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义务,是公证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的规避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责任风险。
本文将从公证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民事公证中应告知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入手,结合办证实践,试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告知;公证员告知;意义;告知内容告知是指“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使其知晓”。
公证员告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本文仅就民事公证中公证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重点告知内容及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述如下:一、公证员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①;《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②由此可以看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
不仅如此,公证实践也告诉我们严格履行好公证员告知义务,也是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履行公证员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意义及必要性由《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不难看出,设立公证告知义务的宗旨就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实体上、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司法天地
应当告知的内容及时以适当、 准确的言词、 技巧合理告知当事人。 这就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告知的马 上告知。 许多告知内容会对当事人和公证员办证产生重要作用, 如果事先没有及时告知,会影响当事人的陈述的情况和是否公 证、 采用何种方式公证的决定。这就要求公证员及时、 合理告知 当事人, 帮助当事人根据其自身意愿选择正确的公证内容。 三、 公证告知的内容 本人认为一位合格的公证员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告 知义务: (一) 事实上的告知义务 由于文化环境的制约, 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人人皆熟悉法律, 有些当事人并不是很了解公证的意义和功能, 甚至还有误以为公 证等同于法院诉讼活动的裁判公断行为, 更有甚者双方当事人还 处在某一法律关系纠纷争议中就到公证机构要求解决, 此时应明 确告知公证机构只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公证, 在双方对某一法 律关系还存在争议时不能办理公证。 有些当事人采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要求办理 公证, 比如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税收, 采取只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拿着买卖合同要求公证 机构证实双方均承认已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这一事实, 这种行为 显然是违法的, 因为我国物权法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 产生、 变更、 消灭等等只能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而且 对不动产物权权属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只能说明债的产生并不能代表物权的变动, 因此这 种行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此时应明确告知并拒绝予以公 证。 (二) 法律上的告知义务 即告知当事人所证明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公证证明证据效力较强。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明确规 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 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 ” 因此, 公证员要向公证当事人阐述该规定, 告知当事人 以后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用。 2. 公证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对于一些具有给付内容并赋 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事项,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 可以持公 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公证宣告法律行为成立。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强制公证和 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在办理完公证后, 告知当事人该法律行为宣告成立。 此外,公证员应当主动告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业务范 围、 不能公证的事项、 公证管辖、 公证书生效时间等等。比如, 告 诉当事人可以公证的事项是法律行为、有意义的法律文书与事 实, 公证的内容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证现将您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关于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1、在收到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遇承办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1)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3、除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证。
(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4、对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5、对符合出具公证书规定的公证事项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6、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核对。
7、有要求公证机构复查公证书、过错赔偿的权利以及对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向公证协会投诉。
8、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依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承担的义务。
1、在公证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事宜。
4、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核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交办证所须的补充证明材料。
5、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正确使用公证书,不擅自涂改、变更,不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
7、按公证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二、关于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来源和内容着手,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
而后,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一)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
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告知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加拿大学者热弗莱?塔比指出:“公证员必须讲清权利,告知法律,必要时还要告知法律学和法律理论,告知各方会产生的经济后果,使他们明确将获得哪些好处,或遭受哪些损失。
他们监督执行各法律条款的认真履行,一旦问题发生质疑应立即告知各方出于对协议合法性的考虑,必须对法律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时司法机关硬性要求公证员进行这种正式的检查。
”告知义务是新修订的《公证法》的一大特色,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几十年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通过法律形式将“告知”上升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正确认识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意义(一)公证告知义务是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与当前我国诉讼制度、检察制度、公安行政管理制度、律师制度等如火如荼推行告知相适应,在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证领域,推行告知也成为势在必行。
当今社会,公证在引导服务、预防纠纷、监督保障和沟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证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公证人的具体公证事项的办理过程中。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借助于告知义务,可以使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的公证事务享有法律知情权,并对公证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所知晓。
对于那些违背法律、规避法律或者有歧义的内容条款,公证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这些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真正实现公证制度避免、预防纠纷之初衷。
