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福利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福利房。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这种类型的房屋可以随意收回吗?产权属于谁?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
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属于谁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所以房主需要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能拥有产权。
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对房子没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产权归属有三种: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方式决定产权,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
个人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
2、单位房是房改房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部分房屋产权。
(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的)3、单位房与职工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北京公务员集资房可以合法买卖吗?如何合法买卖
北京公务员集资房可以合法买卖吗?如何合法买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关于北京公务员集资房可以合法买卖吗以及如何合法买卖?一直困扰着许多北京的朋友们,大家对此也不了解。
公务员集资房是通过建集资房等方式解决省直公务员住房问题,并且鼓励条件好的单位实行旧区旧房的改造,允许各个单位以集资的形式进行改造改建。
一、北京公务员集资房是否可以合法买卖?1、集资房要看卖方以及拥有人,是否具备全部产权如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没有限制条款等。
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
2、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3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以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4、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二、北京公务员集资房如何合法买卖?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
北京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是经过房产主管登记备案的;集资房的房产证是在办理之中的。
2、假如错误地理解“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那么,北京的开发商都不能卖期房;买到期房的业主,在没有得到房产证以前,都不能撤销备案登记,更名过户。
3、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的审查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
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国家虽禁止各地各单位兴建集资房,但在现实生活中,各地各单位仍以各种不同形式在建集资房。
正因购买集资房缺少保障,购买前更需要自己认真详细全面了解该集资房的相关情况,李海波律师对集资房产权问题给出了一些简单的介绍●什么样的房产是集资房?“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宅的产权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也就是说,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有住房应该如何办理产权
公有住房应该如何办理产权公有住房如何办理产权首先办理认购手续,领取购房用的统一表式资料,并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付款,办理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即可。
怎样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使用权转产权就是所谓的“房改”,按照成本价再计算房屋折旧以及工龄就可以购买为个人产权。
计算公式:(1560-工龄x13.5)x房本面积x(1-折旧)。
工龄最多为60年,折旧为2%,最多30年。
根据相关规定,按公有住房购买程序进行:1、公有住房购买人(简称购房人)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领取购房用的统一表式资料;2、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资料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后把相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行建-行付款;5、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持上述相关资料,由售房单位或购房者直接到该房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即可。
怎样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购房人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出认购申请,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售房单位核准计算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人支付定金,售房单位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房地产权证。
办公用房房产证办理流程1、确定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题目,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举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设置装备摆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顿题目的方法,是具有保障性子的平凡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向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共同做好相干和谐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遂实行,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构造实行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引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构成职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必要摆设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实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到场单元集资互助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法。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检察,并上墙公示,担当广大职工监视。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考核,提交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行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工具。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
••“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搜搜•••••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子能办下来房产证吗?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
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
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
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将调查开发商行为7日下午,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对该楼业主所反映的情况,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予以调查。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集资房定性与继承
集资房的定性与继承摘要:集资房是指政府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单位以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资金,结合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承建,以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房屋。
