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2007〕424号广东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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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粤安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就我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公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时间:2012-05-25查看次数: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粤安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62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督核查。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1)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和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并形成可核查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相应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活动情况及结果书面告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项A级要素要求和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主要负责人:
(1)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2)无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处罚记录;(3)有1年以上的化工从业经历;(4)无职业病禁忌;(5)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分管安全负责人: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行安全生产决策;(2)有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有3年以上的化工从业经历;(4)无职业病禁忌;(5)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5.隐患分析评估档案。
1)无该项制度的,本项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2)无该方案的,本项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3)未按方案排查的,本项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汇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情况,每半年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有关项目内容及具体情况需逐项如实填报;
3。对存在的问题要填报整改意见。
查文件:
1.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
连续两个半年周期未填报本报表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如期填报,发现1次扣3分;2.有关内容未如实填报,发现1次扣2分;3。对存在的问题无填报整改意见,发现1次扣3分。
12.3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20分)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根据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粤安监[2006]58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58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附件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二、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要求,妥善做好关闭工作。

三、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进行安全设施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二)安全评价报告;(三)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文件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由评价机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的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论证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的背景二、建设单位概况三、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程)四、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易燃易爆性物质、毒害品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在正常状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分析噪声、粉尘、辐射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分析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的危害和影响。

(4)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造成的通风、采光、交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5)重大危险源预测与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考虑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全距离:(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

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的,采用的工艺是否是国内成熟工艺,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3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依据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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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各类监控化学品目录》(化工部令第1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式>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二字[2003]45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3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的通知》(粤安监〔2010〕27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7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2005年2月1日起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2号);《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粤安监[2006]542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9月1号实施《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2次常务会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8日以粤安监[2014]44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1页(P3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9日以粤安监管三[2017]19号印发) [J], ;
2.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J], ;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4.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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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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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范文委托单位名称(指导文本(试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影印件)委托单位名称评价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安全评价机构公章)评价人员技术专家姓名签名(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前言目录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2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1.3其它依据第二章概述2.1评价范围与内容2.2申请备案单位基本情况3.3储存单位基本情况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3.1主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3.2储罐和库房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性识别3.3储运和装卸过程中的危险性分析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符合性识别与危险性分析3.5辅助装置、设备、设施、场所的危险性分析3.6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章评价单元的划分第五章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简介5.1评价方法的选择5.2评价方法简介第六章储存单位现场检查、分析、评价6.1储存场所各库房、储罐的实际情况6.2储存单位现场检查与评价6.3本章小结第七章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的定性、定量评价第八章安全整改对策措施8.1不符合项整改情况汇总8.2重点整改治理的突出问题第九章评价结论9.1评价结果分析9.2总体评价结论附件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998)(3)《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7)《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06)(11)《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1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1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2006)(19)《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粤安监〔2007〕389号(20)《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粤安监〔2007〕424号(2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2)《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其他适用的国家、广东省法律、法规、文件1.2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GB50160-92(2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7)《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2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其他适用的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注:以上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对新标准规范颁布之前的原有储存单位,可引用当时适用的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评价,并对所引用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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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粤安监〔2007〕4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和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回避和公正的原则,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及下面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县(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第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其他关于安全设施和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加气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对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四)是否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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