具体来看,在赠与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应当告知赠与人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逃避其他法定义务,不得以赠与为名行买卖之实,否则公证机构可以撤销公证书,由此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赠与人自己承担。
因此,公证人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其作为一名法律服务人员的必然义务,也是其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预防纠纷以及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手段。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内容摘要]根据《公证法》规定,告知已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本文试从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告知的主体和对象、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目的在于加深对告知义务的认识,从而促使公证人员切实履行该项义务。
[关键词] 公证告知义务内容实务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于公证这样一个以程序为重的法律活动而言,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法定程序,这无疑是致命的,轻则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
因此告知义务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人的义务,也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更是公证制度自身预防纠纷的必然要求。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性(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大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该办理哪种公证,只是简单的认为“你盖个章就行了”。
浅谈如何在办证过程中具体实施公证告知义务
参 考 文 献 补充而更趋合法 、完善;等等 。告知 内容应在 谈话笔 录中记载并让 当事人签 名认可后 存档 , f1白虹 . 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I 天 涯 时 空 , 1 论 J. 因为公证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全证据 ,仅有 口 2 0 , , 0 0 54 1 . 头告知是不足以为证的,记人笔录 ,不仅是作 1]梁慧星. 2 中国公证 制度 研究 【 北京 :中 M】. 0 2 为保全证据 ,而且也 是证 明公证员 已履行 了义 国 法制 出版 社 ,2 0 . 务 ,有利于划清公证员应承担的责任 ,以免 日 『1江 晓 亮. 证 员入 门.06 3 公 20 . 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笔录的核心作用不是 f]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证 法 . 4 约束 当事人 ,而是 用 以划清公 证员 的责任 范
法 制 天地 ff 【
科
浅谈如何在办证过程中具体实施 公证 告知 义 务
陈 丽敏
( 伊春 市金 山屯区公证 处, 黑龙江 伊春 13 2 ) 5 0 6
摘 要: 公证告知义务 明确规定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证法》 要求公证人在 办证过程 中正确 具体 实施 , 中, 究竞如何 正确实施公证 告知义务 , 对 此有 了深入的 阐述。
本 论
1申请与受理 阶段 的告知 内容 在 申请与受理 阶段 中 ,公 证机构是 通过 公证 申请表格 、收费标 准、受理通知书 、不予 受理通知书 、拒绝受理通知书等方式来履行告 知 内容 ,同时 ,承办公证员对于 当事人还应 当 充分 口头告知公证事项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是 否属 于公证 机构的受案范 围,以及公证期 限 、 公证费标准、公证证据材料 、申请回避 、撤 回 公证 申请等。实践证 明,管辖规定或受案范围 的明确告知 , 有利于避免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 或拒绝公证决定 的不接受 ;对于公证期限 、公 证费标准的明确告知 ,有利于取得当事人 的配 合及不至于讨价还价 ;公证证据材料的确切 告 知, 有利 于当事人高效率地收集证据 并配合案 件的顺利 开展 ,否则让当事人一而再 , 而三 再 地收集证据 ,会增加 当事人的举证成 本乃 至于 招致当事人 的不满 。 2审查 阶段的告知内容 公 证 审查 属 于 公证 程 序 的 重 中之 重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证 法》 第二 十七 条第二款 和 《 公证程序规贝 第二十四条是主要针对此 阶段所作 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办证实践 中,根 据公证 当事人所 申 的公证事项不 同,其所享 办 有 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 同,因此应根 据 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确 定告知的具体 内容 , 认 为可分为三大类 : a . 当事人权利类告知内容 ,如赠与合同公 证 时,应 告知赠与人可 以附义务 赠与 ,也可 告知赠与的财产为受赠人一方个人财产 ,不能 作 为受 赠人夫妻共有财产 ;遗嘱公证 时 ,应 告知立遗嘱人可以在遗 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所 继承的遗产只能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不能成 为继承人夫妻共有财产 ,立遗嘱人有修改 、变 更 、撤销公证遗 嘱的权利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
公证的告知义务
公证的告知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 过程中,按照公证程序向公证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充分告知其在申请办理公证 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种告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院野公证机构 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 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由此可见, 履行公证的告知义务是办理公证过程中 应遵循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一、公证告知的重要意义1.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借助对告知 义务的履行,可以使公证当事人对自己 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对 于那些有违背法律、规避法律或者有歧 义的内容条款,公证员运用自己所掌握 的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这些条款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真正实现公证预防纠 纷的宗旨和目的。
比如,在赠予公证的办 理过程中,公证员应告知赠予人不得以 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逃避纳税和其他法 定义务,不得以赠予为名行买卖之实,否 则公证机构可以撤销赠与公证书,由此 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赠予人自己承担。
因此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其作为 一名法律服务人员的必然义务,也是其 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预防纠纷的重 要手段。
2.公证告知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证员 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维 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
公证员通过明 确告知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 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 当事人清楚明白何种事可为、当为,何种 事不可为、不当为。
比如在办理委托书公 证过程中,告知委托人可以通过合法程 序撤销委托授权,告知委托人要对受托 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承担 法律后果;在办理涉及房产买卖的委托 书公证过程中,要告知当事人对于委托 房产买卖的行为不得涉及担保性委托的 内容等。
通过类似的告知,可以使公证当 事人充分知晓他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公证的告知义务王清涛(绥化市公证处,绥化152000)[关键词]公证;告知;内容;方式义务,使当事人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实施民事行为,保证自身及他人的合 法权益。
浅谈公证告知义务
浅谈公证告知义务王晓艳(黑龙江省林甸县公证处,林甸166300)[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 公证行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重要性《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再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这样告知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证告知的重要性(一)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多数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对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也不清楚,有的人只是简单地认为“到公证处去签个字,盖个章就行 了”。
《公证法》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规定了公证的告知义务。
实际上履行公证告知业务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宣传、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使当事人知道何事可为、当为,何事不可为、不当为。