关键词:集资房;定性;继承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由原来的住房实物分配逐渐向货币分配过渡,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四、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投资体制,积极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用地、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首次在政策上明确集资建房的政府支持力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鼓励集资合作建房”,1999年《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将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畴,2004年、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集资房独立成章,充分体现集资房独特地位。
因集资房在出售、出租、抵押、继承等多方面都与商品房多有区别,此就不同产权性质的集资房继承问题发表如下个人意见:(一)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前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嘱办理;未立遗嘱,或虽立遗嘱但被确认无效的,被继承人个人遗产部分依法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无以上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来继承。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仅取得集资房的部分产权,法院在此类继承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不分割所有权,仅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配,而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房屋权属问题,这种诉与审的矛盾成为集资房继承的焦点,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也不一致,本人认为对被继承人已经取得部分产权的集资房,产权份额依购房合同或出资状况已明确的,法院宜将各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享有的房产份额直接进行判决,从根本上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1.集资人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后,集资人依出资及合同约定对建成后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虽单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资人仍是房屋共有人,可以立遗嘱将属于自身份额的房产部分指定继承人继承。
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近年来由于集资房引发了很多争议,作为这种政策性住房确实会引起⼤家的争论。
根本原因应该还是很多住集资房的⼈可能对集资房本⾝不太了解,也不知道集资房具体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
那么,到底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具体⼜有哪些政策呢?1、集资房只有城市中会出现,是建设在国有⼟地上的房屋。
⼀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共有。
2、其实集资房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因为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地使⽤权和部分资⾦将及部分向内部职⼯筹集的资⾦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
3、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所以集资房是没有独⽴的房产登记凭证。
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1、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住宅,⽤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住房问题,⼀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职⼯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房的⼀种,是政策性住房,房屋所占⽤⼟使⽤权是以划拨⽅式取得,并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
2、职⼯全额集资办理100%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职⼯办理的是部分产权。
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单位)。
3、职⼯集资建房的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房或者参加了集资和合作建房的⼈员,不能再次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实物的分配、商品房开发。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不得有任何的利润收⼊。
4、职⼯集资建房的政策是针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地利⽤的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单位⾃⽤⼟地集资、合作建房。
解决集资建房办证遗留问题的若干建议——以浙江省嵊州市为例
解集建办遗 问的干议 决 资房 证 留题若 建
以浙 江省 嵊 州市 为例
当前 , 由于种 种 原 因 , 各地 都 存 在 一 部 分集 资房 未能办 理产 权证 而成 为遗 留问题 。近 几年 , 办理 集 未 资房产权 证 的单位 和 个人 要 求办 证 的呼声 越来 越 高 , 并诱发 了部 分购 房户 的上 诉 、 投诉 。为积 极稳 妥地 解 决集资 房 办证遗 留 问题 , 我们 对浙 江省 嵊 州市 作 了专 题 调查 并提 出初步 建议 。
2 幕3 5 o3 3期 0碌 94 9
续。 少批 多建和 没有完 整 的竣 工验 收手续 是集资 房建 设 项 目存 在 的普 遍性 问题 。 府应 按照 ( 政 ( 城市规划 法》 和 《 嵊州 市 房屋 建筑 工 程 竣工 验 收 备案 管 理 实施 细 则》 的实 施 期 限为 界 限, 未经 批 准 的集 资 房 建设 项 对 目和建成 后与 规划 审批不符 的项 目进行 分类补 办 。 () 1 未经批准 的集 资房 建设项 目 19 9 0年 4月 1日《 市规划 法》 行前 建 设 的集 城 施 资房 项 目, 经 市规 划 管理 部 门审 批 的 , 未 按相 应 时期 标 准补缴 城市基 础 设施配套 费后 办理产权 登记手 续 。 19 9 0年 4月 1日后 开 工建 设 的项 目未 经 市规 划 管 理部 门批准 的,如果 房屋 不严 重违 反城市 规划 , 给 私下转 了一 手或 二手 甚至 是三手 、四手 的集 资房 , 如
关税 费 ” 。在政 策 的鼓励 和推动 下 , 9 0至 1 9 19 9 6年我
这 些 单位 未 按 当 时地 方 政 策规 定及 时补 办相 关 手 续 而造 成 遗 留。
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集资房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以下简称“单位集资房”)。
第三条单位集资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单位成立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单位集资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包括:(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单位分管住房工作的领导;(三)财务部门负责人;(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五)职工代表;(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二)审核职工申请集资房的资格;(三)组织职工集资房分配;(四)监督集资房建设、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五)处理集资房管理中的纠纷。
第三章集资房申请与分配第七条职工申请集资房的资格:(一)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八条集资房申请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公布入选职工名单;(四)职工按规定缴纳集资款。
第九条集资房分配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根据职工申请时间和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集资房分配程序:(一)公布分配方案;(二)职工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申购;(三)审核申购资格;(四)确定分配结果;(五)签订集资房购买合同。
