设备损坏追责方案。

该方案旨在明确责任分配,规范员工的设备使用行为,并在设备损坏后追究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的财产和利益。

一、责任分配1. 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购买、维护和保养工作,并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存放、维护、使用和保养。

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等。

3. 员工个人责任:每位员工在使用公司设备时,应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来操作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如有故意破坏设备、私自移动设备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内部纪律处罚。

二、设备损坏后的处理流程1. 设备损坏的记录:一旦发生设备损坏事件,使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设备损坏报告,详细描述损坏情况、损坏原因以及设备损失的估价。

2. 设备修复或更换: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损坏程度和设备的重要性,决定是进行维修还是更换设备。

设备管理部门应确保维修或更换的工作及时完成,并记录维修或更换的过程和结果。

3. 责任追究:根据设备损坏的原因和责任的大小,设备管理部门将追究责任的事实和结果报告给上级主管,并根据公司的规定和政策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工资、停职、辞退等。

三、员工培训和宣传1. 设备操作培训:为了提高员工对设备的操作技能和使用意识,公司将定期组织设备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常识、设备损坏后的追责流程等。

2. 宣传教育:公司将通过员工手册、公告栏、内部培训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设备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并强调设备损坏追责的制度规定。

公司还将通过奖罚机制,对使用设备规范、爱护设备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倡导良好的设备使用和管理风气。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DOC)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DOC)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 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07年司法考试-破坏电力设备罪.doc

07年司法考试-破坏电力设备罪.doc

07年司法考试---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关涉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电力设备包括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

3、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者投入使用。

5、处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论处。

6、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

7、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8、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A、对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定盗窃罪。

B、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9、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10、以爆炸、放火等方式进行破坏行为的,因本罪属特殊法条,故定本罪。

07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1《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背景材料]1.某桥梁施工公司,在甲、乙两处桥梁工地施工,在安排施工时将一套张拉设备先由甲工地使用七个月,后交由乙工地进行混凝土梁的张拉工作。

[问题]乙工地应如何使用这一套张拉设备?[分析]本案例应从预应力张拉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人员与相关技术要求角度考虑:(1)应注意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有权威性的校验;(2)应注意为使张拉设备的系统性误差最小,必须成套设备一起校验;(3)应注意人员培训,熟悉张拉工艺、安全措施、混凝土强度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规定。

[背景材料]2.某新建预制构件厂,拟生产一批30m有黏结的后张预应力混凝土工字形梁。

[问题]如何进行后张法预应力张拉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概论所谓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按违法性质,可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按客观表现,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和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按主观要件可以分为故意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违法行为。

一、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一)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

《电力法》和《条例》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和限制性的规定,都是属于法律法规不允许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而去实施行为,就是以作为的形式违法。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电力设施,而有的人偏要违反规定去实施上述禁止行为。

那么,行为人这一系列行为就属于作为。

作为,是违法行为中最普遍的、最常见的,也是比较容易识别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拆盗、毁坏、哄抢、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设备部件、爆炸、放火焚烧、堵塞设备主要部位等等。

“作为”主要表现如下:盗割输电导线。

拆卸变压器铜芯、铁芯。

拆卸铁塔钢材。

偷盗电力设施器材。

野蛮施工破坏电力设施。

围塘挖堰破坏杆塔。

修筑公路破坏杆塔基础。

种植树木危及线路安全。

修建房屋危及线路安全。

围攻发电厂、变电站、电网调度中心。

堵塞电力施工道路,切断水源、
电源。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之一)19、资助恐怖活动案(第120条)20、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1、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4、走私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9、强奸案(第236条)4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78、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79、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80、伪证案(第305条)8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2、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4、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5、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6、窝藏、包庇案(第310条)8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8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89、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0、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1、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2、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3、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4、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5、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6、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8、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9、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10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1、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2、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推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6、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08、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0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0、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破坏电力设备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

具体说来,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附属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破坏电力设备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毁坏、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哪些立案标准和处罚依据呢?
首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毁坏、损坏电力设备;二是结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两个方面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基本要素,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包括毁坏、损坏电力设备的明显意图和实际操作过程;二是犯罪行为的后果,即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如停电、事故、损失等;三是犯罪手段,包括使用爆炸物、破坏工具等进行破坏行为;四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包括对电力设备的恶意破坏行为。

最后,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后果和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量刑,一般情况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罚较重,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手段等方面。