(二) 是有效减轻或避免公证员法律 责任的重要保障从当前的实际工作来看,公证员在办理具体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
有些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通过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编造虚假法律关系等手段,企图蒙骗公证员,骗取出具公证书。
这些人一旦得逞,受害人往往不向诈骗人寻求救济,而是向公证机构寻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卷宗就成了减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在诉讼中,法院也只有通过公证卷宗中的资料,特别是谈话笔录来判断。
(三) 有利于减少纠纷,防止诉讼有的公证事项,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公证员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告知内容。
例如,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部分愿意继承,有部分愿意放弃继承。
浅述几类公证中的告知事项
网上公证:https://浅述几类公证中的告知事项我们办证时使用的告知书的内容仅仅阐明了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证员不加以告知和提示,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当事人会责怪公证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因此告知义务对公证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员不仅仅要把握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这样就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结果,避免纠纷。
下面,笔者就委托、声明、遗嘱、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公证这四类公证来和大家探讨一下相关的告知事项。
一、委托公证的告知事项实践中我们办理的委托公证大多都是关于二手房买卖的,很多卖方(委托人)认为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房款拿到了,事情就办完了,不管受托人将房屋过户给谁和自己都没什么关系了。
有些卖方是被中介带过来的,对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只是略知一二。
而买方认为自己拿上委托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尤其是一些自认为有经验的中介,拿上委托书后房本迟迟不予过户。
殊不知委托公证无论对卖方还是买方都是有风险的。
这就需要我们全面告知,严格把关,办证时,除了一些基本的事项之外,还应告知双方如下事项:(一)对卖方(委托人)的询问和告知办理委托书的原因本来是委托人不方便亲自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是实际上有的委托书是因为中介炒房而暂时不予办理过户等手续,等委托人办完委托公证后,受托人找到新的买家才办理过户手续,这期间房屋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动,会存在风险,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问清办理委托书的真正原因,按真实发生的法律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询问,特别告知如下事项:1、询问卖方房本是否真实,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告知其房本如有虚假、房屋如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须承担法律责任。
浅议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知 会 起 到 一 锤 定 音 的效 果 ,想 把 责 任 推
到公 证 员 身 上 的有 企 图 的 当 事 人 都 会 灰
下 告 知 义 务 在 公 证 活 动 中 的 重 要性 。
一
溜 溜 的走 掉 。这 样 确 保 了 公证 书 的效 力 , 也 避 免 了 公证 员 的 责任 风 险 。
者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并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浅 议
一
及 所 产 生 的法 律 意 义 并 及 时 提 示 当 事 人
知 晓 上 述 内容 . 以 避 免 给 当事 人 造 成 不 必 要 的损 失 和 不 良后 果 。本 条 同 时 规 定 公 证 机 构 在 向 当 事 人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后 还
何 .这 时公 证 记 录 在 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告
项 公 证 事 项 时 .应 该 清 楚 地 知 道 在 办 理
该 公 证 事 项 时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以
的 直 接体 现 . 也 是 公 证 员 维 护公 证 文 书 的
法律效力 . 避 免 责任 风 险 的重 要 保 障 。笔
当事 人 申请 公 证 事 项 的法 律 意 义 和 可 能 产 生 的法 律 后 果 .告 知 其 在办 理 公 证 过
定 公 证 机 构受 理 公 证 申请 后 ,应 当告 知
当事 人 申 请 公 证 事 项 的 法 律 意 义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告 知 其 在 办 理 公 证 过 程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 承 担 的 义 务 。告 知 内
诉 当事 人 应 该 知 道 的 事 情 。 《 中 华 人 民 共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作者:李珍美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1期【摘要】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是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行为,是一项带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
公证的主体是法定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内容是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证明。
【关键词】告知义务;告知内容;方式方法引言当今社会,公证在引导服务、预防纠纷、监督保障和沟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证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公证人对具体公证事项的办理过程中。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公证有别于一般的公民证人和律师见证,也有别于其他机关颁发证明的行为,如公安机关颁发的护照和民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更有别于英美国家公证机关只证明它的真实性而不证实它的合法性。
一、公证告知的意义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预防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将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法定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规范公证员的办证行为。
公证员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
《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②减少公证员的执业风险。
实际操作中,只有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真实的。
公证员较好地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履行法律职责的需要,更是保护自己、保证执业安全的需要。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公证告知的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
(1)程序性的告知内容。
所谓程序性的告知内容首先包含处理一切公证事务都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和通常的办证程序、公证效果、结果和公证送达等。
在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中,当事人的公证权力责任是最基本的。
通常来说,当事人在处理公证中的权力包含请求公证员回避、委托别人代办公证(法律法规要求亲自处理的除外)、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实、修正的权力和撤回公证请求、要求公证处对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查等。
浅议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浅议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作者:林红玉来源:《活力》2015年第06期[摘要]《公证法》将告知义务条款列为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公证机构多年公证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重要性的直接体现。
[关键词]告知;义务;公证活动;重要性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人员,有向当事人告知的法定义务,这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也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保障。
笔者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浅议一下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公证告知概念告知从字面上理解“告,告诉;知,知道”,公证告知就是公证人员向当事人告诉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二、公证告知对象公证告知的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就是指是公证当事人,《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义是指一切与办理公证事项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继承公证中的证人,提存公证中的提存受领人等等。