第四章集资房使用与维修第十一条集资房使用权归职工所有,职工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二条职工对集资房进行维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报修,确保房屋安全;(二)维修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三)维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五章产权管理第十三条集资房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新政文[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新政文[2005]184号)集资建房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曾对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困难,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原集资建房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前后政策不统一,集资的形式和标准不规范,产权性质不明确。
这些问题也成为参与集资建房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焦点之一。
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活跃。
为贯彻落实新政〔2003〕95号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原则和目的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本着依据政策、宽严结合、方便职工的原则。
在保障集资建房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补足应交集资款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将我市历年来形式各异的集资建房规范为可上市交易的普通商品住房,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
二、清理规范集资建房的范围和时间界限我市市区各单位(含外地驻新单位)以各种形式(包括联建、合作建设)集资建设的住宅房屋,凡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包括已购有房改房或已购有集资房,或者虽只有一套集资房但面积按房改政策严重超标等情况),未能确权发证的,均在此次清理规范范围内。
凡已申请购买新区公务员商品房的人员应在2006年6月31日前申报,不申报的,必须出具个人保证书,否则,一经查实隐瞒者,给予严肃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
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房产产权的变更,是否影响居住权
房产产权的变更,是否影响居住权很多人认为,房本上名字改成自己,房子的一切都归自己支配了。
这样想,可是不对的,因为还有一种居住权的存在。
例如继承房产时,遗嘱上明确注明,房产归谁所有,但需要等某某居住到去世。
某某享受的就是居住权,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房产产权的变更,是否影响居住权。
孙某的父母早已离异,其兄妹三人均由其父孙某坚抚养成人。
郝某是县工业品公司职工,与前夫共生有四个子女。
1980年,孙某坚经人介绍与郝某结婚。
1996年,孙某坚的工作单位县汽配公司决定集资建房,因孙某坚夫妇无钱集资,遂召集双方子女商议,后共同商定:集资房由孙某坚夫妇居住,产权归出资人孙某所有。
1999年,集资房建成后,孙某坚分得了县城某汽配公司家属楼二单元301室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此后,孙某坚、郝某夫妇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
2009年8月,孙某坚非正常死亡。
嗣后,孙某提出要将该房出售,并多次要求郝某搬出,而郝某予以拒绝。
2011年7月,孙某将301室房屋转卖给李某、刘某夫妇,并办理了房产过产手续。
此后,因郝某不同意搬出,双方酿成纠纷。
李某夫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郝某归还居住房,在诉讼中,孙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法院认为,鉴于被告郝某之夫孙某坚有集资建房指标,但因无钱集资才与双方子女商议集资,最后共同商定由孙某承担集资义务,产权归其所有,但集资房应归孙某坚、郝某夫妇居住使用,这一约定合法有效,郝某由此合法取得了集资房的居住权,该项民事权利既不因其夫去世而丧失居住权,亦不因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而消灭,孙某在无视郝某的居住权的情况下擅自出卖转让房屋,其行为既违背了当初集资建房约定,也有悖于尊老爱老的社会公德。
本案的李某夫妇虽依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产权,在遇到转让方不能依约交付房屋致受让方不能行使物权时,受让方李某夫妇只能依转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向转让方孙某主张民事权利,而不能直接向享有合法房屋居住权的郝某主张物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到期后怎么办
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到期后怎么办我们知道,集资房是由单位职⼯共同集资建⽴的房屋。
房屋分为⼟地使⽤权和房产所有权,⼟地使⽤权是有期限的。
那么,对于集资房⽽⾔,房主可以住多少年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依据⼟地性质确定单位集资的房⼦,如果是有房产证的,那么房⼦就受产权保护。
这种情况下看房⼦产权,主要是看盖房⼦的⼟地是什么属性。
⼀般住宅属性,就是70年产权,如果是商业⽤地,就是50年产权。
其次再看拿地的年限,如果拿地之后过了10年再盖的房⼦,那么就产权年限就要减去这闲置的10年。
⼀般⼟地使⽤期限: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取得该地的⼟地使⽤权之时算起。
房改房的产权⼟地使⽤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个缴纳⼟地出让⾦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房的使⽤年限为50年。
⼯业⽤地50年教育、⽂化、体育、卫⽣等公益事业性⼟地使⽤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到期后怎么办允许延长⼟地使⽤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地出让⾦,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地出让⾦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国家收回⼟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补偿。
⽤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种⽅法得到⼤家的普遍认可,也有⼀部分⼈认为房⼦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百四⼗九条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需要继续使⽤⼟地的,应当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地使⽤权出让⾦。
⼟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
集资房申请书
集资房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我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一名成员,现向您提交一份关于集资房的申请书。
我们小区建成已有多年,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小区内存在着一些集资房,这些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给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您的支持和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使小区的管理和维护更加规范和有序。
问题的存在在我们小区内,存在着一些集资房,这些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有的是由业主自行建造,有的是由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留下的。
这些房屋的建设和使用,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也没有缴纳相关的税费和管理费用。
这些房屋的存在,给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首先,这些集资房的产权归属不明,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这些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那么在房屋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方面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其次,这些集资房的建设和使用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也没有缴纳相关的税费和管理费用。
这些房屋的存在,不仅给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如果这些房屋的建设和使用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那么在房屋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方面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解决的方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案:1. 组织业主集资购买集资房我们建议组织业主集资购买集资房,将这些房屋的产权归属明确,解决法律风险问题。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集资购买的方式,将这些房屋纳入小区的管理和维护范围,解决管理和维护的问题。