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

犯罪类型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 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0年1月3日,尖扎县康杨镇至多加乡线路因故障停电,尖扎县某乡农民桑×、普××于1月4日晚11时许,到停电线路××处,由桑×攀登至022号电杆上,用手钳剪断10千伏李十五路多加分支供电线路的三相电线540米,价值1522元,次日2人将盗得的电线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处理情况2000年3月27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就桑×、普××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向尖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尖扎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尖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盗窃电线,非法谋利为目的,破坏了国家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桑×有期徒刑四年另六个月;判处普××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判处桑×、普××共同赔偿尖扎县电力局经济损失3529元。

(三)案例评析《电力法》和《刑法》都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桑×、普××拆盗电力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关于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桑×、普××的行为是以盗窃的方式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触犯的罪名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4个方面:第一,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盗窃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

第二,犯罪的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将电力设备界定为,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已经通电使用,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或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O日)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律规定

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律规定

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律规定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刑法》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提示与讨论]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 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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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⑷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罪处罚。
3、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 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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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⑴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①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 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 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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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 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 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 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 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 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 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 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

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

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是什么对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人的处罚是:1、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不是危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按照中国《刑法》第118条、11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罪名解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罪名解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破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

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也就是说,过失破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

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破坏了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破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解析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解析

过失破坏电⼒设备罪解析有的⼈由于意外或是不⼩⼼,会使电⼒的发⽣、传输、使⽤出现故障,造成停电或其他电⼒事故,致使电⼒设备遭到破坏,那么过失破坏电⼒设备罪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失破坏电⼒设备罪解析过失破坏电⼒设备罪,是指⾏为⼈因疏忽⼤意或者过于⾃信造成电⼒设施的损坏,致电⼒的发⽣、传输、使⽤发⽣故障或者处于停⽌状态,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电⼒设施,是指⽤于发电⽤的发电机及其配套设备,⽤于传输电能的设备及⽤于使⽤电能的设备。

过失破坏电⼒设备就是使这些正在使⽤的电⼒设备发⽣故障⽽处于停顿或半停顿状态,⾏为⼈的破坏⾏为尽管出于过失,但直接侵害的客体仍然是电⼒设备的良好性能和安全使⽤性,触犯的是公共安全。

过失破坏电⼒设备罪的认定应满⾜两个条件,其⼀是⾏为⼈破坏电⼒设施的⾏为是因疏忽⼤意或者是过于⾃信的过失造成,⽽不是出于故意破坏,这是区别破坏电⼒设施罪与过失破坏电⼒设施罪的关键;其⼆是⾏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正在使⽤的电⼒设备失去良好的使⽤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财、物严重损失的结果,这种结果的产⽣在主观上是因过失所致,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六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专业技术⼈员和直接操作⼈员也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由于⾃⼰的过失⾏为破坏电⼒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然⼈,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安全和重⼤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破坏电⼒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

⽽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中的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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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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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一、概念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

而且, 本罪的犯罪对彖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屮的电力设备。

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屮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

这就要根据过失损坏行为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以及损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

此事件屮,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损坏方式、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岀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刑法总论单选题

刑法总论单选题

第1——6章A1.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A 修正的构成B 派生的构成C 复杂的构成D 简单的构成C2.甲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控,车冲到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30余小时。

甲的行为()。

A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B 故意毁坏财物罪C 意外事件D 交通肇事罪A3.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

A 属地原则B 属人原则C 保护原则D 普遍原则D4.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

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实质意义的是()。

A 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行为B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C 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 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D5.我国刑法规定的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A 犯罪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B 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C 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D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A6.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是对前段的()。

A 例外B 补充C 限制D 特别C7.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应理解为()。

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 不构成犯罪D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D8.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宿舍的室友某乙杀死。

某甲第二天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

此案中,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 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9.下列哪一个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O日)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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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一、概念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

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

这就要根据过失损坏行为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以及损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

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损坏方式、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本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档次。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一的,则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

本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是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5)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据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过失行为同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需有法定的职责;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

因此对电力部门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应以后者定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

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

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

其情节严重的,应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

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

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

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

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
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毁坏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

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上述设施被破坏的危害结果;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2)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

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二)本罪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上述设施被毁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断、通讯阻断,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并且都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

(2)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

(3)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申,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因此,由于上述部门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能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三)本罪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有过失损坏的行为,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但是,两者的区于侵犯的对象不同。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设备。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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