三、公证告知的内容《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公证机构履行告知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规定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另一种是公证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在当事人申办某项公证事项时,应该清楚地知道在办理该公证事项时有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并及时提示当事人知晓上述内容,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后果。
小议公证人员告知义务
小议公证人员告知义务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在办证实践中,有的公证人员以为将《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告知书》交由当事人阅读认可后就是履行了告知义务,这当然是无可厚非,但仔细推敲,却不尽然,告知书的内容仅仅阐明了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而公证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同,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告知书只能罗列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证人员不加以告知和提示,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有缺憾、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当事人会责怪公证人员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
笔者认为,公证人员是运用法律知识和国家授予的证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相对于公证当事人而言,应当更为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的内容,除了告知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外,还应告知当事人申办公证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提示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如此,至少有三大益处。
1、有利于完善公证事项如合同、协议当事人在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时往往将违约金和赔偿金混为一谈,或者违约金数额,比例定得不切实际,根本无法履行,此时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之处,以便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而更趋合法、完善。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当事人在申办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应告知其有修改、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在公证遗嘱后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决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如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有关继承人可能会放弃继承权,公证人员应告知放弃继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日后因后悔而发生纠纷。
由于公证事项种类繁多,公证员告知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确定告知的具体内容,但主要可分为三大类:1、当事人权利类告知内容如赠与合同公证时,应告知赠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附义务赠与,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为受赠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受赠人夫妻共有财产。
浅析公证告知义务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浅析公证告知义务易国华(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河南固始4652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公证法》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
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公证;告知;法定义务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23.109[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3-0203-01[收稿日期]2016-09-051公证告知的意义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预防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将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法定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规范了公证员的办证行为。
公证员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②减少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
实际操作中,只有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
较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公证员就可以切实履行肩负的法律职责并能保护自己。
2公证告知的对象公证告知的对象最主要的是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为公证当事人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公证告知的内容公证告知的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
从典型案例谈赠与公证的告知义务
从典型案例谈赠与公证的告知义务2001年,家住北京的刘诚权老人与老伴张大妈办理了一份房产赠与公证,将位于北京九道弯胡同的两处总价值一千万元的四合院赠与给了长子刘斌。
后来,刘诚权老人去世。
刘斌取得了两处四合院的所有权。
张大妈共有两子两女,其余三个子女得知此消息后,极为不满,一场家庭战争就此展开。
84岁高龄的的张大妈想要撤销赠与,但却被告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张大妈说:“我不懂法啊,公证人员到家里来,我以为是遗嘱,我分不清遗嘱和赠与的区别。
我还有三个孩子呢,这一个‘赠’字把这三个孩子的权利都给扔里头了。
”张大妈请求长子刘斌分几间房给弟弟。
刘斌拒绝了,并指责母亲出尔反尔。
小儿子认为父母处事不公,于2007年愤而跳楼自杀。
张大妈的长女刘晖于2009年1月将长子刘斌告上法庭,以刘诚权当时精神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判定赠与行为无效,但法院驳回了刘晖的诉讼请求。
张大妈现在居无定所,而长子一家却对她始终避而不见。
张大妈在痛苦的内心煎熬中期待着刘斌能够回心转意,做出一些让步,善待自己的母亲和姐妹。
一个看似普通的房产赠与公证,却使一个家庭分崩离析。
诚然,2001年《公证法》尚未出台,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只零星散见于某些条例和细则之中,但在《公证法》已颁行五年之后的今天,这个案例仍有许多值得公证员深思并引以为诫之处,归根结底就是要慎办赠与公证,严格履行赠与公证中的告知义务。
一、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赠与公证与遗嘱公证的性质、区别、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依据《赠与公证细则》的规定,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赠与公证可以采取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在公证实践中,笔者认为采取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更为适当,因为赠与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合同之一,法律依据更为明确、充分。
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申请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专业论文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专业论文浅述公证告知义务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作为第三方中立的公证机构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公证法和公正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治理。
在履行公证职责时,公证员有义务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公证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浅述公证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的程序、法律效力、权利义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二、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程序告知公证程序是指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的一系列环节。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公证、受理公证、核实事实、见证签名、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告知公证程序旨在使当事人了解公证的全过程,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法律效力告知公证是司法行为,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的法律效力,即公证行为具有确凿和有效力的证明效果。
通过告知法律效力,公证员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公证在司法和行政审批中的作用和意义,从而确保公证活动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3. 权利义务告知公证活动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有公证的权利、拒绝强制公证的权利,以及诚实、守信等基本义务。