2. 向政府申请合法化我们也可以向政府申请合法化,将这些房屋的建设和使用合法化,解决法律风险问题。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化的方式,将这些房屋纳入小区的管理和维护范围,解决管理和维护的问题。
3. 拆除重建如果以上两种方案都无法解决问题,我们也可以考虑拆除重建。
虽然这种方案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但是可以彻底解决问题,避免日后出现更大的问题。
集资房交房方案
集资房交房方案1. 背景介绍在城市化进程中,集资房项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该模式通过集合多个个人或组织的资金,以共同购买土地并开发建设房产项目。
集资房项目的特点是风险分散、资金互助,相对于传统的开发商独自投资建设,更加节约成本。
然而,在集资房项目中,交房方案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益和满意度。
本文将就集资房交房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2. 交房时间2.1 项目完成时间集资房项目完成时间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购房者在投资集资房项目时,往往希望能够尽快入住。
因此,开发商在制定交房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进度和施工周期,并明确交房时间。
2.2 延期情况说明集资房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
开发商在规划交房方案时,应对延期情况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以减少购房者的不满。
同时,应设立有效的补偿机制,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3. 交房标准3.1 建筑质量交房标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建筑质量。
开发商应在交房方案中明确规定建筑质量标准,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正常,并有效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
3.2 配套设施集资房项目的配套设施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开发商应在交房方案中详细列出配套设施的情况,包括停车位、绿化率、电梯等,确保购房者了解到期望的配套设施是否得到满足。
4. 交付手续4.1 房屋产权证办理购房者在交付房屋时,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
开发商应在交房方案中明确说明产权证办理流程和时间,协助购房者顺利完成相关手续。
4.2 公共设施移交在交房方案中,开发商应明确说明公共设施的移交程序和时间。
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顺利接收公共设施,并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质保期与维修服务5.1 质保期开发商在交房方案中应明确规定质保期的时长,并明确规定质保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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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单位集资房的产权等相关知识的汇总,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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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
(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
(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购买外单位集资房如何办理产权
我想购买某单位的集资房,但其单位规定只能卖给本单位的职工,该房建好两年了,这个月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我想买,应该怎样办理产权?
您好,产权登记后,所有人拥有的是一种完全的产权,即房屋取得产权证以后,所有人可以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但单位的集资房或者房改房由于单位可能禁止职工对外转让,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往往单位拥有集体房产证,而职工只有小产权,这种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而是单位发给职工的内部产权凭证,对外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购买此类房屋,前提就是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要取得了产权证,房主就可以拥有完全的产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赠与,并且不受他人限制。
根据来信,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单位也无异议,你可以自己去办;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出让人去办理,然后再进行转让或者赠与,并办理过户手续。
●集资房房产证过户所需资料
于你所提供的情况,你们夫妻离婚后房产办理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测绘报告书
(2)集资建房审批表
(3)交付合同
(4)购房发票
(5)离婚证
(6)离婚协议(盖有离婚登记机关公章)
(7)权利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集资房子产权能公证吗
前些年我父亲的单位倒闭前盖了几栋集资房,当时由于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借本单位职
工(已经过本人同意)的名字自己掏钱购买了一套90多平房集资房并给予他同事1万元的好处费,因为房子不能买卖,所以一直没有过户,两人之间只签订了一份购买转让协议。
因为最近我父亲的单位的主管公司可能要开始办房产证了,害怕对方后悔,想要和对方在公证处做一份房子产权公证,以证明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不知道行不行,有没有法律效益,请给予告知,十分感谢!顺便问一下对这套房子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
关于集资房尤其是暂时没有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公证处是无法办理公证的,因为双方的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实务中此类纠纷多是卖方恶意违约。
【拓展阅读】
●什么样的房产是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宅的产权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也就是说,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
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⑴二手单位集资房交易因国家相关规定年限未到,暂还不能过户,合同怎么签?
本人购买一套二手单位房,但在房产局过户时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房属经济适用房范畴,须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故不能过户。
该房子业主已在08年中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证件上面的名字为业主名字,土地证所列土地取得性质为划拨取得。
现在双方约定,我方先付定金,卖方就把房子给我住进去,到二证取得时间满五年后再过户给我,到时我以该套房子贷款后还清房款,过户费用我方承担。
⑵集资房为什么没有房产证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 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有房产证,是二类经济适用房。
集资房是属于一种福利性住房,而且是使用权的。
不是产权
只有集体的房产证没有单独的个人房产证(单位统一的小产权证)
⑶购买国有单位集资房需要注意什么?有保障吗?
你这样的房产购买很没有保障啊。
现在需要原房东到该单位协商办理好单独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才比较安全。
不过如何选择还是要看你自己。
一般集资房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的1.5%×建筑面积,住房面积是140以上需要3%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3、营业税:成交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国家早于几年前就已发文,禁止各地各单位兴建集资房,但在现实生活中,各地各单位仍以各种不同形式在建集资房。
原则上单位集资房是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而采取的措施,该集资房是不公开对外销售的,因而他们无需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至于购他们的集资房是否有保障,谁也无法为此担保,因此需要你自己认真详细全面了解该集资房的相关情况而后决定是否购买。
集资房子以后可以办得到房产证。
购买集资房特别需要注意弄清楚该集资房所坐落的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国有划拨土地抑或是集体土地,因为土地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该房屋规定的权利义务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