公证员的告知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权利义务而造成的纠纷和后患。
4. 费用告知公证活动涉及到一定的费用。
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公证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证明费等。
告知费用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公证活动的经济成本,从而帮助其合理选择和安排公证事务。
三、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公证告知义务可以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等方式进行履行。
1. 口头告知公证员可以通过现场解释、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当事人口头告知公证的相关事项。
口头告知能够使当事人及时获得信息,便于解决问题和在公证活动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同时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具有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下:一、公证当事人的权利1、公证请求权。
即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为其出具公证书的权利。
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当事人有权撤回其公证申请。
2、委托权。
在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情况下,有权委托其他公民代办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3、请求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发现存在承办公证员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或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时,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4、请求保密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申办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的保密要求,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
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证机构不承担保密义务。
5、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的权利。
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6、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根据规定,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公证当事人,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公证机构给予公证法律援助。
二、公证当事人的义务1、举证义务。
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公证机构也未能收集到有关证据,公证机构将依法终止办理公证。
2、遵守公证法律和规定,不作伪证的义务。
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律和公证程序规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或无理取闹,干扰公证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对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公证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交纳公证费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作者:魏红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告知义务的来源和内容着手,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
而后,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存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
(一)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
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
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
首先,告知义务的设立是公证所追求的内在价值——公平、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身就是一种是实现正义的方式。
公证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说公证的内在价值与其他法律职业一样,即公平、正义。
其次,告知义务的履行也是公证外在价值实现的保障。
公证的外在价值比较容易感知,一般认为公证的外在价值集中体现在引导服务与预防风险这两个方面。
第一,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
第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告知事实上就是公证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过程,使当事人由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从不知道到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从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同时,告知义务履行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规避一些潜藏的风险。
因此,告知是完整的公证活动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告知内容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前者主要是实体性的,后者主要是程序性的。
公证机构是告知义务的主体,公证员是告知义务履行的主要承载者和执行者。
并且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在指派承办公证员办理某件公证事项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时,如翻译人员等,有些告知内容也可以由这些人员去完成。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程序中要切实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首先应当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内容,否则告知义务履行就会是盲目的,不恰当的。
(一)法律意义告知
法律意义包含两点含义,一方面是公证事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义,该法律意义就是指该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属于法律可调整的范畴。
另一方面就是该事项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
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就是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作用和价值,以方便当事人合理利用公证书,维护其正当权益。
所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一般都要告知当事人办理这种公证的法律意义何在,及时提醒当事人恰当利用公证法律意义。
(二)法律后果告知
法律后果告知是公证员将办理某种公证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公证当事人,让其清楚申请办理公证能够带来哪些利益、避免何种损失,能够认识到办理这种公证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和负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让当事人明白该事项对自己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从而能够直面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带来的消极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说的“法律后果”归根结底是当事人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不排除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相关权利,使得当事人所做的某种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公证机构的职能所限,公证员不可能也没能力将告知义务履行到“一切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的层面。
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就无须承担责任。
事实上,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也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过错而产生,公证机构难辞其咎。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公证法》仅仅四十七个条文却要做出公证全过程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载明公证程序的规则,所配套的虽有《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国公证协会对相关具体公证业务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工作需要中仍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这就需要广大的公证人员在平时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牢记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不断总结,丰富、完善公证告知的内容,正确而及时的履行所负担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